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制定
及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管理
第一部分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制定
一、企业为什么需要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在保护公众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激励人们进行发明创造、智力创作或者合法经营。
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在企业价值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根据智力资本商业银行公司OCEAN TOMO调查显示,1975年标准普尔500企业的市值组成中,83%是有形资产(工厂、机器、房产等),而到了2015年,企业市值的84%已是由无形资产决定,主要就是知识产权。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将知识产权工作与总体经营目标进行融合,清晰规划知识产权工作任务,更好地管理和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形成企业经营和发展的优势资源。
从实践中看,不同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认知和能力有所差异,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① 知而不知。近年来,我国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显著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知悉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但是,仍有很多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仅限于各类资质申报、评价、评奖等活动中的被动要求,知道企业应当拥有知识产权,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限于“数量”层面,而对于这些知识产权用来“做什么”“怎么用”仍然模糊。这类企业往往尚未面临真实商业环境中的知识产权挑战,知识产权保护一般表现为事务型工作(申请专利、商标,申报有关资质等)。
- ② 知而少为。一些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和意义有更深程度的认知和理解,例如:知道知识产权是划定一个权利范围从而构筑起防御墙;知道如果一家企业拥有知识产权,可以通过向竞争对手“主张权利”获得竞争优势,有时也可以保护企业免于诉讼从而保护商业利益等。但是,这一层级企业的知识产权实践并不多,“防御性”工作多于“逐利性”工作,往往“一事一议”“遇一事解决一事”(例如,发现某产品侵权后针对其提起诉讼,被诉后有针对性应诉等)。这一类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一般表现为法律型工作。
- ③ 熟练运用。这一层级的企业已经掌握了在一系列商业场景中灵活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知识产权已经较好地融入企业研发、生产、行销等各环节,在经营和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企业可以较为熟练地以知识产权作为“武器”(策略性诉讼、交叉许可等)或“工具”(分析产业发展热点和空白点等)开展竞争性工作。企业深刻理解“躺在手里的权利也是成本”,开始关注如何减少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组合的成本,控制成本,系统测评知识产权风险与收益的平衡。这一类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一般表现为管理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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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子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 某电子有限公司拥有百余年发展历史,一直以来都认为知识产权是其一项重要的商业资产,不仅能为公司创造现金收入,也能创造非现金收益。该公司的战略理念是知识产权战略必须是公司商业战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缺乏知识产权战略的商业战略不是战略。 |
- ④ 战略发展。一些国际领先的高技术企业将知识产权视为重要的战略资产,不仅仅将知识产权视为内部管理事务,而且还会把目光投向企业外部,通过洞察产业未来发展方向和消费者偏好挑战,积极获取对于保护企业利润以及市场份额所必需的知识产权,同时进行主动探索,以使得企业成为该领域的领先者。例如:通过参与标准化活动,将技术专利化,技术标准化,从而实现专利标准化,引领产业发展;或是通过知识产权资产变现获取更多财务收益,通过知识产权投资入股获取股权投资收益等。这一类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一般表现为战略型工作(可见后文所述有关实例)。
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实践往往是递进式和积累式的。无论规模大小、处于哪一个发展阶段,管理者都应立足企业自身发展阶段,面向更高层级的目标,制定和实施适合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推动企业更好地发展。
二、什么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现代企业管理理论中,企业经营战略一般是指在符合和保证实现企业使命的条件下,在充分利用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机会和创造新机会的基础上,确定企业同环境的关系,规定企业从事的事业范围、成长方向和竞争对策,合理地调整企业结构和分配企业的全部资源。
企业经营战略包含各类型业务战略,比如生产战略、科技发展战略、营销战略、人才战略等,也应包含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如图1所示。

图 1 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是企业经验战略的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是指企业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与保持竞争优势、遏制竞争对手、谋求最佳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整体性筹划和采取的一系列策略和手段。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往往包含:
- 战略目标(做什么?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实现什么?)
- 任务措施(怎么做?通过哪些工作内容和手段实现目标?)
- 组织保障(谁来做?如何保障任务的实施?)
