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CNAS-GC24:2023

本文件根据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认可准则的要求,为具有低碳产品领域的认证机构实施认证业务范围的管理和相关认证人员的能力要求提供指南。本指南作为CNAS-GC21《一般工业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管理指南》的分项指南。本文件适用于具有低碳产品领域的认证机构实施认证业务范围的管理。

2023年4月1日发布         2023年4月1日实施

 

前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作为认可指南性质的文件,它根据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和CNAS-SC24《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的认可规则,具有低碳产品领域的认证机构实施认证业务范围的管理和相关认证人员的能力要求提供指南。

本文件中,术语“应”表示相应的CNAS-GC24条款是强制性的,这些条款反映了CNAS-CC02和CNAS-SC24的要求。术语“宜”表示相应的CNAS-GC24条款提供了满足CNAS-CC02和CNAS-SC24相应要求的适宜方法,如果认证机构采用与CNAS-GC24等效的方法来满足CNAS-CC02和CNAS-SC24的要求,需要向CNAS证实该方法确实能达到这一目的。

本文件2023年修订的主要内容变化:参照认监委已经发布低碳产品第二批目录,同步修订“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并对核查人员专业背景和专业能力进行适应性修改。

本文件2014年首次发布。

本文件代替了CNAS-GC24:2014。

 

低碳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

CNAS-GC24:2023

1  目的与范围

1.1  本文件根据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认可准则的要求,为具有低碳产品领域的认证机构实施认证业务范围的管理和相关认证人员的能力要求提供指南。本指南作为CNAS-GC21《一般工业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管理指南》的分项指南。

1.2  本文件适用于具有低碳产品领域的认证机构实施认证业务范围的管理。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 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 CNAS-SC24《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3  总       

3.1  在业务范围内实施能力管理是认证机构的责任。为了实现业务范围内的能力管理,认证机构应建立和实施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并配备相应的资源。

3.2  认证机构的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涉及的活动宜至少包括以下过程:

3.2.1  参见 CNAS-SC24《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第 C2.2 条款的相关要求;

3.2.2  宜针对不同认证业务范围,考虑认证业务范围所覆盖的产品实现过程的特点、行业风险程度和设计及制造的技术难度等因素,制定核查员的相应专业能力准则并实施评价。

3.3  认证机构应对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制定相应文件,并保持能力分析和评价的记录。

3.4  认证机构应为以下方面建立和保持程序:

a)确定认证机构拟认证的低碳产品所要求的能力;

b)证实管理层对于与低碳产品认证相关的活动具有适宜的能力;

c)证实各类与认证活动相关的人员如:核查员、技术专家、复核人员等具有适宜的能力;

d)有渠道从内部或外部获取相关的专业能力。

4  认证业务范围的管理

4.1  认证业务范围分类

4.1.1  CNAS对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将依据国家统一颁布的《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确定。认证机构应基于本文件附录A《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对认证业务范围实施专业管理。

4.1.2  从事国家规定的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在对认证业务范围进行分类管理时,还应考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要求。

5  认证人员的专业能力管理

认证机构宜对各类人员(如:项目管理、核查、复核、认证决定、能力评价、培训、指导等工作的人员)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和认证机构对认证业务范围特点的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能力准则,并进行评价、聘用、培训和监视等。

5.1  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认证方案及相关要求的制定人员

5.1.1  认证机构宜配备有能力制定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相关要求的人员。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相关要求,包括规定产品的认证模式、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如单元划分、申请受理条件等)、型式试验、核查准备、现场核查、认证证书、标志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具体见GB/T 27028(ISO/IEC指南28)。

5.1.2  认证机构宜规定这类人员的具体条件, 这类人员的专业能力宜评价到具体的产品范围,必要时,宜评价到认证的产品标准。认证机构宜按此要求进行选择和评价并保留记录。

5.2  核查人员应具有以下核查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5.2.1  具体内容参见CNAS-SC24《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的C2.4和C2.5条款。

