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行技术
本规范通过可行技术,明确除尘设施、脱硫设施、脱硝设施等尾气处理装置的运行和维护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及水污染控制的管理要求。在火电行业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以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
具有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在审核排污许可申请材料时,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符合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可以参照行业可行技术,对于企业采用相关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的,企业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具备上述相关能力。
对不属于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企业应当加强自我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监管部门应当尽早开展执法监测。行业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及排放数据作为更新行业可行技术指南的主要依据。
(一)废 气
- 达标可行技术
对于火电企业产生的烟尘,一般采用袋式除尘器、静电除尘+湿法脱硫或电袋复合除尘器即可满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对于二氧化硫,采用低硫煤(硫分<1%),并安装脱硫效率超过 95%的烟气脱硫装置,或采用 IGCC 等其他发电工艺,即可满足100mg/m3的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采用低硫煤(硫分<1.5%),并安装脱硫效率超过 95%的烟气脱硫装置,即可满足200 mg/m3的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对于氮氧化物,采用高效低氮燃烧器+SCR或高效低氮燃烧器+SNCR,即可满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对于汞及其化合物,可采用烟气脱硝+静电除尘/布袋除尘+湿法烟气脱硫的组合技术进行协同控制,如采用协同控制还未达标,可采用炉内添加卤化物等和烟道喷入活性炭吸附剂。
火电企业废气可行技术详见表5。
表5 火电企业废气可行技术
环境要素 |
污染物项目 |
标准名称 |
限值(mg/m3) |
可行技术 |
| 废气 | 烟尘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 | 30 | 袋式除尘器、静电除尘器或电袋复合除尘器 |
| 二氧化硫 | 100 | 采用低硫煤(硫分<1%),并安装脱硫效率超过95%的烟气脱硫装置,包括石灰石-石膏法、氧化镁法、海水脱硫技术等;或采用 IGCC 等其他发电工艺 | ||
| 200 | 采用低硫煤(硫分<1.5%),并安装脱硫效率超过95%的烟气脱硫装置,包括石灰石-石膏法、氧化镁法、海水脱硫技术等 | |||
| 氮氧化物 | 100 | 采用高效低氮燃烧器+SCR或高效低氮燃烧器+SNCR,CFB锅炉低温燃烧或+SNCR | ||
| 汞及其化合物 | 0.03 | 采用烟气脱硝+静电除尘/布袋除尘+湿法烟气脱硫的组合技术进行协同控制,如采用协同控制还未达标,可采用炉内添加卤化物等和烟道喷入活性炭吸附剂 |
- 运行管理要求
火电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针对火电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包括有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要求和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要求。
(1)有组织排放
有组织排放要求主要是针对烟气处理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等规范和要求。所有燃煤机组都要安装脱硫设施,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安装脱硝设施,以煤炭和生物质为燃料的机组配备高效除尘设施。所有火电企业必须按要求安装、运行、维护自动监测系统,并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的排放情况开展连续监测。
企业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火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过程监管。
① 取消或拆除烟气旁路
新建火电机组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现有火电机组须拆除烟气旁路,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旁路烟道挡板门应采用电动装置启停,并保存密封风机电流、旁路烟道开启度等信号。正常情况下旁路挡板应处于关闭状态,如旁路挡板开启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② 除尘设施
各项参数数据范围应与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一致;布袋除尘器滤袋应完整无破损。
③ 脱硫设施
对石灰石-石膏湿法,吸收塔浆液pH值、浆液密度须符合运行规程要求;对pH计、密度计、液位计等要定期校验和比对。
对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喷钙尾部烟气增湿活化脱硫,要求脱硫剂料仓料位高度、给料泵电流须符合运行规程要求;钙硫比应当符合要求。
对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要求脱硫剂料仓料位高度、给料泵电流须符合运行规程要求。
对海水脱硫,海水提升泵电流和海水使用量应当符合运行规程要求;海水再生系统的曝气时间、含氧量,外排水温度、pH值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④ 脱硝设施
对SCR脱硝工艺,烟温应达脱硝反应窗口温度(一般为320-350℃)。SCR、SNCR-SCR脱硝设施氨的逃逸率应控制在2.5mg/m3以下,氨的储运必须采取环境安全应急措施。催化剂如发生堵塞或腐蚀现象应及时更换。
对SNCR脱硝工艺,要求运行温度一般在850-1100℃,NH3和NOx比值在0.8-2.5之间,氨的逃逸率应控制在8 mg/m3以下。
(2)无组织排放
火电企业无组织排放节点主要包括储煤场、输煤系统、油罐区、物料场、翻车机房、备煤备料系统、石灰石及石膏储存区、脱硝辅料区(氨罐区)、灰场等。
对于露天储煤场应配备防风抑尘网、喷淋、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且防风抑尘网不得有明显破损。煤粉、石灰或石灰石粉等粉状物料须采用筒仓等全封闭料库存储。其他易起尘物料应苫盖。石灰石卸料斗和储仓上设置布袋除尘器或其他粉尘收集处理设施。翻车机房在作业过程要保证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行。输煤栈桥、输煤转运站采用封闭措施并配置袋式除尘器。对原煤或物料破碎、磨粉产生的粉尘要进行有效收集。氨罐区应设有防泄漏围堰、氨气泄漏检测设施。氨罐区应安装氨(氨水)流量计。
- 其 他
