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审查原则、受理程序、登记信息查阅及复制指南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负责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相关管理工作。
1 审查原则
登记审查程序中,应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1.1 保密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布图设计申请的审查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告的布图设计申请文件、与布图设计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1.2 书面审查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登记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1.3 听证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1.4 程序节约原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不予受理、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告知申请人救济程序。
2 受理程序
2.1 受理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具体承担布图设计登记审查及相关事务处理的工作。
2.2 受理方式
布图设计的申请文件可以通过面交、邮寄、快递等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文件,也可以登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通过电子方式提交。
2.2.1 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面交、邮寄、快递等方式办理布图设计登记手续。
- 面交申请文件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 邮寄、快递申请文件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
2.2.2 电子申请
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用电子方式将申请文件通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进行提交。提交成功的,电子申请系统将自动生成请求号。需要说明的是,请求号不是申请号。电子申请和相关文件未能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正常接收的, 视为未提交。电子申请的集成电路样品应于提出申请当日寄出或者面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
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和相关文件的,应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
2.3 受理条件
2.3.1 申请文件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
(2)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
(3)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2.3.2 确定申请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收到的布图设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未发现《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应作出受理决定,确定该申请的申请日,给予申请号。
2.3.2.1 书面申请的申请日
通过面交方式提交的申请,以面交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不清无法辨认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收到日为申请日。通过快递方式提交的申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收到日为申请日。
2.3.2.2 电子申请的申请日
以完整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3 申请文件的审查
对布图设计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布图设计复制件或者图样及其目录、集成电路样品、代理事项及其他文件。
3.1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
对于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应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出存在的缺陷及答复期限。
3.1.1 布图设计名称
登记申请表中必须填写布图设计名称,名称不得超过40个字。除名称明显不能体现出所要求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本特点的外,对布图设计名称一般不作审查。布图设计名称可以是集成电路型号或技术性的描述文字,例如“NJM12902”“使用0.30μm工艺的卫星定位芯片”。
3.1.2 布图设计创作者
登记申请表中必须填写布图设计创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布图设计创作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者为自然人的,应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姓名。创作者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全称。创作者为两个以上的,应按顺序填写。创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不得使用拼音、英文全名等。外国人名没有统一中译文的,应注明原文。
3.1.3 布图设计申请人
申请人的资格应符合《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本人真实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姓名。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全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与公章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得使用拼音、英文全名等。外国申请人名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注明原文。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应按顺序填写。除另有说明外,以填写在第一栏中的申请人为第一署名申请人。
3.1.4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期
登记申请表中必须填写布图设计的创作完成日期,且所填写的创作完成日期必须在申请日之前。对于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期填写有误的,应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出存在的缺陷。
3.1.5 首次商业利用时间
(1)布图设计已经投入商业利用的或者明确将要投入商业利用的,登记表中应填写首次商业利用时间。对于未在登记表中填写首次商业利用时间的,应视为未投入商业利用。
(2)在登记表中填写的投入商业利用时间在申请日之前的,还应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提供4个集成电路样品。布图设计只是确定将要投入商业利用的,且登记表中填写的投入商业利用时间在申请日之后,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可以不提供集成电路样品。
3.1.6 布图设计所用于集成电路的分类
登记申请表应写明布图设计的结构、技术和功能。所填写的上述内容,应分别属于下列各项:
(1)结构:Bipolar(双极)、MOS(金属氧化物半导体)、Bi-MOS(双极金属氧化物一半导体)、Optical-IC(光电集成光路)、其他(不包括在上述四类之内的结构);
(2)技术:TTL(晶体管一晶体管逻辑电路)、DTL(二极管一晶体管逻辑电路)、ECL(发射极耦合逻辑电路)、IIL(集成注入逻辑电路)、CMOS(互补金属氧化物半导体)、NMOS(N型金属氧化物半导体)、PMOS(P沟道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其他(不包括在上述七种之内的技术);
(3)功能:逻辑、存储、微型计算机、线性、其他。
3.1.7 联系人
