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流程
第1节 受理和立案
1.1 受理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处理布图设计的侵权纠纷,调解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
1.2 受理条件
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程序因请求人的请求而启动。请求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布图设计侵权纠纷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是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侵权行为;
(5)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请求人提出布图设计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应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请求书的内容审查适用本节1.2.4的规定。
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自接收当事人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请求人发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立案通知书》;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自接收当事人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请求人发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1.2.1 请求人
请求人应是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1)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合法所有人;
(2)利害关系人包括布图设计专有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合法继承人等。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布图设计权利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请求人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执法人员应要求其提交实施许可合同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核对。其中,如果请求人是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请求人还需提交布图设计权利人放弃侵权纠纷请求权利的书面声明。
1.2.1.1 大陆地区请求人
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应要求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核对。请求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并与原件进行核对:
(1)加盖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1.2.1.2 港澳台地区申请人
请求人是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执法人员应要求其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2.1.3 外国请求人
请求人是外国人的,执法人员应要求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的有效身份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1.2.2 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明确的被请求人一般指有确定的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有确切的住址或者地址。被请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法人员应要求请求人提交被请求人的企业信息查询相关材料。
1.2.3 共同请求人或共同被请求人
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共同参加案件的处理:
(1)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有2个以上权利人的,全体共同布图设计权利人为共同请求人,部分共同布图设计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有关实体权利的除外;
(2)被请求人为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被请求人;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4 请求书
请求人应提供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相应请求书副本。一个案件只能涉及一个登记号,涉及同一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多个登记号时,应分别填写请求书并分别立案。
请求书应记载下列内容:
(1)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
(3)请求事项、理由和侵权事实。其中,侵权事实方面,应说明侵权的基本情况,如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间、地点以及过程等;侵权理由方面,应说明涉案布图设计的独创性、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布图设计的哪些部分等;
(4)所附证据材料清单。
(5)请求人或获得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请求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得超出行政执法委员会的法定职权范围。
1.2.5 代理委托书
请求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章的代理委托书。
代理委托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书记载的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应要求请求人明确特别授权的具体事项。
在国外或者中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代理委托书,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代理委托书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经过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未提供中文译本的,退回其代理委托书并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将中文译本和代理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
外国籍当事人寄交或者托交的代理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外国籍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机关公证,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1.2.6 布图设计专有权证明材料
请求人应提交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布图设计图样的纸件或电子件,并出具布图设计登记簿副本等能够证明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有效存在的证明。
1.2.7 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
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是指请求人提交的能够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在立案审查阶段,需对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或证据线索等作形式审查。
1.2.7.1 证据材料的提交时间
请求人在提交请求书的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在已提交的证据足以立案的前提下,请求人另有部分证据无法及时提交的,可以最迟延长至第一次口头审理时提交。
1.2.7.2 请求人提交的公证文书
对请求人提交的公证文书,只作形式上的审查。如果公证文书在形式上存在严重缺陷,例如缺少公证人员签章,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其补正。
1.2.7.3 请求人提交的涉外证据
(1)域外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域外证据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外文证据
执法人员在接收当事人提交的外文证据时,应审查其是否提供中文译本。未提供中文译本的,退回其外文证据并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将中文译本和外文证据原件一并提交。中文译本应经翻译机构翻译,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未提交中文译本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请求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本;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本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
1.2.7.4 请求人提交的港澳台证据
请求人提交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的,执法人员应要求其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2.8 接收证据
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时,应提交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对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注明提交日期,并由当事人签章确认。
