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 06 – 15 发布 2020 – 07 – 01 实施
本标准由北京企业评价协会提出并归口。
引 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诚信建设的指示精神,在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原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单位的指导和支持下,于 2013 年组织开展了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
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自启动以来,至 2019 年年底已累计成功创建的企业 2998 家,参与的行业协会商会达到 48 家,在提升企业诚信品牌价值、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营造了浓厚的市场诚信氛围。2017 年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被评为“北京市十大信用管理创新典型案例”,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结果曾相继归集到“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信用中国(北京)”等并向社会进行公开查询。同时,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不仅联合制定发布了《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还对成功创建的企业联合颁发证书,并且从创建活动的指导单位升格为联合主办单位。
为了规范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工作,维护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活动公正、客观、独立的品牌形象,持续打造创建活动推进长效机制,进一步适应未来市场发展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特制定本标准。
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规范
T/BEEAT 002—2020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总则、组织机构、评审成员、申报资格、认定原则、认定程序、认定企业管理、评审成员管理、征信机构管理,对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工作应遵守的原则和程序进行了规范。
本标准的应用场景包括:
a)参加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工作的企业利用本标准建设自身能力,包括评定和改进;
b)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本标准对企业在诚信方面进行客观评价;
c)市场采购中,针对企业在诚信方面的需求者利用本标准对投标企业诚信能力建设进行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22117—2018 信用基本术语
- GB/T 23794—2015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 GB/T 31950—2015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诚 信
指个人和(或)组织诚实守信的行为与规范,包括在从业活动中承诺与行为的一致性。
[引用GB/T 31880—2015《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定义3.2]
3.2 诚信管理体系
指用来制定和实施诚信方针和目标,进而实现这些目标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要素的集合。
[引用ICCO 26001:2008《诚信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定义3.8]
3.3 诚信创建企业
指具有诚信建设意愿、承诺诚信经营、自愿接受社会监督,经过第三方组织评价并且符合本标准的组织。
3.4 征信报告
指征信机构对个人或组织某段时间内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分析的结果。
[引用GB/T 22117—2018《信用 基本术语》定义4.5]
3.5 信用修复
指依法改善对授信方的负面记录和评价,允许授信方对其失信行为的客观原因进行解释的技术手段。
3.6 信用管理
指防范、控制和转移信用风险的管理技术、业务操作及相关的制度安排。
[引用GB/T 22117—2018《信用 基本术语》定义3.1]
4 总 则
4.1 本标准旨在推动企业增强诚信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4.2 本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政府关于企业信用体系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规范的要求。
5 组织机构
5.1 北京企业评价协会负责本标准的立项、审查、发布、复审和管理。
5.2 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工作设立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北京企业评价协会,主要负责组织推进本标准的宣贯、培训和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的认定工作。
5.3 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办公室根据认定工作发展需要,将与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共同开展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工作。凡自愿参加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工作的行业协会商会,与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办公室签订工作协议。
5.4 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办公室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聘任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负责依据本标准开展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评审工作。
6 评审成员
6.1 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评审组成员是经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征集的信用领域及各行业专家,由 7 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设组长 1 人、副组长 1—2 人、组员若干。
6.2 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评审组成员应具备基本条件:
——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熟悉诚信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在所从事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能严格按照本标准及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办公室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6.3 评审组成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与认定申报企业存在任何形式关联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及近亲属在认定申报企业及其股权关联单位任职或离职不满 2 年;
