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复审与撤销程序、撤销审查标准及口头审理规程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驳回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审查,以及负责对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进行审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复审与撤销程序、撤销审查标准及口头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驳回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审查,以及负责对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以下简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具体承担上述工作。

1  审查原则

对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请求案件(以下简称“复审案件”)和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以下简称“撤销案件”)的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1.1   依法原则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复审案件和撤销案件进行审查。

1.2   公正执法原则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履行审查职责,不徇私情,全面、客观、科学地分析判断,作出公正的决定。

1.3   请求原则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请求程序(以下简称“复审程序”)是因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登记申请的决定(以下简称“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

1.4   依职权原则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依职权对所审查的撤销案件进行立案和审查。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所审查案件的审查范围不受当事人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的限制。

1.5   听证原则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给当事人提供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的机会,即作出审查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已经告知过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在已经根据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调解决定变更布图设计权利人的情况下,应给予变更后的布图设计权利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2  合议审查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组成合议组对布图设计的复审案件和撤销案件进行审查。

2.1  合议组的组成

合议组由3人或者5人组成,包括合议组组长1人、主审员1人、参审员1人或者3人。对于下列案件,通常组成5人合议组:

(1)在国内或者国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

(3)涉及复杂技术问题和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

2.2   回避制度

布图设计复审案件和撤销案件的合议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1)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该布图设计专有权有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当事人请求回避的,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以书面方式对回避请求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3  审查决定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审查,认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不符合《条例》和《细则》有关规定的,应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并通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认为驳回决定不符合《条例》和《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经申请人修改后克服了存在的缺陷的,应作出撤销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通知原审查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告。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审查,认为布图设计专有权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作出撤 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审查决定,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公告,撤销程序终止。有撤  销意见提出人的,同时通知撤销意见提出人。被撤销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审查,认为不应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作出维持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审查决定,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撤销程序终止。有撤销意见提出人的,同时通知撤销意见提出人。

3.1  审查决定的构成

审查决定通常包括著录项目、法律依据、案由、决定的理由、结论。

复审决定的著录项目包括案件编号、布图设计名称、布图设计类别、复审请求人等内容。

撤销决定的著录项目包括案件编号、布图设计名称、布图设计类别、撤销意见提出人、布图设计权利人等内容。

法律依据包括审查决定的理由所涉及的《条例》和《细则》条款。案由部分需要记载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决定的理由立足审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阐述法律适用的依据。结论主要写明具体的审查结论。

3.2  文件送达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立案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审查决定等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公告送达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3.3  文件的更正

立案通知书、审查通知书或者审查决定等有明显文字错误需要更正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发出更正通知书予以更正。

3.4  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后的审查程序

(1)复审决定或者撤销决定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撤销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2)因主要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审查决定被撤销的,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作出与原决定相同的决定。

(3)因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审查决定被撤销的,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在纠正程序错误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第二章   复审程序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细则》第二十三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章。复审程序是因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为了提高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1  形式审查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收到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请求(以下简称“复审请求”)后, 应进行形式审查。

1.1  复审请求人资格

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可以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复审请求。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不是驳回申请的申请人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如果复审请求人不是全部申请人,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1.2  复审请求的客体

复审请求不是针对驳回决定的,不予受理。

1.3  复审请求的期限

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3 个月内,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可以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1.4  文件形式

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复审请求的,应提交复审请求书,并说明理由,必要时应附具证据。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1.5   委托手续

(1)复审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应提交代理委托书,且代理委托书中应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办理委托手续,但提交的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2)复审请求人与多个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未指定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将在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代理机构有多个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将署名在先的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同日分别委托)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

1.6  形式审查通知书

(1)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例》、《细则》和本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正。

(2)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3)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条例》、《细则》和本指南有关规定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2  合议审查
2.1  理由和证据

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除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外,合议组发现申请文件中存在下列缺陷的,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并且经审查认定后,应依据该理由及其证据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

(1)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己告知过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

(2)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

2.2  审查方式

针对一项复审请求,合议组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与口头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

2.2.1  发出复审通知书或者进行口头审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发出复审通知书,必要时可组织口头审理:

(1)复审决定将维持驳回决定;

(2)需要复审请求人依照《条例》、《细则》和本指南有关规定克服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才有可能撤销驳回决定;

(3)需要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4)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指出的理由或者证据。

2.2.2  复审通知书的答复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期满未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复审请求人提交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的,视为对复审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无反对意见。

