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发改规发〔2023〕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单位:
现将《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17日
山 西 省
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监管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中心,是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需求,以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服务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组织省内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省工程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省工程中心建设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打造一流创新生态。省工程中心以国家、我省和行业发展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省工程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
(一)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国家和我省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关键领域环节,引导优势创新单元组建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坚持结果导向,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省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面向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
(二)以市场为导向,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我省产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企业应用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等提供支撑服务;
(五)承接各类主体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验证、设计、试验任务,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验证和相关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七)为培育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做好技术、人才和成果的储备。
第五条 省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相关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主动组织或参与国家和我省的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和我省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国家和我省有关部门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起到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
(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支持省工程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指导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论证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择优认定;
(三)对已认定的省工程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并开展运行评价。
第七条 省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部门是省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行业或本地区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二)组织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以及工程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省工程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
(一)编制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推进省工程中心建设;
(二)落实省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省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省工程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省工程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我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省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遵循“少而精”的原则,择优择需部署建设省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省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布局,并适时发布省工程中心申报通知。
第十条 拟申请组建省工程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省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及我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鼓励省工程中心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省工程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 鼓励省内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省工程中心。鼓励省内跨地区、跨行业,以及以省内为主联合省外优势企业、科研院所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通知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组建方案参考“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1)。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将符合条件的组建方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主管部门推荐,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包括组建工程中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论证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论证意见,综合研究后,确定拟认定的省工程中心名单,并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予以认定。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七条 省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原则上每三年对经正式确认的省工程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新认定的省工程中心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价。
第十八条 评价程序为:
(一)数据采集。省工程中心按照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自评价报告》(见附件2)、《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见附件3)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省工程中心评价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省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查意见,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实。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并结合《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自评价报告》《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开展评价,形成评价结果。
