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 2019 年修订 )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依据及标准
(一)评审依据。
(二)评审标准。
- GB/T 19580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 GB/Z 19579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
二、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
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省评审办)向各市政府或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发出组织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
(二)组织申报。
- 申报原则。申报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遵循公开、自愿和推荐相结合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 申报对象。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奖创奖培育工作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奖额设置。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 10 个,其中中小型企业不少于 1 个,原则上应覆盖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工业、农业、服务业和建筑业。工业的奖额向新材料、高端装备等制造业倾斜。浙江省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获奖组织不超过 10 个。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以下简称“组织奖”)不超过 5个,其中县(市、区)政府不少于 1 个。
- 申报“质量奖”“创新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五年以上。
-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 3 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近 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和农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品牌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 (6)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 A档(规模以下企业不作要求),农业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 A 档,服务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省内同行业位居前列;建筑业企业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成效显著,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推行装配式建筑在省内同行业位居前列。
- (7)申报前三年内没有出现以下情形:
-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 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
- 发生因组织责任导致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
- 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其总部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其所有控股企业均要符合(2)-(7)项基本条件。
- 申报“组织奖”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推进质量强市、县(市、区)工作。
- (2)建立完善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
- (3)组织开展各级政府质量奖梯度培育工作,辖区内至少有 1 个组织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
- (4)上一年度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达到 A 级或优秀等次。
- (5)近 3 年辖区内未发生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和被中央媒体曝光的重大质量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质量问题。
- 申报“质量奖”“创新奖”的组织应提供以下材料:
- (1)概述(简介)。“质量奖”内容要求见 GB/Z 19579 附录B,字数限 3000 字以内。
- (2)自我评价报告。“质量奖”需详细说明导入卓越绩效管理的时间、过程、做法、成效和经验;对照 GB/T 19580 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以集团名义申报的组织,对所有控股企业分别进行评价说明。
- (3)如实、完整填写《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 (4)证实性材料。与《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符;需提供完整的组织机构图,层次至部门(处室)和车间一级,标明地点及其职责;提供所有控股企业等证实性材料。
上述(1)(2)(3)项需提供电子文档(光盘)和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4)项需提供电子文档(光盘)和一份书面材料(单独装订)。
申报组织可自行根据需要提供 6 分钟左右的展示视频。
- 申报“组织奖”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 (1)概述。“组织奖”内容为上一年度推进质量强市、县(市、区)建设情况,建立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组织开展各级政府质量奖梯度培育等情况,字数限 3000 字以内。
- (2)自我评价报告。“组织奖”需对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进行自我评价。
- (3)如实、完整填写《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组织奖申报表》)。
- (4)证实性材料。与《组织奖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符。
上述(1)(2)(3)项需提供电子文档(光盘)和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4)项需提供电子文档(光盘)和一份书面材料(单独装订)。
- 组织推荐。“质量奖”“创新奖”申报材料报所在地设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或市场监管局,由市评审办或市场监管局查询申报组织的信用档案,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符合性审核意见表》内容征求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经市政府或市评审委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评审办;省属组织和“组织奖”直接报送省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已获得设区市政府质量奖的,优先推荐。
申报期截止后,省评审办不再接受补充或更改的材料。
三、评审程序
“质量奖”“创新奖”评审程序为资格审查、资料评审、顾客满意度调查、现场评审、陈述答辩、审查表决、社会公示和审定批准;“组织奖”评审程序为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审查表决、社会公示和审定批准。
(一)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省评审办组织实施。
- 向省级有关部门了解核实申报“质量奖”“创新奖”的组织是否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核申报“组织奖”的市、县(市、区)政府资格条件。
- 根据核查情况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确定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组织名单。
- 向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组织反馈有关情况。
(二)资料评审
- “质量奖”“创新奖”评审组织。省评审办以随机方式从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库中抽取若干名评审专家,按行业组成若干个评审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每个评审组应有经抽取或聘请的行业专家和中国质量奖评审专家。
“组织奖”评审组织。省评审办组织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
