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端消费类“能效之星”产品评价申报要求及评价申请表

“能效之星”产品是指在节能产品的基础上,与同类产品相比能效领先的量产产品,主要分为终端消费类产品和工业装备类产品。1. 评价范围,评价范围为电动洗衣机、热水器、液晶电视、房间空气调节器、家用电冰箱、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灶、吸油烟机、空气净化器,以及电动机、工业锅炉、变压器、风机、压缩机、泵、塑料机械,具体详见《工业节能装备评价分类表》。

 

终端消费类“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说明

“能效之星”产品是指在节能产品的基础上,与同类产品相比能效领先的量产产品,主要分为终端消费类产品和工业装备类产品。

  1. 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为电动洗衣机、热水器、液晶电视、房间空气调节器、家用电冰箱、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灶、吸油烟机、空气净化器,以及电动机、工业锅炉、变压器、风机、压缩机、泵、塑料机械,具体详见《工业节能装备评价分类表》。

  1. 评价原则

评价原则是在符合法律法规、质量、安全与环境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相关评价规范和能效指标,选择能效水平领先的产品。

  1. 申报材料
  • 申报终端消费类“能效之星”产品需填写《终端消费类“能效之星”产品评价申报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 申报工业装备类“能效之星”产品在填写《工业节能装备申报表》时注明申报“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即可。
一、终端消费类“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范围分类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能效标准
1 电动洗衣机 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 GB 12021.4-2013 电动洗衣机能效水效限定值及等级
滚筒式洗衣机
 

2

热水器 燃气快速热水器 GB 20665-2015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燃气采暖热水炉(两用型)供暖
燃气采暖热水炉(两用型)热水
热泵热水机(器) GB 29541-2013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储水式电热水器 GB 21519-2008 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3 液晶电视 液晶电视 GB 24850-2013 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4

房间空气调节器 定速分体式(CC≤4500) GB 12021.3-2010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定速分体式(4500<CC≤7100)
定速分体式(7100<CC≤14000)
热泵型转速可控型分体式(CC≤4500) GB 21455-2013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热泵型转速可控型分体式(4500<CC≤7100)
热泵型转速可控型分体式(7100<CC≤14000)
 

5

家用电冰箱 冷藏冷冻箱 GB 12021.2-2015 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葡萄酒储藏柜
卧式冷藏冷冻柜
其他类型
 

6

电饭锅 电饭锅(P≤400) GB 12021.6-2017 电饭锅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电饭锅(400<P≤600)
电饭锅(600<P≤1000)
电饭锅(1000<P≤2000)
7 微波炉 微波炉 GB 24849-2017 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8

电磁灶 电磁灶(加热单元额定功率大于1200W) GB 21456-2014 家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电磁灶(加热单元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1200W)
9 吸油烟机 外排式吸油烟机 GB 29539-2013 吸油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10 空气净化器 空气净化器(I类) GB 36893-2018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空气净化器(II类)
二、终端消费类“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规范

电动洗衣机

一、范      围

本评价规范规定了电动洗衣机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评价规范适用于额定洗涤容量为13kg及以下的家用电动洗衣机(以下简称洗衣机)。本评价规范不适用于额定洗涤容量为1.0kg及以下的洗衣机,以及没有脱水功能的单桶洗衣机;不适用于搅拌式洗衣机。

二、定义与术语

电动洗衣机能效之星评价值:能效之星电动洗衣机所允许的最高单位功效耗电量、最高单位功效用水量和最低洗净比。

三、要      求
  1. 基本要求

申请电动洗衣机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2)产品应通过CCC认证;

(3)产品应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4)申报企业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4288-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洗衣机》的要求;

(5)申报产品型号的年销售量不低于1000台;

(6)企业应提交产品所采用节能技术的说明,且所采用的节能技术先进、可行;

(7)申报产品型号的噪声值应满足GB 19606-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的要求。

  1. 能效评价值

产品的实测单位功效耗电量,单位功效用水量和洗净比应符合表1.1的要求。

表1.1 电动洗衣机能效之星评价值

产品类型

单位功效耗电量
(Ee/[(kWžh)/(cycležkg)]
单位功效用水量
We/[L/(cycležkg)]

洗净比Ce

波轮式洗衣机 ≤0.011 ≤14 ≥0.9
滚筒式洗衣机 ≤0.10 ≤7 ≥1.03
四、能效评价值检测方法

GB12021.4-2013 标准的第5章。

热  水  

一、范      围

本规范规定了热水器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以燃气作为能源的热负荷不大于70kW 的热水器(含冷凝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采暖炉(含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以电动机驱动、采用蒸汽压缩制冷循环、以空气为热源、提供热水为目的的热水机(器),以及储水式电热水器。本规范不适用于燃气容积式热水器、水源式热泵热水机(器)和快热式电热水器;本规范所指燃气是GB/T 13611-2006《城市燃气分类》规定的燃气。