成功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既可以有力支撑企业自身的科技发展战略、营销战略等,也可以帮助企业在外部竞争中建立优势。一些企业还通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实现了商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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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的专利战略与优势建立 某美国的无线电通信技术研发公司,其在通信技术上的专利实力强大,企业发展与专利保护战略紧密相联,进而对产业发展产生了推动力,对标准产业化产生了影响力。 该公司注重技术创新,大量投入研发,并通过强大的技术预见能力积极准确地进行专利布局,有选择地从外部取得所需的可用技术和战略方向技术,以保持其核心技术的领先性和垄断性。在GSM技术占主流时,该公司已经意识到CDMA将会成为3G主流技术,并将全部相关的研究成果申请了专利。有研究显示,该公司拥有的与3G技术相关的核心重要专利涵盖了当前所有的3G标准,任何一家从事手机制造、系统备、芯片设计的公司都无法绕开其专利壁垒。2005年,该公司开始研究4G通信技术,以6亿美元收购一家拥有300多项OFDM专利的企业,建立了4G时代智能手机芯片的市场优势。 该公司构建了一个包括技术开发商、设备商、电信运营商等利益主体在内的生态系统,交互的中心是芯片-专利。该公司利用自身技术专利优势,通过广泛许可知识产权和将新技术集成到芯片中销售,实现了新技术商用。此外,该公司还通过与其他第三方进行交叉许可,主动争取到重要的第三方专利用于其芯片和软件产品,从而使众多的芯片和软件客户能够在终端和系统设备中使用这些专利。得益于其专利保护战略,越来越多的移动终端厂商选择了该公司技术阵营,逐步扩展了该公司芯片-专利的市场。 |
从内容类别来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可以分为专利保护战略、商标(品牌)保护战略、版权保护战略和商业秘密保护战略,如图2所示。以技术创新作为主要优势(尤其是依赖专利保护来发展)的企业,往往重点关注专利保护战略;以品牌塑造和经营为发展路线的企业,往往重点关注商标(品牌)战略;以版权经营和运营为主要商业模式的企业,往往重点关注版权保护战略;而以特有商业秘密为核心竞争优势的企业,会重点关注商业秘密保护战略。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很可能是包含上述多个战略。

图 2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内容组成
从性质或目的来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可以分为进攻型战略和防守型战略等,如表1所示。进攻型战略主要关注能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获取和保护,一般会包含基本诉讼战略、投资并购战略等。防守型战略主要关注避开或降低外部威胁带来的影响,一般会包含交叉许可战略、规避战略、无效战略、文献公开战略等。理想情况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需要兼顾这两个维度,并且做好平衡。
表 1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常见策略
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
简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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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攻型 |
基本诉讼 战略 | 通过积极主张知识产权权利,制止侵权人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 |
| 投资并购战略 | 通过投资、并购等活动,获得相应知识产权权利,从而充实自有知识产权储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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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守型 |
交叉许可战略 | 通过权利人进行协商,彼此使用对方的知识产权,许可行为一般不改变知识产权所有关系 |
| 规避战略 | 通过识别存在侵权可能的他人知识产权,提前对自身产品或服务进行规避设计,从而避免自身侵权 | |
| 无效战略 | 通过对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进行无效宣告,使得该“权利”丧失作用,从而避免自身侵权 | |
| 文献公开战略 | 通过对不希望申请专利的自身技术进行公开,“捐献”给公众,避免竞争对手申请专利 | |
三、如何制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说,战略不是预测未来,而是决定我们今天做什么才有未来。制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核心,就是要厘清企业目前在哪里、准备去哪里、变化在哪里以及基于现状和能力设计一个方案指引企业怎么去那里。
制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基本步骤主要包含以下环节。
1、明确“目前在哪里”
梳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现状,找到企业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经营期望值之间差距,并进行量化陈述。分析造成业务差距的原因是“该干的,没有干”,还是“干了,没干好”。例如,如果发现企业知识产权数量较少,要通过分析识别造成数量较少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是研发人员缺技能,还是缺意识;是企业流程出了问题,还是有流程但执行出了问题。
2、明确“准备去哪里”
有效识别企业的愿景/使命,思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与愿景/使命之间的逻辑关联性。
通常而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定位有两类:基础性业务和辅助性业务。对于刚刚起步的企业而言,经验较少,知识产权实力和保护能力不足,一般会将知识产权保护定位为辅助性业务。但随着企业规模不断增大,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有更多诉求,则可以将知识产权逐步调整为基础性业务。
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目标要以保障实现企业核心经营目标为原则,与企业经营战略相互咬合,并动态更新。常见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目标包括:
- ① 保护企业创新成果;
- ② 通过产权商业化产生利益;
- ③ 通过行使“权利”限制竞争产品;
- ④ 通过行使“权利”制止潜在侵权人;
- ⑤ 通过知识产权实力钳制竞争对手,管控风险;
- ⑥ 通过无形资产价值助力招商引资;
- ⑦ 通过无形资产积累提升企业经营业绩;
- ⑧ 通过无形资产积累提高企业市值或股价等。
3、明确“变化在哪里”