执法人员在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审查制作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清单由接收人员签章,一式两联,第一联附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1.2.9 回 避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1)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代理人的;
(4)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或查处案件的。
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制作陈述笔录并由回避申请人签名。行政执法委员会应自申请回避之日起3日内决定执法人员是否回避,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暂停参与该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行政执法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申请应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办理工作。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1.3 立 案
1.3.1 审查与报批
请求人提交申请材料后,执法人员应根据本节1.2的要求进行立案审核,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填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立案审批表》,报行政执法委员会审定。行政执法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可以立案的,应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组成合议组,处理该侵权纠纷。
1.3.2 制作文书
经行政执法委员会批准,同意予以立案的,应对案件编写案号,制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立案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并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曰内向请求人送达《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立案通知书》;自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其证据材料副本,要求被请求人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行政执法委员会进行处理。
立案后,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向登记部门调取当事人申请登记时提交的纸质图样、电子件;芯片已经投入商业利用的,行政执法委员会还应向登记部门调取芯片样品;登记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调取的纸质图样、电子件、芯片样品等材料应送达当事人。
行政执法委员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的,承办人员应制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应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该决定的,可以在60日内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1.3.3 答 辩
被请求人应在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副本和《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
答辩书应提交正本一份,并按当事人数量提交副本。答辩书上无被请求人或其代理人签章的,应通知被请求人在3日内重新提交,否则视为未提交答辩书。
被请求人提交书面答辩书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被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应要求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被请求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要求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第2节 调查取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请求行政执法委员会调查取证。行政执法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核实有关证据。
行政执法委员会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接受委托的部门应予以配合。
2.1 依申请调查取证
2.1.1 申请调查取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请行政执法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由行政执法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2.1.2 申请调查取证的程序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行政执法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存放地点,需要由行政执法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行政执法委员会认为符合依申请调查取证条件的,应按照申请进行调查取证;认为不符合依申请调查取证条件的,可以驳回调查取证申请。
2.2 取证方式
立案后,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依法对案件进行现场勘验,且一般应在送达文书的同时进行。现场勘验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在现场勘验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查明被请求人的身份后,对被请求人有关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情况进行调查,查清相关事实。
2.2.1 现场勘验程序
执法人员在现场勘验时,应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被调查人享有查验执法证件、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并且应履行配合调查、如实回答执法人员询问、按照执法人员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后,应对被调查人的生产场地、储存仓库、陈列展示柜台等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对相关的产品、专用工具、宣传材料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可以收集证据,以足以证明相关事实为准;对需要了解的事实可以询问有关人员。
2.2.2 现场勘验方式
(1)因案件需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账册等证据时,应将所需调取的书证复印或者拍照,复制件应要求被调查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加盖公章,同时将有关情况记入现场勘验笔录;
(2)被控侵权产品以及能反映被控产品特征的产品宣传册、说明书等可以抽样取证方式获取的证据,执法人员可以采用抽样取证的取证方式。抽样取证时,应对需要抽样取证的产品予以清点,抽取样品。被抽取样品的数量应以能够证明事实为限。
(3)现场勘验中,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证据,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证据予以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 理决定,例如对于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决定进行鉴定。对不能作出其他处理决定的,应决定解除登记保存。
2.3 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在现场勘验、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制作笔录,所有现场勘验笔录、清单、询问笔录都应由执法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逐页签章,写明“以上情况属实”,并注明日期。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
2.3.1 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时,执法人员应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载明与案件有关的生产、销售等情况,对相关的产品、图样、掩膜、专用工具进行检查的情况,勘验过程和拍照、摄像情况以及无法通过照片、录像反映的有关产品的形状、构造等特征。有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应将抽样或者登记保存情况记入笔录,并制作抽样取证清单或者登记保存清单,载明抽取样品或者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打开芯片封装后获取的芯片代号)及保存地点等,一式两联,第一联附卷,第二联交被调查人。
2.3.2 制作现场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根据案情需要,可以现场询问被调查人并制作现场询问笔录0
2.3.2.1 现场询问笔录需记载的主要事项
(1)案号、执法人员姓名、制作的时间和地点;
(2)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职务和所负责的工作等;
(3)被调查人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生产的产品、产品的销售地(国内、国外的具体地点)等;
(4)被控侵权产品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型号、生产时间(从何时开始生产)、生产数量、库存数量(成品、半成品)、销售情况等;被控侵权产品的型号应确保外壳与内芯一致。
2.3.2.2 制作现场询问笔录注意事项
(1)执法人员应要求被询问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一份笔录只得包含对一个被询问人的询问记录,由该被询问人签名;
(3)用语规范,字迹工整,名称准确,笔录中的涂改部分应由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盖章予以确认;
(4)笔录最后应由执法人员注明“以下空白”字样并且由被询问人在后面注明“以上情况属实”字样并签名、注明日期。