申请人为中国内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应指定一名自然人作为联系人,并填写联系人姓名、邮编、地址、电话等信息。联系人应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是代替单位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发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委托了代理机构的,可以不指定联系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联系人资格有疑义时,可以要求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例如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复印件等。
3.1.8 签 章
申请人未委托代理机构的,登记申请表应由全体申请人签章;申请人委托了代理机构的,登记申请表应由代理机构签章,且签章应与登记申请表中代理机构的名称一致。
3.1.9 保密请求
根据《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在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时可以对某些图层请求保密。除侵权诉讼或者行政处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或者复制该保密信息。
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未投入商业利用的,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可含有保密信息;在申请日之前己经投入商业利用的,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中不应含有保密信息。
提出保密请求的,登记申请表中应填写含有保密信息的图纸的页码编号,以及请求保密的图纸的总页数。请求保密信息的比例不得超过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总面积的50%。对于请求保密信息的比例超过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总面积的50%的,发出补正通知书。
3.2 布图设计复制件或者图样及其目录
对于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应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出存在的缺陷及答复期限:
(1)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可以使用黑白或者彩色打印,但要求图样中的线条能够较清晰地识别;
(2)复制件或者图样有多张纸件的,应顺序编号并附具目录,目录中应注明图样的页数以及每页图纸上图层的名称;
(3)提交申请的同时提供了该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的,电子版本应包含该布图设计的全部信息,并注明文件的数据格式;
(4)通过电子申请提交的图样的电子版本及目录应符合相应的数据格式、大小的要求。
3.3 集成电路样品
对于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应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出存在的缺陷及答复期限:
(1)盛装集成电路样品的器具表面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集成电路名称;
(2)集成电路样品或者集成电路样品包装的表面应写有该布图设计或者产品的名称,且集成电路样品上的名称应与布图设计创作名称一致;
(3)电子申请的样品应在集成电路样品包装的表面写明请求号。
3.4 代理事项
申请人根据《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对代理委托手续进行审查。不符合下述规定的,应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出存在的缺陷及答复期限。
3.4.1 代理信息
委托代理机构的,登记申请表中应填写代理机构的详细信息,包括代理机构名称、代码,代理人姓名、执业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代理机构名称应与公章中的一致。
3.4.2 代理委托书
代理委托书应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标准表格。申请人为个人的,代理委托书应由申请人签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可以附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应由全体申请人签章。代理委托书还应由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无公章的,可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但委托书上应有申请人的中文名称。
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交存总委托书。已交存总委托书的,在提出申请时可以不再提交委托书原件,只需提交总委托书复印件,同时写明布图设计创作名称和代理人姓名,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该公章应与登记申请表中的代理机构名称一致。
3.4.3 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文件清单
申请人主动提交其他文件的,应在登记申请表的文件清单中列出。文件清单中填写的文件类型和数量应与实际申请材料的类型和数量一致;两者不一致的,应发出补正通知书, 指出存在的缺陷。明显属于填写错误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依职权修改。例如,登记申请表中填写的布图设计结构、技术、功能简要说明的页数与实际页数不一致的,以实际页数为准,修改登记申请表中的页数。
4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处理
根据《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不予受理的申请只确定申请文件的提交日,不确定申请日且不给予申请号。
(1)未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或者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己投入商业利用而未提交集成电路样品的,或者提交的上述各项不一致的;
(2)外国申请人的所属国未与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未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国际条约;
(3)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提交申请的;
(4)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后提交申请的;
(5)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的;
(6)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其属于布图设计的;
(7)未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
(8)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
对于属于上述第(8)项规定情形的,例如,登记申请表中缺少申请人名称等关键信息等,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于漏填、错填创作者名称,布图设计所用于集成电路的分类,申请人国籍、邮编、地址,联系人地址、邮编,代理机构信息,申请文件清单等信息,或者缺少签章的,允许申请人补正,应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出存在的缺陷及答复期限。
5 节通知书
5.1 通知书的发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的审查结论发出相应的通知书:
(1)布图设计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2)布图设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应发出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
(3)布图设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但申请材料审查不合格的,应发出受理通知书和补正通知书,待补正合格后发出缴费通知书。
书面申请采用纸件发文方式。电子申请依据申请人在提交电子申请时的选择,采用电子发文方式或者电子和纸件并行发文的方式。向申请人发出的各种通知书,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申请人收到文件之日。
5.2 通知书的更正
发现通知书有误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及时更正错误信息并重新发送正确的通知书。已经公告的,应对所作的更正予以公告。
6 通知书的答复
6.1 答复类文件的类型
