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法务与知识产权事务,往往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务人员,对合同管理、合规风控、争议解决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有明确认知,既有助于和知识产权部门的跨部门合作,也有助于全面把控企业的风险,妥善解决诉讼争议。
您是否思考过如下问题:
- 法务和知识产权人员如何分工合作?
- 合同管理中需要注意哪些知识产权条款?
- 企业的风险防控中要考虑哪些知识产权问题?
- 如何借助知识产权更多地了解业务?
- 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解决应如何处理?
企业法务管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指引
A 合同管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一、劳动合同中要约定的知识产权条款
(一)保密义务约定
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对其接触或者可能接触到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为了保护持有商业秘密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单独签署保密协议。
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没有义务定期向劳动者支付保密费用。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存续期限相同,即只要商业秘密一直存续,保密义务就可以始终附随。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约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包括:
- 界定哪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 明确需保密的人员和保密的方式,以及保密的期限、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等;
- 除列举一般性的保密信息范围外,可以专门列举与该员工岗位相关的、企业重视的保密信息,也可以约定如果员工不确定某信息是否为保密信息,则应按保密信息处理,除非企业或上级明确说明不属于保密信息。
保密协议的签订只是用人单位保密体系中的一个环节,还可以考虑制定保密制度,进行保密培训等强化保密意识。对于重要的保密信息,应通过技术加密、控制信息知情人员范围等措施增加保密效果。
(二)竞业限制约定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是企业通过合同方式对劳动者就业权的一定限制,是企业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手段。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有关联,使用对象也有一致性,可以考虑一并约定在同一份协议中,对于重要人员也可以单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的约定具体而言包括:
- 竞业限制人员一般限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例如掌握客户信息的销售人员,可以视为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于比较低层的、没有技术含量也不掌握客户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的人员一般没必要实施竞业限制。
- 对具体的竞业限制范围需要明确,可以列举重点竞争对手,必要时也可以限制竞业限制地域。
- 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为2年。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企业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 如果是员工入职或劳动合同履行中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则还需要考虑对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也要作出约定,明确在职竞业限制没有额外补偿,同时应该约定违约责任。
二、市场推广和广告合同中要约定的知识产权条款
广告是市场推广中常见的宣传方式。近年来,由广告宣传带来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和纠纷频发。为了避免企业的声誉受到影响,企业在广告合同中应约定必要的知识产权条款,具体而言:
- 广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应明确。广告合同一般会涉及广告制作、设计等方面的作品权利归属问题,应当明确约定上述权利的归属。通常情况下,广告主提供的广告内容、创意、设计等知识产权及收益应归广告主享有。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广告主书面同意,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广告中涉及的内容。
- 应规定广告发布者在广告设计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字体、图片及名称、商标等标识,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广告发布者应承诺发布的广告中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并在合同中明确如若发生知识产权侵权,应由广告发布者承担赔偿责任及补偿由此对广告主带来的损失。
- 广告主提供相关品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授权后,应要求对方规范使用商标、标识等知识产权信息,不得改变商标、标识、作品的使用样式。
三、销售合同中要约定的知识产权条款
在销售合同中需要嵌入必要的知识产权条款,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知识产权引起纠纷。具体而言,在销售合同中通常应该约定如下知识产权条款:
- 对于产品销售中的具体事项(包括商务、财务、技术、产品信息等)应详细约定保密条款,包括界定哪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明确需保密的人员和保密的方式,以及保密的期限、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等。
- 提供相关技术、品牌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授权,并且要求对方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例如规定具体销售地域和销售产品,并要求对商标、名称、涉及专利号等标识信息规范使用。
- 明确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条款;如若发生侵权诉讼,生产方或供货方和销售方通常都会被列为共同被告,此时由哪方来主导应对侵权诉讼、具体的赔偿责任如何分担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 销售方有监控产品或服务是否被第三方侵权的义务;如若发现第三方侵权行为,应及时向生产方或供货方提供相关信息,看是否有必要提起诉讼,并就诉讼所产生的费用以及获得收益进行约定。
四、技术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合同中要约定的知识产权条款
知识产权条款对技术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合同来说必不可少。企业在合同签订时应对知识产权成果的归属及其保护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后续出现知识产权权属纠纷,造成知识产权成果的流失。