2.4 现场指认
现场勘验一般不允许请求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入现场,但被控侵权产品现场无法辨认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要求请求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配合现场检查;危及其人身安全的,不得进入现场。请求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入现场后,应要求其在执法人员指定的范围内配合现场检查,不得擅自行动,不得拍照、录音、摄像。
2.5 技术鉴定
2.5.1 一般规定
技术鉴定是指在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程序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行政执法委员会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选择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的活动。
行政执法委员会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鉴定机构名册中,选出符合要求的候选鉴定机构名单。
2.5.2 专业机构的委托
需要委托技术鉴定的,执法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当事人不按时到场,也未在规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选择权利。
选择专业机构在行政执法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选择结束后,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对没有到场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选择结果。
专业机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行政执法委员会抽签确定。
2.5.2.1 协商选择程序
(1)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在选择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2)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介绍候选名单中所列专业机构的情况,当事人听取介绍后协商选择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并告知执法人员;
(3)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其他专业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对其选择的专业机构进行资质、诚信、能力的程序性审查,并告知双方应承担的委托风险;
(4)审查中发现专业机构没有资质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要求双方当事人重新选择;
(5)发现当事人的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应终止协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选择方式;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随机选择方式:
① 当事人都要求随机选择的;
② 当事人双方协商不一致的;
③ 一方当事人表示放弃协商选择权利,或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的。
2.5.2.2 抽签确定程序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说明抽签的方法及相关事项:
(2)执法人员对候选名单中的专业机构赋予序号;
(3)当事人全部到场的,首先确定做签者和抽签者,由执法人员确定一方的当事人为做签者,另外一方当事人为抽签者;
做签者按候选者的序号做签,抽签者抽签后当场交给执法人员验签; 执法人员验签后应将余签向当事人公示;
(4)当事人一方不能到场的,由执法人员做签,到场的当事人抽签;当事人抽签后,
专门人员当场验签确定,并将余签向当事人公示。
当事人要求行政执法委员会指定专业机构的,按照随机的方式,采用抽签法从候选名单中选择专业机构。
2.5.3 委托手续的办理
专业机构确定后,执法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专业机构并提交委托材料,专业机构同意接受委托的,办理委托手续。专业机构不接受委托的,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选择或者由行政执法委员会重新指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终止委托:
(1)当事人撤诉或调解结案的;
(2)其他情况致使委托事项无法进行的。
终止委托的,应向行政执法委员会出具正式的说明书。
2.5.4 鉴定费用
进行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对鉴定费用承担进行约定,达不成一致的,由请求方先行支付,结案时由责任方承担。
2.5.5 鉴定期限
专业机构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的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需要延长期限的,专业机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行政执法委员会重新确定的时间完成受委托工作。专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受委托的工作,经延长时间后仍不能完成的,应终止委托,收回委托材料及全部委托费用,并通知当事人重新选择或者由行政执法委员会重新指定专业机构;对不能按时完成委托工作的专业机构,一年内不再向其委托。
2.5.6 鉴定报告
鉴定程序完成后,专业机构应出具鉴定报告。对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意见;
(6)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的说明;
(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章;
(8)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说明分析过程。
2.5.7 重新鉴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鉴定:
(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3)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4)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5)鉴定材料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6)其他应重新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存在上述情形的,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新鉴定,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鉴定机构应选择与原鉴定人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同等以上的鉴定人实施;重新鉴定,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3节 审 理
3.1 口头审理的准备
3.1.1 口头审理的决定
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布图设计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
3.1.2 口头审理的通知
(1)行政执法委员会在处理布图设计侵权纠纷程序中,确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及《口头审理回执》,《口头审理通知书》及《口头审理回执》应确保当事人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接收到。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行政执法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回执》。
(2)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一般不再改动,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应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3)《口头审理通知书》的送达应按照本章第6节的规定执行。
(4)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口头审理的,视为撤回请求;被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3.2 口头审理前的准备
在口头审理开始前,合议组应完成下列工作:
(1)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在口头审理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并先行质证。
(2)合议组成员阅读和研究案卷,了解案情,掌握争议的焦点和需要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口头审理前,应查询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是否经过撤销程序等。
(3)举行口头审理前的合议组会议,研究确定合议组成员在口头审理中的分工、调查的顺序和内容、应重点查清的问题,以及口头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处置方案。
(4)准备必要的文件。
(5)除不公开进行口头审理以外,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应公告该口头审理的有关信息,包括: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审理时间、地点,涉及的登记号等。
(6)口头审理其他事务性工作的准备。
3.3 口头审理举行
(1)口头审理应按照《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2)口头审理应公开进行,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3)核对参加口头审理到庭人员身份信息,确认其是否有参加口头审理的资格,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身份信息是否与代理委托书相符。
3.3.1 第一阶段:口头审理开始
口头审理由案件合议组组长主持,并按下列顺序进行:
(1)宣布口头审理开始。
(2)宣布口头审理纪律:所有参加人员关闭通信设备,未经允许不得拍照、录音、摄像,不得随意走动;当事人发言应征得合议组组长同意;旁听者无发言权,不得向参加口头审理的当事人传递有关信息。
