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国知办发运字〔2022〕56号

为指导专利权人在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时,科学、公允、合理地制定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支持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更好实施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本指引适用于专利权人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明确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支付标准和方式时参考使用。

 

国知办发运字〔202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建立完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和运行机制”的部署,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平稳落地、高效运行,引导专利权人科学、公允、合理估算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促进市场化定价和许可达成,我局组织编写了《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相关方结合实际参考使用。试行过程中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14日

 

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
(试      行)

为指导专利权人在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时,科学、公允、合理地制定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支持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更好实施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      

(一)总体思路

遵循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引导专利权人自愿自主选择估算方法,科学合理提出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促进市场化定价和许可达成,形成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

(二)适用对象

本指引适用于专利权人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明确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支付标准和方式时参考使用,也适合被许可人寻求开放许可专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围绕专利开放许可开展相关服务时参考使用。

(三)主要特点

1.指导性

本指引指导、帮助专利权人估算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其中给出的许可使用费估算方法和示例,仅供相关方参考使用,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2.针对性

本指引根据专利实施许可的一般原理,结合开放许可的具体场景,针对性地提出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的估算方法,以及相应的参考基准、在基准基础上进行调整的考虑因素、计算方式等内容。

3.可操作性

本指引注重实操性,在阐述专利开放许可基本制度原理的同时,帮助专利权人选用简明易懂、操作性强的方法,方便快捷地对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进行估算。

二、估算方法

(一)参考该专利已自行实施产生的收益

1.参考基准

如果拟开放许可专利已自行实施,形成在市场上销售的专利产品,则可以将专利产品销售收益中该专利技术的贡献部分作为参考基准。具体来说,该参考基准可以由专利产品年均利润和专利技术对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率来确定。

2.计算方式

将专利产品销售收益中该专利技术的贡献部分作为参考基准,再结合许可条件存在的差异和开放许可“一对多”特性,设置相应的调整系数,将参考基准(即计算基数)和调整系数相乘,估算出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

按照支付方式的不同,具体公式如下:

固定或可折算金额支付:

  • 专利开放许可年均使用费=自行实施专利产品年均利润×专利对产品的利润的贡献率×调整系数

按销售额提成或利润提成支付:

  • 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提成率=专利对产品的销售额或利润的贡献率×调整系数

3.调整系数考虑因素

该种情况下,需要考虑该专利产品或类似产品市场情况,如果该专利产品或类似产品生产销售量多面广、市场已趋饱和,预期被许可人将来通过达成开放许可的获益可能较少,则调整系数应适当调低。

另外,还需要考虑专利开放许可“一对多”特性,根据预期被许可人的数量,对调整系数进一步调整。例如,如果拟开放许可专利技术方案易于实施,预期被许可人数量较多,则可以进一步调低调整系数,通过设置较低的开放许可使用费、实现较多的许可达成数量来获得更好的许可收益。

(二)参考该专利已许可实施的使用费

1.参考基准

如果拟开放许可专利之前已签订过普通许可合同,则可将该专利普通许可的使用费作为参考基准。

2.计算方式

将该专利普通许可的使用费作为参考基准,再结合许可条件存在的差异和开放许可“一对多”特性,设置相应的调整系数,将参考基准(即计算基数)和调整系数相乘,估算出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

按照支付方式的不同,具体公式如下:

固定或可折算金额支付:

  • 专利开放许可年均使用费=已签订的专利普通许可合同年均使用费×调整系数

按销售额提成或利润提成支付:

无入门费:

  • 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提成率=已签订的专利普通许可合同提成率×调整系数

有入门费:

  • 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提成率=已签订的专利普通许可合同提成率×调整系数
  • 专利开放许可入门费=已签订的专利普通许可合同入门费×调整系数

3.调整系数考虑因素

该种情况下,拟开放许可专利与已签订普通许可合同的专利为同一专利,需要考虑许可时间点、已签订普通许可合同的数量和许可期限等许可条件的不同对许可使用费产生的影响。例如,如果已签订许可合同数量较多,该专利产品或类似产品生产销售量多面广、市场已趋饱和,预期被许可人将来通过达成开放许可的获益可能较少,则调整系数应适当调低。

