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发布时间:2021-11-20            文章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原文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1/20/content_5652143.htm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三、符合本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附件2)调整相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状态,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四、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十)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附《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    件:
  1. 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2.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1月15日

附件2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代码
扣分分值
修复加分分值
30日内纠正
30日后本年纠正
30日后次年纠正
1 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 ※ 010101 5分 涉及税款 1000元以下的加 5分,其他的加 4分 2分 1分
2 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 ※ 010102 5分 涉及税款 1000元以下的加 5分,其他的加 4分 2分 1分
3 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 ※ 010103 3分 2.4分 1.2分 0.6分
4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 ※ 010304 3分 2.4分 1.2分 0.6分
5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 ※ 010501 3分 2.4分 1.2分 0.6分
6 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 010502 3分 2.4分 1.2分 0.6分
7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信息而未提供的 ※ 010503 3分 2.4分 1.2分 0.6分
8 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涉税资料的 ※ 010504 3分 2.4分 1.2分 0.6分
9 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 ※ 010505 5分 4分 2分 1分
10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 (费 )款 ※ 020101 5分 涉及税款 1000元以下的加 5分,其他的加 4分 2分 1分
11 至评定期末 ,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 ,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 5万元以上(含 5万元)的 ※ 020201 11分 8.8分 4.4分 2.2分
12 至评定期末 ,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 ,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 5万元以下的 ※ 020202 3分 涉及税款 1000元以下的加 3分,其他的加 2.4分 1.2分 0.6分
13 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 ※ 020301 11分 涉及税款 1000元以下的加 11分,其他的加 8.8分 4.4分 2.2分
14 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 ※ 020302 3分 涉及税款 1000元以下的加 3分,其他的加 2.4分 1.2分 0.6分
15 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 —— 11分 8.8分 4.4分 2.2分

 

指标名称
指标代码
扣分分值
修复标准
16 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 ※ 040103 直接判 D 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在被直接判为 D级的次年年底前提出修复申请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 A级。
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在被直接判为 D级的次年年底之后提出修复申请且申请前连续 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 A级。
17 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040104 直接判 D 非正常户纳税人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 D级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18 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040105 直接判 D D级纳税人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 D级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D级纳税人未申请修复或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仍为 D级,被关联纳税人申请前连续 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19 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 050107 直接判 D 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 60日内足额补缴(构成犯罪的除外),在被直接判为 D级的次年年底之前提出修复申请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 A级。
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 60日内足额补缴(构成犯罪的除外),在被直接判为 D级的次年年底之后提出修复申请且申请前连续 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 A级。
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 60日后足额补缴(构成犯罪的除外),申请前连续 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 A级。
20 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 —— 直接判 D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 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 A级。
21 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 010401至 010413 直接判 D 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 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 A级。
030110至 030115 直接判 D
060101

060102

060103

060201

060202

直接判 D
22 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 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 D级※ —— 直接判 D 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 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 A级。

备注

1、30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 30日内(含 30日)纠正失信行为;30日后本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 30日且在当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30日后次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 30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2、带※内容,是指符合修复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或其管理人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扣分指标修复标准视同 30日内纠正,直接判 D指标修复标准不受申请前连续 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

官方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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