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商务规字〔2024〕1号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场监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落实《广东省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充分发挥广东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对外交流、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广东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文件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7日
广东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落实《广东省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充分发挥广东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对外交流、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老字号(Guangdong Time-honored Brand),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企业经营良好、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广东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广东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基本条件规定的,在全省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广东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广东老字号企业,建立广东老字号名录。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东老字号认定推荐工作,并结合本行政区域老字号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市级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广东老字号认定遵循“自愿申报、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广东老字号认定以企业为主体,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倶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广东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30年(含)以上;
(二)具有广东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岭南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 广东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广东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广东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运营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无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广东老字号名录。
广东老字号申报和认定工作时间安排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以通知形式发布。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上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机构或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后向省商务厅提出推荐名单。
省商务厅结合各市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等综合情况,采用因素法确定每一批次各地可推荐的数量上限。
省属企业及中央驻粤企业可通过其一级集团(总公司)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商务厅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按照不超过全省推荐总量80%的比例提出拟认定的广东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
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在官方网站对拟认定的广东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省商务厅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列入广东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依据本办法授予广东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广东老字号牌匾。
第十四条 广东老字号标识属省商务厅标志,广东老字号企业可依据《广东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附件),使用广东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广东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商务局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广东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
省商务厅收到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在省商务厅官网公布企业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广东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地级以上市商务局于每年3月10日前汇总报省商务厅。
第十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负责广东老字号日常监测,建立预警提醒和约谈机制,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有关情形的广东老字号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省商务厅组织有关机构建立创新发展评估模型,原则上每年对广东老字号企业进行评估,发布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广东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商务局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按时提交相关信息的;
(三)广东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广东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九条 广东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可以建议省商务厅暂停其广东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被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三)因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
省商务厅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广东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广东老字号企业整改完成后,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认为整改到位的,应当作出撤销暂停其广东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二十条 广东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可以建议省商务厅将其移出广东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广东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广东老字号称号的;
(五)被暂停广东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广东老字号和广东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省商务厅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广东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广东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对广东老字号通过走访、收集资料等形式或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专业机构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广东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广东老字号名录、收回广东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每年对广东老字号进行抽查,特殊情况随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作出暂停或收回广东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广东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在省商务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被移出广东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广东老字号。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四条 广东老字号企业违反《广东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省商务厅和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广东老字号标识或牌匾,并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自动列入广东老字号名录,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广东老字号工作委员会公布的广东老字号,需重新申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4年2月18日起施行。
附 件:
- 广东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 广东老字号认定评价指标
广东老字号标识和牌區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老字号信誉,加强对广东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广东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依据《广东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省商务厅对广东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地级以上市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广东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广东老字号标识适用于省商务厅认定的广东老字号及广东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广东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广东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五条 广东老字号标识属省商务厅所有,标识标准式样另行公布。