二、定义与术语
  1. 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能效之星评价值:能效之星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所允许的最低热效率值。
  2. 热泵热水机(器)能效之星评价值:能效之星热泵热水机(器)所允许的最小能效系数。
  3. 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之星评价值:能效之星储水式电热水器所允许的最小24小时固有能耗系数和最低热水输出率。
三、要       求
  1. 基本要求

申请热水器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2)产品应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产品应通过CCC认证(适用时);

(4)申报企业燃气采暖热水炉产品质量应符合GB 25034-2010《燃气采暖热水炉》、CJ/T395-2012《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要求;燃气热水器产品质量应符合GB 6932-200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CJ/T336-2010《冷凝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要求;热泵热水机(器)应符合GB/T 21362-2008 《商业和工业及类似用途的热泵热水机》、GB/T 23137-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热泵热水器》的要求;储水式电热水器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20289-2006 《储水式电热水器》的要求。

(5)燃气热水器、采暖炉、储水式电热水器年销售量不低于1000 台,热泵热水机(器)不低于500台;

(6)申报的储水式电热水器产品具有智能功能的,应通过储水式电热水器智能指数认证;

(7)企业应提交产品所采用节能技术的说明,且所采用的节能技术先进、可行。

  1. 能效之星评价值

产品的实测热效率、能效系数、24小时固有能耗系数或热水输出率应符合表2.1 、表2.2 或表2.3 的要求。

表 2.1  燃气热水器/采暖炉能效之星评价值
产品类型
热效率值η(%
燃气热水器 η1 ≥98
η2 ≥94
 

采暖炉

热水 η1 ≥96
η2 ≥92
采暖 η1 ≥99
η2 ≥95

 

表 2.2  热泵热水机(器)能效之星评价值
制热量/kW
型式
加热方式
性能系数COP
H<10 普通型 一次加热,循环加热式 ≥4.6
静态加热式 ≥4.2
低温型 一次加热,循环加热式 ≥3.8
 

H≥10

普通型 一次加热 ≥4.6
循环加热 不提供水泵 ≥4.6
提供水泵 ≥4.5
低温型 一次加热 ≥3.9
循环加热 不提供水泵 ≥3.9
提供水泵 ≥3.8

 

表 2.3  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之星评价值

产品类型

24 小时固有能耗系数ε

热水输出率μ(%)

储水式电热水器 ≤0.55 ≥85
四、能效评价值检测方法
  1. 燃气热水器/采暖炉 GB 20665-2015 标准的第 5章。
  2. 热泵热水机(器) GB 29541-2013 标准的第 7章。
  3. 储水式电热水器 GB 21519-2008 标准的第 5章。

一、范      围

本评价规范规定了液晶电视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评价规范适用于在电网电压下正常工作,以地面、有线或其他模拟、数字信号接收、解调、解码及显示为主要功能的液晶电视;也适用于主要功能为电视,不具备射频接收功能,但作为电视产品流通的显示设备。

二、定义与术语

液晶电视能效之星评价值:能效之星液晶电视所允许的最低能效指数和最大被动待机功率。

三、要      求
  1. 基本要求

申请液晶电视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2)产品应通过CCC认证;

(3)产品应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4)产品应具备地面数字电视接收功能;

(5)申报企业产品质量应符合SJ/T11343-2015要求;

(6)申报产品型号的年销售量不低于1000台;

(7)企业应提交产品所采用节能技术的说明,且所采用的节能技术先进、可行。

  1. 能效评价值

产品的实测能效指数和被动待机功率应符合表3.1的要求。

表 3.1  液晶电视能效之星评价值
产品类型
能效指数EEI
被动待机功率(W)
液晶电视 ≥4.0 ≤0.5
四、能效评价值检测方法

GB 24850-2013 标准的第7章。

房间空气调节器

一、范      围

本评价规范规定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评价规范适用于于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制冷量在14000W 及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定速空调器;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转速可控型电动压缩机,额定制冷量在14000 W及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不适用于移动式和多联式空调机组。

  • 注: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包括采用交流变频、直流调速以及其他改变压缩机转速的方式。
二、定义与术语
  1. 定速空调器能效之星评价值:在额定工况条件下,空调器制冷运行时,能效之星空调器所允许的最低能效比。
  2. 转速可控型空调器能效之星评价值:在规定工况条件下,能效之星空调器所允许的全年能源消耗效率的最低值。对于单冷式产品,只考核其制冷季节的能源消耗效率。
三、要      求
  1. 基本要求

