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场所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或多场所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有书面材料证明其为法人实体。该法人实体应有资格从事农业生产和(或)贸易活动,与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生产场所有合法的合同关系,并作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生产场所的代表。 该法人实体应与批准的认证机构签署标志使用协议并成为认证证书的唯一持有人。

多场所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法律地位及组织结构
1.1  合法性

1.1.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或多场所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有书面材料证明其为法人实体。

1.1.2 该法人实体应有资格从事农业生产和(或)贸易活动,与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生产场所有合法的合同关系,并作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生产场所的代表。

1.1.3 该法人实体应与批准的认证机构签署标志使用协议并成为认证证书的唯一持有人。

1.1.4 单个法人实体在同一国家内针对某一种产品不能隶属于不同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按照选项1认证的法人实体才能加入选项2认证组织。如某一组织或多场所加入其他组织或其他多场所,则应将两个质量管理体系合并成一个体系,并由即将成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法人实体统一管理。

1.2  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生产场所

1.2.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要求

(1)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与农业生产经营者应有书面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包含下列要素:

a)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名称和合法资质;

b)农业生产营者名称和(或)合法身份证明;

c)农业生产经营者联系地址;

d)生产场所的详细信息,包括认证和非认证产品;

e)生产范围及数量的详细情况;

f)农业生产经营者同意以“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的产品状态证明其遵守认证标准的相关要求的承诺;

g)未遵守标准相关要求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内部要求时可能实行的制裁;

h)生产者同意遵循组织的文件化程序、政策和相关技术指导;

i)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代表的签字。

(2)尽管在组织共同的质量管理体系之下运作,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及注册成员也应对其各自的生产场所(包括所有申请的生产场所)负有法律责任。

(3)农业生产经营者在未获得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销售认证的产品。

1.2.2 多场所的要求

(1)所有生产场所应为法人实体自有或租赁并由该法人实体直接控制。

(2)对于不是法人实体所自有的生产场所,该法人实体应与此类生产场所的所有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a)证书持有人名称和法律资质;

b)场所所有人的名称和(或)法律资质;

c)生产场所所有人的联系地址;

d)每个生产场所的详细情况;

e)明确指出场所所有人对场所的生产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进行资源投入,也不拥有决定权;

f)双方当事人代表的签字。

(3)证书持有人应对所有注册生产和销售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1.3  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场所的内部注册

所有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向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进行注册,所有的生产场所应向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注册。

1.3.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要求

(1)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的所有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进行注册。

(2)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注册信息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农业生产经营者名称;

b)农业生产经营者联系人姓名;

c)邮政地址、邮编;

d)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e)法人实体资质证明;

f)注册的产品;

g)注册产品的生产面积和(或)数量及地址;

h)如农业生产经营者向多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应加以说明;

i)良好农业规范运行的现行状态。

(3)对未包含在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认证中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单独列表。

1.3.2  内部注册的多场所要求

(1)每个场所注册时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a)法人实体与生产场所之间的关系(所有权、租赁等);

b)生产场所地址;

c)注册的产品;

d)每个注册产品的生产面积和(或)数量。

生产的管理和组织
2.1  质量管理体系应完整,按照统一要求管理组织的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
2.2  组织结构

2.2.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组织结构必须能够保证质量管理体系在所有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或生产场所中顺利实施。

2.2.2 认证委托人组织结构及资源能有效保证所有农业生产经营者及生产场所符合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的要求。

2.2.3 组织结构应形成文件,并规定以下职责的负责人:

(1)良好农业规范的实施。

(2)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3)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或生产场所年度的内部检查。

(4)对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内审,对内部检查进行验证。

(5)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技术指导。

2.3  人员能力及培训

2.3.1 应在文件中规定关键岗位员工(2.2 条款中提及和其他被识别的人员)的能力、培训和资历要求,确保具备本规则中规定的能力。

2.3.2 管理层应确保对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符合性负有职责的全体员工得到充分培训,且满足规定的能力要求。

(1)管理层应评估内审员的能力(见附件4相关规定);

(2)内审员应评估内部检查员的能力(见附件4相关规定);

