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

长期照护师工种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职业能力特征:身心健康,具有观察、学习、理解、分析、判断和计算能力,具有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视觉、听觉、嗅觉、色觉正常,四肢灵活、动作协调。

 

人社厅发〔202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共同制定了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现予颁布施行。

附  件: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2月2日

 

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
国家职业标准

(2024 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

1.2 职业编码:4-14-01-03。

1.3 职业定义

  • 健康照护师:运用基本医学护理知识与技能,从事家庭、医院、社区及长期护理服务机构等场所照护对象的健康照护及生活照料服务的人员。
  • 长期照护师:运用基本生活照料及护理知识、技能,在家庭、社区、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场所,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等人群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功能维护、心理照护等服务的从业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长期照护师工种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1.5 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身心健康,具有观察、学习、理解、分析、判断和计算能力,具有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视觉、听觉、嗅觉、色觉正常,四肢灵活、动作协调。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无学历要求。

1.8 职业培训要求

1.8.1 培训参考时长

五级/初级工不少于4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不少于24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不少于16标准学时。

1.8.2 培训教师

培训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①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三级/高级工的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8.3 培训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在标准教室或计算机教室进行;操作技能培训场所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其他规定的与长期照护相关的设施、设备和用品。

  • 注①:相关专业:家政服务、护理、老年服务与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康复保健、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下同。
1.9 职业技能评价要求

1.9.1 申报条件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年满16周岁,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②工作。

(2)年满16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6)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 注② 相关职业:护理人员、社会工作者、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医疗临床辅助服务员、医疗护理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临床和口腔医师、中医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民族医医师、公共卫生与健康医师、药学技术人员、呼吸治疗师、康复治疗师、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等,下同。

1.9.2 评价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 操作技能考核主要采用实际操作、口试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

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为合格。

1.9.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操作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5,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每位考生由不少于3 名考评人员评分。

1.9.4 评价时长

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理论知识考试时间均不少于60min,操作技能考核时间均不少于30min。

1.9.5 评价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考场或计算机教室进行,考场须配备覆盖全体考生范围的监控设施;操作技能考核场所须配备能够覆盖操作范围的监控设备,并具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其他规定的与长期照护相关的设施、设备和用品。

2、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尊老敬亲,以人为本。

(2)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3)规范操作,耐心服务。

(4)诚实守信,保护隐私。

2.2 基础知识

2.2.1 长期照护师工作须知

(1)照护伦理知识。

(2)长期照护师服务礼仪规范。

(3)长期照护服务工作流程。

2.2.2 长期护理保险基础知识

(1)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及相关政策。

(2)长期护理保险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标准。

2.2.3 照护安全基础知识

(1)照护对象的活动安全知识。

(2)照护对象的卫生安全知识。

(3)照护对象的环境安全知识。

(4)急救基本常识。

(5)自然灾害及突发安全问题的应对处理知识。

2.2.4 消防安全基础知识

(1)消防安全标志及含义,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互救和逃生疏散知识。

(2)照护服务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

(3)协助失能人员进行火灾逃生避难基础知识。

(4)突发火灾等情况下妥善移动失能人员的基本方法。

2.2.5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知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知识。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知识。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 1 五级/初级工
  • 2 四级/中级工
  • 3 三级/高级工

详情略,可下载附件查阅

4、权重表

4.1 理论知识权重表

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

4.2 技能要求权重表

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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