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转让登记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指南(2023年版)

专利质押、转让及授权许可是专利技术或产品常见的商业经营形式,为确保专利权人及授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专利技术商业应用过程中需对专利质押、转让、实施许可合同进行登记确权,登记提交资料将作为后续运营过程中产生商业纠纷的有利证据。

 

专利权质押、转让登记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指南
(2023年版)

专利质押、转让及授权许可是专利技术或产品常见的商业经营形式,为确保专利权人及授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专利技术商业应用过程中需对专利质押、转让、实施许可合同进行登记确权,登记提交资料将作为后续运营过程中产生商业纠纷的有利证据。

专利权质押登记

一、受理条件

  1. 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应当由专利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即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2. 出质人应当是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3.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4. 质押专利应当为已经授权公告且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部分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
  2.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1.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该表格应当由质押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章或签字,同时应当有代理人的签字;
  2. 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5)质押担保的范围;

  1. 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合法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2. 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例如:请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同一申请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或者出质专利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须提交“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声明”一份。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的,应附上由双方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四、办理流程

  1. 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后,填写《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请求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部分下载《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附承诺书》。
  2. 递交申请材料

(1)网上办理

请求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进行线上办理新申请、变更、注销手续;

(2)当面提交

请求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部分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面交;

(3)邮寄提交

  •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或专利局初审流程部事务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注:当事人应在邮寄信封上注明“质押登记”字样。)

  1. 审查过程中,必要时配合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后办理相关业务,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并可在必要时要求请求人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不能登记的,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业务专用函》,告知当事人应当消除的缺陷,同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当事人如需再次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克服相关缺陷。

  1. 取得《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申请人请求通过邮寄的方式将《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送达给请求人,请求人也可选择到知识产权业务受理大厅或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自取。

  1. 专利权质押登记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

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可通过专利公报或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政务服务平台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查询有关公告信息。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转 1 再转 8;
  2. 电子邮件咨询:cpquery@cnipa.gov.cn;
  3. 网络查询

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提出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的,请求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1. 当面咨询:知识产权业务受理大厅;
  2. 信函咨询
  •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 初审流程部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规定:准予登记公告,出具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2. 不符合规定:退回请求材料,告知存在的问题。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网上投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业务评议平台 (https://scywts.cnipa.gov.cn);

  1.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邮政编码:100088。

八、办理时限

自收到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交的,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口,统一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
  3.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上,设置专利事务服务专栏,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4.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十、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情况

已实行承诺办理。可以提交承诺书替代双方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对所提交电子件与纸件原件的一致性作出承诺,可于事后补交纸件原件。

十一、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首问负责;
  2. 实行一次性告知;
  3. 实行限时办结;
  4.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5. 收件即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出具受理凭证。

十二、相关表格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附承诺书》、《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声明》。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专利权转让登记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代理机构办理专利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2.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1、《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一般包括:当事人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而订立的书面合同、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

除了上述一般情况,下列情形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1)因继承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是唯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

(2)因拍卖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的,应提交拍卖证明。

(3)因权属纠纷办理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的,应提交调解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

(4)因合并、分立、注销或者改变组织形式等事由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的,应提交单位合并、分立、注销或改变组织形式的证明文件。

(5)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向外转让手续的,除提交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书面合同外,还需提交技术出口许可证或技术出口登记证。

2、按照规定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四、办理流程

1、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提交相应的转让证明

(1)电子申请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提交;

(2)纸件申请可至知识产权业务受理大厅面交,也可以邮寄方式提交;

  •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88。

2、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当事人应当在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一个月内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200 元)。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收费窗口面缴,也可注册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网上缴费功能缴纳。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3. 提交意见陈述书咨询。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
  2. 不符合要求: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1.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邮政编码:100088。

八、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口,统一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
  3.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上,设置专利办事指南,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九、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首问负责;
  2. 实行一次性告知;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4. 收件即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出具受理凭证。

十、相关表格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一、受理条件

  1. 许可人应当是“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全体专利权利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专利权利人,或者是获得专利权人授权的权利人;
  2. 对于共有专利权的部分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3. 对于获得专利权人授权的权利人,应当根据被授权的范围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4.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行为的个人或单位;
  5.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
  2.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1.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该表格应当为标准表格,内容应当打印,并且由许可人和代理人共同签章或签字;
  2.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当事人地址;

(2)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3)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

  1.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合法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 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例如,当事人针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的,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一并提交。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的,应附上由双方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上述备案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办理流程

1、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请求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部分下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2、递交申请材料

(1)网上办理

请求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进行线上办理新申请、变更、注销手续;

(2)当面提交

请求人通过知识产权业务受理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面交;

(3)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或专利局初审流程部事务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注:当事人应在邮寄信封上注明“许可备案”字样。)

3、审查过程中,必要时配合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文件之后办理相关业务,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并可在必要时要求请求人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当事人可以通过窗口自取或者接收挂号信的方式获取通知书。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不能备案的,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业务专用函》,告知当事人应当消除的缺陷,同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当事人如需再次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克服相关缺陷,并重新提交申请。

4、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申请人请求通过邮寄的方式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送达给请求人,请求人也可选择到知识产权业务受理大厅或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自取。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下列内容:许可人、被许可人、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备案日期。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可通过专利公报或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政务服务平台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查询有关公告信息。

五、办理进度查询

1、网络查询

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提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请求的,请求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2、电话咨询:(010)62356655 转 1 再转 8;

3、电子邮件咨询:cpquery@cnipa.gov.cn;

4、当面咨询:知识产权业务受理大厅;

5、信函咨询

  •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流程部事务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准予备案,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告;
  2. 不符合要求:退回请求材料,告知存在的问题。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1.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邮政编码:100088。

八、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口,统一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
  3.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上,设置专利事务服务专栏,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4.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十、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情况

计划实行。

十一、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首问负责;
  2. 实行一次性告知;
  3. 实行限时办结;
  4.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5. 收件即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出具受理凭证。

十二、相关表格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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