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
相关知识概述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有关工作部署,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2〕985号),提出采取备案和认定“两步走”的方式,备案认定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较强的专利密集型产品。
2023年10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办发〔2023〕37号),为我国专利技术的高效转化应用指明了方向和目标,《方案》明确提出“到2025年,推动一批高价值专利实现产业化。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产业化率明显提高,全国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8000亿元。一批主攻硬科技、掌握好专利的企业成长壮大,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加速形成,备案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产值超万亿元。”
对于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而言,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和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有助于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专利运用和产业发展情况、精准发力促进企业产品竞争力提升、有效实施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政策、科学引导企业推进高价值专利转化。对于参与备案的企业而言,可以通过专利产品备案获得《备案证明》,作为消费决策参考,也可以在相关项目申报中作为产品技术先进性和专利市场效益的有力证明,获取有关的政策支持。
建设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探索推进专利产品备案和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对于促进高价值专利培育、推动专利向产品端和产业端转化、加快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建设并试点运行“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管理平台”。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期为为3年(2022年8月至2025年7月)。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采用“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认定”的原则,由试点平台统一提供专利产品备案的公益性服务。在备案过程中,试点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且全年开放,随时可以填报。
一、专利产品备案条件及流程
1、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条件
1.1 备案主体要求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社会组织;
- 备案主体应当是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
1.2 备案产品条件
- 备案产品至少涉及一项有效专利,且该一项或多项专利不存在权属纠纷;
- 已取得较好的市场经济效益;
- 备案产品不受《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中的产业分类限制。
1.3 其他说明事项
- 同一型号或品种的产品应作为一件产品进行备案,如某企业的手机 X30 型号可作为备案产品,不同颜色、大小、配置等应归类为同一备案产品。
- 相同产品不得重复备案,如同一备案产品涉及不同企业,应由相关方自行协商一致,由其中一方进行备案。
- 一家企业可选择多件产品进行备案。申请备案的企业可参考《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评价方法》(T/PPAC 402-2022),择优选择产品进行备案。
2、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流程
- 申请备案的企业登录试点平台并注册,进行实名认证,填报基本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和诚信承诺书;
- 试点平台审核通过后,企业填报备案产品的基本信息、经济数据,声明所使用专利的情况,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审核;
- 试点平台对备案产品信息进行核查,通过后即备案成功。

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流程
3、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资料
- 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简介
注1: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的主体应当是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授权同意专利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
-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好是有研发专项审计或高新收入审计报告)
- 发明专利证书原件扫描件,及企业专利清单
- 诚信承诺书(加盖公章)
备案认定产品信息: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产品分类: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中的产品分类标准
- 产品所属产业:
- 产品简介:应对备案产品的结构、材质、功能、应用、技术服务等情况进行简要介绍。
- 是否出口:
- 产品上年度经济效益数据分析(须有审计数据做支持)
- “产品主图”和“其它图片”
- 产品涉及的专利情况说明:核心专利+其他专利
注2:专利包括(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注3:核心专利:
1)用于保护该产品本身或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或者是用于保护该产品本身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是用于保护该产品整体或者局部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且上述专利对该产品的市场价值有直接贡献。
2)用于保护该产品生产过程中必须使用的核心零部件本身或制造该核心零部件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或者是用于保护该核心零部件本身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是用于保护该核心零部件的整体或者局部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且上述专利对该产品技术升级和提升市场规模发挥了关键作用。满足上述两类其中的专利即为产品中所使用的核心专利。
注4:其他专利:
1)产品(含零部件)在生产制造、检测、包装、运输等环节使用的技术方案所形成的专利,该专利对提升产品品质和市场规模发挥了特定作用。
2)备案产品附属件产品所使用的专利不属于备案产品使用的专利,例如:应用于手机充电器、耳机等附属件的专利不属于手机产品上使用的专利。作为专利布局的防御性专利,未直接在产品上使用,不属于备案产品使用的专利。
注5:一件产品涉及多项专利的,应全部予以关联提交。
注6:“涉诉专利”是指经“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后依然维持有效的专利,应注明案件编号。
注7:产品备案成功后,单位须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期间,完成相关信息更新。未在上述时间段内进行信息更新的产品,不参与本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
二、专利密集型产品评价认定
在规定时间备案成功或完成年度信息更新的产品,可参与当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符合认定条件的,获得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证书。
1、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评价指标
1.1 获奖情况
产品单元中使用的任一项专利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省级及以上专利奖。
1.2 无效情况
产品单元中使用的任一项专利经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宣告专利权维持。
1.3 核心专利数量
产品单元所使用的法律状态为有效的核心专利数量,用于评价产品单元的核心创造能力。
1.4 知识产权累计投入占比
产品单元的累计知识产权成本占产品单元年度总成本的比例,用于评价产品单元知识产权投入强度。
1.5 年度销售收入
年度内产品单元的销售收入,用于评价产品单元的产出效益。
1.6 单件核心专利年度销售收入
产品单元的年度销售收入与产品单元所使用的核心专利数量的比值,用于评价单件专利的产品单元的产出效益。
1.7 年度销售净利率
产品单元年度净利润与产品单元年度销售收入的比值,用于评价产品单元的获利能力。
2、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流程及要求
2.1 前置条件
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的评价应同时满足以下前置条件:
a)评价对象属于《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所列的行业;
b)评价对象使用至少一项法律状态为有效的专利;
c)评价对象属于企业主营业务产品。
不满足前置条件的产品不进行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的评价。
2.2 评价流程
满足前置条件的评价对象启动评价,评价流程如下:
a)获取产品单元评价指标的测算值;
b)根据产品单元测算值计算评价指标的基准值;
c)将选定的评价对象产品单元测算值与基准值比较,判定评价结果;评价指标不涉及测算值的,以符合指标要求为准。
2.3 评价指标的测算及认定结论
三、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对企业的意义
2023年10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办发〔2023〕37号)。《方案》提出了“到2025年,推动一批高价值专利实现产业化。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产业化率明显提高,全国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8000亿元。一批主攻硬科技、掌握好专利的企业成长壮大,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加速形成,备案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产值超万亿元。”目标。
3.1 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及认定的前提就是企业需要有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企业拥有专利数量是个关键因素,发明专利的公示期较长,在公示期的企业可以考虑申请加快专利审批及公示进度。
3.2 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工作不是一个人能够完成的,需要企业技术开发人员、财务人员、商务/法务人员共同配合来完成。
3.3 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工作是一个严谨的工作,直接涉及企业知识产权归属、授权、使用许可等一系列法务问题,企业在正式提交申请前需对申报产品进行严肃的“确权”。
自2023年7月起,全国各省市陆续展开了“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工作,目前,尚未有地市开始对专利密集型产品进行奖补。但是,可以预期,随着“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工作推进,各种奖补政策必然会如期而至。相对而言,政府对于企业“产品”的奖补比对企业进行奖补更加精准和高效。对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企业转型,引导企业向专精特新型企业方向发展更具有说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