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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及签订指引(2025版)
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专利、商标代理行为,维护委托方和代理机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专利、商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局会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中华商标协会制定了《专利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及相应签订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当事人结合实际情形,合理选择使用。- 1.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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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代理服务规范》DB14/T 2951—2023
本文件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代理服务相关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代理机构、服务人员、服务内容与质量、执业纪律、管理、评价与改进方面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商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代理服务。- 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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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代理服务规范》DB 3310/T 48-2018
《专利申请代理服务规范》(DB 3310/T 48-2018)2018-06-07 发布,自2018-06-07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在专利申请代理过程中的服务要求,包括基本要求、人员管理、文件管理、合同处理、业务办理、持续改进等。本标准适用于台州市内专利代理机构提供的专利申请代理服务。- 2.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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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1046号)
根据《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在试点省份(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含其在外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上述代理机构中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试点期限1年,商标代理信用信息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采集,2024年7月1日对外公布评价计分信息。- 3.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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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
提出或者代理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遵循专利法立法宗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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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商标代理信用评价,是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执业信用状况进行计分和等级评价。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全国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标代理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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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科发[2000]136号)
为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稳步健康发展,保障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机构、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人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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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公告(附“2023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及“应试规则”)
根据《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现将2023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3.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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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运字〔2023〕10号
为加强专利代理分级分类信用监管,促进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依法诚信执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代理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1.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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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申请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指南(2023年版)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是指申请人依法提出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进行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审批机关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方式。- 7.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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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507号)
为保障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加强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有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2022年11月30日(含)前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重新备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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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指南–报考条件及报名程序
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报名人员可以到中国高等教育学信网进行查询,申请“学籍/学历”电子验证报告,即《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者《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确定自己的学历证书是否属…- 4.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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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指南–考试(含港澳台地区人员报名和考试)
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2022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全部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是指应试人员在计算机终端获取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试题,在计算机终端作答全部科目并提交答题结果的方式。考试分为三门科目,专利法律知识:题型为选择题,满分为150分;相关法律知识:题型为选择题,满分为100分;专利代理实务:题型为论述答题和实际撰写,满分为150分。- 2.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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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指南–专利代理师资格注册及2022年考点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时,报考人员已填写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表暨专利代理师资格授予预申请表,合格分数线公布后,规定时间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应试人员(以下简称合格人员)的资格申请正式生效,无需再次申请。- 3.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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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的说明
为更好地维护委托人利益,完善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督促及时依法备案,发挥备案制度的信息公开作用,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备案、延续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的要求,为代理机构提供了具体指引。通过设置三年备案有效期,实现对代理机构的动态清理。对于未依法办理备案、变更备案、延续备案或者注销备案,以及未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商标代理机构,设置了行政处罚。- 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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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 第63号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10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 1.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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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1〕30号
《关于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1〕3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研究实行差别化的产业和区域知识产权政策,推广以产业数据、专利数据为基础的产业专利导航决策机制,为科技创新提供有效支撑,现就进一步加强专利导航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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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加强专利代理分级分类信用监管,促进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依法诚信执业,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秩序制定本办法。专利代理信用监管,是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情况,以及专利代理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本办法所称专利代理机构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2.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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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国知发运字〔2022〕1号
为了规范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保障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专利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专利代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业务有关专利服务活动的办事机构。-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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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部署开展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工作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通知,部署开展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工作。前期,各地组织开展了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仍有一些代理机构继续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 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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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科发[2000]136号)](https://www.yanwosq.com/wp-content/uploads/2023/03/知识产权专业职称.p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