- 应约定技术成果的权属。对于技术委托开发项目,如果未作约定,通常认为委托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归受托方。实践中也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委托开发费用后,所对应的委托开发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委托方所有的情形。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建议委托方和受托方在合同中明确权利归属,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对于合作开发项目,各方合作前需要对知识产权权属进行界定和约定,包括:合作前各方分别有哪些背景技术和已有专利;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如可能有改进形成的新技术、专利或源代码等,合同中需要对合作开发中取得成果的权属进行明确约定,约定各方按份共有的还应该规定具体比例。如果约定权利为(有贡献方)共有,则可以进一步约定任何一方未经共有方同意不得将权利转让、抵押或授权他人使用等。为了保证合作开发的顺利实施,合作各方通常会相互许可使用背景技术和已有专利。
- 应约定保密条款。包括界定哪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明确需保密的人员和保密的方式,以及保密的期限、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等。
- 明确知识产权担保条款。受托方或合作方应承诺交付的成果或开发过程中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并在合同中明确如若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的侵权责任承担。
- 明确后续知识产权的管理与维护事务及相关费用的承担。通常情况下,对于共有的知识产权,可以由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较为完善、能力较强的一方承担后期管理与维护事务,但是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部分费用。一般情况下,各方都负有监控是否被第三方侵权的义务,如若针对第三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所有共有权利人应达成一致,并就诉讼所产生的费用以及获得收益进行约定。
五、采购合同中要约定的知识产权条款
在采购过程中,几乎所有的产品——从材料到外形,从结构到使用,从软件到硬件,从生产到操作——方方面面均可能涉及知识产权。因此,在采购合同中要约定知识产权条款,在促成合作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日后因为知识产权纠纷而影响企业商业利益的风险。为此,采购合同中至少应该约定如下知识产权条款:
- 针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以及相关生产过程,应约定获得供应商的相关技术、品牌等知识产权的授权,包括合理使用、组装以及销售或许诺销售的权利。
- 明确知识产权担保条款。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涉物料的知识产权不侵权责任担保。实践中,一些处于优势地位的供应商可能会拒绝提供担保,或者要求更高的对价。建议明确如若发生侵权诉讼的责任承担,明确由哪方来主导应对侵权诉讼,并可以要求一旦发生诉讼由供应商提供技术支持。
- 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中包含第三方知识产权,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详情和使用限制(包括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以及其与第三方的许可使用合同或其他证明其可以合法使用的证据。
- 对于采购中的具体事项(包括商务、财务、技术、产品信息等)应详细约定保密条款,包括界定哪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明确需保密的人员和保密的方式,以及保密的期限、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等。
六、代工或贴牌合同中要约定的知识产权条款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及全球化的推进,代工(OEM)/贴牌(ODM)生产模式已经被广泛采用。OEM和ODM的主要区别就在于OEM是由委托方提出产品设计方案,且被委托方不得为第三方提供采用该设计的产品;而ODM从设计到生产都由生产方自行完成,仅使用定作方的商标贴牌。为了更好地管理加工生产中的知识产权,避免日后产生知识产权纠纷,需要在OEM、ODM合同中至少约定如下知识产权条款:
- 规范双方交互提供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对于商务、财务、技术、产品信息等,应详细约定保密条款,包括界定哪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明确需保密的人员和保密的方式,以及保密的期限、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等。
- 约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的权属。对于OEM模式,因为产品设计方案由委托方提供,可以约定过程中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归属于委托方。对于ODM模式,可以约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知识产权为ODM厂商所有。以上仅是建议的权属约定方式,具体实践中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诉求具体约定。
- 侵权责任承担条款。具体规定如若发生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时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而言,如果委托方向生产厂商提供了技术或设计方案,则生产厂商的制造行为必然受委托方的控制并且产出或形成的产品也完全体现了委托方的意志,委托方应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如果定作方仅贴牌,应由生产厂商承担制造产品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 委托方应提供OEM/ODM厂商对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技术及品牌的授权,在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等上标注名称、商标或其他标识。但是应要求对方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例如规定具体销售地域和销售产品,并要求规范使用商标、名称等标识信息。
七、知识产权转让合同要点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权利或资产从一个权利人转移到另一个权利人,对转让方和受让方而言,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关系约束明确、合同内容考虑周全的转让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 对于受让方而言,在转让前要做好尽职调查,确保被转让的知识产权真实有效。调查内容包括权利是否稳定(商标是否被申请撤销、异议或宣告无效,专利是否被申请宣告无效),是否存在质押等。如权利已被质押,则需要谨慎考虑。
- 转让方应披露全部与拟转让知识产权有关的许可情况,并在转让合同中列明被许可方名称、许可方式、许可期限、许可地域范围以及对被许可方权益的处理方式。