此外,还需要考虑专利开放许可“一对多”特性,根据预期被许可人的数量,对调整系数进一步调整。

(三)参考同行业专利实施许可统计数据

1.参考基准

与拟开放许可专利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或国民经济行业已签订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统计数据,可以作为参考基准。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十三五”国民经济行业专利实施普通许可相关数据(见附件),以及滚动公布的 2017-2021 年专利实施许可统计数据。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正式实施后,还可以参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公告的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已达成的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数据。

2.计算方式

以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中的使用费平均数据作为参考基准(即计算基数),结合拟开放许可专利的实际情况以及开放许可“一对多”的特性,设置相应的调整系数,将参考基准与调整系数相乘,估算出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

按照支付方式的不同,具体公式如下:

固定或可折算金额支付:

  • 专利开放许可年均使用费=同行业统计平均每件专利金额×调整系数

按销售额提成或利润提成支付:

无入门费:

  • 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提成率=同行业统计平均提成率×调整系数

有入门费:

  • 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提成率=同行业统计平均提成率×调整系数
  • 专利开放许可入门费=同行业统计平均入门费×调整系数

3.调整系数考虑因素

该种情况下调整系数的计算,主要将拟开放许可专利自身价值与同行业已许可专利的总体情况进行比较得出。如果经综合考虑认为拟开放许可专利的自身价值高于同行业专利平均价值,则调高调整系数;如果拟开放许可专利自身价值低于同行业专利平均价值,则调低调整系数。

影响拟开放许可专利自身价值的因素,主要从法律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法律价值主要从权利稳定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侵权可判定性等方面进行考虑。以权利稳定性为例,如果拟开放许可专利经过 1 次以上复审或无效程序后仍然维持有效,则可以适当调高调整系数,反之亦然。

技术价值主要从技术先进性、替代性、独立性、成熟度、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考虑。以技术先进性为例,如果拟开放许可专利技术与本行业一般专利技术相比,处于领先地位、解决的是关键问题,则可以适当调高调整系数,反之亦然。

经济价值主要从剩余经济寿命、市场应用情况或前景、诉讼赔偿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虑。以诉讼赔偿情况为例,如果拟开放许可专利发生过诉讼并获得赔偿,则可以适当调高调整系数,反之亦然。

最后,还需要考虑专利开放许可“一对多”特性,根据预期被许可人的数量,对参考基准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4.注意事项

当统计数据中未包含本行业数据时,可参考相近行业数据或使用其他方法进行测算。

专利权人在确定专利开放许可的许可期限时,可以关注和参考本行业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统计数据中的平均许可年限,综合考虑拟开放许可专利实施难度、生产准备周期等因素,合理设置专利开放许可的许可期限。

(四)参考国际一般许可费率

1.参考基准

根据国际一般经验,将产品利润的 25%或产品销售额的5%作为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提成率的谈判基准,许可双方在此基础上对提成率作进一步调整。

2.计算方式

将专利产品利润的 25%或专利产品销售额的 5%作为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的参考基准(即计算基数)时,考虑开放许可“一对多”的特性,根据预期的被许可人数量,设置相应的调整系数,将参考基准与调整系数相乘,估算出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提成率。

具体公式如下:

按销售额提成支付:

  • 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提成率=5%×调整系数

按利润提成支付:

  • 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提成率=25%×调整系数

3.调整系数考虑因素

该种情况下,调整系数的设置主要考虑开放许可“一对多”的特性,根据预期的被许可人数量对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当选用专利产品销售额的 5%作为提成率的参考基准时,还应该考虑各行业利润率的差异,拟开放许可专利技术所属行业利润率1较低的,可以适当调低调整系数,进一步降低产品销售额的提成率。

  • 注1: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 年我国规模以上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率为8%,41 个工业大类中,利润率超过 20%的仅有医药制造业(21.4%)、煤炭开采和洗选业(21.3%)两个行业。

(五)资产评估方法

1.常用方法

可以采用资产评估方法对开放许可使用费进行估算。常见的资产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

收益法是通过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来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

成本法是指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评估对象的思路,将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作为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基础,扣除相关贬值,以此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市场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较,以可比参照物的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差异修正后,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2.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等。

3.注意事项

选用资产评估方法对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进行估算时,专利权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估算,也可以委托具有知识产权评估经验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评估。估算时,需要充分考虑开放许可的具体场景和“一对多”特性对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三、操作步骤

