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登记、转让登记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指南(2023年版)

专利权质押或者是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它是指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把折价、拍卖或者是变卖该专利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物权担保行为。

专利权质押登记、转让登记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指南

( 2023年版 )

一、专利权利质押登记、转让登记简介

1、什么是专利权质押

专利权质押或者是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它是指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把折价、拍卖或者是变卖该专利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物权担保行为。

2、专利权质押几个特征

  • 专利权质押的标的物是权利——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作为标的。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则是动产。其他权利质押的标的物是各种不同于专利权的权利。
  • 在专利权出质期间,质权人是绝对没有权利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出质的权利的,质权人只有占有和保全该专利权的权利。
  • 在专利权出质期间,维持专利权本身的一切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如专利年费、专利规费等。但质权人如认为该出质的权利可能对自己有益,也可自己出费用,对这些费用,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补偿。
  • 专利质押登记生效。动产质押要把质物交付质权人生效。但是,专利质押除订立质押合同外,还必须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专利权转让登记

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专利申请人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接收但仍未授权的专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后,让与人转让的只是受让人有权针对此专利继续进行申请的权利,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受让人未来一定能够成为受让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

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后,让与人不能再就同一发明创造自己提出专利申请,也无权再将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第三人;在受让人专利申请被驳回之前,让与人不得将该发明创造用于营利性的生产活动,但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善意使用,不受限制,如利用该发明创造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服务。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指南

(一)受理条件

  1. 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应当由专利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即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2. 出质人应当是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3.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4. 质押专利应当为已经授权公告且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部分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
  2.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1.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该表格应当由质押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章或签字,同时应当有代理人的签字;
  2. 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5)质押担保的范围;

  1. 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合法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2. 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例如:请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同一申请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或者出质专利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须提交“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声明”一份。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的,应附上由双方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四)办理流程

  1. 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后,填写《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 递交申请材料

(1)网上办理

请求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进行线上办理新申请、变更、注销手续;

(2)当面提交

请求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部分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面交;

(3)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或专利局初审流程部事务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注:当事人应在邮寄信封上注明“质押登记”字样。)

  1. 审查过程中,必要时配合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后办理相关业务,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并可在必要时要求请求人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不能登记的,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业务专用函》,告知当事人应当消除的缺陷,同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当事人如需再次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克服相关缺陷。

  1. 取得《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申请人请求通过邮寄的方式将《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送达给请求人,请求人也可选择到知识产权业务受理大厅或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自取。

  1. 专利权质押登记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

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可通过专利公报或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政务服务平台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查询有关公告信息。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转 1 再转 8;
  2. 电子邮件咨询:cpquery@cnipa.gov.cn;
  3. 网络查询

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提出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的,请求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1. 当面咨询:知识产权业务受理大厅;
  2. 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流程部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规定:准予登记公告,出具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2. 不符合规定:退回请求材料,告知存在的问题。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网上投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业务评议平台 (https://scywts.cnipa.gov.cn);

  1.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邮政编码:100088。

(八)办理时限

自收到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交的,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口,统一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
  3.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上,设置专利事务服务专栏,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4.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十)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情况

已实行承诺办理。可以提交承诺书替代双方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对所提交电子件与纸件原件的一致性作出承诺,可于事后补交纸件原件。

(十一)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首问负责;
  2. 实行一次性告知;
  3. 实行限时办结;
  4.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5. 收件即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出具受理凭证。

(十二)相关表格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附承诺书》、《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声明》

三、专利权转让登记指南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代理机构办理专利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2.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1.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一般包括:当事人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而订立的书面合同、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

除了上述一般情况,下列情形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1)因继承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是唯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

(2)因拍卖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的,应提交拍卖证明。

(3)因权属纠纷办理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的,应提交调解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

(4)因合并、分立、注销或者改变组织形式等事由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的,应提交单位合并、分立、注销或改变组织形式的证明文件。

(5)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向外转让手续的,除提交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书面合同外,还需提交技术出口许可证或技术出口登记证。

  1. 按照规定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四)办理流程

  1. 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提交相应的转让证明

(1) 电 子 申 请 通 过 专 利 业 务 办 理 系 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提交;

(2)纸件申请可至知识产权业务受理大厅面交,也可以邮寄方式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88。

  1. 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当事人应当在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一个月内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200 元)。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收费窗口面缴,也可注册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网上缴费功能缴纳。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3. 提交意见陈述书咨询。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
  2. 不符合要求: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1.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邮政编码:100088。

(八)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口,统一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
  3.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上,设置专利办事指南,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九)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首问负责;
  2. 实行一次性告知;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4. 收件即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出具受理凭证。

(十)相关表格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四、附表下载
  1.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附承诺书(2023年版)
  2. 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声明(2023年版)
  3.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2023年版)

附表下载《专利权质押登记、转让登记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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