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11 文章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原文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0/25/content_5644729.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公厅关于印发
《价格指数行为评估和合规性审查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21〕7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提升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评估和合规性审查(以下简称“评估审查”)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更好促进价格指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1年第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了《价格指数行为评估和合规性审查操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10月11日
价格指数行为评估和合规性审查操作指南(试行)
为提升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评估和合规性审查(以下简称“评估审查”)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更好促进价格指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1 年第 43 号,以下称《办法》),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总 则
(一)定义。本指南所称价格指数行为评估审查,是指依据《办法》,对有关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主体、编制方案、数据采集及指数计算发布行为等进行评估和合规性审查,并作出评估审查结论、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措施的过程。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采集或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编制、发布、运行、维护价格指数等相关行为,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和服务市场产生重要影响的价格指数行为。
(三)评估审查主体。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对其相关行为进行评估审查;对社会反映强烈、群众举报较多的价格指数,应及时开展评估审查。对反映全国或区域市场情况,或对全国或区域市场产生重要影响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行为开展评估审查;对反映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市场情况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由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行为开展评估审查。
(四)评估审查原则。价格指数行为评估审查,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评估审查内容
根据《办法》规定,价格指数行为评估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价格指数行为主体。主要评估审查价格指数的行为主体是否具有独立性及必要的专业性。
(二)价格指数编制行为。主要评估审查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案是否科学、规范、完整,价格信息采集点的选择、规格品的设置是否具有充分的代表性,价格数据采集是否合法合规,数据样本是否真实可靠,权重确定方式是否合理,价格指数计算公式是否科学,价格指数命名是否规范,价格数据采集、指数计算等行为是否严格按照编制方案开展等。
(三)价格指数发布行为。主要评估审查价格指数是否有相对稳定的发布渠道,对外发布前是否试运行不少于 6 个月,有关重要信息是否在发布渠道显著位置进行披露等。
(四)价格指数运行维护行为。主要评估审查价格指数的运行维护是否严谨规范,行为主体是否保持客观中立等。
(五)价格指数自我评估行为。主要评估审查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是否按照《办法》要求,自 2022 年起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价格指数运行情况开展自我评估,是否在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对外公布评估结果。
(六)价格指数转让和终止行为。价格指数存在转让或终止情形的,主要评估审查其相关操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相关行为。主要评估审查价格指数行为主体的其他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办法》要求。
评估审查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价格指数行为评估和合规性审查指标表》(简称《评估审查指标表》)。
三、评估审查方法
(一)工作方式。
1.查证资料。向价格指数行为主体调阅有关资料,逐项查证。
2.座谈访谈。召集价格信息采集点、价格数据采集、价格数据审核、价格指数计算、价格指数销售推广等环节人员进行座谈,或向价格指数使用方进行访谈,了解具体情况。
3.现场查验。赴价格信息采集点、价格指数计算等场所实地查验基本条件及相关行为开展情况。
4.专家评议。对部分评估审查内容,可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评议听取意见,综合研判是否存在价格数据失真、价格指数操纵等问题。其中,专家数量应为不少于 5 人的单数。
