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企业开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编制执行报告目的是自我证明企业的持证排放情况。《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及相关技术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及执行报告编制规范以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
(一)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火电企业应按照“规范、真实、全面、细致”的原则,依据本技术规范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进行填报;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补充制订相关技术规范中要求增加的,在本技术规范基础上进行补充;企业还可根据自行监测管理的要求补充填报其他必要内容。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职人员进行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为实现台账便于携带、作为许可证执行情况佐证并长时间储存的目的以及导出原始数据,加工分析、综合判断运行情况的功能,台账应当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排污许可证台账应按生产设施进行填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内容,记录频次和记录内容要满足排污许可证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其中,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生产设施、治理设施的名称、工艺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各项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污染治理设施台账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数据记录要求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按照自行监测管理要求实施。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当包括设备运行校验关键参数,能充分反映生产设施及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典型关键参数列举如下。
- DCS曲线记录要求
DCS曲线要求截屏后粘贴在Word文档中,无需打印后再扫描,要注明每条曲线代表的含义。
DCS曲线应能准确直观的反映出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浓度变化趋势。要求每周一张彩色曲线图,注明机组编号,量程合理,每个参数按照统一的颜色划出曲线。曲线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脱硫DCS曲线:机组负荷、烟气量、增压风机电流、旁路挡板开关信号、原烟气SO2浓度、净烟气SO2浓度、浆液循环泵电流、烟气出口温度、供浆泵电流或流量。
脱硝DCS曲线:机组/锅炉负荷、烟气量、脱硝设施入口A侧NOX浓度、入口B侧NOX浓度、总排口NOX浓度、脱硝设施入口A侧氨流量、入口B侧氨流量、脱硝设施入口A侧烟气温度、入口B侧烟气温度。
除尘DCS曲线:机组负荷、烟气量、增压风机电流、引风机电流、原烟气颗粒物浓度、净烟气颗粒物浓度、烟气出口温度。
- 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记录要求
与储煤场、输煤系统、油罐区、物料场、翻车机房、备煤备料系统、石灰石及石膏储存区、脱硝辅料区(氨罐区)、灰场等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记录,可用于说明上述措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
- 废水环保设施运行记录要求
废水环保设施台账应包括所有环保设施的运行参数及排放情况等,废水治理设施包括废水处理能力(吨/日)、进水水质(各因子浓度和水量等)、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废水排放量、废水回用量、污泥产生量及运行费用(元/吨)、排水去向及受纳水体、排入的污水处理厂名称等。
(二)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地方环境管理部门应当整合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等各项环境管理的数据上报要求,可以参照本技术规范,在排污许可证中根据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定执行报告的内容与频次。火电企业应按照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上报。
- 报告频次
火电企业应至少每年上报一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每月或每季度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同时,每半年提交一次半年执行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生产情况报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主要污染物的超标时段自动监测小时均值报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实际排放量及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申报表,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异常情况汇总表。
企业还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按照执行报告提纲编写年度执行报告,连同环保管理台账等相关报表于次年1月15日之前提交至发证机关。年度执行报告包括企业规模、产品、产量、装备等基本信息,并系统分析生产负荷、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限值达标情况、自行监测、台账建立与记录以及许可证规定的各项相关环境义务履行等情况。企业应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及时报告。
- 年度执行报告提纲
火电企业应当根据报告期内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自行监测数据记录等内容,归纳总结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编制年度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编制提纲如下:
- (1)基本生产信息。基本生产信息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所属行业、许可证编号、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投产时间、环保设施运行时间等内容,火电企业还应按照自行监测数据记录要求,概述许可证报告期内企业规模、产品、产量、设备等基本信息,并分析企业与上年同期相比相关信息变化情况;对于报告周期内有污染治理投资的,还应包括治理类型、开工年月、建成投产年月、计划总投资、报告周期内累计完成投资等信息。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表11、表12的总结说明。
- (2)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说明企业在许可证执行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情况;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情况;自觉遵守环境行政命令和环境行政决定情况;公众举报、投诉情况及具体环境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执行情况。
-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来源及处理说明。根据自行监测数据记录及环境管理台账的相关信息,总结说明污染物来源及处理情况,具体生产工艺产生的废水废气及处理措施和处理效果等。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对表13的总结说明,以及废气、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等。
- 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企业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需说明原因、递交书面报告、收到回复及实施拆除、闲置停运的起止日期及相关情况;因故障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的,企业应说明故障原因、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情况、报告递交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并附表14的记录内容。
- 如有发生污染事故,企业需要说明在污染事故发生时采取的措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
- (4)自行监测情况。企业说明如何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的情况。自动监测情况应当说明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自动监测系统联网、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监测结果公开情况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
- 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企业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数据记录总结说明企业开展手工监测的情况。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表10的总结说明。
- (5)台账管理情况。企业应说明按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保护税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统计基本信息、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情况;说明记录、保存监测数据的情况;说明生产运行台账是否满足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要求。
- (6)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根据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记录及环境管理台账的相关数据信息,概述企业各项污染源、各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分析全年、特殊时段、启停机时段许可浓度限值及许可排放量的达标情况。实际排放量和达标排放判定方法详见本规范第六和第七部分。实际排放量报表可参照表15填报,对于超标时段还应填报表16内容。
表15 实际排放量报表