对影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的内外部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常见的外部因素主要包括:国家和社会的总体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行业环境、竞争者环境。对外部因素的考量主要是识别外部机会和威胁。常见的内部因素可以细分为:企业的发展战略、技术实力、经营模式、财务状况等。对内部因素的分析主要是明晰优势和劣势。例如,实践中很多企业会对竞争对手进行知识产权情报分析,通过定期分析新公开的专利信息,跟踪竞争对手的技术发展趋势或者新产品研发进度。这项工作就是为了扫描知识产权外部环境,为企业内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4、明确“怎么去那里”
“目前在哪里”是战略起点,“准备去哪里”是战略终点,“变化在哪里”是影响因素。在明确上述三个要素后,就要解决从战略起点到战略终点之间的路径和实现节奏问题。常见的路径包括:
- ① 知识产权布局与管理(主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的申请确权)
- ② 知识产权风险管控与预警(主要包括研发、销售、售后等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识别与控制)
- ③ 知识产权流程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建设知识产权申报、保护、运用等流程制度)
- ④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主要包括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技能培养)
- ⑤ 知识产权信息化工具建设(主要包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建设)
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制定的最终结果可以形成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文件,该文件应明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向和路线,经过企业高级管理层的审批并发布,形成企业内部全体员工执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核心指导,并且随着企业发展变化进行调整以适应企业新的发展状况。
四、关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发展方向和措施。企业管理者应关注政策变化,在制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时予以充分考虑,既要懂得借用“政策红利”,让企业发展借势而为,也要懂得避入“政策红线”,防范风险。
企业应重点关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如下政策。
1、持续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
2021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在《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的6种情形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单位或个人故意将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分散提交”“单位或个人提交与其研发能力明显不符的专利申请”“单位或个人异常倒卖专利申请”等5种情形,从严打击、从严处置共11种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同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持续组织开展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专项行动,对涉及的专利奖励政策和资格资质评定政策进行清理整治,严格对专利代理行业的监管。2022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这一系列行动的根本目的是消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切实推动我国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企业应当关注这些政策,避免在知识产权布局中出现这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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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 (四)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 (五)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 (六)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上述五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七)单位或个人故意将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分散提交; (八)单位或个人提交与其研发能力明显不符的专利申请; (九)单位或个人异常倒卖专利申请; (十)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技术方案以复杂结构实现简单功能、采用常规或简单特征进行组合或堆叠等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常理的行为; (十一)其他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扰乱专利申请管理秩序的行为。 |
2、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2019年12月,《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施行,明确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商标的,可依法作出驳回、宣告无效等决定,并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该规定具体列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等6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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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一)属于《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15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四)属于《商标法》第32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 他不良影响的。 |
