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关于优化大兴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区人力社保局在《关于印发<大兴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及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兴人社就发〔2023〕29号)基础上进行优化调整,继续支持人力资源机构开展品牌服务活动和就业服务活动。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优化大兴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区人力社保局在《关于印发<大兴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及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兴人社就发〔2023〕29号)基础上进行优化调整,继续支持人力资源机构开展品牌服务活动和就业服务活动,现将相关细则正式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政策落实。

附  件:

  1.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活动补贴实施细则.doc
  2. 就业服务奖励实施细则.doc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5日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活动补贴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产业发展环境,打造大兴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发展高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在大兴区人力社保部门已完成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报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完成劳务派遣许可(备案、报告)的劳务派遣企业或完成职业技能培训许可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指品牌活动一般为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高规格、高水平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品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服务博览、服务创新、技术展示、人才交流、论坛峰会、技能竞赛等形式。

第四条  对于辖区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大兴区落地举办的品牌活动,根据机构活动运营实际支出情况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家机构每年最多不超过20万元。运营成本范围包括场地租赁、专家、布展、宣传推广、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等。

第五条  品牌活动补贴按照“事前备案评审、事后申报”的原则进行落实。品牌活动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项目评审认定后可享受补贴。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活动征集、备案评审、审批奖励、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定期向社会广泛征集,申请机构需在征集时限内进行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活动备案申请表》(附件1-1);

(二)活动组织的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策划书(加盖公章)、项目预算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品牌活动事前备案评审采取线下评审的方式,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机构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初审:初审部门依据文件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文件规定且完整、规范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退回至申请机构,并一次性告知其原因。

(三)评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即完成备案认定。申请机构按备案的方案进行活动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机构需在品牌活动结束后的3个月内完成品牌活动补贴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活动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2);

(二)活动组织的相关材料,包括参会邀请函(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结算表(复印件加盖公章)、相关支出的费用清单(加盖公章);

(三)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补贴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机构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初审:初审部门依据文件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文件规定且完整、规范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退回至申请机构,并一次性告知其原因。

(三)审核:审核部门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四)资金拨付:审核通过后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条  申请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予受理。主要包括:申报期内未申请的;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未按要求提交年度(审)报告的;申请机构提交材料不完整,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定合理时限内未补充提供的;申请机构提交虚假材料、伪造材料、冒用他人名义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质疑后,申报机构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其他材料佐证的;申请机构重复申报的。

第十一条  申请补贴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核查工作。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补贴享受资格,追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人力资源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结束。执行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政策调整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细则另行修改。

附件:

  1. 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活动备案申请表
  2. 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活动补贴申报审批表

附件略(下载原文查看

 

就业服务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大兴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参与就业服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在大兴区人力社保部门已完成许可、备案和报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派遣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第三条  对积极参与就业服务的机构给予一定的就业服务奖励。对于符合条件的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大兴户籍劳动力实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稳定就业满3个月(含)以上,可申请奖励1000元;以派遣或外包形式解决大兴户籍劳动力就业的,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稳定就业满3个月(含)以上,可按照实际人数申请每人200元的奖励。

为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部门评选认定的企业提供就业服务和招聘服务的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机构为企业每成功介绍1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稳定就业满3个月(含)以上,可申请奖励资金500元;若以派遣或外包形式解决企业用工需求的,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稳定就业满3个月(含)以上,可按照实际人数申请每人200元的奖励。

同一家机构服务同一个人,上述两项政策每年只享受一次奖励,同一家机构每年度享受奖励最多不超过40万元。

第四条  本奖励按照“先服务、后奖励”的原则材料审批。机构成功介绍且稳定就业3个月的,应在当年7月和次年1月统一提交申请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  申请提交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大兴区人力社保局核发的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就业服务奖励申报审批表》(附件2-1);

(三)《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成功介绍人员花名册》(附件2-2);

(四)《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就业服务记录单》(附件2-3);

(五)机构与提供就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人力资源或劳务派遣服务协议

(六)成功介绍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材料审批、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补贴申报采取线下申报的方式,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机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初审:初审部门依据文件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文件规定且完整、规范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退回至申请机构,并一次性告知其原因。

(三)审核:审核部门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四)资金拨付:审核通过后进行资金拨付。

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区人力社保局发布的申报指南。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核查工作。

机构以欺诈、伪造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奖励,追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人力资源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结束。执行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政策调整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细则另行修改。

附件:

  1. 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就业服务奖励申报审批表
  2. 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成功介绍人员花名册
  3. 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就业服务记录单

附件略(下载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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