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广东省高新技术领域科技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研究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依据《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粤府办〔2018〕33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科规范字〔2019〕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科学技术奖为公益性设奖,由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设立和承担工作费用,不使用财政性经费,且不收取参评单位和个人任何费用,评审费用等由协会向社会筹集,接受社会捐助。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接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是广东省高新技术专业领域的综合性科学技术奖,主要奖励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或广东省20大产业集群以及其他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取得理论、技术、方法创新,获得广泛应用,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设在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主要职责是:承担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公布结果和授奖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根据当年的提名成果具体情况,从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专家库遴选各相关专业的权威专家,组成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从委员中推选1名专家担任。
第七条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二)处理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科学技术奖争议事项;
(三)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奖励等级及标准
第八条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每年开展一次评奖活动,获奖等级、获奖人数和获奖单位个数实行限额。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原则上根据当年申报数量,评选一等奖名额不超30项;二等奖名额不超过50项;三等奖名额不超过100项。
第九条 评审标准
- 一等奖评审标准:成果有重大创新或重要发明、发现;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对推动广东省高新技术领域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广东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 二等奖评审标准:成果有很大的创新或改进、发现;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推动广东省高新技术领域科技进步发挥了较大作用,为广东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 三等奖评审标准:成果有一定的创新或改进、发现;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推动广东省高新技术领域科技进步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为广东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具体评审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报与提名
第十条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申报方式
(一)可直接申报单位。
-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会员可直接申报。
- 省内各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省属企业经所在单位提名推荐可直接申报。
(二)其他单位需要通过提名方式申报。
- 提名单位有:
(1)省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省实验室、各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
(2)各地市高企协会;
(3)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
- 提名专家有:荣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项目的前3位项目主要完成人。
第十一条 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高新技术领域科学技术成果;广东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领域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征得项目完成人和项目完成单位的同意。总项目中的某子项目单独申报,需征得总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书面同意。总项目再申报时,应扣除获奖子项目。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应按整体成果申报。
申报项目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真实、可靠的提名书和附件材料。凡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人员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应当是在成果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中贡献显著,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和协调作用的单位和个人。
一等奖每个项目完成人数不超过15人,完成单位数不超过10个;二等奖每个项目完成人数不超过10人,完成单位数不超过8个;三等奖每个项目完成人数不超过8人,完成单位数不超过6个。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名次顺序应按其在成果中的贡献大小排列,提前协商一致,并提供主要完成人书面签字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在申报(提名)之前按有关规定完成归档工作,并在技术评价(指鉴定、评审或验收及有关法定的审批文件等)完成后,成果的应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有关技术资料(研究或研制报告等)、技术评价证明(指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情况,国家相关部门的技术检测报告、验收和评审意见,专利证书,查新报告,法定审批文件等)、引用或应用证明、归档证明等。
第十六条 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其他行业部门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科学技术奖。
第十七条 奖励办对接收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奖励范围、申报条件等符合有关要求;
(二)申报题目与申报内容一致;
(三)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排序及数量符合规定;
(四)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科学合理,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表述真实客观;
(五)申报项目已完成归档工作;
(六)申报项目未获国家级、省部级和其他行业部门科学技术奖;
(七)申报项目技术证明文件齐全,项目应通过验收、评审,成果的应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八)申报资料及其附件齐全。
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申报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受理。
第五章 评审实施
第十八条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分初评、终评两个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分别组成专业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对相关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初评采用百分制计分,按专家评审平均分高低排序,排前80%(含80%)的项目通过初评。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分别对通过初评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独立投票表决,评审结果须经评委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得参加所在单位项目或与本人有直接关系的项目评审工作。
第六章 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实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将在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官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将在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官网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须实名向奖励办书面提出;超过公示期限、匿名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名次排列的异议问题,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并提供书面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备案。
涉及项目实质性问题(指提名书填写内容与申报项目事实不符)的异议,有提名单位/专家的项目,由项目提名单位/专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奖励办组织评审委员会裁定;无提名单位/专家的项目,由奖励办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组织评审委员会裁定。
对在异议受理期(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异议处理的项目,取消评定奖励等级。
第二十四条 对申报项目的评定奖励等级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七章 确认和授奖
第二十五条 公示及异议处理结束后,奖励办通过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官网向社会公布本年度获奖项目,并对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
第二十六条 获奖项目可作为地市级奖项挂钩职称评审。对于一等奖获奖项目,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可优先推荐申报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五名)可优先作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专家库的候选专家,在重大领域科技专项申报中享有优先权利。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科学技术奖作为授予广东省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工作者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提名单位和人员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单位和人员骗取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取消其提名资格,并将涉事申报单位和人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涉事申报单位和人员一定时期内不得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同时报请相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授奖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撤销对该项目或有关当事人的奖励,涉事申报单位和人员一定时期内不得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同时报请相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参加奖励评审时,应对评审项目的关键技术和评审会议等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向外透露有关情况,违反者撤销其评审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2022年8月2日


