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天佑铁道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科技奖励工作,保证詹天佑铁道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詹天佑奖)的评审质量,根据《詹天佑铁道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詹天佑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为保证詹天佑奖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评审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支撑单位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登记主管单位民政部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詹天佑奖授予在轨道交通领域推进科技进步,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
第五条 同等条件下,詹天佑奖优先考虑生产一线的科技骨干。
第六条 詹天佑人物奖不重复授予同一人相同奖项。詹天佑奖按最高奖、成就奖、青年奖等级排序,获奖者可以提名高等级奖项,但应有新成果、新业绩。
第七条 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及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的创新团队,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詹天佑创新团队奖授予以负责人为核心,以团队协作为基础,依托已有的科研平台,聚焦轨道交通相关领域,开辟新方向,并能围绕新方向进行长期合作研究与开发,具备显著的创新发展能力的团队。
第九条 詹天佑奖每届设最高奖3名,奖励金额10万元/人;成就奖25名,奖励金额3万元/人;青年奖50名,奖励金额1万元/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十条 詹天佑创新团队奖每届设创新团队5个,每个团队负责人1名,核心成员不超过14名(含),团队奖励金额15万元/团队。
第十一条 詹天佑专项奖由基金会批准设立,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办,重点奖励在本行业科技领域做出贡献的人员和创新团队。承办单位依据《奖励办法》制定专项奖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基金会批准。
第三章 提 名
第十二条 由基金会认定的轨道交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詹天佑奖提名单位,不受理个人和未经认定单位的提名。
第十三条 詹天佑奖提名不限名额,提名单位按照詹天佑奖奖励条件,对提名人选进行审慎遴选,确保质量。
第十四条 提名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提名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提名材料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落选的提名人选和创新团队,可以参加下届评选。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六条 基金会聘请长期从事轨道交通行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经验丰富、有良好职业道德、熟悉科技奖励工作的专家和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和詹天佑奖奖励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负责初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专家若干人。组长由评委会委员担任。
第十八条 评委会负责詹天佑奖复审,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评委会秘书长由基金会秘书长担任。
第十九条 评委会委员和专家评审组专家从专家库中遴选。
第二十条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詹天佑奖终审。
第二十一条 专项奖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专项奖评审,评审结果报基金会理事会认定。
第二十二条 形式审查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形式审查,重点对提名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包括工作单位、提名单位的公章和签名,青年奖人选年龄,被提名人选和团队的已获奖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初评
(一)专家评审组以会议方式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提名人选和创新团队进行评审。
(二)初评内容: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充分和准确;成果和业绩中的排名和实际贡献;是否达到获奖条件等。
(三)初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最高奖和创新团队奖应有与会专家三分之二(含)通过,其他奖项应有超过与会专家二分之一通过。
(四)通过人选超过初评名额时,按得票数排序,去掉低票数者。最低选票出现并列时,对并列者须重新投票决定入选者,并按原票数排序。
(五)初评结果提交评委会复审。
第二十四条 复审
(一)评委会以会议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复审。复审可根据需要聘请特邀评委参加,但人数不得超过评委会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特邀评委有表决权。
(二)通过初评的最高奖的人选和创新团队奖的团队负责人,复审时需进行答辩。
(三)复审内容:初评是否符合评审原则和标准;成果、业绩的社会影响和实际效果等。
(四)复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最高奖和创新团队奖应有与会评委三分之二(含)通过,其他奖项应有超过与会评委二分之一通过。
(五)通过人选超过复审名额时,按得票结果排序,去掉低票数者。最低选票出现并列时,对并列者须重新投票决定入选者,并按原票数排序。
(六)评委会复审结果提请理事会终审。
第二十五条 终审
(一)基金会理事会对评委会复审结果进行终审。可以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列席理事会,列席专家没有表决权。
(二)终审内容:重点审议最高奖和创新团队奖;对成就奖、青年奖中有异议者进行审议。
(三)终审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
第五章 公示、回避、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终审结果在基金会官网和《人民铁道》报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第二十七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公示期外提出的异议另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单位提出异议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附联系人姓名、电话。个人提出异议须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异议核查和回复。必要时由基金会组织有关专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议。
第三十条 詹天佑奖实行回避制度,与提名人选存在利益关系人等,在评审活动中须全程回避。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需要,对被提名人选或团队进行考察。
第三十二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奖励者,由基金会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奖金。
第三十三条 评委会委员、专家评审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提名人选和提名团队相关信息及评审情况须严格保守秘密。
第三十四条 参与詹天佑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相关规定的,由基金会给予批评教育或解除聘任。
第三十五条 参与詹天佑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授 奖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以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评奖结果,适时召开表彰奖励大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詹天佑奖提名、评审、授奖及宣传经费,由基金会承担,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詹天佑奖评审中出现特殊情况,由理事长联席会研究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