- 双方应明确拟转让知识产权的名称、专利/商标注册号、专用权期限等信息。尚未获得授权或注册的专利/商标申请也可以转让,但是应约定清楚如未获得授权或注册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另外,还要确保在转让完成前维持知识产权权利有效。由于转让申请的核准周期较长,如果合同签订日期临近商标专用期限届满日,则应约定转让方要办理续展。
- 约定转让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转让费可以是一次性付费,也可以分期付款。对商标转让费用建议分期支付,由于商标转让申请核准有一定周期,因此受让方一般分别以合同签订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转让申请核准公告作为时间节点,向转让方分期支付转让费用。此外,还应约定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应该按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材料,确保转让手续办理顺利。
- 明确责任承担。可以约定如知识产权存在权利瑕疵(例如转让后被宣告无效等),转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约定如侵犯其他方的在先权利,转让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 对于商标转让,如转让方有相同或近似商标,应一并转让。如果因核准周期等原因导致受让方不能立即成为商标权人,则可以约定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至核准公告期间,受让方有权独占使用拟转让商标,并且建议明确约定在此期间内,受让方对拟转让商标享有独立且完整的诉权。
- 知识产权转让如果涉及某些特定领域的技术进出口问题,还应注意严格执行我国及涉及相关国家的进出口管制法律法规,核查相关技术是否属于限制出口技术的范畴。确定可以合法进出口后,再考虑具体的转让事宜。在技术出口活动中,出口技术为我国政府明确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应按照我国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审查。
八、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要点
知识产权许可并不转移所有权,只是让渡了部分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尤其是专利许可合同是涉知识产权合同中条款内容最为复杂、专业性要求最高的一类合同。在签订合同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 被许可方的尽职调查。对于被许可方而言,在许可前要做好尽职调查,确保被许可的知识产权真实有效,并且确定权利是否有不稳定风险。调查内容包括权利是否稳定(商标是否被申请撤销、异议或宣告无效,专利是否被申请宣告无效),是否存在质押等。如权利已被质押,则可能存在风险。
- 明确关联企业。在合同最前面需要确定关联企业的定义。这决定了被许可方的哪些企业主体可以获得许可。
- 明确被许可的产品范围。对于专利许可而言,通常会要求被许可方提供其产品的品牌清单。对品牌持有人与产品生产商相分离的情形,例如OEM、ODM以及第三方贴标的产品是否属于被许可产品,专利许可合同应明确约定。对于商标许可而言,需要明确商标使用方式、使用规范以及使用的产品类别,不得超出范围擅自使用到新的产品或者不规范使用商标;还要约定产品的质量保证,避免因为授权许可影响品牌声誉。
- 明确许可方式。明确许可的类型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许可的地域范围以及约定许可的使用期限。一般而言,许可人更希望是较小范围的普通许可;而对于被许可人而言,可能更希望获得更大范围的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以助其获得竞争优势,但是这种情况下往往也需要支付更高的许可费。
- 许可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许可费可以是一次性付费,也可以根据实际生产或销售情况分期付款。一次性付费对被许可人的资金支付能力要求比较高,通常用于小规模的许可项目。实践中更多采用的是分期付款,但是采用此种形式,被许可人需要向许可人报告生产或销售情况,而这会导致对一些大型的专利许可项目而言,许可人需入场审计,需考虑由此对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
- 明确是否允许转授权。如果允许被许可方再转许可给其他人,那么权利人可能对之后获得转许可的主体缺乏直接合同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权利的控制。
- 明确侵权责任。应约定如侵犯其他方的在先权利,许可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签署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对于特定情形的知识产权许可,建议企业咨询知识产权领域熟悉许可事务的专业机构或人员。
九、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备案
知识产权的转让并非签订合同即生效。对于专利或商标的转让,必须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在我国,专利或商标转让,双方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或核准后生效。尤其是对于商标,如果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没有一并转让,或者转让容易导致市场混淆或有其他不良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可能对该转让不予核准。转让专利或商标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的电子申请途径,也可以面交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对于著作权的转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事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登记事宜。若拟转让已登记的软件,为不影响受让方对软件的使用,双方可以约定受让方办理著作权登记时转让方的协助义务及费用承担主体。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转让时,受让方可以直接选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权利取得方式选择 “受让”,也可以选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来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对于其他著作权,并没有规定转让必须登记才能生效,但是受让方要辨别转让方是否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是否完整无瑕疵、是否有其他转让记录通常比较困难,也很难阻止著作权人和第三人再次签订转让合同。因此,建议受让方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合同备案,以获得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的许可可以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不作为强制要求,也不是许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是合同备案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具体体现在:
- 对于独占性或排他性许可合同而言,如果没有备案登记,权利人违反约定再次向第三方授权许可的,第三方以善意第三人抗辩,在先独占性或排他性被许可人不得追究其侵权责任,但可追究权利人的违约责任。
