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2023 年修订)京朝市监发〔2023〕10号

知识产权资助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区市场监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每年知识产权资助总额不超过当年预算安排额度。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以及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朝阳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2023 年修订)》的通知

京朝市监发〔2023〕10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朝阳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2023 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朝阳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2023 年修订)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4日

 

朝阳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北京市朝阳区“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释放创新创业创造动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给予资金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知识产权资助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聚焦北京“四个中心”建设和朝阳区功能定位,以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和国际影响力为目标。

第四条  知识产权资助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区市场监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每年知识产权资助总额不超过当年预算安排额度。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以及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申请人是指注册在本区且具有生产经营行为的营利性法人和住所在本区的非营利性法人。涉及多个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或者作品,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地理标志第一申请人或者合作作品第一作者为申请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申请人。

近五年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或经司法裁判承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申请。

第二章   项目及标准

第六条  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并通过认证的,对认证成本以内的费用给予不超过 2 万元资助,不对其他辅导、评价等服务费用进行资助。

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 ISO 56005 并取得实效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资助。

第七条  服务机构为区内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服务 30—50 家的,给予不超过 5 万元资助;服务 50 家以上的,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资助。

第八条  对实施朝阳区企业知识产权体检项目的单位,每年给予不超过 90 万元资助。

第九条  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布局、专利战略等专利信息分析利用项目,对于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资助。

第十条  运用核心专利进行生产实施,对于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市场前景广阔的专利转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 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支持辖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围绕本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重点产业,进行高价值专利培育运营项目,对于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高价值专利培育运营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对建设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的单位,每年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支持围绕本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重点产业组建产业运营专利池,每个产业运营专利池项目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培育区域、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对于形成规模效应、抱团发展的商标品牌基地,给予不超过 80 万元资助。对于形成市场信誉度高、竞争力强的优质特色区域品牌,给予不超过 100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  对建设知识产权赋能站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区市场监管局对其绩效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资助。

第十六条  中小微企业向银行出质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获取贷款的,给予不超过融资成本(包括贷款利息以及评估、保险、担保等必要费用)50%的资助,以每次 50 万元为限,且累计资助不超过三次。

第十七条  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资助发行主体和发行过程中的服务机构,具体资助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每年制定并发布本办法实施的申报指南。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知识产权资助不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申请人已获得相同项目资助的,应主动说明,给予资助时等额扣除。每一申请人在一个年度内获得的资助总额以150 万元为限。

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按期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二十一条  除第十七条外,本办法中其他资助项目,均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审后,确定资助名单和金额。

区市场监管局将确定的资助名单和金额在朝阳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市场监管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且构成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结束后,符合资助条件的,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知识产权资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故意隐瞒与申请资助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上述情形的,撤销资助,追回资金,五年内不得申请资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知识产权资助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应当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和区财政局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的认定参照国家有关部门中小微企业名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朝阳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京朝市监发〔2020〕8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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