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01 文章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
原文链接:https://credit.mot.gov.cn/zhengcefagui/bu/202109/t20210901_3617282.html
民航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航规〔2021〕16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各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民航发〔2018〕80号),规范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工作,促进通用航空诚信自律发展,民航局制定了《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1年6月1日
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 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规范通用航空诚信经营评价工作,促进通用航空健康发展,依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诚信经营评价,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照统一的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对通用航空企业在评价周期内的诚信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开展评价结果运用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在评价周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
第四条 诚信经营评价遵循公开、公正、客观、科学、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 民航局负责对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民航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受委托机构)组织开展诚信经营评价具体工作。
第六条 评价周期为 1 个完整的日历年。
第二章 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
第七条 诚信经营评价指标由通用航空企业违规经营、损害消费者权益、失信惩戒三个部分组成(详见附表) 。
企业违规经营是指通用航空企业在评价周期内存在不符合法规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
损害消费者权益是指通用航空企业在评价周期内的经营活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主要包括消费者投诉、合同违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
失信惩戒是指通用航空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在评价周期内在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被“信用中国” 平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异常经营名录或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情况。
第八条 在评价周期内,通用航空企业基准分设定为100分。
民航局或者受委托机构根据评价指标对通用航空企业的诚信经营情况进行评分。
第九条 根据通用航空企业得分不同,企业诚信经营情况分为A、B、C 三个等级。
企业诚信经营评分及对应的等级为:
A 级:诚信经营评分≥90 分;
B 级:75分≤诚信经营评分<90分;
C 级:诚信经营评分<75分。
第三章 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民航局于每年一季度组织开展对通用航空企业上一评价周期的诚信经营评价,并于二季度发布评价结果。
根据工作需要,民航局可以在评价周期内组织开展临时或者专项诚信经营评价。
第十一条 诚信经营评价程序包括印发通知、收集材料、预评价、预评价结果公示、预评价结果复核、发布评价结果等六个环节。
第十二条 通用航空企业应当依法配合民航局诚信经营评价工作,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材料。
第十三条 民航局在官方网站公示预评价结果和评价结果。
预评价结果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对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相关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民航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受理预评价结果复核申请后,民航局或者受委托机构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果复核,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 民航局对诚信经营评价工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发现诚信经营评价结果与事实不符的,民航局应主动并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民航局或者受委托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诚信经营评价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情形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结果将作为民航行政机关实施行业监管、政策适用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对诚信经营评价等级高的通用航空企业,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可以依法视情调减检查频次或者豁免检查;对诚信经营评价等级低的,可以依法视情调增检查频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附表:
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指标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 指标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价说明 | 指标依据 | 评价方法 | |
| 1 | 企业被民航行政机关行政约见。 | 5分/次 | 企业违反有关规定,被民航行政机关行政约见的,扣 5分/次。 | 《民航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 根据民航行政机关行政检查情况,从民航行政机关获取数据。 | |
| 2 | 企业被民航行政机关处以警告处罚。 | 10分/次 | 企业违反有关规定,被民航行政机关处以警告处罚的,扣 10分/次。 | 《民航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 根据民航行政机关行政检查情况,从民航行政机关获取数据。 | |
| 企业违规经营 | 3 | 企业被民航行政机关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 | 3-10分/次 | 1.企业违反有关规定,被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正的,扣 3分/次。 2.企业违反有关规定,被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正的,扣 10分/次。 |
《民航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 根据民航行政机关行政检查情况,从民航行政机关获取数据。 |
| 4 | 企业被民航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处罚。 | 10-30分/次 | 1.企业违反有关规定,被民航行政机关处以 1万元(含)以下罚款的,扣 10分/次。 2.企业违反有关规定,被民航行政机关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含)以下罚款的,扣 20分/次。 3.企业违反有关规定,被民航行政机关处以 3万元以上罚款的,扣 30分/次。 |
《民航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 根据民航行政机关行政检查情况,从民航行政机关获取数据。 | |
| 5 | 企业被吊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 50分 | 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扣 50分。 | 《民航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 根据民航行政机关行政检查情况,从民航行政机关获取数据。 | |
| 企业违规
经营 |
6 | 企业未按要求报送生产经营信息。 | 按实际扣分情况核减 | 企业在评价周期内因未按规定报送信息而导致扣分的,所扣分数在本项相应扣除。注:计算评价周期内的累计扣分总和。 | 《民航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通用航空管理系统信息报送要求及考核办法》 | 从民航行政机关及通用航空管理系统中获取数据。 |
| 7 | 在评价周期内,企业因同一事由被处罚两次或者以上。 | 50分 | 企业在评价周期内因同一事由被处罚两次或者以上,扣 50分。 | 《民航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 根据民航行政机关行政检查情况,从民航行政机关获取数据。 | |
| 损害消费者权益 | 8 | 企业被消费者有效投诉。 | 3分/次 | 1.企业因违反合同约定被消费者和通用航空用户投诉的,扣 3分/次。基于同一事由进行多次投诉的,记为 1次。 2.下列情形不属于投诉范围:(1)存在明显的犯罪事实,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的;(2)法院、仲裁机构正在进行审理、仲裁,或者判决、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3)涉及公安、海关、边防检查、检验检疫等其他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4)属于投诉受理范围但其他行政机关正在处理或者已经处理完毕的;(5)已做结案处理且无新的投诉理由的;(6)涉及依法履行民航运行安全及安全保卫职责的;(7)其他不属于服务质量问题的。 |
《民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 从民航行政机关、 12326等渠道获取数据。 |
| 9 | 企业由于自身原因未保证飞行安全、作业安全,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 30-50分/次 | 1.累计死亡或者重伤人数 1-4人,扣 30分/次; 2.累计死亡或者重伤人数 5-9人,扣 40分/次; 3.累计死亡或者重伤人数 10人及以上,扣 50分/次。 |
《民航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 从民航行政机关获取数据。 | |
| 失信惩戒 | 10 | 企业或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在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 50分/次 | 企业或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在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扣 50分/次。 | 《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 从民航行政机关获取数据。 |
| 11 | 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 “信用中国 ”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异常经营名录或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 50分/次 | 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 “信用中国 ”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异常经营名录或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扣 50分/次。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 从 “信用中国 ”平台获取数据。 | |
| 12 | 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50分/次 | 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扣 50分/次。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 从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获取数据。 | |
| 注: 1. 企业类型包括载客类、载人类、其他类(不含执照培训)、执照培训类 4类; 2. 扣分项目同一事由仅记一次,且取最高分值计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