2.2.3  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参加口头审理或者在收到该通知书之口起1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如果该通知书已指出申请不符合《条例》及《细则》有关规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复审请求人未参加口头审理且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2.3  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分为下列两种类型。

(1)复审请求不成立,维持驳回决定

经过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认为申请文件仍不符合《条例》和《细则》有关规定的,应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2)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认为驳回决定不符合《条例》和《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消除了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撤销驳回决定,通知原审查部门对该申请予以登记和公告。

3  复审程序的终止

复审程序因期满未答复而被视为撤回的,复审程序终止。

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己受理的复审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的,复审程序终止。

复审请求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该复审决定的,复审程序终止。

第三章   撤销程序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和《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章。

1  受理程序
1.1  程序启动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现己登记的布图设计存在不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及时启动撤销程序,向布图设计权利人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入撤销程序通知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已登记的布图设计存在不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作为撤销意见提出人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撤销意见,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审查后决定是否启动撤销程序。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决定对布图设计进行立案和审查的,审查范围不受撤销意见提出人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的限制。

1.2  撤销案件登记

撤销意见提出人提出撤销意见时,应以面交、邮寄、快递等方式提交撤销意见,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收到撤销意见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向撤销意见提出人发出收文回执,同时对该登记案件给出相应的撤销案件编号。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调取案卷。

2  撤销意见的形式审查

撤销意见提出人提出撤销意见,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完成登记后,对撤销意见人提出的撤销意见及其使用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

2.1  撤销意见的客体

撤销意见针对的客体应是被授予专有权的布图设计。如果撤销意见针对的客体不是被授予专有权的布图设计,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直接向撤销意见提出人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程序不予启动通知书》。

2.2  撤销意见的理由

撤销意见限于《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撤销意见提出人具体说明理由且提交证据的,应结合证据进行具体说明。撤销意见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直接向撤销意见提出人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件不予启动通知书》。

2.3  撤销意见的证据

撤销意见提出人提交的证据应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向撤销意见提出人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程序不予启动通知书》。

2.4  文件形式

撤销意见及其附件应一式两份,并符合规定的形式。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通知撤销意见提出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向撤销意见提出人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程序不予启动通知书》。

2.5  委托手续

(1)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提出撤销意见的,应委托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未按规定委托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不予启动撤销程序。

(2)撤销意见提出人或者布图设计权利人在撤销程序中委托代理机构的,应提交撤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程序委托书,且布图设计权利人应在委托书中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程序有关事务。

(3)撤销意见提出人或者布图设计权利人委托代理机构而未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委托书或者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的,布图设计权利人未在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撤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程序有关事务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通知撤销意见提出人或者布图设计权利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4)撤销意见提出人和布图设计权利人委托了相同的代理机构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变更委托;未在指定期限内变更委托的,后委托的视为未委托,同一日委托的,视为双方均未委托。

(5)同一当事人与多个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当事人应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未指定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将在撤销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代理机构有多个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将署名在先的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的(同日分别委托)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

(6)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参照有关委托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

(7)对于下列事项,代理人需要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书:

① 布图设计权利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撤销意见提交人的撤销意见;

② 撤销意见提出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撤销意见。

3  启动与审查
3.1  启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依职权启动撤销程序的,应向布图设计权利人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入撤销程序通知书》,同时将撤销意见送达布图设计权利人,要求布图设计权利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陈述意见,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

有撤销意见提出人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向撤销意见提出人和布图设计权利人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入撤销程序通知书》,并将布图设计登记材料转给撤销意见提出人,将撤销意见转给布图设计权利人,要求布图设计权利人在收到该通知书和撤销意见之曰起1个月内陈述意见,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

3.2  撤销理由的补充和变更

撤销意见提出人可以补充、变更撤销理由或者补充提交证据,但应在撤销意见提出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逾期提交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不予考虑。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指定期限要求意见提出人补充撤销理由或者补充提交证据的,撤销意见提出人逾期提交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不予考虑。

撤销意见提出人在补充或变更证据和理由时,应说明证据的证明事项、证据的使用方式,并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撤销理由;否则,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不予考虑。

3.3  布图设计权利人提交证据的期限

布图设计权利人应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惯常设计性证据和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终结前补充。

布图设计权利人提交或补充证据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进行具体说明。

布图设计权利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布图设计权利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进行具体说明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不予考虑。

3.4  审查方式

3.4.1  文件的转送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将有关文件转送有关当事人的,当事人应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指定的答复期限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己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当事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应一式两份。

