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
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规范和加强文化和旅游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文旅部制定了《文化和旅游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和旅游部
2023年5月22日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设 立 )
一、基本要素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000122109000】
-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无
-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变更(00012210900001)
-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93项
-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93项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第37项
(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 监管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 实施机关: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 审批层级:省级
- 行使层级:省级/直属
-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 受理层级:省级
-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 初审层级:无
-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审批
- 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4)有确定的域名;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四)有确定的域名;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审批
- 许可证件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 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2)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2)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未按要求进行变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违反上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7)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8)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责令暂时关闭网站。
五、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业务范围说明;
(5)专业人员、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6)域名登记证明;
(7)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业务范围说明;
(五)专业人员、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六)域名登记证明;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中介服务
-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 是否需要鉴定:否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 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承诺审批时限:13个工作日
九、收 费
-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 有无年检要求:无
-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 年检周期:无
-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 年检是否收费:无
-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 有无年报要求:无
-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 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十五、备 注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变 更 )
一、基本要素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000122109000】
-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000122109000】
-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变更(00012210900001)
-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93项
-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93项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第37项
(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 监管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 实施机关: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 审批层级:省级
- 行使层级:省级/直属
-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 受理层级:省级
-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 初审层级:无
-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4)有确定的域名;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四)有确定的域名;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审批
- 许可证件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 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3)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2)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未按要求进行变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违反上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7)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8)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责令暂时关闭网站。
五、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业务范围说明;
(5)专业人员、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6)域名登记证明;
(7)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业务范围说明;
(五)专业人员、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六)域名登记证明;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中介服务
-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 是否需要鉴定:否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 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承诺审批时限:13个工作日
九、收 费
-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 有无年检要求:无
-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 年检周期:无
-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 年检是否收费:无
-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 有无年报要求:无
-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 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十五、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