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2 发布 2022-10-01 实施
引 言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技术检验鉴定意见及检验结果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为规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技术检验鉴定业务流程,确保鉴定意见及结果的公正、合法性,指导检验鉴定机构有序开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技术检验鉴定工作,特制定本文件。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技术检验鉴定工作规范
(DB4403/T 263-2022)
1 范 围
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技术检验鉴定工作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意见书出具要求、异议处理、检验鉴定材料和档案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技术检验鉴定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 GB/T 21374 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基本词汇
- SN/T 3509 实验室样品管理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GB/T 2137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 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
- 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3.2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disputes
侵犯他人的合法知识产权权益所发生的纠纷。
3.3 检验鉴定机构 identification institution
从事知识产权技术检验鉴定或判定咨询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含本文件3.4和3.5所述机构。
3.4 非市场化机构 non-marketization institution
只接受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为其提供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技术判定咨询服务的机构。
3.5 市场化机构 marketization institution
提供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技术检验鉴定服务的法定机构。
3.6 检验鉴定人员 identification person
从事知识产权检验鉴定工作的人员统称。
- 注:本文件检验鉴定人员包括本文件7、3.10、3.11所述人员。
3.7 检验鉴定人 identification appraiser
专家 expert
在检验鉴定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及经验对纠纷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判断并提出检验鉴定意见的人员。
3.8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技术检验鉴定 identific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disputes
市场化机构和检验鉴定人接受委托,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侵权纠纷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分析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
3.9 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技术咨询 infringement judgment consult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非市场化机构依据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提供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侵权判定技术咨询智力支持服务。
3.10 检验鉴定人助理 identification assistant
检验鉴定机构聘请的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并辅助检验鉴定人开展检验鉴定活动的人员。
3.11 辅助专家 expert assistant
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有专门知识或经验,能够帮助解决知识产权检验鉴定相关专业问题的人员。
- 注:专门知识是指不为一般人所掌握而只有一定范围的专家熟知的那些知识,不包括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法律知识。
3.12 委托人 client
委托检验鉴定机构开展检验鉴定活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13 现场勘验 scene investigation
为发现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技术案件相关的线索,查明案件的性质,证实并揭露侵权行为而在被调查对象现场开展的查勘、确认、试验等一系列证据固定及采集工作。
4 基本原则
4.1 公正合法性
检验鉴定机构和检验鉴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确保流程、方法及结果客观、公正、合法。
4.2 中立性
检验鉴定机构和检验鉴定人员应遵循中立原则,在检验鉴定活动中处于中立地位,与纠纷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或其他影响检验鉴定公平进行的关系,能够独立开展检验鉴定及意见出具工作。
4.3 保密性