申请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2)产品应通过CCC认证;

(3)产品应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4)申报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7725-2004《房间空气调节器》或GB/T 17758-2010《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的要求;

(5)申报产品型号的年销售量不低于1000台;

(6)企业应提交产品所采用节能技术的说明,且所采用的节能技术先进、可行;

(7)申报产品型号的噪声值应满足GB 19606-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的要求。

  1. 能效之星评价值

产品的实测能效比或能源消耗效率应符合表4.1或表4.2的要求。

表 4.1  定速空调器能效之星评价值
产品类型
能效比(W/W)
分体式(CC≤4500W) ≥4.0
分体式(4500W<CC≤7100W) ≥3.65
分体式(7100W<CC≤14000W) ≥3.53

 

表 4.2  热泵型转速可控型空调器能效之星评价值
产品类型
全年能源消耗效率
(W·h/W·h)
分体式(CC≤4500W) ≥4.95
分体式(4500W<CC≤7100W) ≥4.30
分体式(7100W<CC≤14000) ≥4.00
四、能效之星评价值检测方法
  1. 定速空调器 GB 12021.3-2010标准的第7章。
  2. 转速可控型空调器 GB 21455-2013标准的第5章。

 

家用电冰箱

一、范      围

本评价规范规定了家用电冰箱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评价规范适用于电机驱动压缩式、供家用的电冰箱(含500L以上的电冰箱)。不适用于嵌入式、透明门展示用或其他特殊用途的电冰箱产品。

二、定义与术语

家用电冰箱能效之星评价值:能效之星家用电冰箱所允许的最高能效指数。

三、要      求
  1. 基本要求

申请家用电冰箱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2)产品应通过CCC认证(适用时);

(3)产品应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4)申报企业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8059-2016家用和类似用途制冷器具》的要求;

(5)申报产品型号的年销售量不低于1000台;

(6)企业应提交产品所采用节能技术的说明,且所采用的节能技术先进、可行;

(7)申报产品型号的噪声值应满足GB 19606-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的要求。

  1. 能效评价值

产品的实测能效指数符合表5.1的要求。

表 5.1  家用电冰箱能效之星评价值
产品类型
标准能效指数η(%)
冷藏冷冻箱 ≤25
葡萄酒储藏柜 ≤55
卧式冷藏冷冻柜 ≤35
其他 ≤45
四、能效评价值检测方法

GB 12021.2-2015 标准的第7条款。

 

电  饭  

一、范      围

本评价规范规定了电饭锅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评价规范适用于常压环境下工作,以电热元件或电磁感应方式加热,额定功率不大于2000W的电饭锅。

二、定义与术语

电饭锅能效之星评价值:能效之星电饭锅所允许的最低热效率值、最高保温能耗和最高待机功率。

三、要      求
  1. 基本要求

申请电饭锅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2)产品应通过CCC认证;

(3)产品应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4)申报产品型号的年销售量不低于1000台;

(5)企业应提交产品所采用节能技术的说明,且所采用的节能技术先进、可行。

  1. 能效之星评价值

产品的实测热效率值,保温能耗和待机功率应符合表6.1的要求。

表 6.1  电饭锅能效之星评价值
产品类型
热效率值(%)
保温能耗(W·h)
待机功率(W)
电饭锅(P≤400) ≥87 ≤19 ≤1.0(电热元件加热);

≤1.8(电磁感应加热)

电饭锅(400<P≤600) ≥88 ≤21
电饭锅(600<P≤1000) ≥89 ≤33
电饭锅(1000<P≤2000) ≥90 ≤35

注:待机功率不适用于带有WiFi、蓝牙等通讯协议功能的电饭锅。

四、能效评价值检测方法

GB 12021.6-2017 标准的第6章。

 

微  波  

一、范      围

本评价规范规定了微波炉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评价规范适用于最大额定输入功率在2500W及以下,利用频率为2450MHz的ISM频段电磁能量以及由电阻性电热元件加热炉腔内物品和食物的微波炉,包括组合型微波炉。(ISM频段是由国际电信联盟ITU确定并在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制定的编号为CISPR 11的标准中采用的电磁频率范围。)

本评价规范不适用于商用微波炉、工业微波炉以及带抽油烟机的微波炉。

二、定义与术语

微波炉能效之星评价值:能效之星微波炉所允许的最低效率值、最高关机功率、最高待机功率和最高烧烤能耗限定值。

三、要      求
  1. 基本要求

申请微波炉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2)产品应通过CCC认证;