——与认定申报企业存在任何形式关联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及近亲属在与认定申报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或离职不满2年;
——与认定申报企业存在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正性的其他关系。
7 申报资格
7.1 基本条件
申报基本条件如下:
——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要求,依法诚信经营,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册,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为开展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的行业协会商会会员企业;
——注重自身诚信建设,具有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恪守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在市场监督、税务、商务、环保、民政、海关、金融、保险、劳动保障等部门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企业员工具有良好的诚信意识,自觉维护企业诚信形象;
——符合所在行业协会商会规定的其他创建条件。
7.2 否决条件
否决条件如下:
——近三年内执法监督部门抽查公告为不合格的;
——近三年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被认定为严重违法行为的;
——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被税务部门评定为纳税信用等级 D 级的;
——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经有关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查实的侵犯消费者利益行为超过三次的,或被认定为影响较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情形的;
——严重违反行规行约,被所属行业协会商会通报批评的;
——由于企业原因导致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
——存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8 认定原则
认定原则如下:
——政府推动,指政府部门出台相应的办法、要求,并给予一定政策、资金等支持来推动我市企业诚信建设;
——行业组织,指诚信创建企业认定的组织依托各参加创建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推进,在其行业内动员企业参加;
——企业自愿,指诚信创建企业的认定申请由企业自愿提出;
——公平公正,指诚信创建企业认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每个创建环节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褒扬诚信,指对诚信创建企业进行广泛的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诚信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将认定结果纳入行业激励名单;
——动态管理,指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对诚信创建企业进行实时监测,及时了解跟踪企业的诚信状况。
9 认定程序
9.1 宣贯动员
9.1.1 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办公室指导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行业内宣贯培训工作,并提供宣贯教材。
9.1.2 各参与创建的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动员会员企业积极自愿参与创建认定。
9.2 企业申请
9.2.1 各企业可向其所属行业协会商会提出参加诚信创建企业的认定申请。
9.2.2 由企业所属行业协会商会向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办公室进行推荐。
9.3 自愿申报
9.3.1 各申报企业通过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办公室申报平台进行注册,自主填报相关申报信息。
9.3.2 企业自愿向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如下申报资料:
——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申请表;
——北京市企业信用承诺书;
——具有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备案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
——其他必要的证实性资料。
9.4 自主评价
9.4.1 申报企业根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对照企业诚信评价打分表进行自评(见附录A)。
9.4.2 申报企业在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办公室申报平台上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9.5 自主承诺
9.5.1 申报企业主动签署北京市企业信用承诺书(见附录B),承诺申报公示信用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自愿接受社会监督。
9.5.2 申报企业承诺如出现违诺行为,接受信用惩戒措施。
9.6 行业初审
9.6.1 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根据所属会员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申报企业的认定资格进行审核。
9.6.2 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对照企业诚信评价打分表及《企业征信报告》组织开展企业诚信评价。
9.6.3 根据评价结果,对于确定初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在本协会商会网站等进行公示。
9.6.4 对于经审核不符合认定资格条件的企业,向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
9.7 企业征信
9.7.1 由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或企业委托征信机构为企业提供征信服务。
9.7.2 征信机构接受行业协会商会或企业委托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核验,并出具《企业征信报告》。
9.8 社会公示
9.8.1 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办公室通过申报平台及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网站公开发布拟定的“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日。
9.8.2 公示期间有投诉或异议的,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办公室对投诉或异议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评议,经评议认为被投诉或异议企业不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不予认定。
9.9 审定发布
9.9.1 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办公室根据公示反馈意见,对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企业,组织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评审组进行集中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
