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2025年北京市专精特新梯队企业资质申报指引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和有关通知要求,中关村科技园区朝阳园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将组织开展朝阳区2025年北京市专精特新梯队企业资质申报、信息更新及到期复核相关工作。

 

北京市朝阳区2025
北京市专精特新梯队企业资质申报指引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有关通知要求,中关村科技园区朝阳园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将组织开展朝阳区2025年北京市专精特新梯队企业资质申报、信息更新及到期复核相关工作。企业可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zjtx.miit.gov.cn),参照本通知附件的资料清单要求,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对应佐证材料。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每月为一个申报周期,申报材料请参阅附件1.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每季度为一个申报周期,申报材料请参阅附件2。

(朝阳区企业咨询电话:企业服务处64313004)

评价及认定标准

  1. 应在朝阳区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朝阳区纳税。
  2.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 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和北京市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4. 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及认定标准(附件1、附件2)。
  5. 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均应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完成备案,审计报告应赋予验证码。
  6. 研发费用直通车条件认定标准。《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可作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直通车的条件之一。拟通过此项直通车条件申报专精特新的创新型中小企业,需提供两个会计年度(2023年-2024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等)。现将中介机构条件、研发费用内容等认定标准做进一步明确要求如下:

(1)中介机构条件。

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或研发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②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③中介机构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在审核过程发现中介机构存在为被审计企业编造或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不实的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将把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2)研发费用内容。

经具有上述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中列示研发费用的,须提供相应会计年(2023年和2024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未列示研发费用的,须提供经具有上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几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用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研发费用有关要求制定的、用于专精特新申报的专项审计报告(2023年、2024年度用于专精特新申报的专项审计报告应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完成备案并赋予验证码);财务审计报告中已列示研发费用,但另提供上述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的,可优先采用上述专项审计报告。

附  件:

  1. 朝阳区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材料(点击下载)
  2. 朝阳区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材料(点击下载)
  3. 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

附件1

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内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20分)

B.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5分)

C.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D.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

E.无(0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5%以上(20分)

B.3%-5%(15分)

C.2%-3%(10分)

D.1%-2%(5分)

E.1%以下(0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A.15%以上(20分)

B.10%-15%(15分)

C.5%-10%(10分)

D.0%-5%(5分)

E.0%以下(0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A.55%以下(10分)

B.55%-75%(5分)

C.75%以上(0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分)

B.属于其他领域(5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70%以上(20分)

B.60%-70%(15分)

C.55%-60%(10分)

D.50%-55%(5分)

E.50%以下(0分)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
  2. 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

(三)所称“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四)所称“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Ⅰ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 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Ⅰ类知识产权。
  3. 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Ⅰ类知识产权。
  4.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Ⅰ类知识产权。

(五)所称“Ⅱ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六)所称“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是指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具体自测网址、相关标准等事宜,另行明确。

(七)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八)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增资扩股(出让股权不超过30%)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九)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十)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50%。

(十一)所称“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式佐证。

(十二)所称“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十三)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如指标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计算得分。

(十四)本办法部分指标计算公式

  • 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
  •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其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十五)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十六)所称“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50强企业组名单是指该大赛近三年以来正式发布的名单。

(十七)所称“优促计划”是指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主办的“首都医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优促计划”,以医疗机构为创新主体的省部级医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类项目,分为赋能项目、潜力项目、培育项目、储备项目。

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资料清单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 规模以上企业上报统计局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表,规模以下企业上报的“四下”企业基本情况表111表。如上述材料未明确行业代码及行业分类,企业需提交情况说明,明确行业代码及行业分类。
  3. 企业最新一期社保缴纳证明。如企业使用合并报表财务数据,需将合并范围内的相关企业人数一并纳入从业人数统计,并提供所有相关企业的社保缴纳证明。
  4. 近三年(2022年1月至今)获得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获奖证书或获奖公告。
  5. 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获奖证书或获奖公告。
  6. 企业拥有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的授牌或公示证明材料。
  7. 近三年内(2022年1月至今)新增股权融资额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增资协议、投资协议及相应的银行到账凭证等。
  8.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企业使用合并口径的财务数据,需同时提交合并报表和单独报表)。财务审计报告未列明该年度研发费用支出金额的,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其中,2024年和2025年出具的各类财务审计报告均应完成备案(指需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完成备案,审计报告赋予验证码)。
  9. I类、II类知识产权一览表(详见附件1)、相关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书等;如涉及转让,证明文件需包含专利转让年限等相关信息的材料),以及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自证材料。
  10. 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承诺书(附件2)。
  11. 企业最新一期完税证明。