第六条 广东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广东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广东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广东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 广东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
第九条 广东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 省商务厅统一制作和颁发广东老字号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条 广东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
第十二条 广东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广东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第十三条 广东老字号企业被暂停广东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广东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广东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广东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
第十四条 被移出广东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广东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自省商务厅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广东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广东老字号标识;广东老字号牌匾由所在地级以上地级以上市商务局负责收回,交回省商务厅统一注销和销毁。
第十五条 广东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不得擅自转让。广东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更后,广东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按照《广东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报省商务厅备案。
附 件2
广东老字号认定评价指标
| 一、历史底蕴(13分) | |||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评分标准 | 评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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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
创立时间 |
品牌创立时间在30年(含)以上。(6分) | 品牌创立时间在30-49年(含)(2分); 品牌创立时间在50-99年(含)(4分); 品牌创立时间100年(含)以上(6分)。不重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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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址保护 |
有塑造历史记忆、民族特色和文化传承的建筑或设施,生产经营场所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4分) | 生产经营场所被列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4分); 生产经营场所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分); 生产经营场所被列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分); 生产经营场所被列为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或历史建筑(1分)。同时被列入以上各级的,按列入的最高层级得分,不重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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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价值 |
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建筑艺术价值、体现一定的科学技术价值或其他价值特色的建筑。(3分) | 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在城市发展与建设史、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历史文化意义(1分); 反映一定时期的建筑设计风格,建筑样式与细部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价值,反映所在地域或民族的建筑艺术特点(1分); 在城市或乡村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1分)。每符合一项得1分,最多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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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文化传承(12分) | |||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评分标准 | 评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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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
技艺传承 |
相关传统文化或技艺等被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情况。(3分) | 主营业务相关传统文化或技艺等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3分); 相关传统文化或技艺等被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2分); 相关传统文化或技艺等被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1分)。同时被列入以上各级名录的,按列入的最高层级得分,不重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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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
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珍贵文物或一般文物。(3分) | 拥有与品牌相关的具有一定价值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珍贵文物(2分); 拥有与品牌相关的具有一定价值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一般文物(1分)。每符合一项得1分,最多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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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载体 |
建有体现品牌文化价值的博物馆、文化馆、非遗馆(展厅)等或建有政府部门认定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传承基地等。(4分) | 相关部门认定的一级博物馆或一级文化馆(4分); 相关部门认定的二、三级博物馆或二、三级文化馆(3分); 建有专门的已经文物部门备案但未评定等级的博物馆或文化馆(2分); 建有专门的但未经文物部门备案的博物馆或文化馆(1分)。 已被认定为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为依托设立的非遗传承设施,如非遗馆(展厅)、非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传承基地等,国家级(4分)、省级(3分)、地市级(2分)、未评级(1分)。同时获得不同层级部门或机构颁发的荣誉的,按所获最高层部门或机构颁发的荣誉得分,不重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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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影响 |
具有历代传承的店训、堂训、师训、店规等文化资源,并组织典礼仪式等活动。(2分) | 有历代传承且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典礼仪式等文化活动(1分); 有历代传承的店训、堂训、师训、店规等品牌文化(1分)。每符合一项得1分,最多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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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社会影响(26分) | |||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评分标准 | 评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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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碑 |
品牌权属 |
依法拥有与广东老字号品牌相一致的企业字号或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6分) | 企业字号与品牌相一致(2分); 拥有与品牌相一致的注册商标使用权(3分); 拥有与品牌相一致的注册商标所有权(4分); 企业字号、注册商标与品牌均相一致,且拥有注册商标使用权(5分); 企业字号、注册商标与品牌均相一致,且拥有注册商标所有权(6分)。不重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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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 |
与品牌一致的注册商标有驰名商标认定记录。(3分) | 持有与品牌一致的商标并受驰名商标保护的(3分); 持有与品牌不一致的商标并受驰名商标保护的(2分)。不重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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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方式 |
运用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品牌文化和掌门人故事。(3分) | 在电影、电视剧中宣传和展示品牌文化或掌门人故事(1分); 以广告、视频(微视频、纪录片)、宣传册等形式宣传和展示品牌文化或掌门人故事(1分); 在新媒体平台(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宣传和展示品牌文化或掌门人故事(1分)。每符合一项得1分,最多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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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 |
诚信经营 |
坚守质量强企,诚实守信,弘扬“守信于品、重质于行”精神,树立良好口碑和信誉。(3分) | 入选国家、广东省“诚信兴商”典型案例,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实行首席质量官制度。每符合一项得1分,最多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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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经营 |
适应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把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益于消费者和公众身心健康理念贯穿于经营管理全过程。(1分) | 有绿色企业认证证书、中国绿色环保产品证书等。(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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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 |