检验鉴定工作应在保密状态下进行,并做好数据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检验鉴定当事人允许,严禁泄露给第三方。
4.4 科学性
检验鉴定机构和检验鉴定人员应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以科学的检验鉴定方法及标准为依据,确保结果科学合理。
5 总体要求
5.1 检验鉴定机构要求
5.1.1 非市场化机构
非市场化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知识产权服务经验,能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技术咨询服务;
- ——有系统成文的管理制度、管理文件,如侵权判定程序、保密制度等;
- ——配有知识产权服务专职人员;
- ——设有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技术咨询专家库。
5.1.2 市场化机构
市场化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检验鉴定资质,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检验鉴定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
- ——有系统成文的管理制度、管理文件,如收费标准、检验鉴定程序、保密制度等;
-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检验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 ——每项检验鉴定业务的专兼职检验鉴定人不少于 3 人,宜根据业务需要配备检验鉴定人助理;
- ——设有辅助专家库。
5.2 检验鉴定人员要求
5.2.1 非市场化机构人员要求
非市场化机构聘用的专家应具备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知识及经验,宜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家的权利义务如下:
- ——享有的权利包括:
- 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侵权判定技术咨询有关的材料;
- 向纠纷相关方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 发表侵权判定技术咨询意见;
- 其他。
- ——承担的义务包括:
- 应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侵权判定活动,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组织有关回避、保密、时限等制度;
- 独立进行分析、评定、意见出具等工作,对侵权判定技术咨询意见负责;
- 编制侵权判定技术咨询意见书;
- 答复与侵权判定有关的技术咨询;
- 其他。
5.2.2 市场化机构检验鉴定人员要求
5.2.2.1 检验鉴定人
市场化机构聘用的检验鉴定人应具备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知识及经验,宜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检验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 ——享有的权利包括:
- 要求委托人提供与检验鉴定有关的材料;
- 向纠纷相关方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 要求现场勘验;
- 向辅助专家咨询有关技术问题;
- 发表检验鉴定意见;
- 其他。
- ——承担的义务包括:
- 应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检验鉴定活动,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
- 独立进行检验、测算、分析、评定、意见出具等工作,对检验鉴定意见负责;
- 遵守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 制定检验鉴定方案;
- 编制检验鉴定意见书;
- 答复与检验鉴定有关的异议;
- 参与现场质证;
- 其他。
5.2.2.2 检验鉴定人助理
检验鉴定助理应熟悉司法鉴定程序,具有一定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检验鉴定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检验鉴定人助理辅助检验鉴定人展开相关工作,不发表检验鉴定意见。
5.2.2.3 辅助专家
检验鉴定机构可聘请专兼职的辅助专家,协助检验鉴定人完成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工作。辅助专家应熟悉司法鉴定程序和检验鉴定知识,具有某一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10年以上从业经验。辅助专家仅参与技术工作,不在检验鉴定意见中签名,但需答复检验鉴定人的有关检验鉴定技术问题。
5.3 收费要求
5.3.1 非市场化机构不应收取侵权判定技术咨询费用。
5.3.2 市场化机构应制定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诉讼活动中的检验鉴定服务收费应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按市场价合理确定。
5.4 时限要求
5.4.1 非市场化机构一般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侵权判定技术咨询工作,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判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可与委托人协商或另行约定。
5.4.2 市场化机构一般应自委托生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检验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申请延期,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 个工作日。检验鉴定时限可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确定。检验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5.4.3 检验鉴定时限应以最后提交完整的检验鉴定材料为起算日。