202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部署对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等10类典型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并将涉嫌恶意注册商标申请相关案件线索转交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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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严格规制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门组织开展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专项行动,累计分4批向全国各地通报非正常专利申请共81.5万件。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加强对专利代理行业的监管,在“蓝天”专项行动中,对9家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代理机构作出吊销资质、停止承接代理业务等重处罚;对84家人均代理量持续超过平均水平5倍的代理机构,组织有关省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实施重点检查。 2021年,我国累计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48.2万件。其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驳回抢注“长津湖”“全红婵”“冰墩墩”等商标注册申请1111件,依职权主动宣告“雪墩墩”“谷爱凌”等注册商标无效1635件,转办涉嫌重大不良影响及恶意商标注册案件线索1062条,在全社会营造了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高压态势。 |
3、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
我国持续提升知识产权法治化水平。2020年修正后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刑法》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及专利授权确权、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等的多个司法解释,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治环境愈发完善,越来越多的国内外权利人有意识地利用行政、司法等各种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得益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地,权利人遭受侵权的损失得到充分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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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日益成为全球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 2014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至2021年,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收案量已达2.81万件,占总收案量的22.3%;涉外案件结案量达2.4万件,占总结案量的21.6%;当事人遍及全球五大洲超过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涉外案件收结案数量整体呈现逐年增长趋势,其中,涉外案件的75%由外方当事人提起诉讼。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挂牌成立以来,受理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企业的涉外案件877件,年均增长49.9%,约占受案总数的10%。 |
4、知识产权信用管理
2021年9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施行,将实施“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等的当事人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022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印发,立足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工作机制,规范失信行为认定、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通过对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评优评先、纳入重点监管等不减损权益、不增加义务的行政管理措施,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发挥信用监管工作效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每一个政策的出台都是为了出“实招”引导、改变行业的发展。企业应积极关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看清政策背后指引的方向、鼓励的举措、禁止的行为,从而在谋划企业自身发展时能够明确“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应该做”“哪些事情碰不得”,进而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制定中把准方向和路线,护航企业行稳致远。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可持续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等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的有关信息。
第二部分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管理
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架构
在很多刚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企业里,往往没有设置专职人员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多是由项目管理人员或者行政人员兼职完成,或者委托外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管理或协助完成。这种由兼职人员或外包人员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式只能在初期阶段采用。企业发展一旦出现复杂的知识产权业务形态或者大规模上量,建议安排专职人员开展相应工作。
一般情况下,比较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企业会设置独立的、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构(以下称“知识产权部门”)。
知识产权部门在企业内部组织体系设置上,业界一般有三种做法:
- ① 设置在技术部门之下。
这种做法的初衷是考虑到专利来源于技术研发,将知识产权部门设置在技术部门之下,知识产权部门可以紧密跟踪研发动向,与研发人员及时沟通,做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技术研发同步开展,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产出。但在这种模式下,知识产权部门较低的管理位阶可能导致其无法直接参与企业决策,难以从全局把握企业整体目标从而对知识产权进行综合管理,难以推动知识产权发挥最大经济效能。
- ② 设置在法务部门之下。
