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装饰装修产品(2024-04-08 发 布)

本规则基于装饰装修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装饰装修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本规则适用于装饰装修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1)瓷质砖用于建筑物装修用的吸水率(E)不超过0.5%的干压陶瓷砖。(2)溶剂型木器涂料室内装饰装修用聚氨酯类、硝基类、醇酸类溶剂型木器涂料,包含室内装饰装修木质材料的工厂化涂装用溶剂型木器涂料,不适用于室外装饰用木器涂料。

2024-04-08 发 布               2024-07-01 实 施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装饰装修产品

CNCA-C21-01:2024

0  引       

本规则基于装饰装修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装饰装修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装饰装修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

(1)瓷质砖

用于建筑物装修用的吸水率(E)不超过0.5%的干压陶瓷砖。

(2)溶剂型木器涂料

室内装饰装修用聚氨酯类、硝基类、醇酸类溶剂型木器涂料,包含室内装饰装修木质材料的工厂化涂装用溶剂型木器涂料,不适用于室外装饰用木器涂料。

(3)水性内墙涂料

以合成树脂、天然树脂乳液等为主要成膜物质,加入助剂、水或助溶剂等配制而成,涂覆在以水泥基及其他非金属材料(木质材料除外)为基材的建筑物内表面的墙面涂料。不适用于水性外墙涂料、腻子、装饰板涂料、建筑无机粉体涂料。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1)瓷质砖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2)溶剂型木器涂料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

(3)水性内墙涂料

《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 实施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型式试验+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等相关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生产者不同、加工场所不同、产品类别不同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具体产品的单元划分要求见本规则附件。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5.2  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6.1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并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后,方可进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1.1  基本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

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基本要求的相关规定,建立、实施和保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

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时机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6.1.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6.1.3  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认证机构在经生产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

(1)瓷质砖

  1. 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明示的产品名称、放射性水平类别和相关标识的一致性;
  2. 关键原料(或含关键原料的砖坯及粉料)种类和关键原料最高使用量的一致性。

(2)溶剂型木器涂料

  1. 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明示的产品名称以及相关标识的一致性;
  2. 产品名称/型号、稀释剂名称/型号/生产者名称、固化剂名称/型号/生产者名称、施工配比的一致性;
  3. 关键原料名称、型号和添加量的一致性。

(3)水性内墙涂料

  1. 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明示的产品名称以及相关标识的一致性;
  2. 关键原料名称、型号和添加量的一致性。

6.2  型式试验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型式试验的具体要求。

6.2.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6.2.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或单元组合抽样的具体要求。认证机构在完成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后,在生产企业现场生产并确认合格的产品中,按照认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抽取型式试验样品。必要时,抽取型式试验样品也可在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前进行。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是正常生产的且确认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与生产企业进行书面沟通后,对样品作出相应处理。

6.2.3  型式试验项目

装饰装修产品的型式试验应符合认证依据标准中相关条款的要求,具体见本规则附件。

6.2.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测,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正确,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6.2.5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结论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包括未按照要求完成不符合整改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

6.4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生产企业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 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因委托人未及时提交资料、不能按计划接受现场检查、未按规定时间递交不符合整改、未能及时寄送检验样品、未及时缴纳费用,以及特殊的样品检验周期等原因导致认证时间的延长时,不计算在内。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适用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可选择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7.1.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制定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要求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2.1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2.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如生产企业不具备上述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具体要求及程序。

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3.1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从市场抽取的样品。

7.3.2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原则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抽取样品检测/检查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处理,若评价不通过,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8.2  认证证书内容

认证证书内容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对瓷质砖产品,认证证书还应包括认证单元所覆盖的产品系列(或产品名称/型号)等。

对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认证证书还应包括认证单元所覆盖的产品系列(或产品名称/型号)、相应施工配比,主漆/固化剂/稀释剂的名称/型号及对应的生产者名称等。

对水性内墙涂料产品,认证证书还应包括认证单元所覆盖的产品系列(或产品名称/型号)等。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扩大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生产者不同或加工场所不同扩大认证单元的,应按初始认证程序进行;对于同生产者、同加工场所,扩大产品类别认证单元的,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具体要求,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变更/扩展/扩大要求,并对变更/扩展/扩大内容进行文件审查、检测和/或检查(适用时),评价通过后方可批准变更/扩展/扩大。

认证委托人要求缩小证书范围的,认证机构经确认后注销或变更认证证书。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

8.5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9  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的要求。

9.1  标志式样

获得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应使用认证标志,式样如下图: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装饰装修产品(2024-04-08 发 布)

9.2  使用要求

可采用标准规格认证标志或印刷/模压认证标志。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标识的产品名称/型号应与证书对应。

对瓷质砖产品,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在加施认证标志的位置下方应注明其放射性水平类别。

对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当配套销售(多种组分在一个外包装中)时,应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包装内的主漆可一并加施认证标志;

当非配套销售时,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主漆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同时应在主漆的使用说明书中明确施工时需使用的稀释剂和固化剂的名称、型号、生产者名称及施工配比。稀释剂、固化剂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不能加施认证标志。在加施认证标志的位置下方应标注“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

对水性内墙涂料产品,应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在加施认证标志的位置下方应标注“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

10  收       

认证收费项目由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按照国家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

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中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复查收费人日数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具体的收费人日数。

11  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应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2  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发布实施。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4)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5)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6)型式试验要求;

(7)获证后监督要求;

(8)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要求;

(9)认证变更(含标准换版)要求;

(10)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

(11)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附  件 1

瓷质砖单元划分及型式试验抽样检测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装饰装修产品(2024-04-08 发 布)

瓷质砖单元划分及型式试验抽样检测要求

附   件 2

溶剂型木器涂料单元划分及型式试验抽样检测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装饰装修产品(2024-04-08 发 布)

溶剂型木器涂料单元划分及型式试验抽样检测要求

附  件 3

水性内墙涂料单元划分及型式试验抽样检测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装饰装修产品(2024-04-08 发 布)

水性内墙涂料单元划分及型式试验抽样检测要求

 

声 明:本站文章仅供学习和工作交流,请勿用于商业出版或司法引用。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未征得本站书面授权同意前,禁止复制、盗用、采集本站内容,非商业应用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燕窝儿社区)和本文链接。如若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原著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进行删帖处理。留言反馈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个人中心
购物车
优惠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