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鉴定规范》T/CIPS 004-2023

《商业秘密鉴定规范》(T/CIPS 004-2023)2023-02-17 发布,自2023-03-01日起正式实施。本规范规定了商业秘密鉴定的定义、从业人员、鉴定流程、文书及保密管理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开展知识产权鉴定活动的机构及参与知识产权鉴定活动的人员。本文件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提出并归口。

2023-02-17 发布      2023-03-01 实施

 

前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的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本文件的主要起草人:谢小勇、潘妍、闻秀元、寿晶晶、游涛、曾德国、王明霞、任玉枝、沈兵、李文宇、于海江、刘丹、闫坤、焉明涛、文静。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商业秘密鉴定规范

T/CIPS 004-2023

1  范       

本规范规定了商业秘密鉴定的定义、从业人员、鉴定流程、文书及保密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开展知识产权鉴定活动的机构及参与知识产权鉴定活动的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3.2  技术信息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3.3  经营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3.4  秘密点&秘密点说明

秘密点是当事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的具体内容;秘密点说明是对秘密点进行描述和说明的文件。

3.5  商业秘密鉴定

鉴定人就商业秘密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3.6  非公知性鉴定

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秘密点在相关日期前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3.7  同一性鉴定

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秘密点与比对信息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做出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3.8  鉴定材料

鉴定人做出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材料,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权利人提供的与秘密点相关的秘密点说明或载体等支撑材料,包括图纸、代码、操作手册、实验记录、设备、合同、发票、提货单、报关单、电子数据等。

委托人提供的用于同一性鉴定的相关技术材料、设备、合同、发票、报关单、电子数据等。

4  人员要求

4.1  鉴 定 人

鉴定机构应遵循《知识产权鉴定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鉴定人实施开展鉴定工作。

5  鉴定程序

5.1  委托和受理

鉴定机构应遵循《知识产权鉴定管理规范》中相应要求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受理案件。

5.1.1  审核鉴定事项

鉴定机构应遵循《知识产权鉴定管理规范》中相应要求对鉴定事项审核,商业秘密鉴定实施,主要围绕委托人提供的秘密点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进行鉴定,或对鉴定材料中的相应信息与委托人提供的秘密点是否具有同一性进行鉴定。

5.1.2  审核鉴定材料

鉴定材料收取时应当做好交接手续,对鉴定材料登记,对鉴定材料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一般性审查。

5.2  鉴定实施

在理解秘密点的基础上,确定鉴定实施目标,制定执行计划,形成鉴定项目实施方案。

5.2.1  专家组组成

鉴定机构应遵循《知识产权鉴定管理规范》中相应要求,确定成立鉴定专家组。

5.2.2  听    证

鉴定过程中,如有必要,经委托人同意,鉴定人可以对技术问题进行听证,由当事人就鉴定事项及鉴定材料向鉴定人进行说明和陈述,并回答鉴定人提出的问题,鉴定机构应对听证过程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保存。

5.2.3  检    索

针对秘密点的检索结果是鉴定人做出是否具有非公知性的鉴定意见的依据之一。检索结果可以由委托人作为鉴定材料提供,也可以在鉴定过程中,由鉴定机构或第三方检索机构提供。如果有证据证明秘密点已经为公众所知悉,则无需进行检索。

5.2.4  非公知性鉴定的实施

a)如果委托人提供了秘密点的载体材料,则首先核实秘密点与载体材料的一致性,如载体材料不方便移动,鉴定人可通过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的方式进行核实。

b)分析鉴定材料

分析鉴定材料是否满足秘密点非公知性鉴定的需要,如果缺乏必要的材料,应通知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或者经委托人的同意现场提取鉴定材料。

c)非公知性分析

非公知性分析应当聚焦相关秘密点在某个时间点之前是否已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如存在以下情形,则认为秘密点为公众所知悉:

(1)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对秘密点进行非公知性分析时应对上述情形逐一排查,在与公开信息进行比对时,应当对各秘密点的整体内容进行分析。

5.2.5  同一性鉴定的实施

a)如需通过检测进行鉴定材料的分析,可以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机构应遵循《知识产权鉴定管理规范》中相应要求进行委托检测;

b)现场提取鉴定材料

鉴定材料需进行现场提取的,鉴定机构应遵循《知识产权鉴定管理规范》中相应要求协助委托人进行现场勘验;

c)同一性分析

将比对材料中的相应信息与秘密点进行比对,判断两者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

如涉及技术秘密比对,将比对材料中的相应信息(例如:逻辑流程、算法、工艺 、配方、参数等)与各秘密点的构成信息分别逐一进行比对,确定二者整体上是否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5.3  文书出具

对形成鉴定意见的过程,以及最终鉴定意见书的形式要件,遵循《知识产权鉴定管理规范》中相应要求,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涉及的涉密信息根据需要进行适当处理。

5.4  保密管理

鉴定机构应遵循《知识产权鉴定管理规范》中相应要求对鉴定材料,以及鉴定报告的使用采取严格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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