- 如果在先许可没有备案登记,权利人再次向第三方发放独占性或排他性许可并经备案的,在后独占性或排他性被许可人可以对抗在先被许可人,从而禁止在先被许可人使用知识产权。此种情况下,在先被许可人可通过追究权利人违约责任获得救济。
因而,许可合同最好还是约定双方需要对许可合同进行备案登记以及费用承担主体,并配合提供许可备案所需的材料。办理许可备案,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的电子申请途径,也可以面交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B 风险评议与情报管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如何了解竞品的业务方向
随着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获取竞争优势,企业不仅要保持自身创新发展,还要时刻关注竞品市场和技术。了解竞品的业务方向,既有助于企业通过对比分析了解各方技术优劣势,帮助其作出最优选择,也有利于企业把握行业发展趋势,抢占技术制高点。
企业要获取竞品的技术和研发方向,开展如下工作会有所帮助:
- 关注最新发布的竞品宣传信息,例如通过行业会议或者新品发布会了解。
- 购买竞品,通过产品分析竞品的技术和研发方向。
- 检索专业数据库,最好由专业的技术人员或者熟悉该领域技术的知识产权从业者检索。从事的行业不同在选择数据库时侧重点也不同。例如,互联网行业可以检索行业内的产品论坛,通信行业可检索通信标准、专利数据库。
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定期跟踪机制,从竞争对手企业以及技术领域等角度切入进行检索,提取竞品的关键技术点,从其申请的系列专利总结出其技术发展路线并预判其未来研究方向;通过多个竞品的技术跟踪,研判行业技术密集区和技术空白区等。
此外,对公开的商标公告和著作权信息的关注还有助于了解竞争对手拟拓展的业务方向。例如,竞争对手新注册了某个类别的商标,可能表明竞争对手拟拓展业务到新的领域;从竞争对手新登记的软件著作权也可以看出拟上市的新品或研发方向。
二、如何及时发现自己的品牌或技术被他人使用
随着逐步发展,企业会逐渐积累自己的优势技术,品牌价值也会升高。如果技术被他人使用,品牌被他人模仿或冒用,势必会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放任不管只会削减企业的市场份额。因此,企业自身应该建立常规信息跟踪机制。
- 明确企业潜在的合作伙伴和竞争对手作为信息跟踪对象。
- 从商标公告和专利公开信息了解掌握竞争对手已经使用或拟使用的最新技术和品牌信息,必要的时候及时对商标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对专利提出公众意见或无效宣告请求。
- 对竞争对手的产品定期跟踪,关注各大电商平台及线下销售渠道的产品销售信息与广告宣传,必要的时候购买竞品,以进一步了解产品细节,评估侵权风险与可能被侵权的专利。如存在较大的侵权风险,应该公证购买,并完整保存相关侵权证据,随时根据市场需要做好维权准备。
- 企业还可以利用上下游渠道获知更多的潜在侵权信息,如供货商、生产商、销售商可能还会有其他的合作伙伴,通过这些渠道能更多地了解行业的信息,可以辅助企业从该渠道全面地获取信息。
三、知识产权风险评议要点
企业在国内销售新产品或将已有产品销往其他国家(地区)时,可能存在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的风险。如果被起诉,往往会面临高额赔偿,甚至还会收到禁令,产品被禁止继续销售。这将会给企业造成重大影响,使得企业前期的研发和生产制造成本投入无法及时收回,也会对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立项研发和生产制造的同时,至少在产品销售前,企业就应该及早做好预防和规避有可能产生的侵权风险。具体而言,企业可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议:
- 项目立项前进行风险分析,包括竞争对手产品现状、专利现状、商品名称、型号和标识(LOGO)设计等,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调整并确定立项方向,降低立项项目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 在产品发布、上市、参展之前,完成专利申请的递交、商标的注册申请、软件著作权的登记,以确保产品发布或上市不会造成在先公开而导致技术成果无法再进行专利申请,或商标被抢注。
- 在产品发布、上市、参展之前,对产品以及所涉及的核心技术进行专利自由实施(FTO)分析。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如果是在海外市场上市或参展,需要针对产品拟上市或参展的国家(地区)进行针对性分析。此外,需要对产品发布或宣传过程中的商标、图片、字体等全面筛查侵权风险。
- 定期对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制订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规避方案等,对有侵权风险的产品进行规避和改进,针对改进的技术方案可进一步用专利保护。
四、企业“走出去”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要点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逐步将市场扩展到海外,企业“走出去”中遇到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也越来越多,特别是一些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比较严格,如美国、德国等,频频发起“337调查”或执行各种严厉的知识产权惩罚措施,防范和有效化解海外知识产权风险成为国内企业进军海外市场中面临的迫切问题。企业在进入海外市场(包括销售和展会)前,应充分了解拟进入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环境,包括:法律法规、救济途径、保护力度等。企业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好风控准备。
- 提前进行知识产权布局。知识产权审批获权需要一定的时间,企业应提早在拟开展业务的国家(地区)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严格的国家(地区)以及自身与竞争对手产品和市场所在国家(地区)。针对产品的外观、结构以及核心技术做好专利布局;针对名称、标识做好商标布局,避免知名度提高后被他人抢注;针对国外官网拟用的域名提前注册。
- 充分做好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在进入海外市场之前对产品进行FTO风险排查。定期对竞争对手的海外专利资产、高风险专利等内容进行排查,对海外NPE在该行业的活跃程度进行调查,做好风险评估,必要的时候进行规避设计。对产品、包装、宣传资料、企业海外网站的信息进行核查,排查是否有违法违规使用商标、著作权的行为。如果在进入海外市场前收到警告函,应予以高度重视,确认是否存在实质性侵权风险。如确有风险,应积极与对方开展谈判,尽量避免走到诉讼程序或收到禁令。
- 关注技术出口管制问题。针对某些特定领域的技术出口到境外的情况,要注意严格执行我国及技术出口目标国家(地区)的进出口管制法律法规,有时还会涉及一些国家(地区)的出口管制条例,应核查相关技术是否属于限制出口技术的范畴,同时还应关注管制清单不定期的调整变化。对外转让我国明确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知识产权的应按程序报批审查。
- 关注海关风险。在产品进出口环节,如果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国家(地区)海关可能对产品进行查扣。建议企业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可以定期关注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情况,尤其是对于侵权判断较为简单的外观设计专利及商标的备案情况。对于发明专利,侵权判断需要较专业的知识,通常权利人会向海关举报和申请,并向海关提交货物等值保证金。如果认为未侵犯专利权,被扣的货主可以向海关提供反担保金,尽量争取海关的放行。