3.4.2  审理方式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根据布图设计权利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决定对撤销案件进行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

3.4.3  审查通知书

在撤销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向撤销意见提出人或布图设计权利人发出撤销程序审查通知书:

(1)撤销意见提出人或布图设计权利人主张的事实或者提交的证据不清楚或者有疑 问的;

(2)需要依职权引入撤销意见提出人未提及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3)需要发出撤销程序审查通知书的其他情形的。

审查通知书的内容所针对的撤销意见提出人或者布图设计权利人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其己得知通知书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3.5  撤销程序的中止

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7节7.4的相关规定。

3.6  撤销程序的审查决定

撤销程序的审查决定分为下列两种类型。

(1)维持布图设计专有权有效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过审查认为撤销意见不成立,应作出维持布图设计专有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2)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过审查认为经过布图设计权利人意见陈述后,仍然认为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应作出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审查决定(以下简称“撤销决定”)。

3.7  对审查决定不服的救济

当事人对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撤销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8  公    

布图设计权利人收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送达的撤销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人民法院维持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撤销决定的判决生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将撤销决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告。被撤销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3.9  撤销程序的终止

(1)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审查,认为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作出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审查决定,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撤销程序终止。有撤销意见提出人的,同时通知撤销意见提出人。

(2)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审查,认为不应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作出维持布图设计专有权有效的审查决定,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撤销程序终止。有撤销意见提出人的,同时通知撤销意见提出人。

(3)撤销意见提出人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撤销意见的,撤销程序终止。

(4)撤销意见提出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撤销意见视为撤回的,撤销程序终止。

(5)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 撤销程序终止。

第四章   撤销审查标准

基本概念

1.1  布图设计权利人

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下列主体对其创作的布图设计依法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1)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将其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外国人;

(3)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外国人。

1.2  审查基础

依据登记时提交的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确定布图设计保护的内容。如果复制件或者图样存在个别无法识别的布图设计细节,可以参考布图设计登记时提交的集成电路样品进行确定。

1.3  判断主体

判断布图设计是否符合《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撤销理由时,应基于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所具有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1.4  保护客体

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集成电路和布图设计应符合下列定义:

  • 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 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1.5  不保护的范畴

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客体是布图设计三维配置的具体表达,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即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客体应是为制作半导体集成电路而设计的三维配置,而不涉及集成电路的设计思想。

1.6  保密信息层

根据《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没有投入商业利用的,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可以有保密信息,其比例最多不得超过该布图设计总面积的50%。含有保密信息的图层的复制件或者图样页码编号及总页数应与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一致。

在对含有保密信息层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进行审查时,如果涉案布图设计己经投入商业利用,则默认该保密信息层的内容己公开。

2  首次商业利用的审查
2.1  首次商业利用

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

首次商业利用,是指将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的行为。

2.2  首次商业利用后的登记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 年内,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予以登记。

如果己经登记的布图设计属于在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登记申请,应予以撤销。

2.3  首次商业利用的判断

2.3.1  所引用的对比布图设计

在判断布图设计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时,所引用的对比布图设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是已投入商业利用的布图设计;

(2)至少1次商业利用行为的发生日早于涉案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日2年以上的;

(3)对比布图设计属于布图设计权利人自己的布图设计。

2.3.2  审查原则

(1)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布图设计

审查布图设计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时,须判断所引用的对比布图设计与涉案布图设计是否属于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布图设计。

如果涉案布图设计与对比布图设计属于相同的集成电路分类,并且二者的图层总数、整体布局、各功能模块的布局、连线等均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则认为二者为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布图设计。

(2)单独比对

在判断布图设计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时,应将涉案布图设计与一项对比布图设计单独进行比对,不得将其与几项对比布图设计的组合进行比对。

独创性的审查

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具有独创性。

3.1  独创性的概念

布图设计的独创性,是指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3.2  现有布图设计

现有布图设计应是在申请日或者首次商业利用日之前(以较前日期为准)公众能够获知的布图设计。换句话说,现有布图设计应在申请日或者首次商业利用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布图设计的版图布局。例如,可以公开查阅的己公告布图设计,或者通过对市场上购买的集成电路芯片实施反向工程获得的布图设计。

应注意,处于保密状态的布图设计不属于现有布图设计。所谓保密状态,不仅包括受保密规定或者协议约束的情形,还包括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