(3)如果内审员仅具有GB/T 19001的培训和(或)经验而没有接受过必要的食品安全和良好农业规范培训,则必须与其他具有这些资格的人员(在组织内部管理体系中识别出这些人员)组成审核组来实施对农场内部检查结果的验证。

2.3.3 应保持关键岗位员工的培训和资格记录,以证实他们的能力。

2.3.4 应保持每个内部检查员/审核员完成授权单位举办的在线/面授培训和通过考试的记录(必要时)。

2.3.5 如果有多名内审员或者内部检查员,应接受培训和评估以保证他们对标准的理解和工作方法的一致性(例如,提供有记录的见证审核/检查)。

2.3.6 应有相关的程序确保关键岗位员工及时了解良好农业规范的版本更新和依据的法律法规变更情况。

文件控制
3.1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应充分控制所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

3.1.1 质量手册

3.1.2 程序文件

3.1.3 作业指导书

3.1.4 记录表格

3.1.5 外来文件,如现行良好农业规范文件。

3.2 方针和程序应充分表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得到控制。

3.3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及其主要员工应确保能获得相关方针和程序。

3.4 应定期评审质量手册内容,以确保持续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本规则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要求。良好农业规范标准以及强制性指导文件的修改必须及时纳入到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中。

3.5  文件控制要求

3.5.1 建立文件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

3.5.2 所有的文件在发布及分发前应经授权人的同意和审批。

3.5.3 所有受控文件应用分发号、发行日期/审批日期及编码的形式进行识别和控制。

3.5.4 文件的任何更改应在分发前得到授权人的审批。如有可能,应识别文件更改的原因及性质。

3.5.5 确保各部门得到现行有效版本的受控文件。

3.5.6 应在文件控制程序中对文件的审查、新文件的发放和作废文件的销毁做出规定。

3.6  记      录

3.6.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保持记录以证实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控制并满足良好农业规范相关要求。

3.6.2 质量管理体系的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

3.6.3 记录应真实、清晰,存放在适当的场所且易于检索。

3.6.4 保持在线记录或电子记录有效。如果需要签名,可以设置一个密码或者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应是唯一的,并且得到签名人的授权。如相关记录需要负责人签名则应手签。在认证机构检查期间,电子记录应能够获得。记录备份应随时能提供。

投诉的处理

4.1  应建立和保持有效处理客户投诉的程序。

4.2  应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对投诉的接受、登记、确认、调查、跟踪和反馈做出规定。

4.3  应在客户要求时向其提供投诉的处理程序。

4.4  投诉处理程序应适用于对认证委托人的投诉,同时也适用于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生产场所的投诉。

内部审核

应建立并保持内部审核/检查程序,以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符合性并按良好农业规范相关要求对生产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检查。

5.1  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5.1.1 每年至少对基于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一次审核。

5.1.2 内部审核员应符合本规则附件4的要求。

5.1.3 内部审核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部门和区域。

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人员可以作为内部审核员审核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但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日常运行的人员不能作为内部审核员审核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

5.1.4 内部审核记录、审核发现、纠正措施及其跟踪验证记录均应保持且易于查找。

5.1.5 在外部审核期间,审核员可随时获取已完成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表,检查表应包含对每个质量管理体系控制点的评价。

5.1.6 如果内审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是在12个月周期内分阶段进行,则应事先编制审核时间表。

6  农业生产经营者/生产场所的内部检查。

6.1 每一个注册的生产场所和(或)农业生产经营者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针对良好农业规范相关要求的检查,该检查包括适用的全部控制点。

6.2 内部检查员应符合附件4的要求。

6.3 内部检查员应独立于被检查的部门、区域,不能检查自已所从事的日常工作。

6.4 新成员和(或)新的生产场所在正式加入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前应进行内部检查。

6.5 应保持原始检查报告和记录,并确保在外部检查需要时随时提供。

6.6 内部检查报告应包含下列信息:

(1)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或)生产场所的名称

(2)受检查方(注册成员和/或生产场所)签字

(3)日期

(4)检查员姓名

(5)注册的产品

(6)针对控制点评价的结果

(7)应在检查表中对下述判定依据给出详细描述:

a)符合要求的1级控制点;

b)不符合要求的1级和2级控制点;

c)判定为不适用的1级和2级控制点。良好农业规范相关要求中被标记为“全部适用”的控制点,除非特别指出,都必须经过审核和(或)检查。只有经国家认监委特许的例外可免除该条款的审核/检查,这些例外由国家认监委发布。

(8)不符合项以及纠正措施的整改期限

(9)符合性统计情况及检查结果

(10)检查时间

(11)内部审核员确认签字

6.7 内部审核员(或审核组)应对内部检查员提交的内部检查报告进行评审,作出生产经营者和(或)生产场所是否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要求的结论。

6.8 如仅有一名内部审核员且同时还负责实施内部检查,则应由其他人如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对内部检查进行审批。

6.9 如内部检查需分阶段在12个月周期内进行,则应事先编制检查时间表。

不符合、纠正措施和处罚

7.1 应建立并保持处理不符合及纠正措施的程序,这些不符合来源于内部检查、外部审核/检查、消费者投诉或质量管理体系的缺陷。

7.2 应建立程序并形成文件,以识别和评价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出现的不符合。

7.3 应对不符合的纠正措施进行评价,并规定纠正措施完成时限。

7.4 应明确实施和完成纠正措施的职责。

7.5 应建立并实施针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或)生产场所的处罚和不符合控制文件,以满足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7.6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也可参照9.2条款规定对其注册成员进行处罚。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建立适当的程序,以便能够立即将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生产场所的暂停或撤销通知认证机构。选项2的注册成员可向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申请自我声明的暂停。

7.7 应保持所有的处罚记录,包括纠正措施和验证过程。

8  产品的可追溯性和隔离

8.1 符合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产品及其销售应具有可追溯性,在产品处理时防止与非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混淆。

8.2 应建立并保持程序文件,对注册产品进行有效识别并确保所有产品是可追溯的,包括对所有适用场所的合格/不合格品,应对注册产品的产量进行物料衡算,以表明其符合性。

8.2.1 应建立有效的体系和程序,以防止标签误用或将认证产品与非认证产品混淆。

8.2.2 对于果蔬认证:产品处理场所应运行程序,以便注册产品在接收、处理、储存和配送过程中能够被标识和追溯。

8.3 如果选项2注册成员注册了平行生产,则追溯和隔离控制点(GB/T20014.2中4.11的要求)适用于该成员。

8.4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时, 检查表应涵盖GB/T20014.2中4.9 和 GB/T20014.2中4.10 控制点的全部内容,并应根据适用对象做适当调整。

9  产品召回

9.1 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有效管理对注册产品的召回。

9.2 该程序应明确导致召回的事件类别、作出产品召回决定的人员、通知客户和认证机构的机制以及处理库存的方法。

9.3 程序应具有可操作性。

9.4 每年应以适当的方式对程序进行至少一次演练以确保其有效性。应保持演练记录。

10  分包方

10.1 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确保分包给第三方的活动满足良好农业规范相关要求。

10.2 分包方的能力和活动应得到评估且能证明满足良好农业规范相关要求;应保持分包方能力证明和活动评估的有关记录。

10.3 分包方应遵守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程序,并在服务协议或合同中明示。

11  添加新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

可根据内部审核程序将新增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加入到证书中。如已注册的成员或场所数量出现增加或减少,证书持有人应立即向认证机构上报更新。

11.1 在经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注册的新增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如其一年内的增加数量低于10%,新增成员或生产场所可在无需认证机构进一步验证的情况下加入注册名单。

11.2 已批准的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在一年内的增加数量超出10%,需对新增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进行外部抽样检查(最小量为新增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数量的平方根),并且需在将新增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列入注册名单之前于当年进行选择性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11.3 无论已经审核的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一年内的增长百分比是多少,如新注册生产场所面积在一年内增长10%,或之前已经审核的注册产品中的畜禽数量在一年内增长10%,或注册成员数量出现10%的变更,需对新增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进行外部抽样检查(最小量为新增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数量的平方根),并且需在将新增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列入注册名单之前,于当年进行选择性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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