这种做法是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一种法律业务看待,多存在于当前阶段正在应对知识产权主张法律保护或者面临较大诉讼风险的企业中。知识产权部门隶属于法务部门,有利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处理,如许可谈判、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但是这种模式下,知识产权部门同研发、经营等部门相隔较远,如果缺少必要的跨部门协调机制,有可能会出现难以及时跟踪研发市场等部门工作动向的情况。
- ③ 设置独立的知识产权部门。
设置独立的知识产权部门,综合管理企业的专利、商标、版权(有的企业还包括信息安全)等事务,与企业的技术研发部门、市场运营部门、法务部门平级平行设置。在采取这种结构的企业中,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往往数量比较多,专业能力配备得比较齐全,能够独立开展全类型的知识产权业务。知识产权部门管理位阶高、可以直接参与企业高层决策,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实施落地比较有利。这种模式成本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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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的知识产权部 某大型公司于1989年成立知识产权法务本部,该部门隶属于总经理之下,和经营层关系密切,除担任公司战略研究及制定的参谋外,还对各事业本部的运营及在知识产权使用方面给予支持。 该公司知识产权法务本部对公司的知识产权实行一元化管理,即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的谈判、诉讼、授权等事务完全由知识产权法务本部统筹处理。该部门不但负责制订知识产权中长期计划、公司内部知识产权教育等计划,而且负责和本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达国家和地区专利局及事务所保持联系。 此外,该公司各事业开发部研究所的产品专利推动中心也设有知识产权人员支援产品开发。 |
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发展阶段和需求、是否处于诉讼风险高发期,产业知识产权竞争激烈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部门设置方式,也可以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在不同时期灵活调整知识产权部门的组织架构。
同时,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绝不仅仅是知识产权部门或人员的任务,而是需要企业的每个部门和员工都能够参与其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较为出色的企业,往往是由知识产权部门牵头,企业所有管理层和执行层的每名员工齐心协力、共同参与而实现的。
二、企业知识产权部门的内设配置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及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目标和定位,确定知识产权部门的内设配置。从实践来看,知识产权部门内设配置的依据通常有以下几种:
- ① 依据知识产权业务属性配置。依据业务属性,一些企业将知识产权部门划分为商标组、版权组、专利组、综合组。每个组又可以根据业务细分,赋予检索分析、申请、许可及纠纷解决等不同职能。
- ② 依据产品所属技术领域。按照企业产品所属技术领域,一些企业将知识产权部门划分为不同产品对应的知识产权工作组。这种模式主要是面向业务部门比较友好,知识产权本身功能细分不明显,但产品技术领域切分清晰。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产品多元化并且不同产品领域间技术关联度较低的企业。
无论企业的知识产权部门如何设置,其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角色总是相对固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四种角色:
- ① 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政策,协调知识产权工作部门与企业其他部门的关系,统筹本部门工作。
- ② 知识产权工程师:直接参与研发活动,提供知识产权技术信息,挖掘知识产权申请,为知识产权分析提供技术支撑,进行技术规避设计。
- ③ 流程事务人员:负责全程参与知识产权生命周期管理,完成各项知识产权流程工作。
- ④ 知识产权法务人员:负责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各项法务工作,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处理、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等。
企业需要根据规模大小、所处行业、知识产权事务多少和类型等因素综合配置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数量。企业发展初期,可能会通过兼职人员或外部服务机构承担知识产权工作职能,但是发展到一定阶段,则需要配置专业的知识产权岗位或团队。一些大型企业内部专职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已达到了数百人。
三、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能力要求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施行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并最终体现在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执行能力。因此,企业需要“选用育留”优秀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工作成效。如图3所示,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综合能力:
- ① 技术能力。企业内部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与外部顾问有所不同,需要了解企业所处行业的竞争格局和产业政策,熟悉行业有关基础技术,特别要关注对企业经营可能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替代性、竞争性技术。
- ② 法律能力。知识产权兼具“技术性”和“法律性”,知识产权部门人员一般需要兼具法律和技术双背景;在知识产权法方面,需要了解《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企业有全球化经营需求,还需要了解企业主要贸易地或竞争对手所在地的知识产权、贸易、诉讼程序等法律规定。
- ③ 项目管理能力。实践中看,企业内部资源运作一般以项目方式展开,因此,企业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需要具备系统思维、风险意识和项目管理(业务管控、成本效益测算等)能力,还需要与内部从事研发、生产、财务、人事、营销等事务的人员密切配合,具备与相关部门对话的“语言体系”,将知识产权业务“全嵌入”到企业运营管理流程并参与“全流程”管控。

图 3 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需要具备的能力