9.9.2 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办公室通过有关媒体、公示平台等发布认定结果公告。
9.9.3 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办公室向通过认定的企业颁发证书。
9.10 信用修复
9.10.1 对审核存在有不良信用记录或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企业,引导企业实施信用修复。
9.10.2 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办公室组织实施信用修复活动,并鼓励企业主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参加诚信教育培训等进行信用修复。
9.11 复审认定
9.11.1 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可申请复审认定,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办公室按照本标准9.1-9.9创建程序对企业进行复审认定。
9.11.2 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逾期未申请复审认定的,视为自动终止认定资格。
10 认定企业管理
10.1 证书管理
10.1.1 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可参加年度复审,复审通过后证书有效期延长一年。
10.1.2 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办公室统一对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证书进行编号管理。
10.1.3 将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证书信息纳入申报平台“企业荣誉查询”系统,供社会各界公开查询。
10.2 年限管理
10.2.1 按照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连续获得认定的年限,对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加注“连续××年”标识,最低为“连续2年”。
10.2.2 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的认定资格终止后,其“连续××年”标识自动失效,若再次申请并获得认定,标识连续年限归零。
10.2.3 企业参加年度复审但未通过的,暂停其认定资格,下一年度可继续申请参加复审认定。下一年度通过复审认定的,恢复其认定资格,连续标识按照其获得认定的有效年限累积进行划分。
10.3 信用管理
10.3.1 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办公室为获得认定的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记载反映企业诚信状况的信息,并对认定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10.3.2 对于出现违反企业信用承诺书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办公室将给予公示公告、暂停认定资格、撤销认定称号等处罚措施,并将处罚结果通过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办公室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10.3.3 将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纳入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推动相关单位联合实施信用激励措施。
10.4 认定撤销
10.4.1 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资格:
——申请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作弊行为,影响认定结果公平、公正性的;
——涂改、伪造、出借本单位认定证书或牌匾的;
——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10.4.2 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办公室作出《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资格撤销决定书》后,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被撤销认定资格的企业,并在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办公室公示平台进行公告。
10.4.3 被撤销认定资格企业须在《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资格撤销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认定证书和牌匾退还至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办公室。
10.4.4 企业被撤销认定资格后,三年内不予受理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资格申请。
11 评审成员管理
11.1 评审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未按照诚信守信原则履行职责,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11.2 被取消评审资格的评审组成员,不得再参加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评审工作。
12 征信机构管理
12.1 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办公室每年对参与诚信创建认定企业提供征信服务的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并组织对征信机构进行统一培训,规范征信服务要求。
12.2 在征信服务过程中,对征信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各参与诚信创建的行业协会商会或企业可更换征信机构。
12.3 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办公室根据行业协会商会或企业反馈情况,对提供服务严重不符合认定工作要求的征信机构,在公示名单中予以撤销。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企业诚信评价打分表
一、基础部分
|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打分规则 | 分值 |
| 1. 企业 基本 状况 |
1.1 企业规章制度 |
1.1.1 规章制度覆盖率 |
信用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合同管理、劳动管理、安全管理、售后管理七类管理制度均建立的,本项满分;每缺少一类扣减 0.5 分。 | 3 |
| 1.2 企业文化 |
1.2.1 诚信意识培养 |
评价期内,建立和企业发展相适应的诚信文化并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进行文化宣贯和培训,本项满分;未建立的,本项不得分。 | 3 | |
| 1.3 持续经营年限 |
1.3.1 持续经营年限 |
持续经营不得低于3 年,以3 年/1.2 分为基数,每增加 1 年加 0.1 分,加至满分为止。 | 2 | |
| 1.4 企业创新 |
1.4.1 创新能力(创新意识) |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的达到 3 项的,本项满分;不足 3 项的扣 1 分,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本项不得分。 | 2 | |
| 2. 企业 管理 水平 |
2.1 人力资源管理 |
2.1.1 管理层技术职称构成 |
