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精神,加强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条 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吉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统筹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认定小组下设吉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筒称认定小组办公室)。认定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主要职责是:
- 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
- 负责组织召开认定小组会,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联合评审;
- 负责受理、核实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举报,并将相关情况报认定小组研究处理;
- 负责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认定小组成员单位推荐熟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1)及相关政策的专家,经认定小组批准后,输入专家库;
- 负责与认定小组成员单位的日常沟通、协调及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工作采取网上和纸件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上申报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http: //tas. innocom. gov. cn)进行。
第五条 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在吉林省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第七条 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 《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详见附件2,系统在线打印);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企业技术实力或研发能力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或独占许可协议,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获国家或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或科技奖励证明,获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证明等(复印件,可选报);
- 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 《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附相应合同/协议、收款凭证、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下载打印的《服务外包接包合同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 其它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胶装成册,在材料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于规定期限内交至认定小组办公室。企业需同时提交《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电子版光盘一张(注明单位)。
第八条 认定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联合评审。认定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网址:http: //kjt. jl. gov. cn)上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布认定结果,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加盖省科技厅、省商务省发展改革委公章),并将认定企业名单报送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备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进行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 按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自证书颁发之日当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十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小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条 认定小组每年对资格有效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审核。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审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在4月30日之前完成,具体申报时间以认定小组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认定小组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四条 对在申请认定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取消其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专家及相关人员报认定小组按照国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
(试 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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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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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 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
| 软件技术服务 |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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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适用范围 |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
| 测试平台 |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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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适用范围 |
|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
|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 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 信息技术服务。 |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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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适用范围 |
|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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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 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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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运营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
|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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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