- 平行出口问题。因市场营销策略的需要,商标权人出售给海外经销商或者海外被许可使用商标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价格可能与国内市场有差异,国内经销商的产品平行出口后,可能会对商标权人的海外市场造成一定冲击。建议建立产品侵权及平行出口情况监测机制,在不明出口公司出口货物的情况下,通过产品序列号以及防伪溯源的方式对货物进行排查,必要时可借助海关的措施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
此外,对于企业通过自身提前较难防范的相关风险,还可以考虑商业联纵,通过寻找能解决知识产权风险的代理商、渠道商、技术合作伙伴来规避相关风险。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设立了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截至2021年底在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多地设立22个地方分中心;建成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智南针网”(www.wolrdip.cn),为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纠纷应对指导等服务。企业可对公共服务资源加以充分利用。
C 企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指引
一、收到与图片字库等版权相关的律师函
企业可能会收到 《字体使用提示函》《图片使用提示函》《商洽函》《侵权函》等,被指责 “在包装装潢、企业商铺、网站、官方微信和户外广告等行销行为中使用了未授权的字体或图片进而构成侵权”。这些函可能是权利人或利益相关方发来的,理由是企业未经其同意或授权,使用了其图片或字库。
企业遇到此类事件时,内部处理有两个要点:
- 自查摸清是否存在所述行为。市场、法务部门人员一起自查摸清是否存在使用、具体使用场景、使用次数等。
- 摸清内情后,从专业角度判断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可以由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外部专业律师来进行。
根据初步排查和判定,如果确定有侵权风险,建议与对方律师进行接触并争取和解,支付合理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如果对知识产权使用费的认知存在分歧,可以通过诉讼争议渠道解决。
对这类事件处置不当的风险在于:
- 企业可能会遭遇对方发起的诉讼。
- 如果被扩大宣传,会对企业商誉造成一定的影响。
- 如果在企业关键节点上(如上市进程中)遭遇,则有可能会对企业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对于这类事件的内部管理建议:为需要使用图片或字库等开展的商业行为采取一些防御性策略,比如对使用的图片或字体及时联系版权方采购正版;使用免费授权的图片或字体;对商业活动的宣传资料及时排查,确保不使用版权不明确的字体或图片;若字体或图片由第三方提供,需使第三方明确使用用途,并获得许可。
二、企业员工违规使用盗版软件收到律师函
有些时候,企业会收到软件商或者受委托律师发来的关于使用盗版软件的律师函。使用盗版软件有可能是企业员工正版意识薄弱而无意为之,也可能是企业未能规范管理导致。
这样的律师函是一个常见的商业法律行为。市场上有一些积极维权的软件商(如Microsoft、Adobe、Protel等)会频繁、大量地向企业发此类律师函。有的律师函是对方海量发放的,也有的是在取得了一定证据之后定向发放的。企业如果置之不理,可能会导致企业被起诉或行政查处,商誉受损,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企业收到这类律师函后,建议作如下处理:
- 确认律师函的真伪,了解该软件商的过往维权经历。
- 对企业内部使用软件的情况组织全面自查。
- 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要求对方提供证据,同时与对方积极沟通。
- 综合考虑该软件的可替代性、对方提供证据情况、企业发展对该软件的依赖性等因素,决定应对策略。
- 提高员工的正版意识,加强企业的软件正版化管理。
三、产品被线上投诉下架
随着《电子商务法》的推出,成熟的电商平台都在大力推进平台治理。为了达到侵权产品快速下架的目的,一些权利人会选择线上投诉这种快捷经济的维权方式。线上投诉的内容以简单且容易判别的侵权类型居多,如产品外观被投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使用的标识或名称被投诉商标侵权,或宣传图片被投诉著作权侵权等。投诉方投诉后,平台方会至少给产品销售商一次申诉的机会。
企业如有产品被线上投诉下架,在收到投诉通知后,建议:
- 首先了解电商平台的具体维权规则,确定产品是否属于应下架的情形。
- 自查产品是否有侵权的可能性,判断是否侵权不能仅凭企业的主观判断和直觉,而是需要专业人士的专业意见。
- 如果并未侵权,应利用申诉机会积极与平台沟通,出具详细的分析报告向平台方说明不侵权的理由,比如外观、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具体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对方注册商标的类别不同;或向平台方阐明使用的产品名称、标识、宣传图片是经过合法授权的,并提供相应的授权书。
- 如果确实存在较大的侵权可能性,可以联系投诉方,争取获得其授权、许可或通过其他方式协商解决,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同时保护企业在电商平台的信誉或评级。
- 建立对网络销售产品的预先审查机制。
四、因产品侵权被投诉到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大特点。企业可能会因专利侵权、商标侵权、侵犯商业秘密等被投诉到各地的行政管理部门。各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进行行政裁决或行政执法,依法对知识产权纠纷作出处理。行政保护的特点是效率高、专业性强。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进场调查、作出责令停止侵权的决定等,针对商标侵权和专利假冒行为还可以处以罚款。存在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会影响企业的信用记录,企业应特别予以重视。
企业在收到行政管理部门的立案通知后,需要迅速组织专业团队进行侵权分析。如果分析结果是侵权风险不高,则可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积极答辩。如果分析结果是侵权风险高,对于商标侵权,企业需要做好换标的准备,并且准备应对处理决定;对于专利侵权,企业可尝试与投诉的专利权人协商,通过支付使用费或其他方式进行和解;如果无法达成一致,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寻找替代方案。
相比于法院诉讼,行政保护的优点是速度快、程序简单、可以尽快地制止侵权行为,但是行政程序中并不能直接作出赔偿损失的决定,只能应双方请求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如果希望进一步要求损失赔偿,权利人则需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这两种情况经常同时出现。
五、因产品侵权被起诉到法院
产品侵权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类型较为广泛,包括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商业秘密侵权等。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直接收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则说明起诉方在这之前已经做了诸多的诉前准备。这是市场竞争中一种比较常见的竞争方式,被诉企业应慎重对待。如果最终败诉,企业可能面临产品被禁止销售,赔偿经济损失甚至企业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等后果。
