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
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规范和加强文化和旅游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文旅部制定了《文化和旅游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和旅游部
2023年5月22日
互联网文化单位
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
( 2023年版 )
一、基本要素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000122110000】
-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无
-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变更(00012211000001)
-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94项
- 实施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监管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 实施机关:文化和旅游部
- 审批层级:国家级
- 行使层级:国家级/局(署、会)
-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 受理层级:国家级
-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 初审层级:无
-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 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
- 许可证件名称: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批准通知单
-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 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名称
(1)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基本信息;
(2)演出人员及团体信息;
(3)联合播出信息;
(4)付费模式介绍;
(5)演出节目单及演出流程;
(6)演出人员背景调查结果;
(7)演出内容信息,包括剧本/词曲作者、演出人员、剧本/歌词文本;
(8)完整视频资料,并提供中外文双语字幕;
(9)版权信息;
(10)演出监控预案;
(11)自审报告。
-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内容审查办事指南》。
(1)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基本信息。包括网络演出剧(节)目名称、内容安全负责人信息、演出联系人信息、场次信息、回看信息。(此项内容直接在网页填写)
(2)演出人员及团体信息。包括演出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国籍、艺名,虚拟演员名称、版权所属方;演出团体名称。(此项内容直接在网页填写,此外还需要对应上传演出人员身份证件扫描图)
(3)联合播出信息。包括联合播出单位的名称、内容安全负责人信息、演出联系人信息、场次信息。(此项内容直接在网页填写)
(4)付费模式介绍。(无需盖章,上传文本)
(5)演出节目单及演出流程。(无需盖章,上传文本)
(6)演出人员背景调查结果。确认可查询范围内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言行。(需盖章,上传原件扫描件)
(7)演出内容信息,包括剧本/词曲作者、演出人员、剧本/歌词文本;(中外文双语,无需盖章,上传文本)。
(8)完整视频资料,并提供中外文双语字幕。实际播出内容应完全包含在提交视频内容范围(仅在首场演出为录播的情况下提供)。
(9)版权信息。演出获得版权授权的证明文件。(上传原件扫描件)
(10)演出监控预案。演出播出过程中,对于弹幕、评论等用户生产内容的审核方案,以及出现突发问题的应急预案。直播形式提供的,还需写明延迟播出时间。(需盖章,上传原件扫描件)
(11)自审报告。提交公司对演出内容的自审结果,应写明自审流程、审核人员和最终审核结果。(需盖章,上传原件扫描件)
六、中介服务
-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文化和旅游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 是否需要鉴定:否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 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整改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 费
-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 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批准通知单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
-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 有无年检要求:无
-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 年检周期:无
-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 年检是否收费:无
-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 有无年报要求:无
-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 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十五、备 注
互联网文化单位
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
( 变 更 )
一、基本要素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000122110000】
-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000122110000】
-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变更(00012211000001)
-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94项
- 实施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监管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 实施机关:文化和旅游部
- 审批层级:国家级
- 行使层级:国家级/局(署、会)
-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 受理层级:国家级
-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 初审层级:无
-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
- 许可证件名称: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批准通知单
-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 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名称
(1)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基本信息变更:(一)根据变更内容更改基本信息;(二)变更说明。包括变更原因说明等。
(2)演出人员及团体信息变更:(一)根据变更内容更改演出人员及团体信息;(二)变更说明。包括变更原因说明等。
(3)联合播出信息变更:(一)根据变更内容更改演出人员及团体信息。
-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内容审查办事指南》。
(1)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基本信息变更:(一)根据变更内容更改基本信息;(二)变更说明。包括变更原因说明等。
(2)演出人员及团体信息变更:(一)根据变更内容更改演出人员及团体信息;(二)变更说明。包括变更原因说明等。
(3)联合播出信息变更:(一)根据变更内容更改演出人员及团体信息。
六、中介服务
-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文化和旅游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 是否需要鉴定:否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 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整改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 费
-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 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批准通知单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
-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 有无年检要求:无
-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 年检周期:无
-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 年检是否收费:无
-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 有无年报要求:无
-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 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十五、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