与对外部法律顾问的“专业性”优先有所区别,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对“综合性”的要求更高,从能够进行专利挖掘、专利诉讼,到进行战略规划、重大知识产权并购,都需要由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负责过程管理和质量把控。
- ④ 商业化能力。在现代商业社会,任何知识产权事件都不会是独立的事件,较为高阶的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还需要具备一些综合运用法律、传播、促销、公关等手段的能力,促成商业化目的的实现。
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外部资源协同
对于未设立内部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或知识产权部门力量不足的企业而言,获得外部资源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实践中,企业即使是设立了专职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在一些业务方面也经常需要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参与和配合。
对于企业而言,可利用的知识产权外部资源主要有以下几类:
- ① 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主要协助进行专利、商标、版权申请确权。
- ② 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主要解决诉讼争议。
- ③ 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机构。主要进行管理咨询或者战略咨询。
- ④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主要进行资产评估作价。
- ⑤ 知识产权公证、鉴定机构。主要进行知识产权相关公证、鉴定工作。
- ⑥ 知识产权调查机构。主要协助进行侵权调查取证。
- ⑦ 知识产权工具提供商。主要提供知识产权管理、检索工具服务、数据库等。
- ⑧ 知识产权媒体机构。主要是行业媒体,开展宣传或资源对接等工作。
企业内外部两类人员在职能和效用上各有侧重:内部人员对于企业内部运作、企业文化、战略规划、管理嵌入、应急响应等业务比较有优势;而外部人员在专业应对、社会资源等方面更有优势。
企业一般应该寻找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实际情况、有服务优质客户经验的外部资源,建立起适应企业自身发展的外部资源“短名单”,从而对内部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有益补充,形成良好的内外部协作的资源配置模式。
专利代理机构是企业最常需要和利用的知识产权专业外部资源。以选择专利代理机构为例,企业可以重点考虑如下因素:
- ① 代理资质。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从事专利代理的机构必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许可,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市场上一些没有获得行政许可、擅自开展代理业务的无证机构不注重服务质量,一旦发生纠纷,还可能对专利权人的实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建议企业应与正规的代理机构进行合作,保障基本权益。代理资质及其服务年限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网站进行查询。
- ② 利益冲突。在选择代理机构的时候,建议充分调研其是否同时代理了直接竞争对手的有关专利申请,慎重考虑是会否因利益冲突给企业带来风险,尽量避免选择直接竞争对手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至少应要求代理机构在内部建立信息防火墙机制。
- ③ 机构情况。专利较长的生命周期要求企业应尽量选择稳定可靠的代理机构,尽量避免过程中更换代理团队,影响连贯布局和权利获得等。一个可靠的组织架构通常应该有以下几大主体:优秀的企业领导人、高素质的管理干部、稳定的专利代理师群体、良好的管理制度。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和自身申请规模“门当户对”以及沟通较为方便的代理机构为宜,也可对其业界口碑进行了解。如果一家代理机构通过了《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GB/T 34833—2017)相关国标认证,其内部管理足够规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与其合作的风险。
- ④ 业务能力。专利代理机构在将发明创造转化为高质量的法律权利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代理机构的撰写质量是根本,直接影响发明创造能否获得授权、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理想、法律状态是否稳定以及整个过程所花费的人力、时间、财力、物力成本。企业可以从一些显性指标对代理机构进行初步考量,包括其代理申请的授权率、申请周期、被引用次数、同族数、专利维持时间等。代理机构的流程管理应足够专业。此外,每个代理机构通常会有擅长的细分技术分支。选择代理机构时,对其擅长技术领域进行充分调研是有必要的。
- ⑤ 服务能力。代理机构的服务意识是企业必须考虑的核心要素之一,优秀的代理机构会主动站在企业的立场上思考问题。选择专利代理机构时,直接为企业提供专利服务的代理师或者代理小组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企业在选择代理机构的时候,可以事先了解拟服务团队的成员简历,并指定一名经验丰富的对接人员。通常而言,具有科研经历、熟悉创新思维的专利代理师能够更好地与技术人员进行沟通和换位思考,有助于启发发明人完成更有价值的专利布局。具有审查经历、深谙检索技巧的专利代理师能够更好地对创新点进行查新监控,避免重复开发和不必要的专利申请。具有法律经历、做过无效诉讼的专利代理师能够更好地利用商业的思维来指导专利的撰写和保护,实现对产品和技术的真正保护。具有涉外经历、精通内外申请的专利代理师能够助力企业更好地开展全球化布局。企业可根据需求与代理机构进行沟通后有侧重性地选择服务团队。
- ⑥ 价格成本。对于企业而言,优惠的代理价格意味着知识产权部门可以降低其成本支出,减轻财务压力。但是实践中,很多企业一味选择低报价的代理机构所带来的惨痛教训不胜枚举。综合而言,选择代理机构应该正视价格背后可能存在的服务质量差异。低价通常会降低企业在代理机构心目中的优先级,少了精雕细琢的匠心服务,带来的结果很可能是专利保护范围过小甚至是专利无法授权,得不偿失。
- ⑦ 增值能力。后续有更多服务需求的企业也可以进一步考察代理机构的海外合作资源情况、专利商业化服务能力、争议解决能力、培训服务能力等。
五、如何建立有效的企业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根据我国2020年新修正的《专利法》,国家鼓励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实施行为实行产权激励,采用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创新者、发明人或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法律强化了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要求,但对于企业来说,却是“花小钱,赚大钱”———花职务发明奖励的“小钱”,赚创新发明产业化价值的“大钱”,也具有积极意义。