(二)评价方法。
评估审查采取合规评价的方法,对《评估审查指标表》中的评估审查指标逐一作出是否合规的评价,并据此作出总体评价。
四、评估审查程序
(一)发出评估审查通知。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向有关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发出书面评估审查通知。评估审查通知应载明所评估审查的具体价格指数、所需材料(可参考附件 2《价格指数行为评估审查材料清单》)、材料提交时间、工作要求等内容。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当根据通知要求,及时开展自评,填写《评估审查指标表》,起草自评报告,准备相关材料,按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按照要求补充提交。
(二)开展评估审查。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评估审查内容要求,采用有关工作方法,对价格指数行为开展评估审查,并填写《评估审查指标表》。其中,组织专家评议的,应形成专家评议意见书。
(三)编写评估审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评估审查情况,研究确定评估审查结论,编写评估审查报告。评估审查发现不合规或违规情形的,在提出评估审查初步结论后,向有关价格指数行为主体进行反馈。有关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对评估审查初步结论存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审查初步结论 10 个工作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对最终确认的不合规或违规情形,应在评估审查报告中提出整改意见。
(四)出具评估审查结论。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评估审查结论后,向有关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出具评估审查结论。对存在不合规或违规情形的,同步反馈整改意见、发出处理通知书,要求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提交整改报告后,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整改结果评审,并形成整改评审意见书。
(五)资料存档。价格主管部门将评估审查通知复印件、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提交的材料、价格主管部门填写的《评估审查指标表》、专家评议意见书(如有)、评估审查报告、整改意见及处理通知书复印件(如有)、整改评审意见书(如有),以及其他评估审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存档。采取电子存档方式的,应对带有签字、盖章的资料进行扫描存档。
五、评估审查结论及处理措施
(一)评估审查结论。
根据评估审查的具体情况,作出评估审查基本结论。经评估审查未发现不合规或违规情形的,作出“合规”的结论;发现不合规或违规情形的,逐一列明,并作出“不合规”、“明显不合规”、“严重违规”等结论。
(二)处理措施。
1.对不合规的,责令有关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按照《办法》规定,限期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在整改期内,可允许其继续开展价格数据采集及价格指数计算、发布等活动。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对价格指数行为主体进行约谈,必要时公开曝光,同时暂停开展相关价格指数发布活动,直至完成整改并经评审达到整改要求后,方可继续开展指数发布活动。
2.对明显不合规的,立即暂停相关价格指数的发布活动,并约谈有关价格指数行为主体,责令其按照《办法》规定,限期完成整改,提交整改报告。经评审达到整改要求后,方可开展指数发布活动。
3.对严重违规的,立即暂停相关价格指数的发布活动,并责令有关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按照《办法》规定,限期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经评审达到整改要求后,先内部试运行 6 个月以上,方可对外开展指数发布活动。
对明显不合规和严重违规的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将其明显不合规或严重违规的行为信息纳入对应价格指数行为主体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曝光。
对可能涉嫌违法的,将有关情况及线索转有权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法律责任。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一)价格指数行为主体自我评估。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开展自我评估(包括年度自我评估、接到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审查通知后开展的自我评估)时,可参考本指南。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完成年度自我评估后,在价格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发布自我评估结果,同时将自我评估报告提交注册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查。