注:

  1. 上述材料请按清单所列顺序依次分类提供,涉及的各类情况说明须加盖企业公章。
  2. 申报创新型直通条件的企业,可只提供第1-7项和第10-11项,其中1-3项和第10-11项必须提供,4-7项须提供相关资料。

 

附件2

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 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 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 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五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25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分)

A.80%以上(5分)

B.70%-80%(3分)

C.60%-70%(1分)

D.60%以下(0分)

2.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0%-4%(2分)

F.0%以下(0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5分)

每满2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5分)

A.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分)

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25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5分)

A.三级以上(5分)

B.二级(3分)

C.一级(0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

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拥有自主品牌

D.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2%-4%(2分)

F.2%以下(0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5分)

A.50%以下(5分)

B.50%-60%(3分)

C.60%-70%(1分)

D.70%以上(0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由北京市自主设定)

9.创新技术研发转化及海外市场拓展情况(满分5分)

A.企业近三年获得首台套产品认定,新技术新产品认定(5分)

B.企业近三年获得“首台套”“首批次”“首流片”等应用政策支持(5分)

C.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1项以上(4分)

D.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生物类似药研发企业获得II期、III期临床批件(含研究者发起临床IIT获得的临床批件)或药品批准文号1项以上(3分)

E.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含诊断试剂)企业获得临床批件或批准文号1项以上(3分)

F.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10.企业上市挂牌情况(满分5分)

A.企业已上市(不含全国股转系统挂牌)(5分)

B.企业上市申请已获得证监会、交易所受理或者已到北京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需提供证明文件)(4分)

C.企业已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或者已提交挂牌申请并获得全国股转系统受理(需提供证明文件)(3分)

D.企业已启动上市、挂牌工作并已签约保荐机构或者挂牌券商(需提供证明文件)(2分)

E.企业已进入北京“专精特新”专板(需提供证明文件)(1分)

F.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11.近两年参与创新创业类赛事或者项目情况(满分5分)

A.进入“创客北京”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组三等奖及以上获奖名单或纳入“优促计划”赋能项目终审名单(5分)

B.进入“创客北京”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组市级决赛(含龙头赛)名单或纳入“优促计划”潜力项目终审名单(3分)

C.参加“创客北京”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或纳入“优促计划”培育项目终审名单(1分)

D.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35分)

12.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10分)

A.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B.自主研发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分)

C.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分)

D.I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分)

E.无(0分)

13.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10分)

A.研发费用总额500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10%以上(10分)

B.研发费用总额400-5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8%-10%(8分)

C.研发费用总额300-4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6%-8%(6分)

D.研发费用总额200-3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4%-6%(4分)

E.研发费用总额100-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3%-4%(2分)

F.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14.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5分)

A.20%以上(5分)

B.10%-20%(3分)

C.5%-10%(1分)

D.5%以下(0分)

15.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10分)

A.国家级(10分)

B.省级(8分)

C.市级(4分)

D.市级以下(2分)

E.未建立研发机构(0分)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
  2. 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

(三)所称“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四)所称“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Ⅰ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 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Ⅰ类知识产权。
  3. 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Ⅰ类知识产权。
  4.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Ⅰ类知识产权。

(五)所称“Ⅱ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六)所称“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是指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具体自测网址、相关标准等事宜,另行明确。

(七)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八)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增资扩股(出让股权不超过30%)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九)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十)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50%。

(十一)所称“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式佐证。

(十二)所称“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十三)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如指标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计算得分。