5.4.4 在检验鉴定/侵权判定技术咨询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检验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检验鉴定/侵权判定技术咨询时限。
6 工作内容
6.1 概 述
按提供服务的检验鉴定机构类型,可分为非市场化机构提供的侵权判定技术咨询内容和市场化机构提供的技术检验鉴定内容两类。
6.2 非市场化机构侵权判定技术咨询内容
非市场化机构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技术咨询服务,内容如下:
- ——专利侵权判定技术咨询,内容包括:
- 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技术特征与涉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
- 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 ——商标侵权判定技术咨询,内容包括:判定涉案商品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 ——著作权侵权判定技术咨询,内容包括:判定被控侵权物品与涉案著作权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6.3 市场化机构技术检验鉴定内容
6.3.1 专利类
专利类侵权技术检验鉴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
- ——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是否为现有技术;
-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
-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为现有设计;
-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技术方案。
6.3.2 商标类
商标类侵权技术检验鉴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被控侵权商标与涉案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相近似;
- ——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为同类或类似商品;
- ——被控侵权商标所提供的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的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
- ——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是否相冲突。
6.3.3 著作权/版权类
著作权/版权类侵权技术检验鉴定内容包括:
- ——权利人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 ——被控侵权作品(包括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文学作品等)与权利人的作品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 ——软件源代码是否具有同一性、关联性、同源性;
- ——其他。
6.3.4 商业秘密类
商业秘密类侵权技术检验鉴定内容包括:
- ——权利人主张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技术方案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非公知信息),即是否:
- 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 可由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的;
- 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 ——权利人主张的信息是否具有经济性、实用性;
- ——被控侵权方的信息是否与权利人主张的非公知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
- ——其他。
6.3.5 技术合同类
技术合同类侵权技术检验鉴定内容包括:
-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等合同的技术成果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或存在重大技术缺陷;
- ——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所交付的技术文件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 ——履行合同所做的技术指导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内容;
-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
- ——其他。
6.3.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类侵权技术检验鉴定内容包括:
- ——权利人的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
- ——被控侵权人的布图设计是否与权利人的布图设计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 ——其他。
6.3.7 其他类
其他类侵权技术检验鉴定内容包括:
- ——植物新品种对比判断;
- ——被控侵权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与权利人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否相同或相近似;
- ——其他。
7 非市场化机构侵权判定技术咨询工作流程
7.1 概 述
非市场化机构侵权判定技术咨询工作流程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包含委托、受理、侵权判定技术咨询实施、得出侵权判定技术咨询意见。
7.2 委 托
7.2.1 非市场化机构仅接受深圳市辖区内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相关方可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开展侵权判定技术咨询工作。