- 资料评审采用独立评审与合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 (1)独立评审:由评审组组长指定评审员独立评审组织的申报资料,并记录有关情况。评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的要求;申报材料是否翔实、完整;“质量奖”“创新奖”组织的申报材料能否反映贯彻实施 GB/T 19580 的方法、展开和结果。
- (2)合议评审:由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对独立评审情况进行集体讨论,“质量奖”“创新奖”按 GB/Z 19579 附录评分,“组织奖”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 省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后,遵循好中择优原则,确定不超过 30 个“质量奖”“创新奖”组织,按行业、规模和资料评审得分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其中中小型企业不少于 3 个。
- 省评审办向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反馈有关情况。
(三)顾客满意度调查
省评审办委托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对入围组织,按国家标准划分行业,从用户、行业协会、相关政府部门等方面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按百分制计分,作为加分分值,顾客满意度得分 75 分以下(包括 75 分)记 0 分,75-80 分(含 80分)得 3 分,80-85 分(含 85 分)得 5 分,85-90 分(含 90 分)得 8 分,90 分以上得 10 分。
(四)现场评审
1、组建评审组。
省评审办根据入围的组织分类情况,按行业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各评审组应有经抽取或聘请的行业专家和中国质量奖评审专家。
2、现场评审程序。
(1)编制现场评审计划。由各评审组组长负责编制本组的现场评审计划并报省评审办。省评审办与受评组织进行沟通、确认后批准实施。
(2)现场评审前准备。
- 评审组长主持召开预备会,明确评审要求和分工。
- 评审员根据分工分别编制现场评审检查表,经评审组长审核同意后实施。
- 评审组准备好实施现场评审所需的记录表和文件。
(3)实施现场评审。
- 召开首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组织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介绍与会人员;阐明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确认评审的计划及安排;宣布评审员及受评组织行为规范;受评组织主要负责人介绍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主要过程和结果。
- 现场调查访问。评审员按照评审标准、现场评审计划、现场评审检查表,进入受评组织的各个现场,调查了解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方法、展开和结果,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并记录在现场评审检查表上。记录的信息和证据应真实、准确、可追溯。
信息和证据获取的方法有:与受评组织进行沟通、座谈和问卷调查;查看有关文件、资料、记录等;对绩效数据进行核实等。
- 召开评审组会议。评审组组长召集评审组会议,沟通现场评审情况,掌握评审进度,研究解决评审中发现的问题。
- 与主要负责人沟通。现场调查访问结束后,评审组应与受评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反馈现场评审情况(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听取受评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 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结束后,各评审组应进行合议,对受评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情况逐条进行评分,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 召开末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组织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重申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概述评审过程;宣读现场评审报告;受评组织对现场评审报告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受评组织主要负责人表态发言。
3、提出评审意见。
- (1)完成现场评审后,由各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研究,并结合在各行各业树立标杆的需要,提出本评审组评审意见。
- (2)在结束所有的现场评审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各评审组将组织现场评审报告、相关评审记录、现场评审意见及现场评审得分提交省评审办。
(五)陈述答辩
- 省评审办邀请国内知名质量专家 7-9 名,组建答辩评委组,评委组应有中国质量奖评审专家参加,对入围的组织进行陈述答辩。
- 陈述答辩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分值范围为 0-100 分。
- 陈述答辩规则。
- (1)参加陈述答辩的组织抽签决定答辩顺序。
- (2)陈述答辩由自我陈述、现场答辩 2 个环节组成。
- (3)陈述答辩限时 15 分钟,其中自我陈述 5 分钟,现场答辩 10 分钟。
- (4)每个组织陈述答辩完成后,答辩评委对其进行打分评价。
- (5)评分计算。根据每个专家打分结果,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余下的进行算术平均,其结果即为该组织陈述答辩得分。
- 答辩环节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六)审查表决
1、提出候选授奖组织名单。
省评审办将入围组织的资料评审得分按 20%计分、现场评审得分按 70%计分、陈述答辩得分换算为千分制后按 10%计分、顾客满意度调查得分为加分项,合计为组织评审总分。依据评审总分结果,确定不超过 20 个组织,其中中小型企业不少于 2 个,提出候选授奖组织名单。提出候选授奖组织的原则为:
- (1)评审总分 600 分以上。
- (2)按评审总分分类型从高到低排序。
- (3)若候选授奖组织不足 20 个的,以实际数为候选授奖组织。
2、组成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
按3:3:3:1 的比例随机抽取 30 人组成省评委会,即在省人大、政协推荐的 100 名代表和委员(来自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领域)中抽取 9 人,在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抽取 9人,在 100 名质量管理专家中抽取 9 人,在行业协会负责人及企业家代表中抽取 3 人,省评委会主任为常设,评委会成员名单以姓氏笔画排序。
3、会议投票表决。
省评委会以会议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质量奖”“创新奖”初选授奖组织。
省评委会与会人数应达到总数的 2/3 及以上。会议由省评委会主任主持,主要内容有:
- (1)省评审办主任或副主任介绍评审工作情况。
- (2)省评委会成员对候选授奖组织的申报材料、资格审查、资料评审、顾客满意度调查、现场评审及陈述答辩等情况进行审查和评议。
- (3)省评委会成员投票确定初选授奖组织。
4、投票表决规则
- (1)每位省评委会成员按行业、规模进行无记名投票。
- (2)候选授奖组织有效得票数达到省评委会成员数的 1/2及以上方可入选。
- (3)“质量奖”根据行业、规模分别按票数从高到低确定。
- (4)因得票数并列而无法确定的,则对并列的“质量奖”组织再进行一次投票,得票数高的入选。如再并列,则按评审总分高者入选。
- (5)“创新奖”从入选“质量奖”初选授奖组织以外在质量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候选授奖组织中产生。如入选“质量奖”初选授奖组织不足 10 个,“创新奖”按得票数从高到低选取 10 个。如第 10 名得票数并列,则按评审总分高者入选。
- (6)“组织奖”根据评分结果,按设区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分别从高到低选取。
省评委会有权对表决得分中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进行裁定。
(七)社会公示
- 省评审办通过浙江日报、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对入围现场评审、候选授奖、初选授奖的组织名单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各为 5 天,其中初选“质量奖”“创新奖”授奖名单公示内容须附组织简介及质量管理经验。
- 省评审办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意见反映,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 审查表决后公示反映的问题,省评审办应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省评委会审查。
(八)审定批准
- 省评委会主任确定以会议或发函方式,征求省评委会各成员对初选授奖组织公示情况的审查意见,确定拟授奖组织名单。
- 省评委会将拟授奖组织名单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定授奖组织名单。
