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准则
DB 41/T 1721-2018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南省各级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评审组织、申报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委会审议、政府审定、社会公示、表彰奖励、评审资料的保存。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各级人民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 GB/Z 19579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 GB/T 19580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000 和 GB/T 1958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政府质量奖
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用于表彰本行政区域内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在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
3.2 材料评审
材料评审组对申请政府质量奖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评审标准进行文本评审的活动。
3.3 独立评审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员根据分工,按照评审标准的要求,独立开展评审的活动。
3.4 合议评审
独立评审完成后,评审组进行集中评议,按GB/Z 19579 的要求就申奖组织各个项目的评分、优势及改进机会、评审结论达成一致意见的活动。
3.5 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组在材料评审的基础上,依据评审标准对申请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进行实地核查、评审的活动。
4 基本要求
4.1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依据为 GB/T 19580、GB/Z 19579 和本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4.2 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在“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坚持“专家评审、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相结合的原则。
5 评审组织
5.1 评审委员会
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应由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统一领导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
5.2 秘书处
评委会应设立秘书处,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
5.3 监审组
评委会应设立监审组,负责监督评审全过程。
5.4 评审组
5.4.1 一般要求
5.4.1.1 秘书处应组建评审组,承担政府质量奖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任务。
5.4.1.2 评审组人员构成由秘书处根据申报组织的规模、范围、行业类型等因素确定。
5.4.2 评审组长
5.4.2.1 省级政府质量奖评审组长应由正高级职称的质量专家担任。
5.4.2.2 市、县(区)级政府质量奖评审组长应由副高级以上职称的质量专家担任。
5.4.3 评审员
由秘书处从熟悉 GB/T 19580、GB/Z 19579 并具有相关评审经验的专家中选取。
6 申报资格审查
秘书处组织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征求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7 材料评审
7.1 材料评审分工
7.1.1 材料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材料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分工。
7.1.2 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成若干个材料评审小组。
7.1.3 评审员根据分工负责申报材料的独立评审。
7.2 材料评审程序
7.2.1 首次会议
评审组长负责主持首次会议。内容包括:
- ——秘书处、监审组对评审提出要求;
- ——明确评审目的、准则和范围;
- ——明确工作计划,进行分工;
- ——签订评审工作纪律承诺书;
- ——其它需要重申和告知的相关事宜。
7.2.2 材料评审实施
7.2.2.1 独立评审
评审员依据 GB/T 19580、GB/Z 19579 对申报材料进行独立评审,记录评审意见,给出独立评审分值。
7.2.2.2 合议评审
评审组对每个申报组织的独立评审材料进行合议评审,形成合议评审意见,给出合议评审分值。
7.2.2.3 材料评审报告
评审组根据独立评审和合议评审结果,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参见附录A。
7.2.3 末次会议
评审组长负责主持末次会议。内容包括:
- ——介绍材料评审的情况;
- ——根据年度申报组织及各组推荐情况,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名单,并形成材料评审综合报告,参见附录 B;
- ——评审资料、记录和报告等交秘书处。
8 现场评审
8.1 现场评审方法
8.1.1 现场巡视或观察,以获取实物性或事实性证据。
8.1.2 召开座谈会或进行针对性个别交谈。
8.1.3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或记录。
8.2 现场评审分工
8.2.1 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分工。
8.2.2 评审组长应根据每个评审员的知识结构和专业能力进行分工,编制现场评审计划。
8.2.3 评审员根据分工进行评审,做好评审记录。
8.3 现场评审程序
8.3.1 首次会议
评审组长负责主持首次会议。内容包括:
- ——明确评审目的、准则和范围;
- ——明确工作计划,进行分工;
- ——被评审组织汇报;
- ——监审组对评审提出要求;
- ——签订评审工作纪律承诺书;
- ——其它需要重申和告知的相关事宜。
8.3.2 现场评审实施
8.3.2.1 评审专家根据评审计划实施评审,据实记录审核证据,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
8.3.2.2 在现场评审期间,组长应适时召开评审专家内部沟通会议,及时了解评审计划的完成情况。
8.3.2.3 评审组应与被评审组织进行沟通,通报其主要优势和改进机会。如有异议,评审组应根据被评审组织提供的补充性证实材料,及时进行调查。
8.3.2.4 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参见附录 C。
8.3.3 末次会议
评审组长主持末次会议。内容包括:
- ——评审组反馈评审意见;
- ——监审组通报监审情况;
- ——被评审组织发言;
- ——评审资料、记录和报告等交秘书处。
9 评委会审议
9.1 秘书处向评委会汇报评审情况。
9.2 申报组织进行现场展示、陈述。
9.3 根据材料和现场评审结果及申报组织的现场展示、陈述情况,进行审议,以等额或差额的形式形成政府质量奖拟奖名单。
10 政府审定
10.1 秘书处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审情况报告,包括申报、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委会审定情况及拟奖组织的基本情况等内容。
10.2 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奖名单。
11 社会公示
秘书处按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拟奖组织向社会公示。
12 表彰奖励
由本级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并对获奖组织进行表彰。
13 评审资料的保存
申报材料、评审记录和报告等由秘书处保存,保存期应不少于3年。
附 录:
-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政府质量奖材料评审报告
-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政府质量奖材料评审综合报告
-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报告
附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