企业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最紧要的有以下几个应对要点:
- 迅速成立应对诉讼的团队,内部团队的成员至少包括来自市场部门、技术部门、法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公共关系部门和企业决策部门等的相关人员。
- 迅速寻找优质外部专业法律资源。如果临时寻找法律资源,通常效率较低。建议企业平日注意考察和储备一些外部专业法律资源,包括律师事务所、外部专家顾问、鉴定机构等。
- 建立适合自身的内外部合作机制,储备必要的案件成本预算。因诉讼时限性要求严格,企业应迅速应对法院的通知。
- 在自查分析是否侵权的同时,应该将视角上升到企业市场竞争的高度,尽快确定该诉讼背后的商业意图,以便准确决策。
实际处理案件时,在不同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不同的应诉策略,具体包括:
- 如果初步判断不侵权,可以直接作不侵权抗辩。
- 打击对方的权利基础,例如提起专利、商标无效程序。一旦失去了权利基础,对方就只能撤诉或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 如果有证据表明起诉方的知识产权是恶意取得的,提供相应恶意证据,诉讼请求也可以被驳回。
- 如果不知道使用或者销售的是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此种情况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作合法来源抗辩。
- 对起诉方提起反诉,迫使对方和解或撤诉。
- 双方通过谈判达成和解,获得对方知识产权的授权或许可,在许可范围内使用。
具体案件中,可以选择一种或几种应对策略结合使用,并视案件进展情况进行调整。
六、产品因侵权被海关查扣
企业在出口或进口的过程中都有可能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被各国家(地区)海关进行查扣。海关进行查扣的依据是该国家(地区)的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系统备案的内容。
海关知识产权备案是指权利人将拥有的知识产权在海关进行备案,为海关查扣侵权产品提供依据。备案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中国海关备案系统备案的知识产权内容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公开查询,网址为http://202.127.48.145:8888/。
知识产权海关查扣大致可以分成两大类:
- 涉及商标和外观设计、比较容易直观判断侵权的。如果海关初步判断侵权,就会发给权利人进行比对。如果权利人判断为疑似侵权,海关则会对该批货物进行行政查扣。
- 涉及技术的专利侵权。海关对于专利侵权的行为一般依照权利人的申请进行查扣。
实践中,如果是以权利人的举报和申请为基础查扣,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主张知识产权侵权的过程中,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货物等值的保证金。而对于被扣的货主,如果认为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反担保金。海关收到担保金后,如果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要求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货主可以向海关要求放行,并要求海关退还相应的反担保金。
值得一提的是,海关知识产权查扣到的商品并不一定都是“假货”,也有“正品”。对于假冒商标的“假货”,权利人有权对该货物的报关单位以及出口单位发起侵权诉讼,同时要求海关对该侵权货物进行销毁;如果货值较大,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有些被海关依据备案商标查扣的商品有可能是不同的代理商未经权利人允许而进出口的 “正品”商品。这种情况下,海关也会以商标疑似侵权发给商标权利人予以确认。所以,实践中也有一些企业(权利人)通过关注知识产权海关查扣情况对代理商“串货”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海关知识产权查扣的另一个特点是处理时间较短,可能仅有三五天的时间留给企业进行处理和反馈,且各国家(地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同,形式多样。因此,涉及进出口业务较多的企业,应该对这类业务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做好充分准备。
七、核心技术被抄袭或窃取
核心技术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是企业产品保持突出优势的竞争力,一旦被抄袭或窃取,影响重大。
核心技术被抄袭通常有两个常见原因:
- 技术以专利、论文、产品发布或其他方式被公开了。
- 竞争对手获得产品后通过反向工程破解。
如果企业的核心技术已有对应的授权专利,则可以通过主张专利侵权的方式进行维权。
具体操作时,通过主张专利侵权方式维权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行政投诉,或者两者相结合。实践中,需要先对可能侵权的产品进行公证购买,然后与企业拥有的专利进行侵权比对分析,还要对企业拥有的授权专利进行稳定性分析。如果认为专利稳定性较高,并且对方产品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才可以考虑具体的维权举措。
核心技术被窃取常见原因也有两个:
- 核心技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不当导致被合作方获得。
- 掌握核心技术的人员离职带走了核心技术。
对于这样的情况,企业可以通过主张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来维权。
通过主张侵犯商业秘密进行维权成功的,侵权人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这里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技术秘密,具体可能是制造工艺、技术参数、源代码、配方等。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最重要的步骤是:
- 举证核心技术构成了商业秘密,即证明该核心技术是否确实构成技术秘密,企业是否采取了充足的保护措施,该核心技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
- 证明侵权人接触了技术秘密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使用了该技术秘密。
具体实践中,技术秘密类案件存在取证难的特点,权利人自行调查的手段通常难以实现,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通过行政查处程序取证或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方式获取证据。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针对专利侵权的维权方式,还是针对商业秘密侵权的维权方式,均涉及比较复杂的法律专业问题,企业需要在得到专业的判断和意见后再进行决策。另外,这两种维权的方式需要企业投入的资金成本、时间成本都比较高,且最后的维权结果具有不可控性。
因此,建议企业以加强自身的核心技术的管理为重点,在专业意见的指导下,合理规划核心技术的具体保护形式是专利还是技术秘密。特别是对核心技术,应建立一套完善的技术秘密保护措施,防患未然。
八、品牌被别人模仿或冒用
品牌承载着商誉,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随着企业逐步发展,品牌价值持续升高,也会遇到品牌被模仿或冒用的情况。
企业在进行品牌维权时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行政投诉;向电商平台投诉;与侵权方协商解决等。进行上述品牌维权有两个前提条件:①已经获得了注册商标;②已固定侵权证据。
企业维权操作的具体建议如下:
- 在维权前,首先要评估模仿或冒用商家的规模和意图,并固定侵权证据。
- 结合侵权产品,根据其类别、相似度、本企业商标的注册时间选择合适的商标,根据不同的维权目的选择不同的维权方式:如果是为了快速下架,批量处理,可以通过简单的电商平台投诉方式;如果是为了整顿下游销售渠道,治理经销商串货、售假、乱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电商平台投诉的方式;如果是为了追击制假、售假源头,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对侵权商品进行查封或扣押并给予侵权方行政处罚,也可以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除禁售侵权商品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赔偿。
- 如企业尚未取得注册商标,可以尝试通过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向法院起诉。但是这种情况需要企业准备非常充足的使用证据以证明该品牌已经达到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通常来说,企业证明自身品牌知名度的举证责任会比较重。
- 企业提前做好品牌布局,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包括主商标注册和防御性注册,并完整地保存品牌使用证据,以便需要的时候高效维权。
九、域名被抢注
有不少企业在希望把商号、商标或者某些特殊的信息进行域名注册时,发现相关信息已经被第三方注册或者恶意抢先注册成域名。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域名的重要性凸显,域名甚至被称为“网上商标”,和商标、商号、APP、微信公众号等企业的形象标识物一起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域名注册遵循 “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由管理认证机构根据在先企业提出的申请而进行核准。因此,在世界各地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册的每一个域名,都是独一无二、不可重复的。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企业组织内外部专业人员,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获得域名的紧迫性,进行应急处理。以下几种方法有助于将域名转回企业:
- 向域名所有人发送律师函;
- 协商购买;
- 匿名购买;
- 民事诉讼;
- 域名仲裁程序;
- 将域名监测起来,一旦过期未续费,则自行注册;
- 监测网站是否有侵权内容。
实践中,品牌知名度较高的企业购买域名,可能需要更高的价格,此时可采取匿名购买的方式。另外,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必要域名保护策略和工作机制,对拟使用的域名及时进行保护注册,同时进一步对相关的域名进行补充注册。
十、核心商标被人抢注
实际经营活动中,“有产品无品牌,有品牌无商标”的案例屡见不鲜,经营多年的商标被他人抢注的现象也不少见。有些抢注是竞争对手的商业行为,但更防不胜防的是某些专门的商标抢注机构有组织、有目标地进行大批量抢注。
中国商标注册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在商标已被抢注的情况下,企业只能在原有的产品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一旦扩大使用范围,比如扩大产品类型和类别,就可能产生侵权风险。
如果发现被抢注的商标尚未获得注册,比如还处于公告期,这是阻止其获得注册的最佳时期,可以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异议的方式来维护企业的在先权利。
如果该商标已经取得了注册,企业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这一理由,在商标注册3年后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或者也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对该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当然,也可以考虑协商购买。
虽然法律上对商标抢注有一些事后的救济措施,但是其耗费的成本会是商标注册成本的几十倍甚至更高,耗费的时间也会更长,其结果也充满不可控性。因此,建议企业及早注册并注意留存自身的商标使用证据,如最早的商标使用证据、宣传推广证据、所获荣誉等任何能够证明未注册商标知名度、经营范围的相关证据。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目前出现了很多我国知名品牌的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情况。企业应在重要贸易目的地、竞争对手所在地或商标抢注较为高发的一些国家(地区)尽早注册商标,避免事后救济(程序长、成本高)。
十一、产品开发涉及的开源软件是否可免费使用
开源软件在企业研发活动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使用。开源的精神在于使用者可以使用、复制、散布、研究和改进软件。目前,诸如Linux、Apache、eclipse等众多开源项目已被大众所知悉,而且由于其具有节省开发成本、易于实时改进、高质量等优势在业界被广泛使用。
但开源并不意味着完全免费,开源软件仍然会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法律保护。企业如果使用了开源软件但并未遵守其合规义务的话,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 巨额赔偿。2003年,美国圣克鲁斯公司(SCO)对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提起诉讼,控告IBM将其尤尼斯(Unix)操作系统中的某程序代码移植到林纳斯(Linux),要求IBM就不正当竞争、违反合同和侵犯商业秘密等给予10亿美元的赔偿。
- 赔礼道歉。2017年,某企业宣布将其微服务框架开源。2018年,某人在某开源软件托管平台上提到自己开发的代码被改头换面做成了一个新的微服务框架。随后,该微服务框架项目的相关开发人员在平台进行回复,并就 “照搬”代码的问题向原作者道歉。
- 数据泄露。2018年,某集团旗下酒店开房记录疑似泄露,并被在黑市进行售卖。这些信息中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甚至有家庭住址。造成该集团数据库泄露的原因是,其工作人员将公司代码上传到某开源软件托管平台上时,数据库配置信息也被同时传上,黑客利用此信息实施攻击并成功拖库。
对产品开发涉及开源软件的企业,建议建立必要的相关工作机制,包括:
- 加强对所涉及的各类开源许可证的解读和理解。
- 根据不同发展阶段设置不同的开源软件管理组织;对中小企业而言,建议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开源管理组织或岗位。
- 建立源代码审查机制,对开源软件进行必要的流程管理。
十二、员工离职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纠纷占所有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绝大多数,而其中多数又是由员工离职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员工离职引发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通常有三类:
- 离职员工窃取原单位商业秘密并在新单位使用。
- 离职员工自己或与他人共同设立新公司,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
