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中国RoHS认证)实施规则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中国RoHS认证)实施规则,本实施规则适用于电器电子产品及其组件、部件及元器件、材料的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为保证认证结果的有效性和一致性,认证机构在具体实施认证时,应按本规则的第八条要求制定认证实施细则并按要求在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RoHS认证实施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电器电子产品及其组件、部件及元器件、材料的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为保证认证结果的有效性和一致性,认证机构在具体实施认证时,应按本规则的第八条要求制定认证实施细则并按要求在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二、认证模式

(一)模式一

部件及元器件产品、材料产品适用于模式一:型式试验+ 获证后监督

(二)模式二

部件及元器件产品适用于模式二:抽样检测 + 获证后监督

(三)模式三

整机产品和组件产品适用于模式三:优化检测 + 获证后监督

(四)模式四

本规则范围内的所有产品,均适用于模式四:抽样检测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各认证模式要素详见表1。

表1   各认证模式要素一栏表

认证模式

样品检测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

适用产品

送样

抽样

符合性
声明

模式一 √(型式试验) 部件及元器件产品、材料产品
模式二 部件及元器件产品
模式三 √(优化检测) 整机类和组件类(复杂产品)
模式四 本规则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三、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一)认证申请

认证委托人向经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1.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合同或认证委托方/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对认证实施中未涉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还可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一份该生产企业有关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自评估报告。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1. 申请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要对产品认证时,应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时,应与认证机构进行沟通,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单元划分。根据相同生产场地、相同产品类别、相同加工工艺的基本原则划分申请单元,同一个申请单元可以包含若干产品型号,原则上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当以多型号产品作为同一单元申请认证时,按认证机构认证实施细则中相应的原则执行。

(二)样品检测

认证样品检测工作应由认证机构签约且满足相关能力和资质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

  1. 送样/抽样检测

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求,样品应能覆盖申请单元中包含的型号和材料。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等方式获得样品。

  1. 样品检测的适用标准、项目及方法

(1)适用标准

限值和拆解要求按照GB/T 26572标准执行。

检测方法按照GB/T 26125标准执行。

(2)检测项目

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3)检测要求

对相同产品类别、相同生产场地、相同加工工艺的不同申请单元的相同材料,不做重复检测。认证机构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认证检测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1. 认证模式所涉及的供方符合性声明,应符合GB/T27050.1《合格评定 供方的符合性声明 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要求。
(三)初始工厂检查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生产企业对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管理能力。

由认证机构编写《生产企业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能力要求》,并派检查员对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确定现场检查时限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四)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样品检测、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完成。检测机构、认证委托人均应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

(五)获证后监督
  1.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包括抽样检测和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必要时),并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地跟踪调查。

  1.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获证产品监督检查合格的,方可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对于证后监督审查不合格的获证方,允许其限期(通常情况下不超过3个月)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如逾期仍未纠正,认证机构应根据情况暂停/撤销其认证资格。

  1. 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地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调查的结果对认证证书的状态进行相应处理。

四、认证证书
(一)认证证书的保持
  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期满后进行监督审查,合格即可续期。在有效期内,通过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确保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 认证产品的变更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定义的产品关键件或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认证机构根据实施细则进行证书变更。

(二)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证书持有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的覆盖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扩展申请。认证机构根据实施细则进行证书扩展。

(三)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的要求由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实施细则执行。

五、认证标志的使用

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按照《实施安排》使用标志。未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由认证机构依据相关法规自主选择使用相关标志。

认证标志的核准、制作、发放等工作由发证的认证机构负责。认证标志的使用应遵守国家对认证标志使用的相关规定。

六、收 费

认证收费由相关机构收取,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七、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对认证活动负有主体责任,应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所委派的现场检查员应对现场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八、制定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通用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二)认证单元划分的细则及相关要求;

(三)认证委托申请资料及相关要求;

(四)样品检测要求;

(五)工厂检查内容及相关要求;

(六)认证变更要求;

(七)获证后的监督要求;

(八)认证证书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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