(十四)本办法部分指标计算公式

  • 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
  •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其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十五)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十六)所称“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50强企业组名单是指该大赛近三年以来正式发布的名单。

(十七)所称“优促计划”是指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主办的“首都医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优促计划”,以医疗机构为创新主体的省部级医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类项目,分为赋能项目、潜力项目、培育项目、储备项目。

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资料清单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 规模以上企业上报统计局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表(查阅企业四位行业代码),规模以下企业上报的“四下”企业基本情况表111表(查阅企业四位行业代码)。如果上述材料未明确行业代码及行业分类,企业需提交情况说明,明确行业代码及行业分类。
  3. 企业上年度社保缴纳证明和最新一期社保缴纳证明。如企业使用合并报表财务数据,需将合并范围内的相关企业人数一并纳入从业人数统计,并提供所有相关企业的社保缴纳证明。
  4.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2年、2023年、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企业使用合并口径的财务数据,需同时提交合并报表和单独报表)。审计报告未列明2024年度研发费用支出金额的,可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以上审计报告均应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完成备案并赋予验证码。
  5. 研发费用直通车条件: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未列明该年度研发费用支出金额的,可提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用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依照“国高新”研发费用要求制定的、用于专精特新申报的专项审计报告。(注:上述专项审计报告只提供其中一份,用于专精特新申报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应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完成备案并赋予验证码)。

(1)出具研发费用直通车条件的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需满足:承担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质证书不少于6人;最近一期社保缴费记录,从业人数不少于20人。

(2)依照“国高新”研发费用要求制定的专项审计报告,需列示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附件1)。

  1. 近2年内新增股权融资额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增资协议、投资协议及相应的股东支付凭证等。
  2. 省级或国家级科技奖励证书或公告。
  3. “创客中国”、“创客北京”获奖证书或公告,或“优促计划”终审结果证明材料。
  4. 主导产品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并取得实际成效的自证材料或说明。佐证材料可提供且不限于如下:近两年,主导产品服务国内外知名企业的销售合同或相关技术开发协议,企业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主导产品销售合同(前三名);与主导产品直接相关的核心技术的来源、先进性情况、对比其他同类技术的独创性或优点、技术壁垒、竞争优势、专利及获奖情况等的证明材料或说明。
  5. 上年度研发人员名单(附件2,注意模板有变化)。
  6. 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协议/合同1-2份。
  7. 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的截图。
  8. 省级以上质量相关奖励的荣誉证书或公告。
  9. 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0. 自主品牌注册商标及产品(服务)合同1-2份。
  11. 参与制(修)的标准的证明材料。以个人名义参与的,需提供至少一份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
  12. 近三年获得的首台套产品认定证书、新技术新产品认定证书,或近三年获得的“首台套”“首批次”“首流片”等应用政策支持相关证明材料。
  13. 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生物类似药研发企业获得II期、III期临床批件(含研究者发起临床IIT获得的临床批件)或药品批准文号的相关证明材料;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含诊断试剂)企业获得临床批件或取得批准文号的相关证明文件。
  14. 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证书。
  15. 挂牌上市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已上市公开信息;上市申请受理函;证监会、交易所或市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受理函、辅导验收通过的证明材料等;企业已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或者已提交挂牌申请并获得全国股转系统受理的证明文件;与保荐机构或者挂牌券商签订的与上市或挂牌相关的服务协议等;企业进入专精特新专板的证书)。
  16. I类、II类知识产权列表、相关证书及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自证材料(如涉及转让,证明文件需包含专利转让年限等相关信息的材料,附件3)。
  17. 研发机构授牌或公示、公告名单等证明材料。

(1)研发机构包括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2)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的,需提供独立的研发机构相关管理制度,与院校合建的协议,建设初期发布的通知和挂牌等材料。

  1. 专精特新申报承诺书(附件4)。
  2. 企业最新一期完税证明。

注:

  1. 上述材料请按清单所列顺序依次分类提供,涉及的各类情况说明须加盖企业公章。
  2. 申报专精特新直通条件的企业,可只提供第1-9项和第24-25项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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