- 离职员工隐名在幕后操纵他人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包括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例如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企业经常误认为自己觉得是秘密的信息就是商业秘密,其实不然。法律上认定的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
- 不为公众所知悉;
- 具有商业价值;
-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企业被侵权后,可以先进行商业秘密的鉴定,再进行商业秘密的立案诉讼。商业秘密诉讼立案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取证费、鉴定费、诉讼费和律师费是主要成本支出项目。
对于企业而言,事先预防远比事后救济重要得多。虽然企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并获得赔偿,但是由于商业秘密具有“一旦丧失就永远丧失”的性质,其价值往往已严重受损。企业内部构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 对企业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进行分级管理,划分不同的保密等级。
- 建立健全企业涉及商业秘密的接入控制制度,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如物理隔绝、加密加锁、设备接入限制和实时监控等。
- 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提供相关培训。
- 建立涉密人员离职脱密管理制度。
- 注意留存、保管涉及商业秘密形成、维护和使用的相关资料,如研发资料、成本核算、许可交易记录等。
- 妥善处理涉密设备尤其是电子设备。
十三、展会知识产权纠纷
组织产品到国内外参加各种展会已经成为企业展示产品、开拓市场、提高影响力和掌握最新市场信息的常规动作。但企业展会被投诉知识产权侵权,甚至展品被当场查抄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往往对参展企业形象打击很大。
企业应当具备防范国内外展会知识产权风险的意识。应对参展材料予以关注和审核,包括:产品、包装、宣传彩页、宣传视频音频资料、公司中英文网站等。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可能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产品认证等。
建议企业在参展前了解参展国家(地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及司法保护形式,借助专业意见评估展会的知识产权风险。企业在参展前还需采取必要的预防手段,如请专业第三方出具不侵权证明、保护函以及预留出担保金,将自身要展出的产品涉及的相关权利及时在参展国家(地区)进行注册,以得到该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去知识产权高风险的国家(地区)参加展会,企业可考虑聘请当地专业律师随团参展,在展前预防和事后救济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必要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预先建立危机处理团队,负责及时处理展会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风险问题及其衍生的声誉救济,并在展会的费用中预留知识产权部分的开销。企业在去国外参展之前,可以寻求行业组织的帮助,还可以联合同行业内其他参展企业,共同应对和解决可能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
十四、职务发明创造知识产权流失
实践中,由于某些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不足、管理水平不高,会出现某些在职员工利用企业的信息、资料、技术在外私自申请专利的情况,且企业发现这种行为的时候可能相应的专利申请已经得到授权。
我国《专利法》有明确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下述情形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 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如果员工确实将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技术原封不动申请了专利,企业可以积极与员工协商,依据劳动合同以及《专利法》相关规定,规劝员工协助企业完成专利权转让;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如果是员工在原有职务发明创造基础上进行了新的改进又申请了专利,则需要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重新界定发明点,以判定发明创造的真正归属。
职务发明人与企业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员工也可以与企业通过合同方式另行约定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有关发明创造成果权的归属问题,且实践中“合同约定优于法律规定”。鉴于此,规范这个问题最简单的解决方式,是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依法明确界定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同时签署必要的保密协议。
需要提到的是,我国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还规定了企业需要履行的义务:企业应当给予发明人的奖金中,1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1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企业在实践中,既要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规范和预防员工私自申请专利的情况,也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企业还可以定期监控与本企业技术和产品密切相关的专利信息。
十五、合作研发中的专利权属纠纷
在现代企业经营活动中,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是一种常见情形。企业往往会天然地认为,“谁出的钱,成果就是谁的”,或者“大家一起完成的,成果就是大家共有的”。实践中,却时常会发生因证据不足而导致企业花费巨资但研发成果及专利权被他人占有的情况。
如合作方擅自申请了专利,企业应首先查看与合作方签署的协议,看是否就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有相关约定。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协商处理;如果协议中没有相关约定,且合作方不愿意协商解决该权属纠纷,则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因专利申请权属纠纷的中止审查请求(中止请求一般不超过1年),然后整理研发证明资料、相关技术资料曾披露给合作方的证据,请求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此外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权属纠纷的诉讼索回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为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建议企业在确定合作方时,在未披露合作相关技术前,事先签署保密协议及合作协议,约定清楚对于合作产生的成果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及相关违约责任等,以保障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