对于废气实施特别排放标准限值、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自行填报可行的污染治理技术及其运行管理要求。
(二)废 水
- 可行技术
火电企业生产废水经隔油、过滤、沉淀等处理后,可用于厂区绿化及道路、堆场洒水,或用于原料磨、增湿塔喷水;生活污水采用二级生化处理工艺处理即可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相应限值要求。火电企业废水可行技术参照表详见表6。
表6 火电企业废水可行技术参照表
环境要素 |
废水来源 |
标准名称 |
污染因子 |
可行技术 |
| 废水 | 生产废水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 COD、氨氮、硫化物、SS、石油类、氟化物等 | 生产废水经隔油、过滤、沉淀等处理后,可用于厂区绿化及道路、堆场洒水,或用于原料磨、增湿塔喷水;生活污水采用二级生化处理工艺 |
| 生活污水 | COD、氨氮、SS等 |
- 运行管理要求
按照废水的不同来源,火电企业产生的废水主要分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冷却水排水。
火电企业中的生活污水应当按规定优先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对于未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经过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的三级标准限值。
工业废水主要包括化学水处理系统酸碱再生废水、过滤器反洗废水、锅炉清洗废水、机组杂排水、输煤冲洗和除尘废水、含油废水、冷却塔排污废水、脱硫废水等。其中,化学水处理系统酸碱再生废水、过滤器反洗废水、锅炉清洗废水、机组杂排水、输煤冲洗和除尘废水、含油废水、冷却塔排污废水等应当全部集中收集排入废水处理系统。脱硫废水进入脱硫废水处理装置,通过中和、除重金属、絮凝、沉淀等反应处理到水质满足《火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997)。高含盐量的化学再生废水单独收集后再生回用。锅炉酸洗废液应收集后进行中和,再排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
污水处理站的冲灰水系统的灰水比等参数应在设计指标范围内,处理设施各工艺环节主要控制参数要符合操作规程,保证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脱硫废水处理系统的沉降箱pH值、出水箱pH值、浊度、COD控制范围等应当符合操作规范,pH计、浊度仪要定期校验和比对,并保存手工监测比对记录。
直流冷却水、循环冷却水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不得混入其他生产废水,且应严格控制水温,同时确保含盐量、pH值、有机物浓度、悬浮物含量等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 其 他
脱硫废水、直流冷却水等废水处理技术,企业暂可自行填报可行的污染治理技术及其运行管理要求。
四、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企业制定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的目的是证明排污许可证许可的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治理设施及许可限值落实情况。火电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技术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火电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以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以确定的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要求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环境管理要求,完善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一)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企业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企业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企业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对于新增污染源,企业还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填报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方案(如需)。
(二)自行监测要求
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监测内容
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中涉及的各项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火电企业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的全部污染源;污染物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等大气污染物以及COD、氨氮、pH、SS、总磷、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TDS、硫化物等水污染物。对于新增污染源,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参照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执行。
- 监测点位
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监测点位包括外排口监测点位、内部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位等。
(1)废气外排口
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排气筒,或原烟气与净烟气会合后的混合烟道上设置废气外排口监测点位;对于净烟气直接排放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应在净烟气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旁路的旁路烟道也应设置监测点位。火电企业应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在全面测试烟气流速、污染物浓度分布基础上确定最具代表性的监测点位。废气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76)、《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7)等的要求,同时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
(2)废水外排口