(3)简要介绍案由。
(4)双方当事人分别介绍各自信息,包括当事人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委托代理人以及代理权限等;有双方当事人出庭的,还应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
(5)宣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权利:委托代理人,对合议组成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申请证人到场作证,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请求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请求。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应按照通知按时到达审理地点,请求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按自动撤回请求处理;被请求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合议组可以缺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应自觉遵守审理秩序,未经许可不得中途退场。请求人未经许可中途退场的,按自动撤回请求处理;被请求人未经许可中途退场的,合议组可以缺席审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
(6)宣布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名单,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是否请证人出庭作证或请求实物演示。
3.3.2 第二阶段:口头审理调查
3.3.2.1 口头审理调查的顺序
口头审理的调查阶段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请求人陈述和被请求人答辩
请求人陈述侵权纠纷请求事项及其理由,并简要陈述有关事实;被请求人答辩,对请求人的请求提出答辩意见,讲明具体事实和理由。
(2)出示、核实证据
当事人、合议组(有调查取证的情况)提供的证据,都应经过当庭质证、辨认和辩论。
① 请求人出示证据,说明各证据要证明的内容,被请求人与请求人进行质证;
② 被请求人出示证据,说明各证据要证明的内容,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进行质证;
③ 合议组(有调查取证的情况)出示调查取证的证据及笔录等,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进行质证。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开庭前未提供给行政执法委员会的证据,被请求人提出异议的,合议组应要求请求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准许。
被请求人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合议组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被请求人申请出示口头审理开庭前未提供的证据,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3)总结双方争论焦点,进行辩论
合议组认为案件事实己经调查清楚的,应由合议组组长宣布当事人双方就争论焦点等问题进行辩论。
由合议组组长提出案件焦点问题。焦点问题应是对案件认定起到决定性作用的问题,例如某个关键证据的法律效力、请求人关于涉案布图设计独创性的意见等。
在辩论阶段应要求当事人严格围绕焦点问题进行辩论。合议组认为已经能够通过当事人的辩论明确双方的观点或者对焦点问题已经作出解答的,即可停止该焦点问题的辩论,进入下一个焦点问题的辩论,防止双方纠缠于语言文字等导致庭审时间过长,缺乏效率。
(4)最后意见陈述
在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表达完毕后,合议组组长宣布辩论终结,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意见陈述。在当事人没有新的意见时,一般可以要求当事人坚持原有意见。
(5)调解
最后意见陈述后,合议组应就是否同意调解征求双方意见。如果双方同意调解的,可以在口头审理结束后立即进行调解,也可以另行约定时间进行调解。如果代理人表示需要当事人授权后才能发表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的,应如实记录入口头审理笔录,并要求代理人及时征求当事人意见,并另行向合议组说明。
调解应该贯穿于布图设计侵权纠纷处理整个程序之中,但为了保证口头审理程序的完整,若非必要,一般不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穿插调解程序。
3.3.2.2 口头审理调查中应查明的问题
(1)布图设计专有权何时申请、何时授权、目前法律状态等基本情况;
(2)何时发现被请求人实施涉嫌侵权行为、被控产品样品的来源;
(3)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成立时间、电话、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4)行政执法委员会取得的证据,如有关样品、资料、账册的确认;
(5)在现场勘验笔录(或者询问笔录)上签名的有关人员与被请求人的关系;
(6)被控产品样品(请求人提供或行政执法委员会提取)是否是被请求人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的;
(7)被控产品开始生产的时间、生产数量、进货情况、库存数量,销售的情况、生产成本或者进货价格、销售的价格;
(8)产品制造模具数量、存放地点、制作情况;
(9)被控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并要求说明理由;
(10)被请求人认为不侵权的事实、理由;
(11)其他需要了解、核对的事项。
3.3.2.3 口头审理调查阶段的注意事项
(1)合议组成员可以就有关事实和证据向当事人或者证人提问,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作出解释。合议组成员提问应公正、客观、具体、明确。
(2)经合议组组长许可,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当事人可以向证人或鉴定人发问。
(3)被请求人对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法律状态有异议的,应要求请求人出具布图设计登记簿副本。
3.3.3 第三阶段:口头审理结束
合议组组长宣告口头审理结束,双方当事人在核对完口头审理笔录后逐页签字并注明日期。
3.4 口头审理的其他问题
3.4.1 暂停口头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组长可以宣布暂停口头审理,并在必要时确定继续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
(1)当事人当场请求审理人员回避的;
(2)因和解需要协商的;
(3)合议组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由行政执法委员会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
(4)合议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3.4.2 当事人中途退场
当事人未经合议组许可而中途退场的,或者因妨碍口头审理进行而被合议组责令退场的,应就该当事人己经陈述的内容及其中途退场或者被责令退场的事实进行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合议组签字确认。
3.4.3 证人作证
(1)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可以就其证言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提出证人出庭作证请求的,合议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2)证人出庭作证时,应要求其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合议组应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3)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需要证人对质的除外。
(4)合议组可以对证人进行提问。双方当事人经合议组许可,可以对证人进行交叉提问。合议组应要求证人对合议组、双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回答,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5)证人接受询问后,应要求其在口头审理笔录中记载与其回答问题有关的页面上签名。
3.4.4 鉴定人作证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行政执法委员会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出庭作证。经行政执法委员会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4.5 口头审理笔录
在口头审理中,由书记员进行记录。担任记录的人员应完整地记录庭审内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录音、摄像设备进行记录。
在口头审理结束后,合议组应将笔录交当事人阅读。对笔录的差错,当事人有权请求更正。笔录核实无误后,应由当事人、合议组成员、书记员签字并存入案卷。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口头审理笔录中注明。
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对口头审理笔录进行阅读、复制、摘抄。
3.4.6 口头审理的旁听
公开口头审理的案件允许旁听。
旁听者违反口头审理纪律的,合议组组长应及时予以制止;不听劝告的,合议组组长应责令其退场。
必要时,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要求旁听者办理旁听手续。
3.4.7 口头审理注意事项
(1)合议组组长负责主持口头审理的各项程序进行;
(2)合议组要及时制止当事人过激的情绪或与案件无关的议论,维护好秩序;
(3)合议组要认真、仔细听取各方的意见,不得对案件性质及证据效力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4)注意委托代理人的权限,特别是对于承认、放弃等事项的权限;
(5)口头审理笔录力求全面、准确,书记员来不及记录的,合议组组长应示意当事人暂停或放慢陈述,以便于记录;
(6)重要的数字,如数量、价格、时间等,尽量不用“大约” “估计”等模糊的、不确定的表述。
第4节 中 止
4.1 中止处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中止案件的处理,行政执法委员会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中止案件处理:
(1)被请求人申请撤销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并被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受理的;