答复类文件包括补正通知书的答复、视为撤回通知书的答复及申请人主动提交弥补形式缺陷的文件。文件的类型为申请材料的替换页、意见陈述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电子申请的答复类文件应通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上传提交。电子申请的答复类文件未能被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除另有规定外,不接受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
6.2 答复期限
各种通知书的答复期限均为2个月。在答复期限内答复的,对该布图设计申请继续审查;对于逾期答复的,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6.3 补正文件
补正文件应克服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不符合要求的,应针对该缺陷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
补正文件仅应对补正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登记申请表或者图样的补正文件在克服补正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外,其他内容应与最初提交的一致。电子申请的登记申请表中的内容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申请人仅针对缺陷部分提交补正书或者意见陈述书,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请求书替换页。
补正合格的,布图设计申请按规定继续审查,同一缺陷经多次补正仍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发出驳回通知书。
7 其他手续的审查
其他手续的审查包括著录项目变更、恢复权利请求、有关程序中止和恢复的处理等。
审查电子申请的其他手续时,只接受以电子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不接受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相关文件应通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上传提交;未能被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7.1 著录项目变更
请求著录项目变更的,应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对于需要缴纳费用的著录项目变更,应在期限内缴足变更费用。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应填写该布图设计申请的名称、申请号、申请人等必要信息,请求变更的项目,变更前和变更后的信息并由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签章。对于请求变更申请人的,还应提交转让证明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于请求变更创作者的,还应提交具有变更前全体创作者签章及全体申请人签章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必要时应当核实双方主体资格。需要核实双方主体资格的情形例如:有当事人对申请权转让或赠与有异议的;当事人办理申请权转移手续,多次提交的证明文件相互矛盾的;转让或赠与证明中申请人的签章与案件中记载的签章不一致的。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的,应更新著录项目信息并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手续合格通知书应包括申请人提出变更请求的时间、变更的项目类型、变更前后的数据项及审查结论等内容。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变更,并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7.2 恢复权利请求
请求恢复权利的,应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恢复请求书后,应首先判断申请人是否在恢复期内提出恢复请求。对于逾期提出的,不予恢复,并通知申请人。
恢复权利请求书应填写申请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创作名称,并应由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签章。对于逾期未缴纳或者缴足费用而被视为撤回的,在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的同时,还应补足应缴纳的登记费用。对于逾期未补正而被视为撤回 的,在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的同时,还应提交相应的补正答复文件。
因邮政投递失误等原因,申请人未收到通知书而逾期视为撤回的,请求恢复权利时,除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外,还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如需缴费的,还应在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同时补足应缴纳的费用。
恢复权利手续审查合格的,应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查决定,布图设计申请进入审查流程继续审查。恢复权利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应发出办理恢复手续补正通知书,指出存在的缺陷。
7.3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
布图设计权利人在其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期届满之前,可以提交书面声明放弃该专有权。书面声明中应写明布图设计申请号,并明确地表达无条件放弃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意愿,同时包括全体布图设计权利人的签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己许可他人实施或者己经质押登记的,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应征得被许可人或者质权人的同意。
7.4 有关程序中止和恢复的处理
当事人因布图设计申请权或者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对于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提交请求书,并附具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对于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布图设计申请权或者布图设计专有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在该期限内办理请求延长中止程序的手续。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布图设计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协助执行时,中止被保全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关程序。要求协助执行保全的人民法院送达解除保全通知书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恢复有关程序。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8 退信处理
(1)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退信后,应核查信件种类、查询退信原因。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再次投递:
- 有联系人或者代理机构却被退信的,申请人为内地申请人的,可向申请人重发信件;
- 信件无人签收的,可向原地址重发信件。
(2)能够电话联系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的,在再投或者公告送达的同时,还应以电话辅助通知的方式告知当事人退信及处理情况。因当事人未及时办理收件人信息变更造成退信的,还应提示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3)再投的通知书,应重新确定发文日,必要时建立新的监视期限。
(4)再投后信件再次被退回的,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
(5)电子申请用户未及时接收电子形式通知书的,不作公告送达。
9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处理结果
9.1 准予登记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予以登记。审查合格后应发出缴费通知书,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2个月内缴纳布图设计登记费。布图设计申请登记审查合格,且申请人在期限内缴足登记费及印花税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请日起生效。