企业通过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可以让企业员工中的创新者想创新、敢创新、能创新,并充分调动创新者实施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享受到创新所带来的成果和收益,让创新者得到收益,让企业实现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化。
有效的企业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是要解决好“价值创造-价值增值-价值分配”这一循环链条的问题(见图4)。

图 4 企业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循环链条
企业在设计内部激励机制时,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四个因素:
- ① 共识。企业需要与员工达成创新的共识,以及利益分享的共识。这样的共识不但是短期承诺,更重要的是长期坚持和文化传承。
- ② 共担。知识产权创造从根本来说,是发端于企业,落实于员工。二者是共担的关系。企业内部需要建立制度层面有保障的、利益分享机制明确的规则。
- ③ 共创。高价值知识产权获取,需要调动各方资源,把每一个角色的优势都发挥出来,真正形成价值创造、价值增值和价值分配之间的良性循环。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建立共创的共识,让企业、发明人、利益相关者形成共创的机制。
- ④ 共享。不是简单的利益共享,其实是通过后端的“价值分配”,调动前端的“价值创造”和中端的“价值增值”,实现高价值知识产权生产的牵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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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的“专利合伙人”机制 成立于2015年的某公司,已在云端智能机器人领域崭露头角。作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其首创的专利合伙人计划贯穿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整个过程,通过机制牵引培育具有知识产权思维的人,被业界称为“全球最具吸引力的创新激励计划”。 专利合伙人计划的核心内容包含职务发明奖励、高质量专利奖励、专利运用奖励等。如果相关专利被写入国际、国家标准中,成为标准必要专利,企业将按1万美元/件进行奖励。而且奖金是终生享有的,无论是否离职都能获得收益。得益于专利合伙人计划的实施,该公司的专利申请量实现稳步增长。 在专利转让或维权中产生的经济收入,企业会将转让收入或赔偿额度的10%作为奖金,其中,一部分用来奖励专利发明人,另一部分用来奖励负责转让或维权工作的员工,包括技术、市场、法务知识产权等团队,就是所谓的“利益相关者”。 此外,通过专利合伙人计划给予员工投资机会,只要员工对专利的发明、申请、运营等起到推动作用,企业在专利转让和维权中就会与员工的收益相挂钩,并且专利质量的高低,还决定着其之后转化、维权过程中产生价值的大小。 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并举,使得该公司保持了强大生命力,也巩固了该公司作为全球首家云端智能运营商的市场领先地位。 |
六、中小微电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网络零售市场规模连续多年保持全球领先。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42.3万亿元,同比增长19.6%。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尤为凸显。电商企业尤其是中小微电商企业,要予以足够重视,在经营中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熟悉法律法规
在国内电商平台经营的企业应熟悉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电子商务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了解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权利人、平台内经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关法律程序,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在跨境电商平台经营的企业,需要根据主要贸易对象国家(地区),进一步了解该国家(地区)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当地法律法规要求。
2、熟悉国家管理标准和各大平台管理规则
2021年6月1日,《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正式实施。该标准是我国首个明确规定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依据《电子商务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做法进行了规范。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标准基础上,各大电商平台结合自身经营实际,进一步制定了自己的平台规则,对各类中小企业入住平台应当遵循的义务加以明确。
在国内电商平台经营的企业应熟悉平台管理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重点关注经营所在电商平台的平台规则,熟悉交易、市场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理等各方面的规定,依法合规地开展电商经营。在跨境电商平台经营的企业,在熟悉平台规则时,需重点关注规则中涉及的管辖和法律适用条款,明确可能遇到的纠纷诉讼发生地以及适用法律,提前预估维权的难度和成本,做好风险应对预案。
3、加强知识产权布局,做好备案登记
对于自主研发的产品,电商企业要做好知识产权布局,结合实际情况,就核心产品、品牌形象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实现立体化保护。在获得相应权利后,企业应在经营所在的电商平台做好备案登记,通过备案资质助力快速投诉维权,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提升纠纷应对能力
电商企业遭遇产品被线上投诉下架等纠纷时,企业应沉着应对。首先应进行自查,核实产品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属于平台规定的下架情形。根据自查结果,如果不构成侵权,则积极向平台提供证据,说明不侵权事实;如果构成侵权,可以尽快与投诉方取得联系,通过许可、协商等方式进行合作,尽快解决纠纷,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有关争议解决的详细内容可参见本书第七章第三节)。在日常经营中,企业应保存好产品进货凭证等关键证据,以备侵权纠纷应对时作为证明材料使用。
此外,在跨境电商平台经营的企业,需对权利人可能在境外提起的诉讼高度重视。近年来,欧美法院会针对电商平台上涉嫌侵权的商家颁布临时禁令(TRO),一旦执行,将会立刻采取关闭店铺,同时冻结交易账户等临时措施,对企业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相关企业要积极应诉或争取和解,切不可消极应对,避免因不应诉而被法院进行缺席判决,最终支出与实际销售额严重不符的巨额赔偿,严重时甚至会被排除在该国市场之外。遇到这类问题,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的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联系电话4008869286-6)及各地分中心寻求指导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