然而,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协议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导致保密的布图设计公开,使公众能够得知这些布图设计,则这些布图设计也就构成现有布图设计的一部分。

3.3  公认的常规设计

公认的常规设计,是指在创作布图设计时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能够从布图设计领域的教科书、技术词典、技术手册、通用标准、通用模块等资料中获取的设计以及根据基本的设计原理容易想到的设计。

3.4  独创性部分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布图设计中可以有一个或多个独创性部分,布图设计整体也可以具有独创性。

一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受保护部分应仅为其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而不应保护属于现有布图设计或者公认的常规设计的部分。如果一项布图设计由公认的常规设计组合而成,则应将其组合作为整体来判断。

对于《条例》中规定的“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该“部分”不应是个别元件或者个别连接,而应是相对独立的模块。具体而言,相对独立的模块一般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 相对于其他部分而言,该部分具有某种相对独立的电子功能;②该部分在复制件或图样中, 相对于其他部分应具有相对清晰、可以划分的边界。只有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才能成为“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判断客体。

3.5  独创性的判断原则

审查独创性时,应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判断。

(1)独立创作原则

判断一项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要判断该项布图设计是否是创作者自己独立创作的,是否存在抄袭他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可能性,创作者是否存在接触他人的现有布图设计的可能性。

对于一项布图设计而言,如果其与他人的现有布图设计相同,创作者存在接触他人现有布图设计的可能性,创作者又没有证据证明该布图设计是其独立创作的,那么应认定该布图设计不属于创作者自己独立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

(2)与现有设计不同原则

一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受保护部分应不属于现有布图设计,也不属于公认的常规设计。

(3)整体判断原则

如果一项布图设计由公认的常规设计组合而成,则应将其组合作为整体来判断。

3.6  独创性的判断方法

判断一项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通常可按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剥离分析

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属于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畴的内容剥离出来。具体而言,将布图设计中不受保护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数学概念等内容剥离出来,同时还要排除受集成电路工艺、芯片功能等条件限定的唯一表达,仅留下布图设计的思想表达,即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2)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

判断一项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

  • 1)判断是否独立创作

将剥离分析后的布图设计与现有布图设计进行比对分析。

如果一项布图设计与现有布图设计相同,创作者存在接触他人现有布图设计的可能性,专有权人又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独立创作的,那么应认定涉案布图设计不是创作者独立创作的,不具有独创性。

如果一项布图设计是创作者独立创作的,则进行第2)点审查。

  • 2)判断是否属于公认的常规设计

判断一项布图设计是否属于公认的常规设计,通常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审查。

(i)确定独创性部分

将剥离分析后的布图设计与现有布图设计或者常规设计进行比对分析,确定其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如果剥离分析后的布图设计被现有布图设计、常规设计或者其组合所披露,则需要进一步从布图设计的整体确定其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部分。

在比对分析时,一般应综合考量下列要素:①布图设计的分类;②布图设计的布局;③布图设计的互连;④布图设计的模块;⑤布图设计的元件;⑥布图设计的图层数量;⑦其他布局。

(ii)比对独创性部分

将剥离分析后的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与公认的常规设计进行比对分析。在比对分析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与第(i)点中的相同。

(iii)审查独创性的部分

如果剥离分析后的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被公认的常规设计所披露,则应认定该布图设计不具有独创性。

第五章   口头审理的规定

口头审理是行政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查清事实,给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的机会。撤销案件的口头审理应公开举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案件除外。本章仅涉及撤销程序中口头审理的相关事项,复审程序参照执行。

1  口头审理前
1.1  口头审理的确定

在撤销程序中,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自行决定进行口头审理。针对同一案件己经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必要时可以再次进行口头审理。

1.2  口头审理的通知

在撤销程序中,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等事项。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一经确定一般不再改动,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需与当事人协商或者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当事人应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当事人 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撤销程序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有当事人的签盖章。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写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并且写明该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职业)和要证明的事实。

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4人。回执中写明的参加口头审理人员不足4人的,可以在口头审理开始前指定其他人参加口头审理。一方有多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指定其中之一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

当事人不能在指定日期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委托其专利代理人或者其他人代表出庭。

当事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该机构应指派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

1.3  口头审理前的准备

在口头审理开始前,合议组应完成下列工作:

(1)将撤销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转送对方;

(2)阅读和研究案卷,了解案情,掌握争议的焦点和需要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

(3)举行口头审理前的合议组会议,研究确定合议组成员在口头审理中的分工、调查的顺序和内容、应重点查清的问题,以及口头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处置方案;