传播方式 |
举办形式多样的购物消费活动、文化内涵丰富的文化活动,以及突出商旅文融合发展的互动活动。(2分) | 经常性举办具有影响力的大型主题消费类活动、文化内涵丰富的文化活动,以及突出商旅文融合发展的互动活动,每举办一次上述活动得0.5分,最多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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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融合 |
与匹配度高的国货品牌、影视或动漫作品、文创产品等跨界互动,联合打造IP,共同开展营销,吸引年轻消费群体,推动流量转化,引领国潮热点。(3分) | 与匹配度高的国货品牌、影视或动漫作品、文创产品等跨界互动,联合打造IP,共同开展营销。每采取一项措施得0.5分,最多得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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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渠道 |
运用互联网技术,利用第三方平台、公众号、直播带货、快闪店等方式,全方位推动线上线下营销渠道融合。(3分) | 成立专门电商团队(2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利用第三方平台、公众号、直播、快闪店等方式,全方位推动线上线下营销渠道融合,每采取一种线上营销方式可得0.5分,最多得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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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体验 |
注重设计标识、改进包装、升级店面、提供增值服务等,提升产品消费体验。(2分) | 通过注重设计标识、改进包装,升级店面、提供增值服务等措施,提升产品消费体验,吸引更多消费群体,每采用一种措施得0.5分,最多得2分。 | |
| 四、经营情况(39分) | |||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评分标准 | 评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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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
主营业务 |
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3分) | 主营业务连续经营时间为20-30年(含)(1分); 主营业务连续经营时间为30-40年(含)(2分); 主营业务连续经营时间为40年以上(3分)。不重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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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能力 |
经营状况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3分) | 企业处于盈利状态(1分); 持续盈利2年(含)以上(2分); 持续盈利3年(含)以上(3分)。不重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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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覆盖 |
跨区域、数字化、连锁化经营情况。(4分) | 商品或服务进入境外市场(1分); 商品或服务进入省外市场(1分); 运用电子商务方式拓展销售渠道(1分); 拥有2家以上的直营店或加盟店(1分)。每符合一项得1分,最多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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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
企业上市 |
企业是否上市。(2分) | 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公开发行股票(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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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市场公平竞争等。(3分) |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其他制度。每拥有一种管理制度得1分,最多得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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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机制 |
深化企业改革,构建现代企业治理体系,拓展延长产业链,集团化、产业化发展。(5分) | 采取人事制度、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改革措施,开展兼并重组,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措施(1分); 构建现代管理体系(1分); 拓展延长产业链,产销分离(2分); 集团化、产业化发展(1分)。每符合一项得1分,最多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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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
服务品质 |
坚守工匠精神,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永葆品质魅力。(5分) | 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大国工匠等技艺传承人,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最多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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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创新 |
根据消费需求创新开发产品,提升产品创新力,丰富产品品类。(4分) | 在坚持产品品质前提下,根据广大消费者需求变化创新开发产品,丰富产品品类,最多得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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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 |
技艺革新 |
运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全面掌握并运用传统工艺核心技艺和关键技术,与时俱进改进技艺,创新生产方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形成了与品牌传统工艺技术相匹配的新技艺,且成效明显。(4分) | 运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全面掌握并运用传统工艺核心技艺和关键技术,与时俱进改进技艺,创新生产方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形成了与品牌传统工艺技术相匹配的新技艺,且成效明显。最多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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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平台 |
建立技术中心或科研机构,对传统技艺进行研究、保护、传承和创新。(3分) | 建立国家级技术中心或同级别科研机构(3分); 建立省级技术中心或同级别科研机构(2分); 建立市级技术中心或同级别科研机构(1分)。不重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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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 |
有完善的人才培养和管理制度,注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3分) | 有完善的人才培养和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培训,积极吸收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吸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参与生产或培训等。每采取一项措施得1分,最多得3分。 | |
| 五、社会贡献(6分) | |||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评分标准 | 评分说明 |
| 社会 贡献 (6分) |
社会责任 |
参与抢险救灾、应急保供、“百千万工程”、拥军等重大任务,配合商务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运行监测等工作。(3分) | 参与抢险救灾、应急保供、“百千万工程”、拥军等重大任务,参与每项任务得0.5分; 配合商务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运行监测等工作得1分。最多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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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活动 |
积极参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老字号活动,组织促进行业发展的公益性活动。(2分) | 每参与1项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老字号活动得0.5分; 每组织一次促进行业发展的公益性活动得0.5分。最多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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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 |
参与起草行业标准。(1分) | 参与起草国际或全国性行业标准(1分)。 | |
| 六、荣誉奖励(4分) | |||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评分标准 | 评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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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 |
荣誉奖励 |
相关商标、产品或企业获得荣誉情况。(4分) | 相关商标、产品或企业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4分); 相关商标、产品或企业获得省级荣誉称号(3分); 相关商标、产品或企业获得市级、县级等荣誉称号(2分); 相关商标、产品或企业获得其他荣誉称号(1分)。 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市县级荣誉称号的,按所获的最高层级荣誉称号得分,不重复得分。 |
编制说明:
1、编制背景
1.1 本评价指标是对《广东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补充。
1.2 本评价指标用于“广东老字号”认定工作。
2、适用范围
2.1 本评价指标适用于申报广东老字号认定的企业。
2.2 本评价指标从历史底蕴、文化传承、社会影响、经营情况、社会贡献、荣誉奖励六个方面开展评价,总分100分。
2.3 对于近3年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或消费者权益事件,或拖欠员工工资,或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不予赋分。
2.4 本评价指标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