7.2.2 委托方应填写委托书,载明委托方的名称、委托判定事项、判定咨询意见用途等内容。委托书示例参见附录 B。
7.2.3 委托方应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判定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判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委托书;
- ——请求人的投诉材料,包括:
- 投诉书;
- 权利凭证;
- 侵权证据,提供投诉对象侵犯知识产权的有关证明材料。
- ——被请求人的答辩材料,需说明不构成侵权的理由及证据;
- ——专利侵权判定技术咨询还需提供:
- 立案文书;
- 被控侵权产品,提交实物或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和视频;
- 对被控侵权产品的结构、功能、生产方法或使用方法的简单文字说明。
- ——商标、著作权侵权判定技术咨询还需提供:
- 立案文书;
- 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证据,包括询问笔录、证据提取等。
- ——其他对侵权判定技术咨询有影响的材料。
7.2.4 本文件 6.2.3 中专利侵权判定技术咨询提供的照片应满足以下要求:
- ——外观设计照片要求:清晰的彩照、标准的六视图以及在六视图基础上的其他活动或变化状态图;
- ——发明和实用新型照片要求:清晰的彩照、跟专利证书上角度相同或近似的所有照片;
- ——视频要求,包括:
- 被控侵权产品涉及生产过程的,应清晰明了的录制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过程并对生产过程进行解说;
- 被控侵权产品不涉及生产过程的,应清晰明了地录制其工作过程或者使用过程。
7.3 受 理
7.3.1 非市场化机构应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内容按本文件 7.2.1.1 的要求进行。非市场化机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退还判定材料。
7.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市场化机构可不予受理委托:
- ——委托事项超出机构业务范围的;
- ——委托方不是深圳市行政执法部门的;
- ——委托方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 ——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但提出委托之日距办案期限届满不足 30 日的。
7.4 侵权判定实施
7.4.1 非市场化机构受理委托后,应根据委托要求确定指定专家开展侵权判定技术工作,疑难、复杂案件可通过召开专家咨询会议来开展侵权判定技术工作。
7.4.2 侵权判定过程中,委托人变更申请的或重新申请侵权判定技术咨询的,需按本文件 6.2、6.3的要求重新进行审查、受理。
7.5 得出侵权判定技术咨询意见
专家应根据判定材料、侵权判定依据及结果等信息形成侵权判定技术咨询意见。多人参加侵权判定的,各专家意见汇总并经充分讨论后得出最终侵权判定技术咨询意见。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如实记录意见并做必要的会议记录,归档备查。
8 市场化机构技术检验鉴定工作流程
8.1 概 述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技术检验鉴定流程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包括业务受理、检验鉴定组组建、方案制定、检验鉴定实施及得出检验鉴定意见。
8.2 业务受理
8.2.1 前期咨询沟通
8.2.1.1 市场化机构应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对委托申请内容及检验鉴定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分析后决定是否受理该业务,沟通及评估分析内容包括:
- ——充分了解委托人的要求;
- ——确认是否属于机构业务受理范围;
- ——确认本机构是否有能力满足委托人的要求;
- ——查验拟检验鉴定材料来源、用途,确认拟检验鉴定材料和鉴定用途是否合理合法;
- ——检验鉴定材料能否满足检验鉴定需要;
- ——与委托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回避的关系;
- ——检验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大小等;
- ——其他。
8.2.1.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化机构应不予受理并退还检验鉴定材料以及告知委托人不予受理理由:
- ——委托检验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检验鉴定业务范围的;
- ——无法提供主张权利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的或知识产权权利已失效的;
- ——发现检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 ——检验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 ——检验鉴定要求不符合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 ——检验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检验鉴定能力的;
- ——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的;
-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8.2.2 业务申请审查
8.2.2.1 通过初步评估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的,市场化机构应要求委托人填写委托书并提交委托检验鉴定材料。同时,市场化机构应书面告知委托人有关检验鉴定相关注意事项,并要求委托人在告知书上签名或盖章。委托书相关示例参见附录 D,内容包括:
- ——委托人、市场化机构信息;
- ——委托检验鉴定事项;
- ——是否为重新检验鉴定;
- ——检验鉴定用途;
- ——与检验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
- ——检验鉴定材料,包括:
