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7月12日发布 2022 年8月12日实施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 发 布
名优特产品评价认定规范
T/HNJK 06-2022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名优特产品的术语与定义、评价规则、评定程序与方法及申报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名优特产品(商品)的评价认定。本标准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标准化和认证认可对于规范名优产品市场秩序、提高名优产品市场效率的作用,激发名优产品市场活力。本标准不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销售的名优特产品(商品)评价认定,也可作为名优特产品培育的依据 。
本标准不对生产、经营、服务的产品质量提出具体的性能和指标要求,而要求是经工商部门及政府其它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产品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拥有注册商标权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
- 商务部《关于推进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 GB/T 29185-2021 品牌术语
- 1.16 IB/T E-315:9002 信用管理体系标准(国际通用标准)
- 1.17 IB/T ISO 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国际通用标准)
- 1.18 GB/T 23791-2009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部标)
- 1.19 GB/T CSR8000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行业标准)
- 1.20 GB/T OMS8000 个人职业道德管理体系认证(行业标准)
- 1.21 GB/T CCA9002:2008 工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行业标准)
- 1.23 GB/T CCA9002-2009 品牌信用评价标准(行业标准)
- 1.25 品牌信用认证管理规范(国家级行业规范)
- 1.26 信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信用管理行业规范)
- 1.27 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信用评级行业规范)
- 1.29 网络信用评估规范(信用服务行业规范)
- 1.30 信用双评级再评级管理规范(信用服务行业规范)
- 1.33 信用服务行业经营自律标准(信用服务行业规范)
- 1.34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框架协议(信用服务行业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名优特产品
名优特产品是指由当地生产,在国内外销售,具有浓郁地方特色或市场前景广阔,且品质优良的产品。
3.2 名优特产品定义
- “名”是指知名度高的产品。
- “优”是指质量优良的产品。
- “特”是指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
3.3 评 价
通过申报、审查、评价、计算,对某个对象进行一系列综合评分,从而确定对象的意义、价值或者状态的判断。
4 评价规则
4.1 总 则
名优特产品评价应遵循符合法律法规、质量优良、效益良好、技术装备先进、发展前景广阔五项原 则,同时应遵循“优中择优”和“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品质产品和地方特色产品评 选名优特产品。
4.2 符合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 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 度。
4.3 质量优良
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其中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须通过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有健全 和有效运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4.4 具有地方特色
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具有区域代表性,发展前景广阔。
4.5 效益良好
产品批量生产已满1~3年,经济效益良好,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作用显著;目前生产规模相对较小,但具有市场推广潜力的新产品。
4.6 技术装备先进
企业生产技术先进,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产品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 施标准化管理。
4.7 发展前景广阔
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评价好,在当地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占有率。
5 评定程序与方法
评定程序与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5.1 在专家库或行业中确定评审组成员,成立评审组,确定评审组长,评审组由组长负责。
5.2 按附录 A 逐项打分,综合评分60分~100分。
5.3 评审以数据和证实材料为准。通过书面证明材料、检测报告、样品、企业信用 查询,或现场调查和网络信息等方法核实申报材料的内容真实性。
5.4 将所有分值汇总得出该产品的总评分。
6 申报条件
6.1 申报产品须正式批量生产1~3年以上。
6.2 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能源等法规与健康产业有关的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
6.3 符合农牧业生态环境的地方特产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
6.4 三年内未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
7 认定与规范
7.1 自愿采用本标准,经归口管理单位认定的组织,由评审专家对申报单位依据依据附录A综合评分要求进行评审,经认定后的产品(商品),由归口管理单位颁发名优特产品证书,本名优特产品标志(附录B名优特产品标志)可印刷在产品包装上。
7.2 生产组织符合本标准的评价认可的名优特产品证书有效期三年,到期重新评价换发,逾期不参加评价或不申请换发凭证的,禁止继续使用过期名优特产品证书。
7.3 已获评价认定的生产企业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等事项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归口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名优特”产品评价认定表

“名优特”产品评价认定表
附录B 名优特产品标志

附录B 名优特产品标志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