(4)准备必要的文件;

(5)口头审理2天前应公告进行该口头审理的有关信息(口头审理不公开进行的除外);

(6)口头审理其他事务性工作的准备。

2  口头审理的进行

口头审理按照通知书指定的日期进行。

口头审理应公开进行,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2.1  口头审理第一阶段

在口头审理开始前,合议组应核对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并确认其是否有参加口头审理的资格。

口头审理由合议组组长主持。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开始后,介绍合议组成员;请当事人介绍出席口头审理的人员;询问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合议组组长宣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是否请证人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

2.2  口头审理第二阶段

在进行口头审理调查之前,必要时,由合议组成员简要介绍案情。然后再开始进行口头审理调查。

在撤销程序的口头审理中,首先,撤销意见提出人应陈述撤销意见的理由,并简要陈述有关事实和证据,布图设计权利人应进行答辩。其次,由合议组就撤销意见的理由和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对,确定口头审理的审理范围。之后,撤销意见提出人应就撤销意见的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举证,布图设计权利人应进行质证;必要时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提出反证,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在口头审理调查过程中,为了全面、客观地查清案件事实,合议组成员可以就有关事实和证据向当事人或者证人提问,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作出解释。提问应公正、客观、具体、明确。

2.3  口头审理第三阶段

在撤销程序的口头审理调查后,进行口头审理辩论。在当事人对案件证据和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在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予以确认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口头审理辩论。由当事人就证据所表明的事实、争议的问题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各自陈述其意见,并进行辩论。

在口头审理辩论过程中,当事人又提出事先己提交过、但未经调查的事实或者证据的,合议组组长可以宣布中止辩论,恢复口头审理调查。调查结束后,继续进行口头审理辩论。

在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表达完毕后,合议组组长宣布辩论终结,由当事人作最后意见陈述。

2.4  口头审理第四阶段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休庭合议。

合议组组长宣布暂时休庭,合议组进行合议。合议后继续口头审理,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结论。至此,口头审理结束。

2.5  口头审理记录

在口头审理中,由书记员或者合议组组长指定的合议组成员进行记录。担任记录的人员应将重要的审理事项记入口头审理笔录。除笔录外,必要时合议组还可以在事先声明的情况下使用录音、录像设备进行记录。

在重要的审理事项记录完毕后或者在口头审理终止时,合议组应将笔录交当事人阅读。对笔录的差错,当事人有权请求记录人更正。笔录核实无误后,应由当事人签字并存入案卷。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合议组组长在口头审理笔录中注明。

2.6  口头审理的暂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组长可以宣布暂停口头审理,并在必要时确定继续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

(1)当事人请求审案人员回避的;

(2)合议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3  当事人、证人和旁听者
3.1  当事人缺席

只要一方当事人的出庭符合规定,合议组就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口头审理。有当事人未出席口头审理的,不影响合议组的审理。

3.2  当事人中途退庭

在撤销程序的口头审理过程中,未经合议组许可,当事人不得中途退庭。当事人未经合议组许可而中途退庭的,或者因妨碍口头审理进行而被合议组责令退庭的,合议组可以缺席审理。但是,应就该当事人已经陈述的内容及其中途退庭或者被责令退庭的事实进行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合议组签字确认。

3.3  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有权在口头审理中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有权进行辩论。

3.4  当事人的义务

当事人应遵守口头审理规则,维护口头审理的秩序;发言时应征得合议组组长同意;发言和辩论仅限于合议组指定的与审理案件有关的范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口头审理期间,未经合议组许可不得中途退庭。合议组组长应在口头审理开始阶段告知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3.5  证人出庭作证

出具过证言并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写明的证人可以就其证言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提出证人出庭作证请求的,合议组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合议组应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需要证人对质的除外。

合议组可以对证人进行提问。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交叉提问。证人应对合议组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回答,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以不回答。

3.6  旁听者

在口头审理中允许旁听,旁听者无发言权;未经批准,不得拍照、录音和录像,也不得向参加口头审理的当事人传递有关信息。

必要时,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要求旁听者办理旁听手续。

 

声 明:本站文章仅供学习和工作交流,请勿用于商业出版或司法引用。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未征得本站书面授权同意前,禁止复制、盗用、采集本站内容,非商业应用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燕窝儿社区)和本文链接。如若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原著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进行删帖处理。留言反馈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个人中心
购物车
优惠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