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废水外排口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 号)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等的要求,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等清下水)大于100吨/天的,应安装自动测流设施并开展流量自动监测。
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为车间排放口、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污染物,在相应的废水排放口采样。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企业排放口的污染物,废水直接排放的,在企业的排污口采样;废水间接排放的,在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后、进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的企业法定边界的位置采样。
火电企业废水排放监测的监测点位包括企业排放口、脱硫废水排口、循环冷却水排口、直流冷却水排口。
(3)无组织排放
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源的,应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根据火电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火电企业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包括厂界、储油罐周边及氨罐区周边等。
(4)内部监测点位
当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去除效率要求时,应在进入相应污染物处理设施单元的进口设置监测点位。
当环境管理有要求,或企业认为有必要更好地说清楚自身污染治理及排放状况的,可以在企业内部设置监测点,监测污染物浓度或与有毒污染物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等。
- 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两种类型,企业可根据监测成本、监测指标以及监测频次等内容,合理选择适当的技术手段。
对于以煤或油为燃料的发电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应当采用自动监测;对于以净化天然气为燃料的发电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烟气氮氧化物应当采用自动监测;对于以其他气体为燃料的发电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当采用自动监测。
根据《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中的相关内容,京津冀地区及传输通道城市火电企业各排放烟囱超过45米的高架源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 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火电企业应按照HJ/T75开展自动监测数据的校验比对。在中控自动设备或自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期间,手工监测要增加频次,每四小时至少监测一次,每天不得少于六次;同时,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的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采用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不能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污水排向敏感水体或接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废气排向特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频次。
可以参照表7、表8、表9确定自行监测频次,地方根据规定可相应加密监测频次。对于表7中未涉及的其他排放口,有明确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填报的产排污节点明确废气污染物监测指标及频次,监测频次原则上不得低于1次/年,地方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表7 废气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
燃料类型 |
锅炉或燃气轮机规模 |
监 测 指 标 |
监测频次 |
|
燃煤 |
20t/h或14MW及以上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连续监测 |
| 汞及其化合物1、氨2、林格曼黑度 | 季度 | ||
| 20t/h或14MW以下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汞及其化合物 | 月 | |
| 燃油 | 20t/h或14MW及以上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连续监测 |
| 氨2、林格曼黑度 | 季度 | ||
| 20t/h或14MW以下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 | 月 | |
|
燃气3 |
20t/h或14MW及以上 | 氮氧化物 | 连续监测 |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氨2、林格曼黑度 | 季度 | ||
| 20t/h或14MW以下 | 氮氧化物 | 月 | |
| 颗粒物、二氧化硫、林格曼黑度 | 年 |
注:
- 煤种改变时,需对汞及其化合物增加监测频次。
- 使用液氨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可以选测。
- 仅限于以净化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参照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 煤矸石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油页岩、石油焦、生物质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参照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 多种燃料掺烧的锅炉或燃气轮机污染物应执行最严格的监测频次。
- 关于排气筒废气监测,要求同步监测烟气参数,包括排气量、温度、压力、湿度、氧含量等。
表8 废水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
锅炉或燃气轮机规模 |
燃料类型 |
监测点位 |
监 测 指 标 |
监测频次 |
| 涉单台20t/h或14MW及以上锅炉或燃气轮机的排污单位 | 燃煤 | 废水排放口 | pH、COD、氨氮、悬浮物、总磷、石油类、氟化物、硫化物、挥发酚、溶解性总固体(全盐量)、流量 | 月 |
| 脱硫废水排放口 | pH、总砷、总铅、总汞、总镉、流量 | 月 | ||
| 燃气 | 废水排放口 | pH、COD、氨氮、悬浮物、流量 | 季度 | |
| 燃油 | 废水排放口 | pH、COD、氨氮、悬浮物、总磷、石油类、硫化物、流量 | 月 | |
| 涉单台20t/h或14MW及以上锅炉或燃气轮机的排污单位 | 燃油 | 脱硫废水排放口 | pH、总砷、总铅、总汞、总镉、流量 | 月 |
| 所有 | 循环冷却水排放口 | pH、COD、总磷、流量 | 季度 | |
