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4发布 2021-12-25实施
本文件由广东省市场协会提出并归口。
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级评定规范
T/GDMA 38—2021
1 范 围
本文件规定了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级评定的基本要求、评定原则、评定机构、申请条件、申请及评定、评定信息的来源及管理、评定异议处理和公示证明。
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级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合同contract
当事人之间确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来源:GB/T30057-2013,3.2]
3.2 信用credit
个人或组织履行承诺的意愿和能力。
- 注1:承诺包括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合同条款等契约约定的、社会合理期望等社会责任的内容。
- 注2:在经济领域,信用的含义等同于交易信用,是指交易各方在信任基础上,不用立即付款或担保就可获得资金、物资或服务的能力。这种能力以在约定期限内履约为条件,并可以使用货币单位直接度量。
- 注3:在社会领域,信用难以用货币度量。
[来源:GB/T 22117-2018,2.1]
4 基本要求
4.1 本文件规定的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级评定与国家政策要求完全保持一致。
4.2 本文件同时参照执行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规则。
5 评定原则
5.1 真实性
评定数据和资料应真实、准确。
5.2 有效性
评定数据和资料应具有代表性、有效性和时效性。
5.3 一致性
在整个评定过程中,数据、资料、评定方法等应前后一致。
5.4 公正性
应根据数据、资料及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判断,不受评定对象及外来因素的影响,确保评定的客观与公正。
5.5 科学性
评定内容、评定指标体系的设置应科学、合理,评定过程规范。
6 评定机构
6.1 由广东省市场协会组成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级评定机构,统筹负责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级评定工作。
6.2 评定机构的职责有:
a)制定评定工作的工作计划,编制评定文件;
b)接受企业对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级评定的申请,并向申请企业发出评定文件;
c)具体组织对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级的评定;
d)统一制作和核发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证书、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评定结果,对未通过评定的企业给予说明;
e)聘用评定工作检查员并监管其工作,负责检查员的培训工作;
f)聘请3至5名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专家,对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级做出综合评定;g)评定机构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7 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a)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满二年;
b)设立合同管理机构,制定合同管理及内审制度,健全合同信用管理体系;
c)合同履约状况良好。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d)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信用中国”和“信用广东”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e)企业经营效益良好,且同意由公示监督机关将本企业申请公示年度的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总产值(营业额)等信息在“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8 申请及评定
8.1 凡符合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条件的企业均可向评定机构申请评定。
8.2 申请企业应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a)《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表》;
b)《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承诺书》;
c)《企业信用报告》,在“信用广东”网站下载。
8.3 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级评定机构受理申请后,适时安排评定、检查工作。
8.4 评定、检查工作由评定机构委派的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级评定专家组和检查员组成评定组。
8.5 专家组和检查员应具有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级评定检查资格。
8.6 依据申报资料,评定组通过审查、对比、验证等获取客观证据的方式进行评定。对在评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应由评定组裁定。
8.7 对通过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级评定的企业,评定机构颁发相应证书和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对未通过评定的企业,评定机构应给予说明。
8.8 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级评定申报资料见附录A。
8.9 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级划分见附录B。
9 评定信息的来源及管理
9.1 评定信息的来源
在对评定对象开展评定的过程中,评定信息来源:
a)评定对象提交的相关信息;
b)评定对象、相关部门对外公开的相关信息;
c)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银行、合作伙伴、监管部门的相关信息;
d)通过调查等合法渠道获取的关于运营、评定的相关信息;
e)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的相关信息。
9.2 评定信息的管理
评定信息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对评定对象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将评定过程中采集的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信息数据库,不应虚构或篡改,并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
b)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确保评定对象相关信息在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使用过程中不被泄露;
c)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并采取必要技术措施,确保评定信息安全;
d)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未经许可,不应披露相关信息;
e)信息保存期限及要求、信息销毁等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10 评定异议处理
10.1 信用信息异议
被评对象对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存有异议,并提供相关依据的,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发现采集的信息确有错误的,应立即纠正并将纠正后的信息及时反馈至异议提出方;查证后确实无误的,应告知异议提出方;难以查证的,应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予以记载。
10.2 评定结果异议
被评对象对评定结果存有异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补充材料,评定机构可酌情对其进行复评一次,复评结果为最终结果。
11 公示证明
对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中统一予以公示,并在该系统中企业公示页面展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电子版)。
附 录
- 附录A(资料性) 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级评定申报资料
- 附录B(资料性) 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级划分

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级划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