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25年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京科发〔201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174号)规定,启动开展2025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已认定企业报送数据、认定企业信息变更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申请认定
(含证书期满后申请再次认定)工作
(一)申请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见附件1)规定,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见附件2)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业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申报程序及材料
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技先平台”)办理。登录“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网址: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进行网上填写、上传,并提交申报材料。根据工作需要,申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后,应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包括: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网上填报后从系统导出打印,加盖公章);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任务书、获国家或本市科技奖励证书、新技术查新报告等相关材料;
- 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两份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 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或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附带加盖公章的财务情况说明书);
- 近一个月(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 《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见附件3),以及相关材料。其中: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其他服务贸易类业务应通过“服务贸易信息管理应用”(网址:http://fwmyzb.mofcom.gov.cn)中“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完成登记及核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合同已在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网址:https://fwy.kw.beijing.gov.cn/cbtm)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核定技术性收入。企业已登记(核定)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达到认定条件规定的,企业可不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达不到认定条件规定的,企业须就差额部分提供等额或以上的合同、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邮寄至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
二、已认定企业
填报年度信息工作
请企业根据年度财务数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附件4)中相关内容,确保所填内容真实准确,打印1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后邮寄至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并将电子表格发送到电子邮箱zhanghs@kw.beijing.gov.cn。
已认定的企业应做好上述数据报送工作,数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按相应政策缴税。
三、办理企业核心信息变更备案的工作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更名、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重组、转业和迁移等,应及时在全国技先平台提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见附件5),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经审核备案后,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
四、时间安排
通知发布当日起至2025年3月6日17:00前受理上述工作。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以申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提交时间为准,快递或邮寄材料以寄出的标注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新认定企业的证书与变更换发证书,将统一制作后发放。
政策咨询及线下纸质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均为申报期内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咨询电话:010—88827113
五、纸质材料受理
-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C座十层1003室
- 邮编:100142
- 收件人: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 张鹤森
- 联系电话:010—88827113
特此通知。
六、附 件
- 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 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材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18日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
(试 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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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适用范围 |
|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
| 软件技术服务 |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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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适用范围 |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
| 测试平台 |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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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适用范围 |
|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
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
|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 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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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适用范围 |
|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
|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 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
| 企业运营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
|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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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
四、服务贸易类
(一)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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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适用范围 |
|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 系统集成咨询服务;系统集成工程服务;提供硬件设备现场组装、软件安装与调试及相关运营维护支撑服务;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包括系统运行检测监控、故障定位与排除、性能管理、优化升级等。 |
| 数据服务 | 数据存储管理服务,提供数据规划、评估、审计、咨询、清洗、整理、应用服务,数据增值服务,提供其他未分类数据处理服务。 |
(二)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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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适用范围 |
| 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 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基因学、工程学、医学、农业科学、环境科学、人类地理科学、经济学和人文科学等领域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
| 工业设计服务 | 对产品的材料、结构、机理、形状、颜色和表面处理的设计与选择;对产品进行的综合设计服务,即产品外观的设计、机械结构和电路设计等服务。 |
| 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 | 以专利、版权、商标等为载体的技术贸易。知识产权跨境许可是指授权境外机构有偿使用专利、版权和商标等;
知识产权跨境转让是指将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售卖给境外机构。 |
(三)文化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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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适用范围 |
| 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 | 采用数字技术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等相关服务。 |
| 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 | 将本国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其他国家语言,将其他国家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本国语言以及与其相关的制作服务。 |
(四)中医药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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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适用范围 |
| 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 | 与中医药相关的远程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化交流等服务。 |
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政策文件实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