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申请审批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管理海域外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的排他性用海活动的受理和审批。(一)申请人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二)受理范围,在我国省管理海域外的内水、领海申请临时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的项目用海。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管理海域外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的排他性用海活动的受理和审批。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海域使用权审核。

(二)子项名称:临时海域使用活动审批。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51001-5。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二)《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3〕18号)

(三)《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五、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六、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

(二)受理范围

在我国省管理海域外的内水、领海申请临时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的项目用海。

(三)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属于自然资源部批准权限;
  2.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等海洋专项规划;
  3. 符合海岸线保护利用要求;
  4. 不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5. 对其他合法用海活动不构成重大影响;
  6. 该海域未设定海域使用权;
  7. 其他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四)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  求
1 临时用海申请函 原件 5 纸质及电子  
2 海域使用申请书(含宗海图) 原  件 5 纸质及电子 按海域使用权申请书格式填写
3 海域使用

论证材料

原  件 1 纸质及电子 对国防安全、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临时海域使用活动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4 利益相关者解决协议 复印件 1 纸质及电子  

注:以上材料电子文件应采用WORD格式,涉及盖章签字等的文件应额外提供PDF格式扫描件,以光盘为存储介质。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方式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二)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邮政编码:100812

十一、申请人到现场次数

申请人至少需要到办事现场一次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接件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需补充完善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下达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

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申请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部内审批

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审查工作,审查通过并报部领导审定后下达批复。

(三)办理批复

部领导审定后,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审批结果。

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申请审批服务指南

临时海域使用活动审批流程

十三、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即接收申请材料、受理审查、发送受理审查相关文书、委托评审、专家评审、主办司局审查、文书制作与送达。

十四、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不计入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六、审批结果

部领导审定后,印发批复文件。

十七、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文书送达。

十八、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 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 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文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 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 我部对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4000996938。

(三)电子邮件咨询:xzspzx@mail.mlr.gov.cn。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51646。

(二)监督、投诉邮箱:xzspts@mail.mlr.gov.cn。

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二十二、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三、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技术材料可参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要求编制。

附件下载:临时海域使用申请书及填报示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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