(3)产品应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4)申报企业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18800-2008 《家用微波炉 性能试验方法》的要求;

(5)申报产品型号的年销售量不低于1000台;

(6)企业应提交产品所采用节能技术的说明,且所采用的节能技术先进、可行;

(7)申报产品型号的噪声值应满足GB 19606-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的要求。

  1. 能效之星评价值

产品的实测效率值、关机功率、待机功率和烧烤能耗限定值应符合表7.1的要求。

表 7.1  微波炉能效之星评价值
产品类型
效率值(%)
关机功率(W)
待机功率(W)
烧烤能耗限定值(W·h)
 

微波炉

 

≥60

 

≤0.5

≤0.5(无信息或状态显示功能);

≤1.0(有信息或状态显示功能)

 

≤1.2(带烧烤功能)

注:待机功率和关机功率不适用于带有WiFi、蓝牙等通讯协议功能的微波炉。

四、能效评价值检测方法

GB 24849-2017 标准的第6章。

 

电  磁  

一、范      围

本评价规范规定了电磁灶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评价规范适用于一个或多个加热单元的电磁灶,每个加热单元的额定功率为700W~3500W。

本评价规范不适用于商用电磁灶、工频电磁灶和凹灶。

二、定义与术语

电磁灶能效之星评价值:能效之星电磁灶所允许的最低热效率和最高待机状态功率。

三、要      求
  1. 基本要求

申请电磁灶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2)产品应通过CCC认证;

(3)产品应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4)申报产品型号的年销售量不低于1000台;

(5)企业应提交产品所采用节能技术的说明,且所采用的节能技术先进、可行。

  1. 能效之星评价值

产品的实测热效率和待机状态功率应符合表8.1的要求。

表 8.1  电磁灶能效之星评价值
产品类型
热效率值(%)
待机功率(W)
加热单元额定功率>1200W ≥90 ≤1
加热单元额定功率≤1200W ≥88 ≤1
四、能效评价值检测方法

GB 21456-2014 标准的第5章。

 

一、范      围

本评价规范规定了吸油烟机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评价规范适用于安装在家用烹调炉具、炉灶或类似用途的器具上部,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外排式吸油烟机。

二、定义与术语

吸油烟机能效之星评价值:能效之星吸油烟所允许的最低全压效率、最高待机功率、最高关机功率和最低常态气味降低度。

三、要      求
  1. 基本要求

申请吸油烟机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2)产品应通过CCC认证;

(3)产品应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4)申报企业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17713-2011 《吸油烟机》的要求;

(5)申报产品型号的销售量不低于1000台;

(6)企业应提交产品所采用节能技术的说明,且所采用的节能技术先进、可行;

(7)申报产品型号的噪声值应满足GB 19606-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的要求。

  1. 能效之星评价值

产品的实测全压效率,待机功率,关机功率和常态气味降低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 9.1  吸油烟机能效之星评价值
产品类型
全压效率(%)
待机功率(W)
关机功率(W)
常态气味降低度(%)
侧吸式吸油烟机 ≥25 ≤2.0 ≤1.0 ≥95
欧式吸油烟机 ≥25 ≤2.0 ≤1.0 ≥95
中式吸油烟机 ≥23 ≤2.0 ≤1.0 ≥95
四、能效评价值检测方法

GB 29539-2013标准的第7章。

 

空气净化器

一、范      围

本评价规范规定了空气净化器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评价规范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具有一定颗粒物净化能力(颗粒物洁净空气量为50m3/h~800m3/h)的空气净化器(以下简称净化器)。

二、定义与术语

净化器能效之星评价值:能效之星净化器所允许的最高能效比、最低待机功率。

三、要      求
  1. 基本要求

申请净化器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2)产品应符合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GB 4706.4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的要求;

(3)申报企业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18801-2015 《空气净化器》的要求;

(4)申报产品型号的年销售量不低于1000台;

(5)企业应提交产品所采用节能技术的说明,且所采用的节能技术先进、可行;

  1. 能效评价值

产品的实测能效比,待机功率应符合表10.1的要求。

表 10.1  空气净化器能效之星评价值

产品类型

能效比
EER/[m3/(Wžh)]

待机功率P/(W)

I类 ≥13.00 ≤1.0

(只提供指令等待)

≤2.0

(包含其他功能)

II类 ≥11.00
四、能效评价值检测方法

GB 36893-2018标准的第6章。

附  件:终端消费类“能效之星”产品申报要求及评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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