5.2.2  核查员/核查组除应满足CNAS-SC24《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中C2.4和C2.5的相关要求外,还宜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以作为满足专业能力的最低要求:

5.2.2.1  具有与相应认证业务范围相关的专业或能源、环境相应专业的大专以上教育背景,并具有至少两年以上技术和管理工作经历;对温室气体排放源和产品实现过程复杂的认证业务范围,还宜具有一定的碳排放领域工作背景:如具有组织温室气体核查、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产品碳足迹核查、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节能监测等工作经历;

5.2.2.2  具有非相应专业大专以上教育背景,并具有至少五年以上相应技术管理工作和碳排放领域工作背景。对于温室气体排放源和产品实现过程复杂的认证业务范围,不适用于本条;

  • 注:“相应专业”指与本文件附录A《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中业务范围相对应的专业。

5.2.2.3  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而且具备核查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2.2.4  具备充分的技术专长以评价低碳产品认证项目的有关方面;

5.2.2.5  具有足以评估可能影响低碳产品认证项目的财务、运行、合同或其他协议的影响,包括任何与低碳产品认证有关的法律要求。

5.3  技术专家的能力要求

5.3.1  当认证机构的人员能力,特别是核查人员或核查组的能力不能满足所认证的低碳产品范围时,认证机构可以寻求技术专家向核查组提供特定的专业技术支持;也可使用技术专家为认证业务范围分类的分析、复核、认证决定、认证人员的专业能力评价和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5.3.2  技术专家的专业能力要求不应低于核查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5.4  复核人员的能力要求

认证机构应确保由不同于核查组的有能力的人员进行复核。复核人员的能力要求应不低于核查员的专业能力要求,熟悉认证机构的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能基于核查的所有信息和结果进行客观评价。必要时,宜有具备专业能力的技术专家对其提供技术支持。

5.5  认证决定人员

认证决定人员宜有能力按照低碳产品认证方案的要求决定批准或撤销/注销认证证书。

  • 注:复核和认证决定如果由同一人或同一组人完成,需要同时满足4和5.5的要求。

5.6  认证人员专业能力评价

5.6.1  对认证人员专业能力的评价宜由具有必要专业识别能力的评价人员按照专业能力准则的要求进行评价。必要时,可辅以技术专家,采用面谈、专业知识问卷和现场见证等方式进行评价。

5.6.2  对核查员的专业能力评价,宜根据不同认证业务范围类别的专业技术差异程度,确定其详细分类的程度,必要时可评价到特定的产品标准。

5.6.3  认证机构对认证人员的专业能力评价过程和结果宜予以记录,宜有充分证据证明人员能力满足能力分析评价系统的要求和支持其评价结果。

5.7  项目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

认证机构应确保项目管理人员宜有能力执行以下工作:

5.7.1  了解低碳产品认证业务范围分类,并能够根据申请人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产品标准要求进行评审,确定申请项目的认证范围、申请类别及认证单元等;

5.7.2  了解核查人员能力要求,并能够根据申请人的产品类别、生产状态、有无外包等因素制订核查方案。

6  认证实施过程中的专业能力管理

认证机构应在以下认证阶段对每个认证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适宜的专业技术管理:

6.1  申请受理和合同评审阶段:

根据申请人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产品标准要求进行评审,确定申请项目的认证范围、申请类别及认证单元等,并对核查组提出相应的专业能力要求。

6.2  准备阶段:

确认核查组的能力是否满足具体认证项目的需求;确认核查人员的专业能力是否与所承担的核查任务相适应。

6.3  评价阶段:

确保核查组的碳核查技术能力满足具体认证项目的需求。

6.4  评价后续阶段:

必要时,确保不符合报告及纠正措施的验证、核查报告的复核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参与。

6.5  认证决定阶段:

确保认证决定过程有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参加。

 

附     录 A

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

序号
产品名称
1 通用硅酸盐水泥
2 平板玻璃
3 铝合金建筑型材
4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5 陶瓷砖(板)
6 纺织面料
7 轮胎
  • 注:本表依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低碳产品认证目录》制定,并将根据“目录”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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