(2)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处理的;
(3)—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审理的;
(6)该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中止处理的情形。
4.2 因提出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请求申请中止的情形
4.2.1 提出中止申请的条件
以申请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为由提出中止处理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1)提起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申请的是被请求人;
(2)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申请已被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受理;
(3)有明确的撤销理由和相关证据。
4.2.2 提出中止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被请求人提出中止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中止处理请求书;
(2)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撤销请求受理通知书;
(3)影响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稳定性的有关证据。
4.2.3 中止申请的审查
被请求人以申请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为由提出中止处理请求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对其请求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予以中止。行政执法委员会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或者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1)当事人提出撤销请求,但未被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受理或者未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向行政执法委员会提供撤销请求书副本及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出具的撤销请求受理通知书;
(2)被请求人请求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依据的证据或者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3 因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诉讼申请中止的情形
4.3.1 申请中止的条件
被请求人以布图设计权属纠纷诉讼为由提出中止处理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1)提起布图设计权属纠纷诉讼的是被请求人;
(2)该布图设计权属纠纷己被人民法院受理;
(3)有明确的中止请求事项和理由。
4.3.2 申请中止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中止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中止处理请求书;
(2)人民法院受理权属纠纷的立案通知书;
(3)影响布图设计申请权或者专有权归属的有关证据。
4.3.3 中止申请的审查
被请求人以布图设计权属纠纷诉讼为由提出中止处理请求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对其请求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予以中止。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1)当事人申请中止,但未向行政执法委员会提供法院出具的权属纠纷案件受理通知书、影响布图设计申请权或者专有权归属的有关证据;
(2)被请求人提起权属纠纷诉讼所依据的证据或者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3)行政执法委员会根据案情进展以及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能够明确判断权属纠纷不成立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4 关于中止处理的程序
合议组应在听取有关当事人关于中止审理的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是否中止的决定。决定中止的,向当事人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中止处理通知书》;决定不予中止的,向当事人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不予中止处理通知书》。
中止处理的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向行政执法委员会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一年内,有关布图设计申请权或者专有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行政执法委员会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中止处理的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维持布图设计专有权有效的决定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及时恢复案件的处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告知请求人撤回处理请求;请求人不撤回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作出驳回处理请求的决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5节 结 案
5.1 合 议
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结案之前,合议组应对案件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责任、适用法律、处理结果进行全面合议。
合议由该案件合议组组长召集并主持,合议组成员应提出明确意见。合议组合议案件, 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涉及的证据是否采信、事实是否认定以及理由是否成立等进行表决,对处理决定的内容作出结论。合议中的不同意见,书记员应如实记入笔录。合议组合议笔录由合议组全体成员签名,并注明日期。合议组成员以及合议旁听人员应对合议内容保密。
合议组意见形成后,报行政执法委员会决定。
5.2 结案形式
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应在调查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结案。
根据案件处理结果,结案形式包括:
(1)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2)调解结案,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作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5.2.1 作出处理决定
除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及有应撤销案件的其他情形外,合议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并制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
5.2.1.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的内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应做到事实叙述清楚,理由论述充分, 法律条款援引准确,处理结果具体、明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及编号;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注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资格或身份证件名称及编号、地址。
(2)案由。
(3)口头审理及到庭情况。
(4)当事人的主张、支持其主张的理由以及有关证据材料。
(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6)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合议组对证据材料的采信情况。
(7)经查明的事实及证明事实的依据。
(8)认定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9)处理结果。认定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成立的,应明确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对于请求人提出的不属于行政执法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请求事项应予以驳回;认定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不成立的,应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对于布图设计专有权被撤销的,应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10)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1)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12)合议组成员姓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应由案件承办人员署名,加盖行政执法委员会的业务专用章。
5.2.1.2 制止侵权的措施
行政执法委员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采取下列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1)被请求人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复制行为,没收、销毁复制的图样、掩膜、专用设备以及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