(二)工作人员纪律要求。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在参加评估审查工作时,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内部工作情况,在向有关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反馈前不得泄露评估审查结论;严禁与有关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发生不当利益往来,不得有可能影响公正开展评估审查工作的其他行为。同时,应恪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有关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商业秘密。
附件:
1.价格指数行为评估和合规性审查指标表
2.价格指数行为评估审查材料清单
附件 1
价格指数行为评估和合规性审查指标表
|
类别 |
序号 | 具体指标 | 是 |
否 |
| 1★ | 独立于价格指数所反映的商品或服务市场的直接利益相关方,并对外公开声明接受监督 | |||
| 一、价格指数行为主体独立性和专业性 | 2 | 有合法稳定的价格信息来源 | ||
| 3 | 有必备的组织架构、专业人员和设施 | |||
| 4☆ | 有完备的内部控制流程以及投诉渠道和处理机制 | |||
| 二、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案完整性和科学性 | 5 | 有规范的价格指数名称,阐明价格指数的编制背景和目的,清晰界定所反映的对象和范围 | ||
| 6★ | 有明确的、合理的价格信息采集点和代表规格品 | |||
| 7☆ | 明确计算价格指数使用的数据形式及优先级 | |||
| 8★ | 明确数据权重和价格指数计算公式 | |||
| 9 | 明确价格指数发布方式和频率 | |||
| 10 | 相对价格指数有明确的基期基点 | |||
| 11☆ | 制定保证价格信息真实性的审核、监督、处罚等约束措施和对价格信息提供方的鼓励措施 | |||
| 12★ | 严格限定使用主观判断的合理条件及优先级,且在实际编制过程中严格审慎使用主观判断 | |||
| 13★ | 有处理离群值或可疑交易的合理标准,对少数价格信息采集点数据占较大比例的情形有合理处理措施 | |||
| 三、价格指数发布透明性和完整性 | 14 | 在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公开发布价格指数行为主体的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接受委托开展价格指数编制、发布、运行维护的,还应包括委托方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 | ||
| 15★ | 在发布渠道显著位置公开发布价格指数编制方案及调整情况 | |||
| 14 | 在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公开发布价格指数行为主体的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接受委托开展价格指数编制、发布、运行维护的,还应包括委托方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 | |||
| 15★ | 在发布渠道显著位置公开发布价格指数编制方案及调整情况 | |||
| 16★ | 在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公开发布价格指数最新 值的简要计算基础和过程,包括价格信息采集点 的数量、样本量、成交量、价格的范围和平均值, 在计算价格指数时使用的每种数据形式的百分比,以及主观判断的使用情况等 | |||
| 17 | 在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公开发布利益相关方的 投诉受理渠道和处理机制 | |||
| 18 | 就利益相关方的投诉,及时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 并以适当形式发布 | |||
| 19 | 在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公开发布价格指数年度 自我评估结果 | |||
| 20 | 对外发布前试运行不少于 6 个月(该项目仅适用 于《办法》生效后开始编制发布的价格指数,且仅适用于相关价格指数首次评估审核) | |||
| 四、价格指数运行维护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 21☆ | 建立完善的价格信息提交制度,明确采集价格信息的人员、提交标准、提交时间和提交方式 | ||
| 22☆ | 价格信息采集方式能够满足追溯查询需要 | |||
| 23☆ | 对采集的所有价格信息进行核实,并有核实记录 | |||
| 24☆ | 对已发布的价格指数,若存在错误,能够做到及时发现,第一时间纠正,并在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予以披露 | |||
| 25 | 对所涉及的价格信息、工作人员信息、主观判断依据和结果、离群值或可疑交易排除等所有信息全部归档 | |||
| 26 | 归档信息保存不少于 3 年 | |||
| 27 | 按照内部控制流程对价格指数行为进行内部审查,对价格指数履行审核和授权发布程序 | |||
| 五、价格指数自我评估的完整性 | 28 | 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价格指数开展自我评估 | ||
| 29 | 自我评估内容完整,包括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条件、编制方案调整和执行情况、价格指数发布和信息披露情况、运行维护的规范性和独立性情况等 | |||
| 六、价格指数转让和终止的规范性(仅适用于评估审核时限内存在转让或终止情形的) | 30 | 转让价格指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并移交所有归档信息档案。转让行为未发生在整改期间。受让方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 ||
| 31 | 终止价格指数的,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在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发布终止公告。在终止之日前,继续运行维护和发布价格指数。终止后,归档信息保存至《办法》规定期限 | |||