(四)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向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省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将给予1年整改期,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1年整改期满后,参加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运行评价。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承担省级以上重大任务的省工程中心、运行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工程中心,可以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工程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对评价为优秀的省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业、本地区省工程中心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工程中心需要对组建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省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省工程中心功能实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对省工程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省工程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计入其实施主体单位的信用记录,纳入“信用山西”平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其工程研究中心称号: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评价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三)未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不配合评价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九)省工程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Shanxi Province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原省工程实验室归入省工程中心序列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 件:
- 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
- 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自评价报告编制提纲
- 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
- 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 件 1
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
工程研究中心名称:
负责人:
申报单位: (牵头单位全称)(公章)
共建单位: (单位全称)(公章)
主管部门:
通讯地址:
工程研究中心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编制说明
为保证申报材料格式规范统一,便于评审专家审核,请在编制省工程中心建设方案过程中严格遵循以下格式要求:
一、建设方案正文的字体字号
标题使用二号方正小标宋_GBK字体,居中。
一级标题使用三号黑体,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
二级标题使用三号楷体_GB2312加粗,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
三级标题使用三号仿宋_GB2312加粗,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
正文使用三号仿宋_GB2312,两端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数字及英文字母使用三号“Times New Roman”字体。
页码使用小四号半角阿拉伯数字,字体为Times New Roman,位于页面底部中间,从目录页开始至封底依次编码。
二、方案页边距及段落行距:页边距统一设置为“上下左右各为2.5厘米”,纸张方向可根据正文内容设置为横向或纵向。段落行距统一设定为“固定值”28磅”。
三、方案装订要求:正文用A4纸双面黑白打印,封面和封底使用白色布纹纸,胶装,书脊打印工程中心名称,具体胶装份数根据通知要求。
四、目录:列出二级标题,并附页码。
五、附件:证明材料要清晰可认,支撑正文内容有力。
一、工程中心组建方案摘要
(1000字以内)
二、工程中心建设背景及意义
(一)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技术分析。
(三)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四)建设省工程研究中心的意义与作用。
三、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一)申报单位及共建单位概况。申报单位需说明注册时间、注册地点、经营情况、主营产品等。
(二)研发经费。申报单位需提供近3年相关研发经费支出额。企业牵头申报的需提供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牵头申报的需提供横向课题经费总额。
(三)申报单位基础条件。申报单位需说明研发场地位置、面积、功能分区、产权属性及仪器设备等情况。
(四)申报人才队伍情况。申报单位需说明团队总人数、研发人员数、专职研发人员数,并介绍主要研发团队成员。
(五)申报单位获得相关科研项目情况。
(六)申报单位相关授权发明专利情况。
(七)申报单位主持或参与相关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情况。
(八)申报单位相关新技术新产品鉴定、科技成果鉴定、首台套认定情况等。
(九)申报单位相关获奖情况。
(十)申报单位已有相关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建设情况。
四、科技成果产业化情况
(一)主要研发成果、来源及先进性。
(二)研发成果所处阶段,工程化和产业化情况。
(三)产学研用结合情况及主要成果。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需说明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和转移转化收入情况。
五、主要任务与目标
(一)发展方向与思路,建设期及中长期发展目标。
(二)主要任务,包括拟突破的技术方向,工程化、产业化路径,或研发路径。
(三)成果转化方式或技术服务方式。
六、管理与运行机制
(一)机构设置与职责。
(二)运行管理机制。
(三)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运营等管理制度。
七、建设方案
(一)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场地新建或改造:新建或改造场地地址、面积、功能分区、与原研发场地关系、投入资金等;研发设备购置:新增研发设备列表、投入资金等;人才引进:拟引进人才数量、层次、投入资金等;技术研发:建设期技术研发计划、研发内容、目标、投入资金等。
(二)进度安排。建设期分年度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包括研发投入、技术成果产出、人才培养等。
(三)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本次申请的省工程中心新增总投资、投资构成、资金来源。
(四)经济社会效益与风险分析。
八、佐证材料
- 依托单位组建工程中心的协议。
- 工程中心章程(合法经营文件)。
- 工程中心使用场地、设备的支撑性文件。
- 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 其他配套证明文件等。
附 件 2
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自评价报告编制提纲
工程研究中心名称:
负责人:
申报单位: (牵头单位全称)(公章)
共建单位: (单位全称)(公章)
主管部门:
通讯地址:
工程研究中心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一、省工程研究中心基本情况
省工程研究中心概况。包括批复认定时间、文号、申请报告提出的任务、目标、主要建设内容等。
二、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情况
- 总投入、建设运行管理经费投入和R&D投入等情况。
- 基础设施和设备建设状况。
- 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人才交流、培养、激励情况。
- 运行管理、协同创新、开放交流等机制建设情况。
- 成果转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三、研发成果及产业化情况
- 研究成果、专利、获奖以及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情况,承担国家及省级课题完成情况及横向课题经费情况。
- 工程研究中心总收入、技术性收入以及其它收入情况。
- 对行业发展的贡献情况。
四、附件及证明材料
- R&D投入和建设运行管理经费投入等证明材料。
- 成果转让、对外技术合作项目的委托函、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材料。
- 成果鉴定、成果获奖证书、专利证明、产品证书、技术标准等证明材料。
- 技术性收入以及横向合作经费等证明材料。
-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附 件 3
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
| 基本信息 | |||||
| 省工程研究中心名称 | |||||
| 批复时间及文号 | |||||
| 运行模式 | □ 法人实体 □ 非法人实体(依托单位: ) |
||||
| 评价期 | |||||
| 行业领域、行业细分领域 | |||||
| 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细分领域 | |||||
| 省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人 | 姓 名 | ||||
| 联系电话 | |||||
| 省工程研究中心联系人 | 姓 名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邮件 | |||||
| 传 真 | |||||
| 指标数值 | |||||
| 编号 | 指标名称 | 单位 | 数据值 | ||
| 1 | 全部在研项目数 | 个 | |||
| 2 | 其中:省级以上科技项目数 | 个 | |||
| 3 | 其中:省级以上委托任务经费 | 万元 | |||
| 4 | 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级、省级和行业标准数 | 个 | |||
