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环资规〔2019〕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海南省水务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提高用水产品水效,促进节水器具推广,增强全民节水意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876号)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坐便器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各省级有关部门按要求积极组织做好2019年度坐便器水效领跑者产品初评工作,并于9月15日前将推荐函及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刻盘)分别寄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场监管总局。
-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联系人:赵怡凡 010-68505173
- 水利部全国节水办 联系人:李佳奇 010-63206046
-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人:高 伟 010-58933543
- 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 联系人:黄 晨 010-82261841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7月3日
坐便器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
实施细则
一、申请产品要求
(一)安装在民用或公用建筑设施内冷水管路上,供水压力不大于 0.6MPa 条件下使用的各类坐便器;
(二)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三)依据国家标准GB 25502《坐便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现行有效版本,产品水效达到1级;
(四)坐便器产品及配套配件的质量性能,满足:
- GB/T 6952《卫生陶瓷》
- GB/T 26730《卫生洁具 便器用重力式冲水装置及洁具机架》
- GB/T 26750《卫生洁具 便器用压力冲水装置》
- CJ/T 164《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 CJ/T 194《非接触式给水器具》
现行版本要求;
(五)通过水效标识备案, 并具有近一年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依法通过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见附件1);
(六)在近一年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水效标识专项检查中,该品牌产品均未出现不合格产品,无质量违法行为。
二、申请企业要求
(一)为中国大陆境内合法的独立法人;
(二)拥有所申请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企业申请;
(三)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四)申请产品为量产的定型产品。初次申请产品,上一年度实际出货量应达到3000套以上,并承诺入选两年内该产品型号出货量不少于10000套,其中至少有2000套用于零售渠道;曾入选产品再次申请的,应完成上个推广期承诺出货量。
三、组织实施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用水产品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工作,确定申请产品和企业的要求及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评选和公告入围企业和产品型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申报和材料审核工作。
(二)申请企业按要求填写水效领跑者产品申请报告(见附件2),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每个品牌最多申请5个型号,仅颜色或水箱盖不同的应认为是该产品型号的子型号,作为同一型号申报,每个型号子型号不得超过3个。
(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场监管总局。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开展评选,按照坐便器水效领跑者产品评选标准(见附件3),针对单冲式、双冲式两类坐便器产品,分别评选出15~20个产品型号拟为水效领跑者产品。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公示专家评选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依据公示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公告水效领跑者产品型号、水效指标及生产企业。
(六)生产企业应按照承诺要求,积极组织水效领跑者产品的推广工作,保证水效领跑者产品的生产、市场供应和售后服务。
(七)生产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之前报送上一年度水效领跑者产品年度推广报告(见附件4),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水效领跑者产品推广情况进行评估。
(八)水效领跑者产品可在水效标识本体上直接印制水效领跑者标志,标识样式见图1、图2。
(九)坐便器水效领跑者申报和评选每两年组织一次,同型号产品可在不同年度重复申报。

图1 单冲式坐便器含领跑者水效标识

图2 双冲式坐便器含领跑者水效标识
四、激励措施
(一)国家鼓励水效领跑者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给予水效领跑者产品名誉奖励和政策支持,各地要对水效领跑者产品给予积极支持,为水效领跑者产品推广营造更好的政策环境。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节水改造项目应优先选用水效领跑者产品,政府投资项目应积极选用水效领跑者产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工程招投标、大宗采购活动中积极选用水效领跑者产品。
(三)国家建立水效领跑者指标与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衔接的机制。根据节水技术发展、市场水效水平及消费者需求等情况,适时修订产品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纳入水效领跑者指标。
(四)加大水效领跑者制度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水效领跑者产品、企业和典型案例,树立标杆,表彰先进,为水效领跑者产品推广使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监督及罚则
(一)市场监管总局将水效领跑者产品列入监督检查重点,加大监督抽查的频度和比例,严厉打击产品水效虚标、检测作假、虚假宣传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视具体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用水产品水效标识专项检查。
(二)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产品,申报材料不属实的企业,撤销入围资格,相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用水产品水效领跑者;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对在水效领跑者申请、评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实行联合惩戒。对相关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六、附 则
本细则有效期5年。
附 件:
- 坐便器水效领跑者申请检验报告
- 坐便器水效领跑者产品申请报告
- 坐便器水效领跑者产品评选标准
- 水效领跑者年度推广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