(一)判断专利开放许可适当性

专利权人应对拟开放许可专利的法律状态、专利的稳定性、专利的可实施性、应用前景等进行分析研判,并筛选出有市场化前景、应用广泛、实用性较强的专利实施开放许可。

处于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状态的专利不得进行开放许可。

(二)根据场景选择估算方法

  1. 专利技术已自行实施

专利技术已自行实施的,专利权人适宜选择参考该专利产品收益对开放许可使用费进行估算。专利权人也可以选用参考同行业专利许可统计数据,或参考国际一般许可费率对开放许可使用费进行估算。

  1. 专利技术已许可他人实施

专利技术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权人适宜选择参考该专利已签订的普通许可合同,对开放许可使用费进行估算。专利权人也可以选用其他方法进行估算。

  1. 专利技术未实施

专利技术未自行实施、也未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权人可以参考同行业专利许可统计数据,也可以参考国际一般许可费率对开放许可使用费进行估算。

如果专利权人是专利技术的研发方,掌握研发过程中的财务数据,可以考虑运用资产评估方法中的成本法对开放许可使用费进行估算。

(三)确定计算基数

选择参考该专利自实施相关数据的方法进行估算时,参考基准(即计算基数)为该专利在自行实施过程中,专利技术部分产生的收益。

选择参考专利已许可使用费的方法进行估算时,参考基准(即计算基数)为拟开放许可专利此前已经签订的普通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使用费。

选择参考同行业专利许可统计数据进行估算时,参考基准(即计算基数)可以采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统计数据中相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年均许可使用费金额或平均提成率。

选择参考国际一般许可费率进行估算时,许可使用费提成率的参考基准(即计算基数)可以采用专利产品利润的 25%或产品销售额的 5%。

(四)设置调整系数

根据前述不同估算方法下调整系数的各个考虑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从而设置调整系数。

(五)估算使用费并确定支付方式

将参考基准(即计算基数)与调整系数相乘,计算得出开放许可使用费。

专利权人可选择一次总付、总付额内分期支付、入门费与提成费相结合或里程碑付费等不同的支付方式。

  1. 一次总付或总付额内分期支付

一次总付,是指许可使用费为一笔固定金额,由被许可方一次付清的支付方式。一次总付方式,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可以一次性获得所有的许可使用费,简便易行、风险较低,但不能分享被许可人在实施该专利技术进行生产、销售专利产品后带来的收益;对被许可方来说,在未掌握专利技术实施成效的情况下支付所有费用,经济负担较重,存在一定风险。

总付额内分期支付,是指许可使用费为一笔固定金额,由被许可方分次付清的支付方式。总付额内分期支付的方式,可能发生被许可人延期付款或不再支付后续费用的情况,专利权人应当提前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

  1. 提成支付或入门费与提成相结合

提成支付是指不规定被许可人支付许可使用费的总额,而是当被许可人实施专利获取实际收益时,按照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提成费。

入门费与提成费相结合的方式,是指许可使用费分为两部分,一是许可达成后先支付一笔约定的金额,二是专利实施后再按照约定的比例向专利权人支付提成费。其中,许可达成后先支付的金额被称为入门费,一般为固定金额。提成费的计算基数常见的有销售额或利润额,其中前者多以当年度合同产品净销售额计算,后者多以被许可方专利产品的净利润额计算。

关于提成支付方式,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如果被许可人经营不善、没有收益,专利权人可能无法收取到许可使用费,存在一定风险;对被许可人来说,支付能力要求较低。在后期履约过程中,双方还需要对专利产品实际销售额或实际利润,即提成费的计算基数进行确认,避免可能产生的争议。

  1. 按节点支付

按节点支付,也称为里程碑式支付,是指满足特定条件、达到节点后支付相应许可使用费的方式。例如,在药品专利许可时,根据药品注册步骤,在达到特定节点,如获得临床试验批件、提出药品注册申请获得药品上市后,支付特定许可使用费的方式。按节点付费方式可以减轻被许可人的前期资金压力,还可以减少技术开发失败带来的风险。

附  件:

  1. 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示例
  2. “十三五”国民经济行业专利实施普通许可统计表
  3. 本指引编制参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全文下载《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

 

声 明:本站文章仅供学习和工作交流,请勿用于商业出版或司法引用。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未征得本站书面授权同意前,禁止复制、盗用、采集本站内容,非商业应用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燕窝儿社区)和本文链接。如若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原著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进行删帖处理。留言反馈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个人中心
购物车
优惠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