| 5 | 通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
| 6 | 评价期内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件 | |||
| 7 | 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 | 件 | |||
| 8 | 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 | 件 | |||
| 9 | 技术性收入 | 万元 | |||
| 10 | 其中: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 | 万元 | |||
| 11 |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 万元 | |||
| 12 |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
| 13 | 高级专家人数 | 人 | |||
| 14 | 博士人数 | 人 | |||
| 15 | 来工程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 | 人月 | |||
| 16 | 研发仪器和设备原值 | 万元 | |||
| 17 | 独立办公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 18 | 获省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数 | 项 | |||
| 19 | 其中:国家级奖项 | 项 | |||
| 20 | 其中:省部级二等及以上奖项 | 项 | |||
附 件 4
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单位) |
权重 |
|
服务全省战略 |
行业贡献 | 对攻克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的贡献 | 5 |
| 对支撑全省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的贡献 | 5 | ||
| 对推动技术成果应用和带动产业发展的贡献 | 5 | ||
| 承担任务 | 全部在研项目数(个) | 7 | |
| 其中:省级以上科技项目数(个) | 3 | ||
| 其中:省级以上委托任务经费(万元) | 3 | ||
| 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级、省级和行业标准数(个) | 5 | ||
| 通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个) | 2 | ||
|
推动产业发展 |
研发成果 | 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件) | 6 |
| 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件) | 3 | ||
| 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件) | 6 | ||
| 成果转化 | 技术性收入(万元) | 10 | |
| 其中: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万元) | 5 | ||
| 每万元研发经费对应的技术性收入(万元/万元) | 5 | ||
|
强化自身建设 |
研发投入 |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万元) | 6 |
|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万元/人) | 5 | ||
| 人才培养 |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人) | 7 | |
| 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人) | 3 | ||
| 来工程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人月) | 2 | ||
| 平台支撑 | 仪器和设备原值(万元) | 5 | |
| 独立办公建筑面积(平方米) | 2 | ||
| 加分项 | 采用法人实体运行的,加2分 | ||
| 获省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的,最多加6分 | |||
备注:指标说明
- 全部在研项目数。工程中心在评价期内立项、持续开展或结题验收的研发项目总数,按政府部门立项批准文件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主要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的研发项目数。
- 省级以上科技项目数。指工程中心全部在研项目中由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直接委托的科技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以及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项目、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攻关项目等。
- 省级以上委托任务经费。工程中心研发经费支出中来自于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经费总额。
- 近三年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级、省级和行业标准数。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级、省级和行业标准数量。
- 通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评价期末,工程中心作为项目单位建设的(或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作为项目单位建设的、由工程中心实际负责运行的),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认证认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
- 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工程中心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按规定缴足申请费,符合进入初步审查阶段条件的专利件数。当年被受理的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视同发明专利。
- 发明专利申请数。工程中心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数。
- 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工程中心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 技术性收入。工程中心通过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收入总和。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指工程中心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指工程中心利用自有资源为外部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工程中心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 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工程中心向外单位转让专利所有权或允许专利技术由被许可单位使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当年从被转让方或被许可方获得的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收入,以及利润分成、股息收入等。
- 每万元研发经费对应的技术性收入。技术性收入核定数据除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得到的数值。
-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工程中心为实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包括工程中心内部的研发经费支出,当年为建造和购置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花费的实际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
-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工程中心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三类研发活动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即直接为研发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提供间接服务的人员,如餐饮服务、安保人员等。
- 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高级专家是指全职在工程中心工作,且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数。博士是指全职在职工程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 来工程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来工程中心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研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仪器和设备原值。工程中心拥有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 独立办公建筑面积。工程中心实际占有的场地面积,以及与相关单位以合同方式确立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之和。主要包括工程中心用于研发、中试、办公等用途的自有产权或使用权(含租赁)的建筑面积。应为相对独立的整个场所面积,不能为按照人员数核算的标称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