9.2 视为撤回
(1)布图设计申请未在补正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应作出视为撤回决定,并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写明视为撤回的原因,同时指明恢复期限。
(2)布图设计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缴足费用的,应作出视为撤回决定,并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写明视为撤回的原因,同时指明恢复期限。
9.3 予以驳回
对于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应发出驳回决定,指出存在的缺陷及救济途径:
(1)根据《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材料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
(2)布图设计申请明显不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3)布图设计申请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明显不符合《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驳回决定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
9.4 驳回后的处理
因不符合《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布图设计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复审请求。具体内容可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2章的相关规定。
10 登记与公告
10.1 登 记
对于准予登记且按期足额缴费的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应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书。登记证书包括下列著录事项:布图设计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布图设计名称、首次商业利用的时间、布图设计申请日及创作完成日、布图设计颁证日期、布图设计登记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印章及负责人签字。
发现登记证书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收回错误的原始登记证书并重新发送正确的登记证书。已经公告的,还应对所作的更正予以公告。
10.2 公 告
10.2.1 登记公告
颁发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后,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布图设计登记号、申请日、公告日期、公告号、布图设计名称、权利人、权利人国籍/省市、权利人地址、共同权利人、共同权利人国籍/省市、共同权利人地址、创作人、创作完成日、首次商业利用时间、布图设计类别(结构、技术、功能)等。
10.2.2 事务公告
布图设计专有权事务的公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具体事项包括以下几类:
(1)权利人的变更
公告内容包括:公告日、公告生效日、布图设计申请号、布图设计名称、申请日、变更前后权利人名称、权利人国籍/省市、权利人地址、权利人邮编。
(2)专有权的转移或者继承
公告内容包括:公告日、公告生效日、布图设计申请号、布图设计名称、申请日、转移或者继承前后权利人名称、权利人国籍/省市、权利人地址、权利人邮编。
(3)专有权的放弃
公告内容包括:公告日、公告生效日、布图设计登记号、布图设计名称、申请日、放弃生效日。
(4)地址不详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布图设计申请号、地址不详通知书的发文日、通知书类型。
(5)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更正
公告内容包括:布图设计申请号、原公告所在的《中国知识产权报》的日期、更正的项目、更正前内容、更正后内容。
10.2.3 终止公告
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期限届满终止后,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终止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应包括:布图设计登记号、申请日、专有权公告日、布图设计保护期限届满日。
11 案卷的管理
11.1 集成电路样品的保存
集成电路样品应独立包装并妥善封装在容器或包装袋中,尽量避免与空气直接接触,同时在外封装贴上申请号。
封装好的集成电路样品应保存在干燥、封闭的干燥器中。器具中的集成电路样品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固定,不得有损坏,并能够在干燥器中至少存放10年。
11.2 失效案卷的处理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被撤回、视为撤回或者驳回的,以及布图设计专有权被声明放弃、撤销或者终止的,与该布图设计申请或者布图设计专有权有关的案卷,自该申请失效或者 该专有权失效之日起满3年后不予保存。但涉及无效、复审、行政复议等特殊程序的案卷, 还应满足特殊程序结案己满5年的条件。
按照失效日的日期顺序,提取符合销毁条件的案卷并制作申请号清单,将失效案卷与清单中的申请号逐一核销,确定销毁后,记录出库日、销毁日等信息;待主管领导批准后, 此批案卷销毁。
12 查阅与复制
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公众即可请求查阅布图设计登记簿,也可请求查阅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审查过程中及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若该布图设计涉及侵权诉讼或者行政处理,允许司法机关、行政部门查阅、复制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电子数据及布图设计登记簿,调取集成电路样品。
12.1 公众请求查阅的处理
12.1.1 请求人
提出查阅请求的应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委托代理人。
12.1.2 处理程序
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公众即可请求查阅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公众查阅时,仅允许在指定的地点查阅纸件文件,文件不得复制、拍照或带出房间。申请人请求保密的图纸、布图设计的电子件及集成电路样品不允许查阅。
公众请求查阅布图设计的,应提前提出请求并约定日期。
请求查阅人在查阅前应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或者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原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将请求查阅人的信息登记记录,并将证明文件复印件随案卷保存。
12.2 侵权诉讼或者行政处理请求查阅的处理
12.2.1 请求人
提出查阅请求的应为司法机关、行政部门。
12.2.2 处理程序
因侵权诉讼或者行政处理要求查阅布图设计的,允许查阅并复制纸件内容、电子件信息、布图设计登记簿,并根据需要可提取一个样品且允许查阅申请人请求保密的内容。
对于侵权诉讼或者行政处理要求查阅的,查阅人应提前提出请求,约定查阅日期。查阅前应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原件,需要复制纸件文件、拍照或提取集成电路样品的,还应填写复制及提取的文件清单,清单应随案卷保存。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将请求查阅人的信息登记记录,查询记录应随案卷保存。
13 登记簿副本的制作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簿副本内容包括:布图设计登记号、申请日、权利人、权利人国籍/省市、权利人地址、权利人邮编、布图设计名称、创作完成日、首次商业利用时间、登记日、公告日、权利人变更、专有权的转移、专有权的撤销、专有权的终止、专有权的恢复、专有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等其他变更登记事项。
13.1 请求人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查阅或复制布图设计的登记簿副本。
13.2 处理程序
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布图设计登记簿副本的,应提交书面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请求后,应制作登记簿副本,经与布图设计申请案卷核对无误后,送达请求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