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02号
为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防止动物病原微生物扩散,确保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以及畜牧业生产安全,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有关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要求,制定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现予公告。
二OO三年十月十五日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Veterinary LaboratorY Biosafety Guidelines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实验室的分级、各级实验室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本规范为最低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兽医实验室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2、引用标准
本规范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作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5)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304号令)
- 《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1996农业部7号令)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国家科委2号令)
- GB 14925-2001 实验动物 环境与设施
- GB/T 15481-2000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 GB/T 16803-1997 采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术语
- GB/T 14295-93 空气过滤器
- GB/13554-92 高效空气过滤器
- GB 50155-9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
- GBJ 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 WS 233-2002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 OIE 2002 国际动物卫生法典
- JCJ 71-90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 NF EN 12021 可呼吸空气生产标准
3、定 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 兽医实验室(Veterinary LaboratorY):一切从事兽医病原微生物、寄生虫研究与使用,以及兽医临床诊疗和疫病检疫监测的实验室。
- 动物(Animal):本规范涉及的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其他动物。
- 兽医微生物(Veterinary Microorganisms):一切能引起动物传染病或人畜共患病的细菌、病毒和真菌等病原体。
- 人畜共患病(Zoonosis):可以由动物传播给人并引起人类发病的传染性疾病。
- 外来病(Exotic Diseases):在国外存在或流行的,但在国内尚未证实存在或已消灭的动物疫病。
- 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Biosafety Containment of Laboratories):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处理病原微生物、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材料或寄生虫时,为确保实验对象不对人和动物造成生物伤害,确保周围环境不受其污染,在实验室和动物实验室的设计与建造、使用个体防护装置、严格遵守标准化的工作及操作程序和规程等方面所采取的综合防护措施。
- 微生物危害评估(Hazard Assessment of Microbes):对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可能给人、动物和环境带来的危害所进行的评估。
- 气溶胶(Aerosol):悬浮于气体介质中粒径为001-100μm的固体、液体微小粒子形成的胶溶状态分散体系。
- 通风橱(Chemical Hood):是通过管道直接排出操作化学药品时所产生的有害或挥发性气体、气溶胶和微粒的通风装置。
- 高效空气过滤器(HEPA, High Efficiency Particulate Air-filter): 在额定风量下,对粒径大于等于3μm的粒子捕集效率在99.97%以上及气流阻力在245Pa以下的空气过滤器。
- 物理防护设备(Physical Containment Device):是用于防止病原微生物逸出和对操作者实施防护的物理或机械设备。
- 生物安全柜(Biosafety Cabinet):处理危险性微生物时所用的箱形负压空气净化安全设备。分为Ⅰ、Ⅱ和Ⅲ级。
生物安全柜的简单分类及应用
柜 子 |
应 用 |
|||
| 类型 面速度(英尺/分) | 气流方式 | 放射性元素/有毒化学物操作 | 生物安全水平 | 产品防护 |
| Ⅰ级 前开门式75 | 前面进,后面出,顶部通过HEPA过滤器 | 不能 | 2,3 | 无 |
| Ⅱ级 A型75 | 70%通过HEPA循环,通过HEPA排出 | 不能 | 2,3 | 有 |
| B1型100 | 30%通过HEPA循环,通过HEPA和严格管道排出 | 能(低水平/挥发性) | 2,3 | 有 |
| B2型100 | 无循环,全部通过HEPA和严格管道排出 | 能 | 2,3 | 有 |
| B3型100 | 同ⅡA,但箱内呈负压和管道排气 | 能 | 2,3 | 有 |
| Ⅲ级无要求 | 供气进口和排气通过两道HEPA过滤器 | 能 | 3,4 | 有 |
4、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
4.1 总 则
4.1.1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内容包括安全设备、个体防护装置和措施(一级防护),实验室的特殊设计和建设要求(二级防护),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化的操作程序与规程。
