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2022年“证照分离”改革)

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认证市场营商环境,完善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方式,提高效率,制定本规定。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资质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所需条件和要求以及提交的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由资质审批部门作出决定的方式。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认证市场营商环境,完善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方式,提高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资质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所需条件和要求以及提交的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由资质审批部门作出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资质审批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认证机构资质审批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新设立认证机构;

(二)扩大认证业务范围。

申请机构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认证机构资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工作,依据认证领域风险确定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认证领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

(一)资质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要求;

(三)需要申请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方式;

(四)申请机构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  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认证机构资质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已经知悉资质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三)能够持续符合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核查;

(四)能够提交资质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七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认证机构资质审批事项,应当由资质审批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见附件。

第八条  申请机构可以通过登录网上审批系统提交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审批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资质审批部门不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作出许可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认证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资质许可后两个月内,对认证机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工作由资质审批部门统一组织安排,可委托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中发现认证机构存在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情形的,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现场核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不能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的,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资质的,按照相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布。该机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此前出具的相关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被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人3年内不得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资质审批部门建立申请机构信用监管机制。资质审批部门发现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应当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相关失信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资质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机构已经知悉资质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机构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三)本机构能够持续符合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五)本机构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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