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指南

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产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范围的核验报告、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初步审查意见、申报产品地理标志标准(首次申报)、申报产品近2年CMA/ CNAS认证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变更证明(如企业变更)。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
申请指南

一、受理条件

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2.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地理标志”栏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下载”(http://www.cnipa.gov.cn/col/col116/index.html);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产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范围的核验报告、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初步审查意见、申报产品地理标志标准(首次申报)、申报产品近2年CMA/ CNAS认证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变更证明(如企业变更)。

四、办理流程

1、报送申请材料

请求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地理标志”栏目下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https://www.cnipa.g ov.cn/col/col1395/index.html),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2、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如专用标志使用汇总表)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1)当面提交

知识产权业务受理大厅(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12号窗口);

(2)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处(地理标志),邮政编码:100088。

五、办理进度查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通过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的申请进行专用标志使用审查。对于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用标审查相关意见可电话咨询:010-86431829。

六、办理结果

  1. 用标审查合格的产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核准公告;
  2. 对于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

对于审查企业存在经营风险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风险提示通知书。

七、便利化举措

落实“放管服”要求,在部分省份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权限下放至省局,简化核准流程。

相关表格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下载网址: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395/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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