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质量标杆遴选管理办法

质量标杆是指企业在系统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示范效应、可借鉴、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开展质量标杆遴选与交流活动,目的在于营造“学标杆、做标杆、超标杆”的氛围,提高企业质量管理能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加快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

 

全国质量标杆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的实施意见》,中国质量协会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在全国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开展质量标杆遴选和交流活动。为规范质量标杆遴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标杆是指企业在系统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示范效应、可借鉴、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

第三条  开展质量标杆遴选与交流活动,目的在于营造“学标杆、做标杆、超标杆”的氛围,提高企业质量管理能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加快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

第四条  质量标杆的申报及遴选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审、跟踪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  中国质量协会设立全国质量标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全国质量标杆遴选以及交流活动等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每年依据国家有关产业发展政策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工作部署等,发布年度质量标杆遴选重点关注领域、方向以及相关活动安排。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工信主管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会(以下统称“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行业)质量标杆的相关审查、管理以及推荐申报全国质量标杆工作,鼓励开展本地区(行业)质量标杆遴选及交流活动。

第二章   遴选标准

第八条  质量标杆遴选依据以下标准:

(一)科学性和创新性

所应用的管理方法(技术)符合科学规律,符合质量管理基本规律。

所借鉴的管理方法(技术)能结合企业实际进行应用,并具有创新性;或是企业结合实际独创且有效的管理方法。

(二)系统性和示范性

典型经验应是企业实践多年的成熟方法,逻辑清晰,内容完整,能展示对该管理方法(技术)的系统性应用情况,如相关推进目标、组织保障、政策制度、资源配置和实施过程等。

典型经验对关键环节重点说明,包括从中获得的经验或教训,特色和亮点鲜明,具有示范性。

(三)显效性和发展性

有充分的数据和事实说明,通过应用该管理方法(技术),企业的质量和效益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并有与竞争对手和标杆的对比数据,说明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有证据表明,应用该管理方法(技术)提升企业质量管控能力的典型经验,在同行业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可借鉴性。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遴选范围

第九条  标杆申报组织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近三年连续保持盈利;在诚信、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质量标杆所运用的主要管理方法(技术)和经验已在本单位成熟应用,对质量和绩效提升有明显促进作用,在地区和行业内表现突出。

(三)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况下,积极参与相关的分享交流活动。

第十条  质量标杆遴选范围包括:

(一)企业运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工具,促进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提高质量和效益,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经验。

(二)企业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手段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用户满意度和企业效益,促进质量管理模式创新的典型经验。

(三)企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了产品或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取得良好经营绩效的典型经验。

(四)中小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具有专业化、特色化、精细化、新颖化特点,并在质量管理创新和质量提升方面具有显著成效的典型经验。

(五)生产性服务业如交通运输业、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和商务服务业等领域企业在提质增效方面的典型案例

(六)企业运用质量管理方法(技术)在绿色节能、环保、健康、安全管控等社会公益性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使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协调优化的典型经验。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中国质量协会建立质量标杆评审专家库,由质量管理以及相关领域和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具有广泛的专业和行业覆盖,以确保评审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二条  办公室每年根据标杆申报的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选择相应领域和行业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实施年度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质量标杆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具有质量领域全面综合业务能力的质量专家担任。

第十四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业组,实施分组评审工作。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章   遴选程序

第十六条  自愿申报。各单位在自愿基础上,按照遴选标准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择优推荐。各推荐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和范围对本地区(行业)的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并按照推荐名额择优推荐相应数量的申报经验。

第十八条  形式审查。办公室对各推荐单位推荐的申报经验进行形式审查,并确认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形式审查通过的将安排进入资料评审。

第十九条  资料评审。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经验分组进行资料评审,撰写评语并打分,经专家组合议后确定推荐进入答辩环节名单。

第二十条  答辩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入围经验分组进行答辩评审,撰写评语并打分,经专家组合议后形成质量标杆初评名单,由办公室报工信部科技司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示。办公室将质量标杆推荐名单在中国质量协会网站、工信部科技司网站、全国质量标杆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经验进行调查核实并报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结果公告。遴选结果经中国质量协会批准后,在中国质量协会网站、工信部网站、全国质量标杆微信公众号及相关媒体发布年度质量标杆名单公告。

第六章   质量标杆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质量协会为质量标杆单位授牌。质量标杆单位有义务参加中国质量协会举办的经验交流活动,分享、交流本单位的典型经验,带动广大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对质量标杆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以获得质量标杆称号的,或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信誉等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的,撤销称号并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质量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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