-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基本案情材料;
- 知识产权权利状况材料;
- 纠纷产品名称、种类、数量、性状等信息;
- 涉及诉讼的,应提供起诉状、答辩意见、庭审笔录、被告抗辩意见等材料。
- ——检验鉴定结束后检验鉴定材料处理方式;
- ——检验鉴定风险提示;
- ——检验鉴定时限;
- ——回避事项;
- ——费用支付方式及时间;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8.2.2.2 市场化机构应对委托申请书内容进行审查,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委托人沟通,确保委托申请书内容完整、要求明确。
8.2.2.3 市场化机构应对委托检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及记录,包括:
- ——检验鉴定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
- ——核查并记录材料的名称、数量、知识产权有效性、收到时间等;
- ——必要时对材料的包装、外观、体积或重量等信息进行拍照或摄像记录备案;
- ——对检验鉴定材料进行编号登记,编号在检验鉴定过程中应是唯一的;
- ——检验鉴定过程中需对检验鉴定材料进行破坏性试验的,应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其同意,同时在委托申请书中注明;
- ——检验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应要求委托人补充材料;
- ——其他需审查或记录的事项。
8.2.3 业务受理
8.2.3.1 委托申请书和检验鉴定材料齐全后,市场化机构方可受理委托申请,与委托人签订检验鉴定协议。
8.2.3.2 检验鉴定过程中,委托人要求变更委托申请的,应按本文件 7.2.1 及 7.2.2 的要求重新审核,审核通过后的修改内容应及时通知受影响的单位及人员。
8.2.3.3 市场化机构应对业务受理阶段及变更过程的有关文件及沟通记录等予以归档保存。
8.3 检验鉴定组组建
市场化机构受理委托后,应根据委托人的检验鉴定事项及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领域组建检验鉴定组,其组建要求包括:
- ——指定该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高级职称的检验鉴定人进行鉴定,检验鉴定人应不少于 3 名,每位检验鉴定人可根据需要配备检验鉴定人助理;
- ——组建符合该机构内部指派手续,由该机构负责人签字;
- ——复杂、疑难案件宜聘请该领域辅助专家参与检验鉴定;
- ——应与检验鉴定人员签订承诺书,约定保密、结果解释、现场质证等权利义务;
- ——指派记录应归档留存;
- ——检验鉴定人员应无以下回避情形:
-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检验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
- 曾经参加过同一检验鉴定事项的;
- 曾经作为辅助专家为同一检验鉴定事项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 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检验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
- ——其他。
8.4 方案制定
检验鉴定组应根据委托人诉求、检验鉴定材料、检验鉴定用途、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基本案情、技术资料等制定相应的检验鉴定方案。方案应明确检验鉴定负责人、检验鉴定方法及标准或依据、检验鉴定设备、外出检验方案及现场工作要求、实施进程管理等具体内容。
8.5 检验鉴定实施
8.5.1 概 述
检验鉴定组应对检验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
记录的内容应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妥善保存。
8.5.2 相关调查
8.5.2.1 检验鉴定组应根据检验鉴定需求开展知识产权相关调查活动,如专利申请、复审、撤销、无效档案的调查等。
8.5.2.2 检验鉴定过程中需要进行信息检索的,如专利侵权分析中公知常识的证明、商业秘密侵权的非公知检索等,可由具有信息检索经验的本机构检验鉴定人员进行,也可外包委托有检索能力的机构进行。外包给外部机构的,应在检验鉴定意见书中就外委事项、外委机构资质、检索结果进行说明。
8.5.3 现场勘验
8.5.3.1 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如检测涉及无法移动的设备、生产工艺等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经委托人同意,市场化机构应指派不少于 2 名检验鉴定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其中至少有一名为该事项的检验鉴定人。
8.5.3.2 检验鉴定人员应携带必要的勘验设备进行现场勘验,并做好勘验记录。
8.5.3.3 现场勘验时,应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勘验记录上签名。
8.5.3.4 对人民法院委托的诉中检验鉴定案件,纠纷当事方均应在场,并在勘验记录上签字。经书面通知,纠纷当事方拒不到场的,不影响现场勘验工作的正常开展。纠纷当事方参与了现场勘验,但对现场勘验记录等不出具书面意见又不予签字的,不影响检验鉴定专家采用勘验结果。
8.5.4 检 测
在需对委托事项部分信息或产品进行检验检测时,如技术合同纠纷中的产品某项性能测试、著作权纠纷中的数据恢复等,市场化机构应按协议指定方法或标准进行检测,需更换检测方法或标准的,应征求委托人同意。市场化机构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取得检验结果。委托外部机构检测的,应在检验鉴定意见或报告中就外委事项、外委机构资质、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说明。
8.5.5 检验鉴定的终止
8.5.5.1 在检验鉴定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化机构可终止检验鉴定:
- ——发现有本文件 7.2.1.2 中第三项至第八项中规定情形的;
- ——检验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委托人不能或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检验鉴定材料的;
