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质量标杆遴选及交流实施办法(遴选标准、申报条件、遴选对象和重点领域)

质量标杆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运用先进适用的质量管理方法和质量工程技术,在系统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示范效应、可借鉴、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全国质量标杆的申报及遴选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审、跟踪管理”的原则开展,不收取任何费用。中国质量协会设立全国质量标杆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国质量标杆遴选及交流活动等的组织管理与实施工作。

 

全国质量标杆遴选及交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的实施意见》,中国质量协会开展全国质量标杆遴选和交流活动。为引导和培育全国质量标杆企业,规范遴选和交流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标杆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运用先进适用的质量管理方法和质量工程技术,在系统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示范效应、可借鉴、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第三条  开展全国质量标杆遴选与交流活动,目的在于推动企业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效益效率,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通过营造“学标杆、创标杆、超标杆”的氛围,提高企业质量管理能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加快培育和建设产品卓越、品牌卓著、创新领先、治理现代的世界一流企业。

第四条  全国质量标杆的申报及遴选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审、跟踪管理”的原则开展,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中国质量协会设立全国质量标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全国质量标杆遴选及交流活动等的组织管理与实施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依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工作部署等,发布全国质量标杆遴选及交流重点领域、方向以及相关活动安排。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以下统称“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全国质量标杆的培育指导评估审查以及推荐申报全国质量标杆工作。鼓励开展本地区本行业质量标杆遴选及交流活动。

第二章   遴选标准

第八条  全国质量标杆遴选依据以下标准:

(一)科学性和创新性

所应用的管理方法(技术)符合科学规律,符合质量管理基本规律。

所运用的管理方法(技术)能结合企业实际进行应用,并具有创新性;或是企业结合实际独创且有效的管理方法。

(二)系统性和示范性

典型经验应是企业质量管理多年实践的提炼总结,逻辑清晰,内容完整,效果显著。能展示对该质量管理方法(技术)的系统性应用情况,如在推进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营中的愿景目标、最高管理者作用、组织保障、政策制度、关键因素、资源管理和实施过程等。

典型经验应对企业质量管理关键因素和过程环节重点说明,包括从中获得的经验或教训,特色和亮点鲜明,具有示范性。

(三)显效性和发展性

有充分的数据和事实说明,通过应用该管理方法(技术),企业的质量、效益和效率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并有与同行竞争和标杆的对比数据,说明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或自身具有显著进步。

有证据表明,应用该管理方法(技术)提升企业质量管控能力的典型经验,在同行业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可借鉴性。

第三章   申报条件、遴选对象和重点领域

第九条  全国质量标杆申报组织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近三年连续保持盈利;在诚信、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通过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三)所运用的主要管理方法(技术)和经验已在本单位成熟应用,对质量、效益和效率提升有明显促进作用,在地区和行业内表现突出。

(四)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况下,积极参与相关的分享交流活动。

第十条  全国质量标杆遴选对象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行业代码前两位为 06-46 的工业企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和商务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第十一条  全国质量标杆遴选重点领域包括:

(一)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深化运用先进适用的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和工具,实现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持续提升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实现质量和效益稳步发展的典型经验。

(二)通过质量工程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具等实施质量改进,加强制造过程零缺陷管理,提升产品制造的一致性、稳定性,不断提升制造关键过程质量控制能力的典型经验。

(三)通过创新产业链供应链质量管控模式,协同上下游企业开展质量瓶颈问题分析、质量共性技术攻关等,推进制造业补链强链,强化资源、技术、装备支撑,推进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与安全的典型经验。

(四)通过 5G、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企业质量管理融合应用,促进质量管理数字化关键业务场景创新,推动质量管理活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的典型经验。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中国质量协会组织建立全国质量标杆遴选专家库,由质量管理以及相关领域和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具有广泛的专业和行业覆盖,以确保遴选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  办公室根据申报的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选择相应领域和行业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实施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质量标杆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2 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具有质量领域全面综合业务能力的质量专家担任。

第十五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业组,实施分组评审工作。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 1 人,成员若干人。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七条  自愿申报。各单位在自愿基础上,按照遴选标准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  择优推荐。各推荐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和范围对本地区(行业)的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并按照推荐名额择优推荐相应数量的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形式审查。办公室对各推荐单位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确认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形式审查通过的将安排进入资料评审。

第二十条  资料评审。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分组进行资料评审,撰写评语并打分,经评审委员会合议后确定推荐进入答辩环节名单。

第二十一条  答辩评审与现场考察。评审委员会对入围经验分组进行答辩评审,撰写评语并打分。必要时,对有疑问的企业组织专家赴现场进行考察评估。经评审委员会合议后形成全国质量标杆推荐名单。

第二十二条  公示。办公室将全国质量标杆推荐名单在中国质量协会网站、全国质量标杆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经验进行调查核实并报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结果公告。遴选结果经中国质量协会批准后,在中国质量协会网站、全国质量标杆微信公众号及相关媒体发布全国质量标杆名单公告。

第六章   全国质量标杆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全国质量标杆企业有义务参加中国质量协会举办的经验交流活动,分享、交流本单位的典型经验,带动广大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对全国质量标杆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以获得全国质量标杆称号的,或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信誉等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的,撤销称号并公告。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质量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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