| 所有 | 直流冷却水排放口 | 水温 | 日 | |
| 余氯 | 冬、夏各监测一次 | |||
| 仅涉单台20t/h或14MW以下锅炉的排污单位 | 所有 | 废水排放口 | pH、COD、氨氮、悬浮物、流量 | 年1 |
注:
- 是否监测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 除脱硫废水外,废水与其他工业废水混合排放的,参照相关工业行业监测要求执行。
- 废水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等清下水)大于100吨/天的,应安装自动测流设施并开展流量自动监测。
表9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
燃 料 类 型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 煤、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 | 厂界 | 颗粒物 | 季度 |
| 油 | 储油罐周边及厂界 | 非甲烷总烃 | 季度 |
| 所有燃料 | 氨罐区周边 | 氨1 | 季度 |
注:
- 适用于使用液氨或氨水作为还原剂的企业。
- 周边无敏感点的,可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 采样和测定方法
(1)自动监测
废气自动监测参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执行。
废水自动监测参照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 执行。
(2)手工采样
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GB/T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执行,单次监测中,气态污染物采样,应获得小时均值浓度;颗粒物采样,至少采集三个反映监测断面颗粒物平均浓度的样品。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495)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执行。
(3)测定方法
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按照相应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数据记录要求
(1)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执行。
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企业应当定期记录开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手工监测记录台账至少应包括表10内容,填报方法可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相关注释。
表10 手工监测报表
序号 |
污染源类别 |
监测日期 |
监测时间 |
排放口编号 |
监测内容 |
计量单位 |
监测结果 |
监测结果(折标) |
手工监测采样方法及个数 |
手工测定方法 |
手工监测仪器型号 |
| 1 | 废气 | 20160606 | 10:00-10:15 | DA001 | SO2 | mg/m3 | 100 | 110 | 连续采样 | HJ/T57 | AAA |
| 20160606 | 10:00-10:15 | DA001 | 烟气流量 | m3/h | 5000 | 5500 | – | – | – | ||
| 废水 |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注:监测内容包括:自行监测指南中确定应当开展监测的废气、废水污染因子,及其他需要监测的污染物;对于需要同步监测的烟气参数(排气量、温度、压力、湿度、氧含量等)、废水排放量等,要同步记录。
(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要求
① 火电厂生产运行情况
- 燃煤机组:按照发电机组记录每日的运行小时、用煤量、发电煤耗、产灰量、产渣量、实际发电量、实际供热量、负荷率。
- 燃气机组:按照燃气机组记录每日的运行小时、用气量、发电气耗、实际发电量、实际供热量、负荷率。
- 燃油机组:按照发电机组记录每日的运行小时、用油量、发电油耗、实际发电量、实际供热量、负荷率。
② 燃料分析结果
燃煤火电厂应每天记录煤质分析,包括收到基灰分、干燥无灰基挥发分、收到基全硫、低位发热量等;燃气火电厂应每天记录天然气成分分析;燃油火电厂应每天记录油品品质分析,包括含硫量等;其他燃料的火电厂应每天记录燃料成分。
火电企业需定期记录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表11、表12内容。
表11 生产情况报表
日期 |
机组编号 |
规模(兆瓦)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供热量(万吉焦) |
负荷率 |
燃料消耗量(吨或m3) |
发电标准煤耗(g标煤/kwh) |
产灰量(仅燃煤机组记录) |
产渣量(仅燃煤机组记录) |
| – |
表12 燃料分析报表
日期 |
燃 煤 机 组 |
燃油机组 |
燃气机组 |
|||||
低位发热量 |
硫份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
灰分 |
低位发热量 |
硫份 |
低位发热量 |
硫化氢 |
|
MJ/Kg |
% |
% |
% |
MJ/Kg |
% |
MJ/m3 |
% |
|
| – | ||||||||
③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应记录脱硫、脱硝、除尘设备的工艺、设计建设企业、投运时间等基本情况。按日记录脱硫剂使用量、脱硫副产物产生量、脱硝剂使用量、粉煤灰产生量、布袋除尘器清灰周期及换袋情况等,并记录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企业需整理成台账保存。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记录应至少包括表13、表14内容。
表13 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报表
机组编号 |
日期 |
发电量 |
供热量 |
机组运行时间 |
脱硫设施运行时间 |
脱硝设施运行时间 |
脱硫剂用量 |
脱硫副产品产量 |
脱硝还原剂用量 |
脱硫副产物产生量 |
粉煤灰产生量 |
布袋除尘器清灰周期及换袋情况 |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用 |
| 万千瓦时 | 万吉焦 | 小时 | 小时 | 小时 | 吨 | 吨 | 吨 | 吨 | 吨 |
元 |
|||
| – |
表14 治污设施异常情况汇总表
时间 |
故障设施 |
故障原因 |
排放浓度(mg/m3) |
应对措施 |
||
SO2 |
NOX |
烟尘 |
||||
| – | ||||||
④ 污水处理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污水处理量、污水回用量、污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包括含水率)、污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冷却水的排放量等。企业需整理成台账保存,汇总表可以参考表13。
-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要求,企业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