排放口名称 |
排放口编码 |
污染物 |
年许可排放量(吨) |
报告期实际排放量(吨) |
报告期 |
| SO2 | 月/季度/年 | ||||
| NOX | |||||
| 烟尘 | |||||
| …… | |||||
| 全厂 |
表16 污染物超标时段自动监测小时均值报表
日期 |
时间 |
机组编号 |
超标污染物种类 |
排放浓度(折标) |
超标原因说明 |
|
mg/m3 |
|||||
| 启动、故障等 |
- (7)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企业说明根据相关环境法律法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等缴纳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的情况。
- (8)信息公开情况。企业说明依据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信息公开要求,开展信息公开的情况。
- (9)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说明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系的设置、人员保障、设施配备、企业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情况、相关责任的落实情况等。
- (10)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半年及月报规范
企业每月或每季度应至少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年度执行报告中的第(6)部分中的 “实际排放量报表”、达标判定分析说明及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半年报告应至少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全年报告中的第(1)、第(3)至第(6)部分。
六、达标排放判定方法
对于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达标判定是指各项污染物是否达到许可限值的各项规定,主要包括许可排放量和许可排放浓度判定。其中各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达标,是指根据本技术规范第七部分计算的全厂实际排放总量不超过相应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量。许可浓度限值判定方法具体如下。
(一)废 气
- 一般情况
火电企业各废气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各项废气污染物小时浓度均值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和手工监测数据确定。
自动监测小时均值是指“整点1小时内不少于45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中的相关规定,手工监测小时均值是指“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样3-4个样品监测结果的算数平均值”。
对于火电企业的SO2、NOX、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按照剔除异常值的自动监测数据、执法监测数据及企业自行开展的手工监测数据作为达标判定依据。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达标判定依据。由于自动监控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的,连续缺失时段在24小时以内的应当参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进行补遗,超过24小时的,超过时段按照缺失前720有效小时均值中最大小时均值进行补遗。
- 特殊情况
NOX的稳定运行达标判定期为机组启动后出力达到额定的50%开始到机组解列前出力降到额定的50%为止。在此期间外的启动和停机时段内的排放数据可不作为火电机组NOX达标判定依据。其中,启动时间原则上并网后不得超过4小时,如企业可提供一年以上在线监测数据等证明实际启动时间超过4小时的,可适当延长,最高可延长至8小时;停机时间为1小时。对于电量不上网的自备电厂,冷启动不得超过4-5小时,热启动不得超过3-4小时,停机时间为1小时。
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企业可提供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有效监测数据的,按照企业提供数据进行达标判定。
(二)废 水
火电企业各废水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各项废水污染物有效日均值采用自动监测、执法监测、企业自行开展的手工监测三种方法分类进行确定。
- 自动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有效日均浓度值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
对于自动监测,有效日均浓度是对应于以每日为一个监测周期内获得的某个污染物的多个有效监测数据的平均值。在同时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以流量为权的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在未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自动监测的有效日均浓度应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等相关文件确定。技术规范修订后,按其最新修订版执行。
- 执法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超标。根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确定监测要求。
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
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 企业手工监测
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进行手工监测,当日各次监测数据平均值(或当日混合样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超标。超标判定原则同执法监测。
七、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火电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达标是指企业中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主要排放口的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之和满足年许可排放量要求。对于特殊时期短时间内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企业,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之和不得超过特殊时期许可排放量。
火电企业SO2、NOX和烟尘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排污系数法等。
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同时根据执法监测、企业自行开展的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校核,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
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污染因子,采用物料衡算法或产排污系数法按照直排核算实际排放量。其他采用手工监测的污染因子,按照执法监测或企业自行开展的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核算。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企业自行开展的手工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为准。
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自动监测数据、手工和执法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在采用手工和执法监测数据进行核算时,还应以产排污系数进行校核;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执法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为准。监测数据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
- 实测法
实测法是指根据监测数据测算实际排放量的方法,分为自动监测实测法和手工监测实测法。其中,自动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DCS历史存储的CEMS数据中的每小时污染物的平均排放浓度、平均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手工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每小时污染物的平均排放浓度、平均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
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或更换,按要求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的,且在此期间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开展手工监测并报送手工监测数据的,根据手工监测结果核算该时段实际排放量。对于未按要求开展手工监测并报送数据的,或未能按要求及时恢复设施正常运行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或产排污系数法按照直排核算该时段实际排放量。
对于其他情况导致全年历史数据缺失、数据异常累计时段低于全年运行小时数的10%的,该时段污染物排放浓度按照全年稳定运行期间最高月均值取值,烟气量按照全年平均烟气量取值,核算排放量。
对于其他情况导致全年历史数据缺失、数据异常累计时段超过全年运行小时数的10%的,该时段污染物排放浓度按照全年稳定运行期间最高小时均值取值,烟气量按照全年平均烟气量取值,核算排放量。
企业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线数据缺失、数据异常等不是企业责任的,可按照企业提供的脱硫剂消耗量、手工监测数据等核算实际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个半年申报期间的稳定运行期间小时浓度均值和半年平均烟气量核算数据缺失时段的实际排放量。
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而未采用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氮氧化物、烟尘排放量,且均按直排进行核算。
- 物料衡算法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根据燃料消耗量、含硫率进行核算。
- 产排污系数法
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氮氧化物、烟尘排放量的,根据燃料消耗量、产污强度进行核算。
附件下载: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