四、表彰奖励
省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并以适当的形式对获得“质量奖”“创新奖”的组织和“组织奖”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五、评审监督
(一)监督主体与对象。
- 省评委会成立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请纪检监察等机关派员参加。
- 监督对象包括省评审办、评审组、评审员和受评组织。
(二)监督内容。
- 是否遵循评审工作原则。
- 评审工作是否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 评审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 评审人员是否遵守廉洁自律和行风建设规定。
- 受评组织是否有不正当行为。
(三)监督职责。
监督组对省评委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 受理举报、投诉,组织开展查处工作。
- 建立受评组织和评审人员相互监督机制,及时掌握评审方、受评方相互监督的情况。
- 及时调查核实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并提醒和告诫有关人员。
- 经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省评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或直接作出处理。
六、“质量奖”获奖组织管理
(一)获奖组织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当年获奖组织要召开成果发布会,分享质量管理经验及成效;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二) 获奖组织应加强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积极参与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参加“质量提升服务团”,通过多种形式,不断放大政府质量奖对推动质量提升的积极作用。
(三)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管理,每年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开展自我评价,4 月底前向省评审办提交书面报告、《获奖组织信息反馈表》。每年向社会公布以质量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卓越绩效管理白皮书》。积极参与“品字标”品牌建设,提供先进质量管理孵化服务,带动全省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省评审办研究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对获奖组织进行评估分析。
(四)获奖组织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省评审办。
- 因变更名称或因兼并、重组等致使组织结构和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 发生“申报基本条件”第(7)项所列举的任一情形的。
(五)获奖组织和单位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省政府质量奖的,省评审办可提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 2 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经省评审办核实,报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
七、标识管理
(一)省评委会享有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标识(由标准图形、字体、字母和标准色构成,以下简称标识)的著作权。
(二)获奖组织使用标识进行组织形象宣传应严格遵循《著作权法》,可使用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称号及标识,且需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标识;被撤销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称号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
八、附 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省评审办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浙质奖评委〔2017〕1 号)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
序号 |
评分内容 |
评分要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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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争创省政府质量奖 | 省政府质量奖获奖情况 |
25 |
辖区内当年2个及以上组织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得25分,1个组织获奖得15分;3个及以上组织获创新奖得15分,2个组织获创新奖得10分,1个组织获创新奖得5分。25分封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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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争创中国质量奖 | 中国质量奖获奖情况 |
25 |
上个评审年度辖区内有1个及以上组织(首次评审时为历届累计数,下同)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得25分,3个及以上组织获得提名奖得15分,2个组织获得提名奖得10分;有1个组织获得提名奖得5分。被撤销称号的不计入获奖总数。25分封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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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立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 | 完善质量奖体系情况 |
10 |
辖区内县级以上政府全部建立质量奖励制度的(县级政府申报的,指本级建立),得6分。开展梯度培育工作,组织辖区内企业积极申报中国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上一个评审年度有组织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被撤销称号的除外),得4分。 |
|
4 |
发挥获奖组织的房用 | 获奖企业开展质量公益活动情况 |
10 |
组织辖区内获奖组织开展质量公益活动,以获奖组织为主咸建立A量提弄服奏团(队、组),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得5分。组织辖区内获奖组织建立省级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累计建立4个以上的,得5分;建立2-3个孵化基地的,得3分;建立1个的,得2分。 |
|
5 |
推进质量强市、县(市、区)建设 | 推进质量强市、县(市、区)建设及质量工作考核情况 |
10 |
近两年,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连续2次均达到A级或优秀等次的,得10分;1次达到A级或优秀等次,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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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严守质量安全底线 | 是否发生较大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安全问题和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
20 |
近两年,辖区内发生较大产品(包括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的,扣5分;被省市场监管局通报的,扣3分。辖区内发生较大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扣5分。辖区内发生较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较大服务质量安全问题的,扣5分。辖区内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扣5分。辖区内有获奖组织被撤销“中国质量奖”或“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扣20分。分值扣光为止。 |
|
7 |
加分项 |
10 |
近两年区域质量提升工作成效显著,经验做法被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文推广的,加5分。已获得“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命名的,加5分;已获批创建的,加3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