(2)被请求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进口、销售或者提供行为,没收、销毁有关图样、掩膜;
(3)被请求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并且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应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进口、销售或者提供行为,没收、销毁该集成电路;
(4)被请求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含有侵权集成电路的物品,并且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应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进口、销售或者提供行为,从尚未销售、提供的物品中拆除该集成电路,没收、销毁该集成电路;被请求人拒不拆除的,没收、销毁该物品;
(5)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行政执法委员会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5.2.2 调解结案
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
调解应贯穿于布图设计侵权纠纷处理全过程。调解可以由合议组组长主持,也可以由合议组其他成员主持。
行政执法委员会进行调解时,可以用简易方式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执法委员会制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上签章,在双方当事人签章后,行政执法委员会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上加盖业务专用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应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行政执法委员会留卷一份,并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的形式结案;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签收前反悔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及时作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以便结案。
制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1)请求人、被请求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所在单位;
(2)处理请求、案件查明的事实和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5.2.3 撤销案件
5.2.3.1 适用范围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撤销相应的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制作《撤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1)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2)请求人撤回行政处理请求的;
(3)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向行政执法委员会提出撤回处理请求的;
(4)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处理请求的;
(5)被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没有遗产,也没有应承担义务的人的;
(6)其他依法应撤销案件的情形。
5.2.3.2 《撤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的内容
《撤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案件编号;
(2)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3)涉案登记号;
(4)撤销案件的原因;
(5)准予或决定撤销的决定;
(6)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日期;
(7)不服决定的救济措施。
《撤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应加盖行政执法委员会的业务专用章。
5.3 结案审批
合议组认为可以结案时,应填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结案审批表》,报行政执法委员会审批。
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将起草完成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草稿)作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结案审批表》的附件一并报批。
5.4 结案文书送达
结案文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形成后,应依据本章第6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5 重复侵权行为的处理
行政执法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生效后,被请求人针对同一布图设计专有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5.6 救济途径
5.6.1 行政复议
当事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上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在受理前或者受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5.6.2 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7 归 档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送达当事人后,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对全案材料按有关案件文书档案归档制度的有关规定归档。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关行政诉讼的所有材料应及时单独归档。
5.8 特别注意事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送达后,一般不再增删任何文字。
如果确有个别关键字词错漏,需要改正的,应另行制作更正文书,更正错误之处,送达当事人。
第6节 送 达
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章。承办人员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6.1 直接送达
送达文书,应直接送交被送达人。被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时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被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被送达人已向行政执法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被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6.2 留置送达
被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被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调解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6.3 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应采用给据邮件方式,以从邮局查询的被送达人实际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
被送达人没有寄回送达回证的,应另行制作送达回证,将给据邮件寄件人存单粘贴在送达回证上,并在备注栏由案件承办人员写明情况、签名并注明日期。
6.4 公告送达
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告,也可以在被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公告送达请求书副本的,应说明请求书要点、被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口头审理通知的,应说明出席口头审理的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处理决定书、其他通知书的,应说明处理决定书或者其他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同时说明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公告送达时,应制作送达回证,将公告文书和相关载体粘贴在送达回证上,并在备注栏由案件承办人员写明情况,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7节 公开与执行
7.1 案件信息公开
7.1.1 公开的内容
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公开内容应包括: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者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理措施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7.1.2 公开的时限
对于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因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要在处理决定变更或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有关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息。
7.1.3 公开的方式
行政执法委员会应主要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公开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也可以选择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
公开的案件信息应便于公众查询。
7.2 处理决定的效力
行政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执行:
(1)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
(3)行政执法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7.3 履行与监督
当事人自愿履行处理决定的,应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指定2名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制作执行笔录。执行笔录应由在场当事人和在场执法人员签名。
7.4 没收、销毀程序
没收、销毁程序是指在布图设计行政执法中,依照行政处理决定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销毁的、与涉案布图设计有关的图样、掩膜、专用设备以及含有涉案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
7.4.1 没 收
依法没收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向当事人开具《没收物品清单》。
《没收物品清单》应注明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没收时间,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分别签章。
执法人员应在没收物品后3天内凭没收物品清单将没收物品交给没收物品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在核实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与《没收物品清单》的记录一致后,应在《没收物品清单》上签章。没收物品和《没收物品清单》的记录不一致的,保管人员应在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后接收。应及时销毁的没收物品除外。
保管人员对接管的没收物品必须登记、造册,分类妥善保管。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没收物品,不得变价处理没收物品,不得自行拍卖没收物品。
7.4.2 销 毁
行政执法委员会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没收物品,应在6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统一处置。
经审核同意进行处置的没收物品,应由保管人员与没收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并将《没收物品清单》归档备查。
没收物品的处置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没收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没收物品的监督销毁应视没收物品的不同特性,采取压碾粉碎、火烧水浸、切割肢解、有机溶解以及其他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者状态的方式进行。
监督销毁没收物品时,应有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制作销毁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没收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需拍照、摄像的,应拍照、摄像存档。
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返还挪用、调换、私分的没收物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申请强制执行
7.5.1 强制执行的管辖
行政执法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7.5.2 强制执行的提出
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人可以请求行政执法委员会请法院强制执行。请求执行时,请求人应于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提出,并填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强制执行请求书》。
行政执法委员会也可以自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5.3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在被执行人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行政执法委员会在上述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的处理决定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5.4 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行政执法委员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执法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处理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由行政执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第8节 调 解
行政执法委员会应事人请求,可以就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8.1 受 理
请求行政执法委员会就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的,应提交请求书。请求书应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请求调解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4)请求书应由请求人签章。
请求书为正本一份,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副本。
在行政执法委员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请求调解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赔偿数额的,应提交行政执法委员会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书副本。
8.1.1 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
(1)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个人身份证或代理人身份证。
可以要求其提交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但需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原件核对后退还。
8.1.2 与赔偿数额有关的证据
与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赔偿数额相关的证据包括:进口、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证据(如销售发票、收据、报价单、产品宣传广告材料、生产任务单、出库单、公证书等),侵权期间利润的下降和研发成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
证据材料应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份数为被请求人的人数)。
8.2 送 达
行政执法委员会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应及时将《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赔偿数额调解立案通知书》、请求书副本、送达回证等文书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表明是否同意调解,并就请求人提出的调解事项说明理由。
送达方式适用本章第6节有关送达的规定。
8.3 立 案
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在收到《意见陈述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承办,制作《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赔偿数额调解通知书》,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在期限届满或者收到《意见陈述书》之日起及时制作《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赔偿数额调解请求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请求人。
8.4 调 解
调解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赔偿数额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行政执法委员会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能强迫权利人作出让步,强行调解;调解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
调解时,执法人员应宣布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执法人员、记录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调解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查明争议的基本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执法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行政执法委员会调解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赔偿数额,应制作调解笔录,记载调解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协商事项、当事人意见和调解结果,由参加人员核对无误后签章。
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调解。
8.5 结 案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制作《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赔偿数额调解书》,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2)纠纷的主要事实和应承担的责任;
(3)调解协议的内容;
(4)调解书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日期;
(5)当事人签章;
(6)调解人员姓名。
调解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由行政执法委员会加盖业务专用章。调解书应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8.6 撤 案