- ——被检验鉴定方拒不配合,致使检验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 ——因不可抗力致使检验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 ——委托人主动撤销检验鉴定委托或主动要求终止检验鉴定的;
- ——委托人拒绝支付检验鉴定费用的。
8.5.5.2 检验鉴定的终止应由市场化机构负责人审核和批准,书面告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委托书的规定,处理检验鉴定材料及费用问题。
8.6 得出检验鉴定意见
检验鉴定人应根据检验鉴定材料、检验鉴定依据及结果等信息形成检验鉴定意见,各检验鉴定人意见汇总并经充分讨论后得出最终检验鉴定意见。检验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如实记录意见并做必要的会议记录,归档备查。
9 意见书出具要求
9.1 一般要求
9.1.1 意见书应科学、公正、全面、完整地回答检验鉴定目的,用语应标准、规范、无歧义,内容不应含有对检验鉴定事项性质和当事人责任进行认定的内容。
9.1.2 意见书由实施检验鉴定工作的检验鉴定人或开展侵权判定技术工作的专家负责编制并签注姓名。若多人参加并对检验鉴定/侵权判定技术咨询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意见书中详细注明不同意见并签名。
9.2 意见书撰写
9.2.1 非市场化机构侵权判定技术咨询意见书
非市场化机构侵权判定技术咨询意见书由专家负责编制并签注专家姓名。其检验鉴定意见书示例参见附录E,一般包括涉案知识产权背景信息、案由、侵权判定技术鉴定过程、侵权判定技术咨询结论以及相关附件。
9.2.2 市场化机构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
市场化机构检验鉴定意见书由检验鉴定人负责编制并签注检验鉴定人姓名。其检验鉴定意见书一般由封面、正文、附件组成,相关格式见附录 F,内容包括:
- ——封面,包含检验鉴定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声明信息、编制日期;
- ——正文,内容包括:
- 标题;
- 编号;
- 基本情况,应简要说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等情况;
- 资料摘要,应摘录与检验鉴定事项有关的资料,如知识产权纠纷摘要等;
- 检验鉴定过程,记录检验鉴定活动发生过程,包括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检验鉴定方法、依据,分析、评估所使用的数据库、关键词、结果等;
- 分析说明,应详细说明检验鉴定人根据专业知识,通过对检验鉴定材料,分析、比对、检测结果,检验鉴定标准或依据,辅助专家意见等进行鉴别、判断、综合分析、逻辑推理得出检验鉴定意见的过程;
- 检验鉴定意见。
- ——附件,包括与检验鉴定意见、检验鉴定结果等相关的关键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参考文献等。
9.3 意见书审核
意见书撰写完成后,检验鉴定机构应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检验鉴定/侵权判定技术咨询流程和意见进行复核,对于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检验鉴定/侵权判定技术咨询的事项,宜组织3名及以上人员复核。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复核意见需归档留存。复核无异议后,可出具正式检验鉴定/侵权判定技术咨询意见书,经校对后交由检验鉴定人/专家签字。
9.4 意见书出具
9.4.1 意见书应打印并加盖检验鉴定机构公章,各页之间应加盖骑缝章,除签名外,不得书写。
9.4.2 若委托人无特殊要求,意见书一般应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检验鉴定机构存档。
9.4.3 检验鉴定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或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意见书。
9.5 意见书补正
9.5.1 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鉴定机构应进行补正:
- ——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 ——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 ——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检验鉴定/侵权判定技术咨询意见的。
9.5.2 补正应在原检验鉴定/侵权判定技术咨询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 1 名原检验鉴定人或专家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对检验鉴定/侵权判定技术咨询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检验鉴定/侵权判定技术咨询意见的原意。
10 异议处理
10.1 概 述
10.1.1 委托方对非市场化机构出具的侵权判定技术咨询意见有异议且符合本文件 9.4、9.5 的规定的,可向原非市场化机构申请补充侵权判定技术咨询或重新侵权判定技术咨询,也可委托其他非市场化机构或市场化机构进行重新侵权判定技术咨询/检验鉴定。
10.1.2 委托方对市场化机构出具的检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市场化机构应按本文件 9.2、9.3、9.4、9.5 的规定进行异议处理。
10.2 书面异议答复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委托人或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验鉴定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书面异议需由委托人提交。市场化机构在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异议通知后,应对该检验鉴定事项的检验鉴定程序和意见等进行审查,并要求该事项检验鉴定人如实进行书面异议答复,答复周期一般不应超过7个工作日。
10.3 现场质证
10.3.1 书面异议答复未能解决异议的,经委托人依法通知,检验鉴定人应进行现场质证。
