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CEL 045—2023)

本规则适用于单个或多个加热单元(其中单个加热单元的额定功率小于 35 kW,额定电压不超过 450 V)商用电磁灶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本规则不适用于家用电磁灶、拟用于特殊环境条件下的电磁灶(如腐蚀性环境或容易引起爆炸的环境)、室外用电磁灶等。

 

商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CEL 045—2023

1  总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单个或多个加热单元(其中单个加热单元的额定功率小于 35 kW,额定电压不超过 450 V)商用电磁灶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不适用于家用电磁灶、拟用于特殊环境条件下的电磁灶(如腐蚀性环境或容易引起爆炸的环境)、室外用电磁灶等。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66 mm,宽度为 45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热效率(%);

(5)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6)能效信息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1,可从“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com.cn)下载。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热效率的检测方法应依据 GB 40876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商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2,可从“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com.cn)下载。

3.3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应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应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验检测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出具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能效能力验证或比对并取得合格结果,以保证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

授权机构应对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为 GB 40876 的现行有效版本。

4.4  能效等级、热效率应依据 GB 40876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热效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产品的热效率应能满足能效标识上的标注值。

对于多个加热单元的产品应以各加热单元中的最低能效等级作为该产品的能效等级,并作为能效标识上信息标注的依据。

4.5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在备案时由能效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息码。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商用电磁灶均应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或能达到同等效果的其它耐久性材质印制。

5.4  标识应加施在商用电磁灶上明显部位,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5.5  加施在商用电磁灶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应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规格型号不同,但热效率、额定功率和产品结构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应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在“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com.cn)上填写《商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3),提供《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标识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外文材料应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等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能效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2  授权机构应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7.3  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对标识违规情况进行投诉和举报:

  • 电话/传真:(010)58811745/58811714;
  • 网络:“中国能效标识网”(energylabel.com.cn)。

附  件:

  1. 商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样式示例
  2. 商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3. 商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附  件 1

商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样式示例

商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CEL 045—2023)

商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样式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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