4.1.2 兽医实验室除了防范病原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感染外,还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病原体的逃逸。
4.1.3 对每一特定实验室,应制定有关生物安全防护综合措施,编写各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手册,并有专人负责生物安全工作。
4.1.4 生物安全水平根据微生物的危害程度和防护要求分为4个等级,即Ⅰ、Ⅱ、Ⅲ、Ⅳ级。
4.1.5 有关DNA重组操作和遗传工程体的生物安全应参照《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4.2 安全设备和个体防护
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不与病原微生物直接接触的初级屏障。
4.2.1 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设备。所有可能使病原微生物逸出或产生气溶胶的操作,必须在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控制条件下进行。
4.2.2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配备个体防护用品(防护帽、护目镜、口罩、工作服、手套等)。
4.3 实验室选址、设计和建造的要求
实验室的选址、设计和建造应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3.1 实验室必须依据所需要的防护级别和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并满足本规范中的最低设计要求和运行条件。
4.3.2 动物实验室除满足相应生物安全级别要求外,还应隔离,并根据其相应生物安全级别,保持与中心实验室的相应压差。
4.4 生物安全操作规程
4.4.1 本规范规定了不同级别的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程,必须在各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手册中明列,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4.4.2 本规范对各种病原微生物均有明确的生物危害分类,各实验室应根据其操作的对象,制定相应的特殊生物安全操作规程,并列入其生物安全管理手册。
4.5 危害性微生物及其毒素样品的引进、采集、包装、标识、传递和保存
4.5.1 采集的样品应放入安全的防漏容器内,传递时必须包装结实严密,标识清楚牢固,容器表面消毒后由专人送递或邮寄至相应实验室。
4.5.2 进口危害性微生物及其毒素样品时,申请者必须要有与该微生物危害等级相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并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4.5.3 危害性微生物及其毒素样品的保存应根据其危害等级分级保存。
4.6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生物安全防护要求参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执行。
4.7 去污染与废弃物(废气、废液和固形物)处理
4.7.1 去污染包括灭菌(彻底杀灭所有微生物)和消毒(杀灭特殊种类的病原体),是防止病原体扩散造成生物危害的重要防护屏障。
4.7.2 被污染的废弃物或各种器皿在废弃或清洗前必须进行灭菌处理;实验室在病原体意外泄漏、重新布置或维修、可疑污染设备的搬运以及空气过滤系统检修时,均应对实验室设施及仪器设备进行消毒处理。
4.7.3 根据被处理物的性质选择适当的处理方法,如高压灭菌、化学消毒、熏蒸、γ-射线照射或焚烧等。
4.7.4 对实验动物尸体及动物产品应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4.7.5 实验室应尽量减少用水,污染区、半污染区产生的废水必须排入专门配备的废水处理系统,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4.8 管理制度
兽医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4.9 微生物危害评估
按照微生物危害分为4级。在建设实验室之前,必须对拟操作的病原微生物进行危害评估,结合人和动物对其易感性、气溶胶传播的可能性、预防和治疗的获得性等因素,确定相应生物安全水平等级。
5、微生物危害分级
5.1. 微生物危害通常分为以下4级
- 生物危害1级:对个体和群体危害程度低,已知的不能对健康成年人和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 生物危害2级:对个体危害程度为中度,对群体危害较低,主要通过皮肤、粘膜、消化道传播。对人和动物有致病性,但对实验人员、动物和环境不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动物致病微生物,具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 生物危害3级:对个体危害程度高,对群体危害程度较高。能通过气溶胶传播的,引起严重或致死性疫病,导致严重经济损失的动物致病微生物,或外来的动物致病微生物。对人引发的疾病具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 生物危害4级:对个体和群体的危害程度高,通常引起严重疫病的、暂无有效预防和治疗措施的动物致病微生物。通过气溶胶传播的,有高度传染性、致死性的动物致病微生物;或未知的危险的动物致病微生物。
5.2 根据对象微生物本身的致病特征确定微生物的危害等级时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 微生物的致病性和毒力
- 宿主范围
- 所引起疾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 疾病的传播媒介
- 动物体内或环境中病原的量和浓度
- 排出物传播的可能性
- 病原在自然环境中的存活时间
- 病原的地方流行特性
- 交叉污染的可能性
- 获得有效疫苗、预防和治疗药物的程度
5.3 除考虑特定微生物固有的致病危害外,危害评估还应包括
- 产生气溶胶的可能性
- 操作方法(体外、体内或攻毒)
- 对重组微生物还应评估其基因特征(毒力基因和毒素基因)、宿主适应性改变、基因整合、增殖力和回复野生型的能力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