10.3.2 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提交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作证。
10.3.3 检验鉴定人现场质证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 ——接到质证通知后,应及时与委托人确认检验鉴定人出席质证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及具体要求等;
- ——提前准备好质证所需材料;
- ——接受委托人和当事人的询问,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回答解释与检验鉴定事项相关的问题。
10.3.4 检验鉴定人现场答复有困难的,经委托人同意,可在现场质证结束后书面答复。必要时,委托人可再次组织现场质证。现场质证相关记录应予以归档保存。
10.4 补充检验鉴定
10.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申请补充检验鉴定:
- ——原检验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 ——发现新的有检验鉴定意义的材料的;
- ——对检验鉴定材料有新的检验鉴定要求的;
- ——检验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 ——其他需要补充检验鉴定的情形。
10.4.2 检验鉴定机构收到补充检验鉴定/侵权判定技术咨询委托后,应指定原检验鉴定人或专家进行补充检验鉴定。
10.5 重新检验鉴定
10.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 ——原检验鉴定超出检验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
- ——原检验鉴定人不具备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 ——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 ——检验鉴定人故意作虚假检验鉴定或违反回避规定的;
- ——检验鉴定材料有虚假的;
- ——检验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5.2 原检验鉴定机构再次受委托开展重新检验鉴定/侵权判定技术咨询的,应指定原检验鉴定人员以外的其他检验鉴定人员进行检验鉴定。
11 检验鉴定材料和档案管理
11.1 检验鉴定材料管理
检验鉴定材料的管理及流转应符合标准SN/T 3509的规定。检验鉴定完成后,检验鉴定机构应按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退还或销毁检验鉴定材料。
11.2 档案管理
11.2.1 概 述
检验鉴定机构应建立业务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检验鉴定档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检验鉴定人或专家应在检验鉴定事项完结后三个月内整理好检验鉴定档案相关材料并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
11.2.1 档案内容
11.2.1.1 除约定退还或者销毁的检验鉴定材料外,其他检验鉴定材料包括检验鉴定委托书、检验鉴定方案、检验鉴定过程及结果记录、现场勘验记录、检验鉴定材料流转记录、检验鉴定意见书、检验鉴定复核意见、补充检验鉴定意见、重新检验鉴定意见、出庭质证材料等都应及时立卷归档保存。
11.2.1.2 档案管理人员应按检验鉴定档案保管期限、年度顺序、知识产权类别等进行排列编号。
11.2.2 电子档案管理
检验鉴定机构宜将纸质档案扫描后电子备份。电子档案的储存可参照标准 GB/T 18894 的规定。检验鉴定机构应做好安全保护和保密工作,防止数据丢失或受到未经授权的侵入及篡改。
11.2.3 档案的查阅及借调
11.2.3.1 档案的查阅及借调应履行登记手续。涉及重大保密的检验鉴定档案查阅,应经检验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陪同后方可查阅,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
11.2.3.2 国家机关依法需要查阅或借调检验鉴定档案的,应出具单位函件和经办人工作证,经检验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或借调。除司法机关及司法检验鉴定管理部门外,其余单位不得借调检验鉴定档案。借调档案应在一个月内归还。
11.2.3.3 其他单位和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查阅检验鉴定档案的,应出具单位函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经检验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11.2.3.4 本单位检验鉴定人查阅或借调档案的,应经检验鉴定机构负责人同意。借调档案的应在 7天内归还。
11.2.4 管理期限
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从该侵权判定咨询/检验鉴定事项完结后的下一年度起算。档案保管应符合以下要求:
- ——以下档案需永久保存,包含:
- 含有侵权判定咨询/检验鉴定意见的;
- 档案目录登记簿、接收登记簿、销毁登记簿、销毁批件、移交登记簿。
- ——不含侵权判定咨询/检验鉴定意见的,保管期限为 10 年;
- ——保管的档案期限超过 10 年的,经当地档案馆同意后移交其保存;
- ——检验鉴定机构被撤销或者注销的,经当地档案馆同意后将档案移交其保管。
附 录:
- 附录 A(规范性) 非市场化机构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技术咨询工作流程
- 附录 B(资料性) 非市场化机构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技术咨询委托书示例
- 附录 C(规范性) 市场化机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技术检验鉴定工作流程
- 附录 D(资料性) 市场化机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技术检验鉴定委托书
- 附录 E(资料性) 非市场化机构侵权判定技术咨询意见书
- 附录 F(资料性) 市场化机构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
(附件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