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5 发布 2024-03-01 实施
农产品批发市场
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技术规范
DB11/T 3039—2023
1 范 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对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的基本要求、入场查验要求、入场查验结果处置、入场查验记录及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市场开办者对食用农产品的入场查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用农产品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3.2 市场开办者 market administrator
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来源:GB/T 21720-2022,3.2]
3.3 入场销售者 entry market seller
在市场内主要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活动的经营主体、自然人。
4 基本要求
4.1 入场查验管理制度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入场查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对入场销售者的管理;
——对入场查验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
——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
——信息公示;
——不合格产品处置。
4.2 人 员
4.2.1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入场查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督促入场查验人员实施入场查验工作,管理维护入场查验记录。
4.2.2 入场查验人员
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入场查验人员,对进入市场的入场销售者主体资质,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等进行查验,按要求进行处置,并做好记录。
4.2.3 检验人员
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人员,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市场开办者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配备检验人员。
4.3 培 训
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入场查验人员、检验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食品安全管理培训和考核,并进行记录。使其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掌握业务工作流程、内容、要求。
5 入场查验要求
5.1 查验内容
5.1.1 主体资质
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入场销售者主体资质进行查验,内容包括: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仅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5.1.2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5.1.3 进货凭证
5.1.3.1 以下凭证均可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
——供货者为生产者的,由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供货者为收购者的,由食用农产品收购者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包括发票、出库单、销售单等;
——入场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
5.1.3.2 生产者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承诺事项: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承诺依据(可以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质量安全控制符合要求;自行检测合格;委托检测合格。
——基本信息:产品名称、重量或者数量、产地(应当具体到乡镇)、生产者盖章或者签名、联系方式、开具日期。基本信息在农产品包装标识上已标注的,承诺达标合格证上可不重复标注。
5.1.3.3 收购者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承诺事项:已收取并保存该批次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不使用非法添加物;不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承诺依据(可以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质量安全控制符合要求;自行检测合格;委托检测合格。
——基本信息:产品名称、重量或者数量、收购单位(个人)盖章或者签名、联系方式、开具日期。
基本信息在农产品包装标识上已标注的,承诺达标合格证上可不重复标注。
5.1.3.4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内容应包括: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者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5.1.3.5 入场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内容应当包括: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
5.1.4 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5.1.4.1 以下凭证均可作为食用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生产者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并符合 5.1.3.2 要求;
——收购者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并符合 5.1.3.3 要求;
——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5.1.4.2 国产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分类,查验相应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水果、蔬菜、食用菌等种植业产品,养殖水产品,禽蛋类畜牧业产品应当具备承诺达标合格证或检验合格报告;
——家畜类、家禽类等畜牧业产品应当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已施行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产品应当具备承诺达标合格证,生猪产品应当具备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5.1.4.3 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文件。
5.2 查验方式
5.2.1 现场查验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前,现场对入场销售者的主体资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按批次对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进行审核,相关信息应与货物相符。
品种、进货日期、供货者或者生产者相同的食用农产品可视为同一批次。
5.2.2 预约查验
市场开办者宜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入场销售者预约申报的方式,对拟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信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等实施远程审核,现场查验相关信息应与货物相符。
6 入场查验结果处置
6.1 查验结果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进入市场销售:
——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的主体资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均符合 5.1 要求,并与货物相符;
——对于国产水果、蔬菜、食用菌等种植业产品、养殖水产品、禽蛋类畜牧业产品,其入场销售者主体资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均符合 5.1 要求,仅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经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
6.2 查验结果不符合 6.1 规定情形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拒绝货物入场。
7 入场查验记录及要求
7.1 市场开办者应当记录入场查验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入场日期;
——入场销售者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经营地址、联系方式;
——食用农产品信息: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采用俗称的,还应当注明食品类别)、数量(应当统一计量单位)、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生产日期或者相关凭证开具日期;
——供货商信息:名称、联系方式;
——查验结果:包括主体资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进货凭证、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查验结果,以及开展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食用农产品的检测结果;
——处置措施:记录根据查验结果采取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入场/拒绝入场。对于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还应当记录该批次产品的具体处置措施。
7.2 记录内容应当即时记录,填写完整,不应随意涂改。
7.3 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记录示例表见附录 A 中表 A.1、A.2、进口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记录示例表样式见附录 A 中表 A.3。
7.4 市场开办者应当妥善保管入场查验记录表及相关凭证,入场查验记录表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 个月。
7.5 市场开办者宜采用电子化方式记录、保存相关文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