| 七、严重违规事项 | 32 | 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 ||
| 33 | 存在编造发布虚假价格指数的情形 | |||
| 34 | 存在操纵价格指数的情形 | |||
| 35 | 存在利用价格指数组织相关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
协议的情形 |
|||
| 36 | 存在伪造、编造归档文件、评估报告的情形 | |||
| 37 | 存在不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和合规性审查的情形 | |||
| 38 |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及其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价格指数所反映的商品和服务市场的交易 | |||
| 39 | 存在与相关市场主体进行不当利益交换的情形 | |||
| 40 | 存在严重违反《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
备注:
1.对表中所列指标,根据影响程度不同,划分为“一般性不合规情形”“明显不合规情形”“严重违规情形”。(1)“一般性不合规情形”是指相关行为虽然不合规,但对价格指数的准确性、完整性、代表性等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能性较小,主要包括第一至第六大类中序号后未标注☆或★的指标;(2)“明显不合规情形”是指相关不合规行为很可能或实际已经对价格指数的准确性、完整性、代表性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主要是第一至第六大类中序号后标注☆或★的指标;(3)“严重违规情形”是指价格指数行为主体的不合规或违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且很可能或实际已经对价格指数的准确性、完整性、代表性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或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主要是第七大类中的具体指标。
2.总体结论的参考标准:(1)不存在任意一项“严重违规情形”“明显不合规情形”“一般性不合规情形”的,建议结论为“合规”;(2)不存在任意一项“严重违规情形”和标★的“明显不合规情形”,仅存在“一般性不合规情形”和最多一项标☆的“明显不合规情形”的,建议结论为“不合规”;(3)不存在任意一项“严重违规情形”,存在一项(或以上)标★的“明显不合规情形”或两项(或以上)标☆的“明显不合规情形”的,建议结论为“明显不合规”;(4)存在一项(或以上)“严重违规情形”的,建议结论为“严重违规”。
3.关于序号 1 中“价格指数行为主体独立于价格指数所反映的商品或服务市场的直接利益相关方”,判定的参考标准为:价格指数行为主体与相关商品或服务供应方(或需求方、贸易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股情形(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不存在被同一第三者直接或间接控股情形(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不存在企业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由另一方委派的情形。
4.关于序号 2 中“有合法稳定的价格信息来源”,判定参考标准为:价格指数行为主体采集的价格数据为产生该价格数据的有关市场主体(或采价点)所公开发布的真实的交易数据,或有关市场主体(或采价点)如实填报的数据。
5.关于序号 4 中“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流程”,判定参考标准为:价格信息采集人员、价格指数计算人员、价格指数销售人员岗位互不重叠、互不隶属;各岗位人员绩效考核、职务晋升等不直接或间接与价格指数高低挂钩;对有关内部控制机制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
6.关于序号 39 中“与市场主体存在不当利益交换的行为”,判定参考标准为:与有关市场主体串通,通过直接操纵价格指数、发布诱导性信息等方式引导市场价格预期或走势,进而从市场主体获取利益,例如:在以“会员费”“咨询费”等名义向有关市场主体收取费用的同时,公开发布看涨或看跌等诱导性信息以引导市场价格向有利于有关市场主体的方向调整等。
附件 2
价格指数行为评估审查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或内容 |
| 1 | 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
| 2 | 审计报告 |
| 3 | 科目汇总表 |
| 4 | 价格指数盈利模式介绍及相关原始资料(合同、发票等) |
| 5 |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
| 6 | 价格指数采集、发布、维护等全过程相关的内部制度和流程介绍 |
| 7 | 组织结构图、人员结构、各职能部门介绍 |
| 8 | 价格信息采集人员、指数计算人员、销售人员名单及相关监督机制和管控制度 |
| 9 | 价格指数编制方案 |
| 10 | 价格指数方案的内部评审意见文档以及调整情况 |
| 11 | 数据采集方案、样本企业(或采价点)清单及基本信息、采价合同 |
| 12 | 价格指数发布渠道说明(网站、网址、媒体合作协议等) |
| 13 |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变动情况 |
| 14 | 价格指数编制方案的调整变动情况 |
| 15 | 价格指数最新值的简要计算基础和过程 |
| 16 | 价格指数试运行资料(数据采集清单、原始数据表、数据计算表、指数点评、指数报告) |
| 17 | 价格指数数据采集与计算资料(数据采集清单、原始数据表、数据计算表、计算说明文档) |
| 18 | 价格指数的计算结果及简要计算基础说明 |
| 19 | 价格指数自我评估报告及内部审批记录 |
| 20 | 价格指数自我评估报告发布网址及网页截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