评价期内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含职业技能资格、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指部门经理级以上级别人员)占比达到一定比例的,本项满分;不足此比例的酌情扣分(具体比例及扣分标准由各协会商会根据行业特点确定)。 | 2 |
| 2.1.2 管理层本行业平均从业年限 |
评价期内管理人员(指部门经理级以上级别人员)本行业平均从业年限达到一定年限的,本项满分;不足此年限的酌情扣分(具体比例及扣分标准由各协会商会根据行业特点确定)。 |
2 |
||
| 2.2 质量管理 |
2.2.1 产品抽检结果 |
评价期内在国家或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的,本项满分。 | 3 | |
| 2.2.2 质量管理体系 |
建立了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包括但不限于 ISO 9001/ISO 14000/ISO 45001/ISO 20000/ISO 27001,获得以上任意一项的得 1分,每增加一项加 1 分,加至满分为止。 |
3 |
||
| 2.3 安全管理 |
2.3.1 安全生产行为 |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记录,评价期内未发生安全违法行为的,本项满分;有警告、罚款记录的,每次扣减 2 分,扣完为止。 | 6 | |
| 2.4 财务管理 |
2.4.2 财务规范运行 |
具有完整真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得 2 分;没有的本项不得分。 | 2 | |
| 每年外聘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得 3 分;没有的本项不得分。 | 3 | |||
| 2.5 风险管理 |
2.5.1 信用制度运行 |
评价期内建立且持续运行和企业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本项满分;未建立的,本项不得分。 | 2 | |
| 2.5.2 信用产品使用 |
评价期内使用过第三方信用产品或服务的,本项满分;未使用过的,本项不得分。 | 2 | ||
| 3. 企业 诚信 表现 |
3.1 公共信用记录 |
3.1.1 行政处罚 |
评价期内出现除产品抽查、安全违法行为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的,每次扣减 2 分,扣完为止;无行政处罚记录的,本项满分。 | 6 |
| 3.1.2 司法诉讼 |
评价期内未出现败诉的本项满分,出现一次败诉的每次扣 1 分,扣完为止;出现败诉且不履行的本项不得分。 | 6 | ||
| 3.1.3 消费者投诉 |
根据消费者协会记录,评价期内有经查实的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每次扣减 2 分,扣完为止;无记录的,本项满分。 | 6 | ||
| 3.1.4 纳税信用等级 |
上年度被税务部门评定为纳税信用 A 级的,本项满分;纳税信用等级为 B 级或 M 级的扣减 2分;纳税信用等级为 C 级的扣减 3 分。 | 4 | ||
| 3.1.5 荣誉和表彰 |
所获荣誉按等级划分由高至低依次为省部级及以上(含国家级、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地市级、行业级(行业协会)。评价期内获得的荣誉级别最高为省部级及以上的,本项满分;最高为地市级的,本项 3 分;最高为行业级的,本项 1 分;各类荣誉均未获得的,本项不得分。各级别荣誉不计数量,不累加。 |
5 |
||
| 3.2 金融信用记录 |
3.2.1 不良金融记录 |
评价期内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报告中存在不良记录的,每笔扣减 2 分,扣完为止;无不良记录的,本项满分。 |
6 |
|
| 3.3 诚信记录 |
3.3.1 诚信经营承诺 |
按要求签署提交诚信经营承诺书的,本项满分;未签署提交的,本项不得分。 | 2 | |
| 3.3.2 合同履约率 |
合同履约率达到 100%的,本项满分;合同履约率达到 90%的本项 4 分;合同履约率达到80%的,本项 3 分;合同履约率达到 70%的, 本项2 分,合同履约率达到 60%的,本项 1 分,合同履约率低于 60%的,本项不得分(履约合同数/签约合同数×100%)。 |
5 |
||
| 4.1社会公益或慈善 | 4.1.1 参加社会公益或慈善活动 |
评价期内建立了履行社会责任机制并开展此类活动的,本项满分;建立了履行社会责任机制但未开展此类活动的(或未建立机制但组织了此类活动的),扣 2 分;未建立履行社会责任机制且无此类活动,本项不得分。 |
4 |
|
| 4.2 维护职工权益 |
4.2.1 工资支付 |
评价期内因拖欠工资被法院判决败诉的,每次扣减 2 分,累计扣完为止;无此类信息或经法院判决企业胜诉的,本项满分。 |
6 |
|
| 4.2.2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
评价期内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劳务)合同的本项满分;出现与员工未签订劳动(劳务)合同的,本项不得分。 | 5 | ||
| 4.2.3 社会保障情况 |
评价期内因未给员工办理或未足额办理社会保障,被法院判决败诉的,每次扣减 2 分;达到三次的,本项为 0 分。 |
6 |
||
| 4.3 公共安全 |
4.3.1 是否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 |
评价期内没有发生因企业全部或主要原因而导致的社会群体性事件的(以有关部门记录或媒体报道为准),本项满分;有此类事件的(以有关部门记录或媒体报道为准),本项 0 分。 | 2 | |
| 4.3.2 是否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或事故 |
评价期内没有发生因企业全部或主要原因而导致的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或事故的(以有关部门记录或媒体报道为准),本项满分;有此类事件或事故的(以有关部门记录或媒体报道为准),本项 0 分。 |
2 |
||
| 总 计 |
100 |
|||
二、行业指标部分
| 指标内容 | 本部分由各参加创建的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备案后实施。 | 100 |
说明:
- 未划分行业企业可对照以上基础部分指标进行打分,得分在80分以上者可申请认定。
- 已划分行业企业由所在行业组织结合基础部分指标,另外自行制定行业特色指标部分并进行打分,最后按照权重7:3(7为基础指标,3为行业指标)整合最终分值,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者可申请认定。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北京市企业信用承诺书
为加强诚信自律,共建“信用北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本单位郑重作出公开承诺:
一、本单位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并对所提供的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活动正常秩序,不违背社会公德,规范管理,强化自律,诚实守信,不造假售假,不失信。
三、自愿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检查,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依法纳税,自觉参加各类公益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与同行保持良好的竞争与合作,不搞不正当竞争。
六、严格履行承诺,信守合同,不欺诈、哄骗和损害消费者利益。
七、加强单位管理,做好教育培训工作,培育诚信经营和积极向上的单位文化。
八、本单位法定人代表、董事、监事、高管自觉维护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九、自觉接受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十、同意将本承诺书在北京市诚信自律公共服务平台等网站进行公示,自愿接受社会的监督。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相应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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