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久调不决案件,行政执法委员会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赔偿数额调解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
第二章 侵权行为判定
第1节 专有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1.1 专有权保护基础
《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提交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在处理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中,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应以提交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文件中并经公告公示的布图设计复制件或者图样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也应以此确定。
在处理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中,如果现有涉案复制件或者图样纸件放大的倍数尚不足以完整、清晰地反映布图设计的内容,也可以通过专业机构对登记时提交的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进行反向剖析,提取其中的三维配置信息,在确认样品与复制件或者图样中的布图设计一致的情况下,辅助确定复制件或者图样中布图设计的保护内容。
复制件或者图样作为获得登记的布图设计必须提交的文件,其法律地位显然高于芯片样品。没有在复制件或者图样中体现的图层等布图设计信息,不应作为布图设计请求保护的内容。而对于芯片样品,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精确还原出其所包含的布图设计的详细信息。因此,如果基于客观原因,复制件或者图样中的确存在某些无法识别的布图设计细节,可以参考芯片样品进行确定。这体现了以复制件和图样为基础,以集成电路样品为补充的思想。
例如,某案中,请求人在登记时提交了布图设计的电子版图样,同时提交了集成电路样品4片。根据鉴定意见,请求人以电子版图样而进行的独创性说明,与通过技术鉴定而从样品中提取的布图设计之间吻合。因此,样品所包含的布图设计,可以作为该案布图设计的电子版图样的补充,用来确定涉案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
1.2 请求人的具体说明
请求人在提出请求时,可以对主张的区域的独创性进行具体说明。请求人在具体案件中指明具有独创性的区域,以及对该区域独创性所作的说明,应视为布图设计权利人在具体案件中主张的保护范围。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客体是元件和线路的三维配置,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因此,如果具体说明中包含电路要实现的效果等内容,其属于设计思想,不能作为确定其保护范围的依据。
某案中,请求人对某独创性区域的说明中使用了“差分结构”的用语。该用语属于对布图设计中信号处理具有“差分”效果的功能表述,属于一种设计思想,其不属于三维配置的范畴,不构成对布图设计保护范围的限制。因此,在布图设计侵权比对时,对该独创性区域的“差分结构”这样的功能性描述不予考虑。
1.3 “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理解
《条例》第七条规定,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1)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2)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在处理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中,对于条例中规定的“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该“部分”不应是个别元件或个别连接,而应是相对独立的模块。具体而言,相对独立的模块一般应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相对于其他部分而言,该部分具有某种相对独立的电子功能;(2)该部分在复制件或图样中,相对于其他部分应具有相对清晰、可以划分的边界。只有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才能成为“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判断客体。
第2节 侵权的判定
在处理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判定采用“接触+实质相同”的判断方法。
2.1 “接触”的认定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布图设计与登记的布图设计实质相同,同时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请求人在此前具备了掌握该登记的布图设计的条件,那么就应由被请求人来证明其所使用的作品的合法来源,否则即应承担侵权责任。
某案中,被请求人承认其接触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被请求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芯片中包含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中具有独创性的模块,其行为己经侵犯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专有权。
2.2 比对标准
如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被控侵权产品的布图设计与登记的布图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1)被控侵权产品含有的布图设计与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全部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2)被控侵权产品含有的布图设计与登记的布图设计中的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2.3 比对的主体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是否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应从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的角度进行。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应该具有以下知识和能力:首先,其知晓现有常规设计规则和制造工艺;其次,其知晓在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创作时所有的公认的常规设计。
2.4 比对的方法
2.4.1 整体比对
如果涉案布图设计的整体是其独创性所在,应将其整体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布图设计进行比较。根据二者相似度判定是否属于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设计。
2.4.2 部分比对
对于主张部分模块是其“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应将布图设计中的该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与被控侵权产品布图设计的相应部分进行比较。根据二者相似度判定是否属于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设计。
第3节 不侵权的抗辩
3.1 常规设计抗辩
常规设计抗辩,是指被请求人的布图设计与一项常规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则被控侵权的布图设计构成常规设计,被请求人的行为不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
如果被请求人有证据证明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具有独创性,被请求人的行为不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
被请求人如果证明其被控侵权的产品中的布图设计属于其在先登记的布图设计,被请求人的行为不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
某案中,请求人申请了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布图设计登记证书。但是,被请求人也申请了布图设计登记,也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布图设计登记证书。被请求人的布图设计申请登记时间早于请求人布图设计申请登记时间。经过技术比对,被控芯片的布图设计与被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布图设计登记的样品布图设计完全一致。因此,被请求人生产芯片的行为不侵犯请求人布图设计专有权。
3.2 合理利用抗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1)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
(2)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
(3)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
3.3 善意使用抗辩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前款行为人得到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明确通知后,可以继续将现有的存货或者此前的订货投入商业利用,但应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某案中,在被请求人主张其不知道且没有合理理由应知道时,应由请求人承担证明被请求人存在知道或者应知道的主观状态的举证责任。但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请求人知道或者应知道被控侵权产品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但公告内容通常仅包括专有权的相关著录项目信息,而不包括布图设计的具体内容。公众若希望了解具体内容,仍需办理查阅手续。请求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查阅了其布图设计的具体内容。因此,请求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未被接受。
3.4 权利用尽抗辩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