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1046号)

根据《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在试点省份(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含其在外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上述代理机构中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试点期限1年,商标代理信用信息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采集,2024年7月1日对外公布评价计分信息。

 

国知办函运字〔2023〕1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加强知识产权信用监管的决策部署,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在借鉴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部分省份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省份

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

二、试点内容

根据《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对在试点省份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含其在外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上述代理机构中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

三、有关时间

试点期限1年,商标代理信用信息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采集,2024年7月1日对外公布评价计分信息。

四、具体要求

(一)及时上报各类信息。

试点省份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有关商标代理行业组织要强化信用监管责任,通过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及时填报辖区内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采集和更新全面、准确、及时。试点期间,同步完善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相关功能。

(二)做好评价结果公示和信息反馈。

试点省份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将信用评价结果在其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并按《办法(试行)》规定,及时对有关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和反馈。试点期间,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通过纸件形式提交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申请。

(三)严格落实结果运用。

试点省份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根据《办法(试行)》规定,建立商标代理信用评价工作与日常监管、政策支持、评优奖励等联动机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机制作用。

试点省份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工作保障,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试点情况,完善《办法(试行)》,适时正式印发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施行商标代理信用监管机制。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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