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审批事项服务指南(2021年修订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重点旧机电产品包括化工设备、金属冶炼设备、工程机械、起重运输设备、造纸设备、电力电气设备、食品加工及包装设备、农业机械、印刷机械、纺织机械、船舶、硒鼓等 14 种(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2号 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进口上述货物需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为进口许可证),持进口许可证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18008。

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七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四)《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 2008年第 5 号)。

(五)《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4 年第 27 号)。

(六)《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 2018 年第 7 号)

四、受理机构

商务部。

五、决定机构

商务部。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链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

(二)依法订立货物进口合同。

(三)申请人应为最终用户。

(四)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申请人应为具备从事翻新业务资质的单位。

八、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不予许可:

(一)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要求,或者不符合保护人的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要求的。

(二)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

(三)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与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的。

(四)申请人连续 3 年内有走私罪、走私行为,偷、逃汇,倒卖进口证件等不法行为的。

(五)不符合上述第七项所列申请条件的。

(六)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实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原件,1 份。

(三)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制造年限证明材料。原件,1 份。

(四)申请进口单位提供设备状况说明。原件,1 份。

(五)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原件,1 份。

十、申请接收

窗口接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2 号东门向南 50 米)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6:30。

网上接收: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https://ecomp.mofcom.gov.cn/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附流程图)

(一)申请人向所在的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提交申请材料,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后转报商务部。

(二)商务部接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说明理由。

(三)接到申请后,商务部如认为有必要,可征求有关部门或行业的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四)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 35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发进口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予签发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有效期 1 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可在有效期内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审批事项服务指南(2021年修订版)

图  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十二、办结时限

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如需征求有关部门或行业意见,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 3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进口许可证,许可证样例见附件。

十五、结果送达

商务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申请人可在统一业务平台实时查询结果。

纸质版进口许可证由申请人自取,自取地址与申请接收地址相同。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进出口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在线咨询:商务部网站公众留言(http://gzly.mofcom.gov.cn/);全国机电产品进口单证管理系统(https://ecomp.mofcom.gov.cn/)。

窗口咨询: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2 号东门向南 50米)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6:30。

电话咨询:010-65197963(窗口咨询),010-65198778(政策咨询)。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商务部行政许可统一监督投诉电话:010-12335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2 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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